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1)(2021011518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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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本合同自由原则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合同,旨在确保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明确规定,以便各方依法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住所地:乙方: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住所地: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乙方应付的款项;(2)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3)保留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2. 甲方的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2)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3)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3. 乙方的权利(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相关服务;(2)提出对甲方服务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合理要求;(3)按时支付应付款项。

4. 乙方的义务(1)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2)确保提供的个人/企业信息真实有效;(3)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4)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5. 履行方式服务履行的方式应符合合同约定。

6.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月/日。

7.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影响服务质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是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签订的,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2. 本合同每一条款的具体有效性、可执行性是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定,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应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合同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自由原则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构成双方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 合同自由原则
甲方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2. 合同内容
本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合作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 合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5.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6.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3篇)

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它规范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它对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阐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与谁签订合同,不受他人干涉。

(2)决定合同内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3)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不论其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如何,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

(2)利益平衡: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使双方在合同中获得的利益大致相当。

(3)合理分担风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诚实: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虚构事实。

(2)守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善意: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心态对待合同关系,不得恶意损害对方利益。

4.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尊重社会公德: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2)遵守商业道德: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尊重善良风俗:合同当事人应当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内容和解除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外界的强制干涉。

这一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下契约法的基石之一,为经济主体提供了自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本文将探讨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内涵以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自由主义原则。

自由主义认为,市场经济应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进行契约,实现个体自由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灵活调整合同条款,使合同更符合实际情况和经济规律,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协商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合同自由也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谈判空间,减少合同的不对等现象。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选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内容、方式和条件等。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契约,不得受到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二是平等协商。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的确定。

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件。

三是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保持诚信和信用。

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四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等于合同的绝对自由,合同的内容和执行仍然受到法律的制约。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创新。

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和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进行合同订立和调整。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这一原则,以下是一个合同范本的示例,供您参考:合同标题,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单位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

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所负责任的工作任务。

2. 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为(具体工作内容描述)。

二、工作时间和地点。

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 工作地点为甲方单位(具体工作地点)。

三、工资和福利。

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 具体工资和福利待遇以甲方规章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四、保密义务。

乙方应当对甲方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解决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1)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

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⑴[1]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

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

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

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
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各方自主决定,并且不受非法干预。

二、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自愿订立,合同是合同各方自愿订立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强迫、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

2. 平等地位,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的,不存
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压迫或者操纵。

3. 自主权利,合同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主决定合
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4. 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护利益,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包括对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
保护,不得损害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 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3. 强制性规定,某些合同条款和条件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旨在保障合同各方的自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要求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即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

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

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践意义正确认识和理解合同自由原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进行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或经济行为。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价格信号、需求信息和利润杠杆的刺激自由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进而使整个社会资源实现合理配置,以较少的交易成本获取较大的交易利润,提高经济效益。

2.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能够更好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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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⑴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一一罗马法中。

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⑴[1]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

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

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

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

我国自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实施过多的干预和指令性的计划管理,在合同中强调以计划为主,且把合同自由原则长期视为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被加以批判。

由于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合同当事人间是独立、平等、自由的,所以在计划经济下经济关系根本没有自主性可言,更不可能存在合同自由。

进入八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家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及一一《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来规范市场,此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这些法规也为日后《合同法》的颁布及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自由,才能充分鼓励市场主体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发展。

适应现实的需求,我国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合同法》,它的出现健全了我过的《合同法》制度,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⑶这也表明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确立。

除此之外,《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很多反映合同自由的条款,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合同等等。

更进一步说明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中、市场中的地位,也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满足物质生活由此,与经济生活的交易活动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

在我国的立法中,必须关注社会,从社会的实际情况、国情出发。

因为社会发展离不开经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交易,而交易的主体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发展经济,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并充分保证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才能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充分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市场交易活动越活跃、越自由,社会财富才能随之增长,经济也才能发达、腾飞。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市场经济这一体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贯穿着我国合同法的各方面,指引着合同活动的全过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自主选择和实现目标的机会,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信息自主的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合理配置。

合同自由原则,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让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加的繁荣。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缔约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确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等。

也就是说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当事人对于自己参与的合同,都有充分的自由去加以选择;每个当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意思,合同中应充分反应其自由意思;对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都必须尊重;双方合意订立的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的是以个人思想为基础,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强调的是合同的自由和意思自治,核心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兼顾社会的公平,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就具体表现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缔约的自由:即每个当事人应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法律上不能限制其自由,强行订制。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就成立,双方的合意即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要约的自由和承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中其他自由的前提。

我国的《合同法》参考了国际惯例,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以防止政府机关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自由。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的问题。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不仅首先承认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的自由,而且合同签定当事人一方有权选择与何人签定合同的自由,从而更深一层的让订立主体实现合同自由。

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由此,很难享有选择合同订立伙伴的自由。

所以,该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合同的条款,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少数情况应由其自主决定外,他人不得干涉,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就应承认其有效。

同《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

《合同法》对合同中的内容采用“一般包括”的条款,这样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了因缺乏某些条款,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

但合同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被视为无效。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可以协商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基本上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⑷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对债权转让、债务承当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当事人更充分享有变更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即可以自由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协商自由解除合同,既然可以自由协商决定合同内容,当然也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因此,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合同补救的措施: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违约,应当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

违约的补救方法般有三种:协商救济、法定救济、约定救济。

违约的补救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的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且可以在违约发生时,通过追究违约人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

在违约的救济方面出现了很多方式,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约定违约金、定金,除法定的这些措施外,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还有违约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

对于出现合同纠纷后,用什么方式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在合同的自由。

上述合同自由原则重点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即双方合意签定的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在合同自由原则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有充分而自由的选择自己参与合同,每个人都有自己自由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受到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以致国家的尊重。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

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无形中成了合同的主导者,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非垄断企业只有附和的“自由”,于是出现了合同在自愿前提下所导致的不公平。

社会严重失衡,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因此,国家对合同进行干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调和社会矛盾,法律的中心也从个人移向社会。

也因此出现许多特别立法,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如制定了反垄断法,限制垄断组织对合同自由的滥用,让经济良性发展。

“市场主体追求权利最大效率的动机和目的,必须要受到一种居于其上的控制,必要的管制权是市场避免盲目性,减少短期行为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运行权利结构中不可替代的独立的权利的支点”。

⑸近代法律以抽象的法律人格作为合同的主体,忽视了法律的形式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之间的背离,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正义,结果将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不自由。

现代市场经济较为关注社会利益,但又不能忽视个人利益的存在,其实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统一的,社会利益是由无数个个人利益所组成的,因此,尊重个人利益、意思自治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合同双方主体订立的合同放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但双方主体的地位可能是不平等的,如垄断性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只有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才能使合同的主体得到真正的合同自由。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并不是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真实意义的恢复,以恢复本来的价值和地位,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升华。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世界间的经济联系加强,《合同法》作为私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到了不小冲击。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自由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同国家计划制定相抵触;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解释不通,采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本着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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