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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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3篇)

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采取低价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手段。

然而,低价出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本文将就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低价出售的定义低价出售,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低于市场价格、成本价或正常利润水平的手段进行销售。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二、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1.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如果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如果低价出售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失,商家需承担赔偿责任。

(2)罚款:监管部门可以对低价出售行为进行处罚,处以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在严重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商家的营业执照。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低价出售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虚假宣传: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误导消费者购买,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品质量不合格:低价出售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商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售后服务不到位:低价出售的商品可能无法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反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商家以低价出售商品,可能涉及以下违法行为:(1)哄抬价格:商家通过低价出售商品,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误解,从而哄抬市场价格。

(2)价格欺诈: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误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上并未提供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3)强制搭售:商家在低价出售商品的同时,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违反价格法规定。

中的不当竞争行为

中的不当竞争行为

中的不当竞争行为不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展开讨论,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一种常见的不当竞争行为,它包括歧视性定价、折扣歧视等形式。

企业通过对不同客户、地域或渠道的定价差异来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导致市场价格失衡和消费者利益受损。

针对这一问题,立法者应加强价格监管,明确合理的定价原则,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企业在产品宣传中夸大其性能、功能、质量等,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虚假宣传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遏制虚假宣传行为,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以维护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

三、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它包括假冒伪劣、盗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等。

企业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一种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不当行为,它使得企业掌握市场的话语权,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参与和发展空间。

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威胁。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政府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同时鼓励市场竞争,促进公平参与。

五、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一种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的不当行为,企业通过以低价销售产品来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价格倾销不仅会造成市场恶性竞争,也会损害生产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
❖ (八)搭售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 (九)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 (十)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1)强制行为人停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五)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 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3)季节 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销售产品。
脓肿如儿头大,占据肝右叶 棕褐色果酱样物质流失 破棉絮状外观
血吸虫病
❖ 日本血吸虫:我国及亚洲 ❖ 曼氏血吸虫:拉丁美洲,非洲中部 ❖ 埃及血吸虫:非洲北部
流行状况
❖ 75个国家流行:2+亿人感染,5- 6亿人受威 胁
❖ 我国:长江中下游12个省市流行
生活史
血吸虫卵 入水
毛蚴 钉螺 胞蚴 尾蚴 入水(疫水)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 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慢性阿米巴病
❖ 新旧病变交替
粘膜增生→息肉 肠壁纤维增生→肠狭窄 肉芽组织增生→阿米巴肿→肠梗阻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 价格低于成本
不当低价销售需要低于企业的成本价,意图通过低价销售的方式吸引
顾客并快速获取市场份额,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占据优势地位。

2. 恶意竞争
不当低价销售需要存在恶意竞争的目的,即企业通过低价销售攻击竞
争对手,对其造成经济打击,从而达到无竞争对手的目的。

因此,低
价销售必须针对外部竞争对手,而非内部销售行为。

3. 捆绑销售
不当低价销售可能采用捆绑销售的方式,即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主产品,然后通过销售相关配件、增值服务等方式收回损失。

这种销售手段往
往会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付出更多的钱,受到经济损失。

“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

“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

2020年第2期总第142期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No.2General No.142•法律实%论坛•“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董成惠(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524088)摘要:低价倾销是经营者的一种低价商业行为或竞争策略,其低于成本价的定价机制因不可能盈利不具有经济上-合理性,但低于成本价使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特别是其光环效应能提升经营者的整体竞争力,争取到其公平竞争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竞争利益,或者争取了其他经营者预期-合理利润,而且低价倾销常伴着价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正当性值得商榷。

我国学界和实践中把低价倾销与掠夺性定价相混淆,或是把低价倾销等同于自主定价不主张进行规制,导致实践中低价倾销违法行为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明确界定低价倾销-“不正当性”和掠夺性定价-“垄断性”,确立低价倾销-认定,应不正当竞争,建立规制低价倾销-机制。

关键词:低价倾销;光环效应;成本价;掠夺性定价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28X(2020)02-0056-09低价倾销是指不具有垄断或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商业行为或者竞争策。

有法律法对低价倾销行制,于研究和法律对低价倾销存在误区,把低价倾销的“不正当性”同于性价的“垄断性”,缺乏对低价倾销法学上的。

兮教主的,把低价倾销同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为不对低价倾销行制。

目,于低价倾销的法律的或在于主是具有竞争对”的目的和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本的“不正当性”,商。

2017年114,大不正当竞争法》的以法”),法有价格不正当竞争的相,取法第11于低价倾销的相,不的低价倾销的相低价倾销的法律,对行研究,制低价倾销的法律机制,制低价倾销“不正当性”的综。

一、低价倾销的溯本求源(一)倾销的词源及其内涵的演变“倾销”一词,最初只是一个含糊且不确定的含j《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dumping''—词的解释仅指危险物的“倾倒”、“倾卸”之意,有倾销之意叫《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 umping-有“倾销”和“倾倒、卸货”两解释,“倾销”有四含:1.以极低的价格或几乎不计价格地大量销售货物;2.以低于商品的内价格亦即低于其公平价格在国外销售商品;3.在收获季大量销售产品,加快推销;4.在证券交易中,指不虑价格和状况,大量售证券叫从《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umping”一词的解释来看,“dump”①一词的含,意是对危险物、垃圾物品的“倾倒”“倾卸”,或是随意放置物货,以及对货物的“倾销”和“抛售”之意,但隐含有对“非正物”的处置或以“非正常方式”处物品之意。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关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二重性,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们是竞争规律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又阻碍了竞争的进行。

为了确保竞争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均十分重视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已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6年多来,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不利于操作,有必要对相关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使其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样规定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在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的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的故意,如威胁竞争对手退出竞争领域的言论或书信等,在客观上又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该经营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

所以,考察经营者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众所周知,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都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价格竞争行为,这里,既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竞争对手排除之后再恢复原价或任意提高售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一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常的贸易做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创新科技和管理模式,从而推动社会发展。

然而,在竞争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选择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甚至伤害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道德伦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或效果,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2. 低价倾销: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份额,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 商业诽谤:企业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抹黑,破坏其商业信誉和声誉。

4. 非法垄断: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资源和价格,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5. 商业贿赂:企业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行为使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产品的真实性和价值,导致市场信任度下降,交易成本增加。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诽谤、商业诋谤等行为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导致其业绩下滑,甚至倒闭。

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虚假宣传、低价诱导等行为使消费者误判产品质量和性能,导致购买了低质次品,损失经济利益。

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非法垄断、商业贿赂等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和资源配置,阻碍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三、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健康,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低于成本价法律规定(3篇)

低于成本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竞争成为企业争夺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策略。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低于成本价的法律规定。

一、低于成本价的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低于成本价”的概念。

低于成本价,即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价格低于其生产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成本。

这里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我国低于成本价的法律规定1. 《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成本核算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成本构成,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其次,要确定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等。

2. 目的性判断企业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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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二重性,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们是竞争规律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又阻碍了竞争的进行。

为了确保竞争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均十分重视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已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6年多来,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不利于操作,有必要对相关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使其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样规定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在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的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的故意,如威胁竞争对手退出竞争领域的言论或书信等,在客观上又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该经营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

所以,考察经营者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众所周知,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都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价格竞争行为,这里,既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竞争对手排除之后再恢复原价或任意提高售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一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常的贸易做法。

例如,当一项新产品刚开始进入市场时,经营者为了测试市场的反应,需要试行一段时间的实验性价格,以确定比较适当的市场定价和自己的市场份额。

又如,当企业产品的一部分成本已经固定,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的固定成本已经支出,停止生产损失更大,故经营者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销售商品可能是渡过经济不景气时期惟一的选择。

这是因为,虽然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构成商品主要价值的成本是影响商品定价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决定着经营者的定价行为,经营者面对不同状态的市场,必须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使企业得以发展或维持,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能够得以维持就是最大利益)。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和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这就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因此,为完善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加以细化,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对成本的概念、构成、分类进行研究。

[!--empirenews.page--] 一成本的概念及构成成本的概念散见于各个学科之中,不同学科以及不同学科的不同分支对成本所下的定义亦有所不同。

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成本的理论概念。

马克思曾经指出:“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的每一个商品的价值,用公式来表示是W =C+V+M,如果我们从这个产品价值中减去剩余价值M,那么在商品中剩下来的,只是一个在生产要素上耗费的资本价值C一V的等价物或补偿价值。

”“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成本价值。

”马克思在这里称为“成本价值”的,指的就是产品成本。

据此,可以得到产品成本的理论计算公式为:产品成本(C一V)=产品价值(W)一盈利(M)。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二者都是商品经济,马克思的成本价值理论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从耗费角度和补偿角度,在理论上给予成本一个完整的概念,揭示了成本的经济实质。


是,在市场经济实践中所使用的成本概念与理论概念是有差别的,其根本区别在于理论成本只包括构成产品价值的一切生产性支出,不包括不构成产品价值的非生产性支出。

虽然非生产性支出严重地说并不属于成本,而是纯粹的损耗,但如果不能得到补偿,企业将无法维持,必须按一定的标准分摊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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