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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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周朝时期。

在周朝,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已经开始兴起,并与当时的礼法体系相互融合。

这导致了一种“礼法并行”的局面,其中礼仪和法律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不过,这些法律规定更多地集中在处理刑事和政治事务方面,而不是处理民事事务。

在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一种新的社会形态逐渐形成,那就是分封制。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得到了分散,地方官员的权力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强。

这种分封制导致了古代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因为每个封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和习俗。

随着各地法律愈发复杂,需要统一法律规范的呼声也愈加强烈。

在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各种学派和思想家形成了。

这些学派和思想家的观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和需要。

其中,儒家和法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方案。

儒家思想强调和谐社会关系,并注重伦理道德,因此提出了“仁政”、“德治”这样的概念。

而法家则主张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

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对法律的整合和统一变得更为迫切。

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通过对法律的重构和整合,统一了全国的法律体系。

此时,有关民法的注意力也有所增加,因为这一时期开始经常发生土地和财产的纠纷。

为此,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增强了土地和财产的保护。

汉朝时期,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民法开始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朝政府注重官员的治理能力和道德品质,从而强调了对恶习、虚伪和不诚实行为的惩罚。

此外,汉朝对民间财产的保护也更为严格,增强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

唐朝时期,公元618年至公元907年,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期之一。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唐朝继承了汉朝法律的传统,加强了对私人财产和财产纠纷的保护。

唐朝还对男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夫妻相亲、人我皆知、不宜私同。

宋朝时期,公元960年至公元1279年,政府开始重视民法的改革。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度。

在这个时期,各个朝代都有颁布不同的法典。

然而,这些律令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生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法律适用情况并不普遍。

到了清朝,首次编纂了《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该律例对明清两代的刑法、民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民法的发展得到了强化。

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框架。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不久,孙中山提出了平等保护法律权益的
原则,标志着个人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被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4年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民法通则。

该通则规范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后续民法立法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的制度框架。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我国民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新时代,我国民法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

2017年,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一次重大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古代律令制度、清朝律例、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阶段。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民法不断更新,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根据其特定的历史、经济、社会背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的专门法律规范体系。

它对于保护个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起源和发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的起源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生活在一个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压迫的环境下,争端和冲突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人们开始制定一系列规则来限制人们的行为,并规定了一些补偿措施。

这些规则逐渐形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础,并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尤其是在公元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以其科学严谨的特点,成为了当时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典。

这种法典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使得民法在欧洲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渐融入到各国的法律体系中。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民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制度和原则。

二、民法的发展1. 民法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制度的发展,民法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在欧洲,民法发展经历了封建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时期和现代民主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不同时期。

每个时期的发展都与当时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环境密切相关。

2. 民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民法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内容。

其中,以权利平等、契约自由、公平正义、损害责任等为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同时,民法的内容也较为丰富。

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法律关系的规范、人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

通过这些规范,民法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民法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紧密。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保障,规范了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各方的互利合作。

1 简述民法的历史沿革

1 简述民法的历史沿革

1 简述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性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2)近代民法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是在继受古代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英国民法典为代表,(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始于1897年公布的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则有所修订,从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权绝对化 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确立了诚实信用 无过错责任等一些新的原则.
9 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10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所谓归责,就是责任归属于何人承担.因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
6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7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8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就是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和民事行为关系。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

早期的罗马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

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

法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面建立。

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同时,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也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民法典制定经验,与时俱进地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人类社会是有规律运动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它显现为历史过程,构成历史过程的各种社会现象也是运动与发展的。

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又要把研究的对象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对象。

民法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当然也被包含在其中。

中国的民法也是经历了夏、商、周、春秋、战国、唐……至现代的不断继承、发展与完善,才发展成现在的规模。

虽然其中内容或者发生变化,但总体上来看,内容是日趋完善,理念也变得更加贴近大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之法”。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

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

“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

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中国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战国。

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

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

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

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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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一、民法的起源罗马法是民法的鼻祖。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在罗马,全部的法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法,一部分是私法。

当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帝国时,罗马统治者认为:本土的罗马市人血统高贵,在适用法律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便制定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其中,“市民法”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即发生法律关系的双方均为罗马市民);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非罗马市民之间(包括外省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外国人之间、非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则均适用“万民法”。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将二者合二为一,称为“罗马私法”,以区别于罗马公法。

罗马公法是专指政治国家的法。

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

它是依靠国家权利来运行及实施的(类似刑法),以“权力”为核心;而上述所说的罗马私法则相反,它是以私人平等和意思自治为精神,以“权利”为核心,体现了私人利益,因而称为“罗马私法”。

罗马法研究专家约定俗成地将它称为“市民法”。

(一)标志:1583年,《市民法大全》(即优仕丁尼安法律大全的合刊本)问世,成为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民法典。

在这部法典中,固定下来“市民法”的称谓。

这部法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物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各种债权等,“人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和亲属权等。

以后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以“市民法典”命名,市民法成为沿用罗马私法的国家对私法(即民法)的专用语,而万民法则由法学家赋予了新的含义,专指国家公法(这里的万民法已不是前面所说的调整罗马市民与外省人纠纷的万民法)。

用查士丁尼的话来说,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是:“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

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使用它。

”(罗马法对法的诠释——正义与法,查士丁尼,见《民法释义》50页)。

(二)特点:1、体例上是实体与程序合二为一。

这一时期的罗马私法包括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大类,它既调整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也调整人身、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诉讼关系。

2、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在法律上的创举在于,“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马恩全集》第一卷、第382页),第一次确认了所有者有处分私有财产、自由交换其财产的权利,建立了抽象的人格观念和人格平等的原则,确立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等等,从而以高度抽象的方法表现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正常要求。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契约、债务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三)意义和影响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8页)。

在罗马法颁布后,世界各地掀起了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高潮。

相对于当时地方习惯的粗俗野蛮与五花八门,罗马法作为曾经是辉煌文化的法,在欧洲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在欧洲的所有大学里,任何法学教育的基础是罗马法,辅之以教会法。

过了很长时间,本国法的教学才在各大学出现。

1620年,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开始讲授瑞典法,1679年巴黎大学设立了法国法讲座;在大部分国家,在十八世纪才在各大学讲授本国法,1707年在维滕堡大学(帝国的第一所大学)讲授德意志法;1758年在英国牛津大学,1800年在英国剑桥大学也都开始讲授本国法。

直至十九世纪各国制定法典时期,在所有的大学,罗马法的讲授是基础教学,而本国法的地位相形之下完全是次要的,了解这些事实与几百年中罗马法教学在所有大学里所占的无可争议的优势,才能评价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1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意大利现行的法律并不是罗马法,而是1942年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但是,该部法典大量地沿用了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理论,同时吸收了《法国民法典》的有关内容。

2004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一)社会背景2:1、奥古斯都:对外进行军事扩张,与533-554年20余年间先后攻占了北非、撒丁、科西嘉、意大利、西西里等地。

2、对内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国家官僚机构的管理,主张:“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武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

(二)代表成果:《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即《民法大全》。

其主要构成是:1、《查士丁尼法典》。

529年颁布,收集了历代皇帝的宪令,先是10卷,后来增加到12卷。

2、《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公元533年颁布,共50卷。

主要是公认的法学家著作,从中选择、节录和分门别类整理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

主要有盖尤斯、乌尔比安和保罗的著作。

其他论点宣布无效。

3、《法学总论》,公元533年,由特里波里法官和西奥斐里及多罗西斯法学教授编写的,既吸收了皇帝宪令的规定,有吸收各著名法学家的主要法理,将其融合在一起。

查士丁尼钦定为罗马法教科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罗马法学家将查士丁尼在上述著作之后三十年内陆续颁布的180条新敕令汇编成册,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5、公元十二世纪,上述四个文件被合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三)主要内容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四)意义:1、内容丰富、结构严谨、概念清晰,被西方法学家称为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最完善的私法。

2、确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成为后来资产阶级法学家划分法学部1【法】勒内·达维德《法系的历史形成》《民法精要》18页)2[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一版,“出版说明”第i—Vi门的基础。

3、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契约、买卖、租赁等)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制定民法典的蓝本。

4、保护奴隶主和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由此可见,她对后来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

(五)缺陷1、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的得丧、婚姻家庭等,仅适用于自由人,不适用于奴隶。

2、身份权中的选举权等以及家长权,仅适用于市民,异邦居民不享有。

二、民法的发展(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中外法学》1997年第二期,19至30页,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第三章“民法的现代发展”、《民法新论》第8、9页等)民法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近代民法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於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二、《法国民法典》(一)产生的社会背景1、文化和理论背景:在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空隙中产生和发展,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

2、思想背景:3三部著作奠定了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699-1755)。

18世纪上半叶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2)[法]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年,18世纪中期,其重要性仅次于卢梭的1762年的《社会契约论》。

该书是十八世纪辩证法的杰作,是阐发政治思想的著作。

主要精神是:人类不平等的产生是随着私有制而来的,是建立在私有制确定的唯一基础上的。

(3)[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

基本精神是:此外,英国的洛克的《政府论》也在此期间颁布。

至于她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无法考证,但是,对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洛克作为英国的思想家,《政府论》(上、下)与1689年-1690年相继出版。

其基本3本部分内容参见商务印书馆的《论法的精神》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中的“内精神是: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的“光荣革命”进行辩论和理论总结。

其中上篇着力反驳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了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一般认为,下篇更有理论价值。

3、法律现状。

当时的法国虽然是一个单一国家,但是许多地区都有自己地区的法律,在法国旅行的话,就要不断地适应不同地区的法律,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

”,“拿破仑法典的目标,就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他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44、经济背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二)主要内容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译成法的语言,从而成为“世界各地编纂(Zuan )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8页)。

“它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它的思想意义是-----她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5内容上确立了三编制。

包括:“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以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

(三)意义:A体例上确立了实体法的体例。

将程序部分排除民法典之外。

B 内容上确立了三编制。

沿用了《法学阶梯》的编纂体系,只是排除了诉讼法的规范,因而法国民法典也有现代法学阶梯之称。

C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该法典确立了所有权绝对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要求。

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他在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民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1816年拿破仑失败,此名废止,仍称《法兰西人民的民法典》,1852年,拿破仑三世又恢复《拿破仑法典》名称。

第三共和国以后,习惯上只称为《民法典》,相沿至今。

D表达完美.。

该法典语言优美、行文流畅、体例完整,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印证都颇受称赞,在当时堪称典范。

连伟大的文学家巴尔扎克也声称,自己放在手边的一本书就是《拿破仑法典》;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每天要读几段法典的条文;他常常说:“惟有《.拿破仑法典》堪称风格完美的楷模,因为只有在那里边,需要表达之事才得到了确切而完整的表达”,他如此倾倒于它的魅力,竟然养成了每天早饭前读几节《拿破仑法典》的习惯。

美国斯特雷奇(strachey)先生在探讨地点时打趣说,“我不想以这种养生法代替每天的身体锻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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