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18)

合集下载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2.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概述 (5)2.1 城市地下空间的定义与构成 (6)2.2 确权登记的概念与重要性 (7)3.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现行法律法规 (8)3.1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 (9)3.2 地方性法规政策 (10)3.3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4.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 (13)4.1 确权登记标准不统一 (14)4.2 确权登记技术难题 (15)4.3 确权登记的法律争议 (16)4.4 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17)5.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案例分析 (18)5.1 欧洲国家经验 (21)5.2 亚洲国家经验 (22)5.3 北美国家经验 (23)6.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 (25)6.1 优化确权登记法律法规 (26)6.2 提高确权登记技术水平 (27)6.3 解决确权登记法律争议 (29)6.4 降低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30)1. 内容概述本文档聚焦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旨在深度探讨这一领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实践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路径。

城市地下空间作为潜在的宝贵资源,在促进城市发展、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以及辅助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测绘、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其确权登记机制也是当前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难点之一。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地下空间及其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现存不足。

通过分析我国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法律框架及其实施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我们查阅国际案例,了解不同国家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做法和经验,旨在为我国内地提供参考。

本文档将对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困难进行阐述,从测绘技术层面,探讨地下空间测绘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比如地下空间界定不清、地下设施重叠等问题;从管理体制层面,考虑地下空间多头管理、权属不明等问题;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特有的开发和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建构筑物、设施及合法权益的清晰划分。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日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日政发〔20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供应、土地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海政办发〔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位于地下或者半地下,深度原则在30米范围以内,净高大于2.2米(含2.2米),界址明确,可以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或特定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印发《济宁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双保”工业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三个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对外经贸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骨干企业实行晋档升级贡献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8-28 1995-9-4 1995-9-5 1995-12-20 1995-12-29 1996-1-1 1996-1-28 1996-1-29 1996-4-3 1996-6-5 1996-8-28 1996-10-15 1996-11-12 1996-11-21 1996-11-27 1996-12-16 1997-4-8 1997-4-29 1997-10-15 1997-10-31 1998-5-8 1998-5-19 1998-6-3 1998-6-3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济政办字〔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管控(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管控。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确定城区停车场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规划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思路、需求预测、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科学规划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街头空地、原有平面停车场和公交场站,规划设计多层立体停车场或地下立体停车库。

鼓励结合棚户区改造,利用新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地下立体停车库。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市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统筹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10号)和城市“中优”战略,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快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一)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鼓励地下多层开发,优先发展地下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进一步完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要把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平时与战时相结合,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统筹开发、有序利用,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30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09〕1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七日-1-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从事开发、经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实行市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办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土地储备。

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本辖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2-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政府集中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供应;(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三)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四)坚持规划控制、土地收储、融资配套、公开出让;(五)禁止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土地市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包括与地面主体建筑相连和不相连的情况,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所占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应当一并结建地下工程。

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一层,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二层。

结建地下工程平均每层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整宗地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的50%。

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三层。

地下空间分层的,层内净高度应当大于2.2米。

第六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设定。

划拨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设立的非经营性结建地下工程;
(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
(三)地下交通设施。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划拨的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应当以出让方式设定。

经营性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出让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限制改变用途,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不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地下空间使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八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随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设定。

其中,商住混合用地结建地下工程连成一体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以按照该宗地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长期限设定;
(二)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用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九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出让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出让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地下第一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面地价×20%;
2.地下第二层及更深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10%。

(二)出让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地下第一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面地价×25%;
2.地下第二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15%;
3.地下第三层及更深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5%。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按照规划地下建筑面积的最大值确定。

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地上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计算,但地上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基准地面地价按照住宅基准地面地价计算;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计算。

第十条开发建设受地下水影响的区域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第九条确定的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上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地上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同层地下建筑面积的,不增加收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二条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办理。

地下空间建设完成后,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局部进行独用登记。

独用登记应当同时登记共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标明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

第十三条出让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并依法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2014年2月1日之前实施的地下工程,未明确供地方式的,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中的建筑和设施,或者提前收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或者行使对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