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检验细则全
眼镜出厂检验

光明眼镜出厂检验制度(一)、镜片及镜框的检查1、在直接光源下检查测试件镜片及镜框的缺陷。
2、在对金属及塑料款型进行检验时,应持住铰链,施加适当的力向外及向内弯折镜框这是为了:a、检查镜片是否咔咔叫b、镜片不应跳出3、在弯折测试之后,应施加适当的力在两镜片之间,以检查镜片安装是否牢固。
4、对于所有的3P无框款型:用双手的母指及食指各抓住一边的镜片上下弯折,以检查镜片安装是否牢固。
接收标准:1、在弯折及推压镜片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发自于镜片的声响,为不合格;或一边或两边镜片跳出,也为不合格。
2、如果鼻中及镜片之间切合得不紧密,这就会在其间有动,而这是不合格的。
(二)、镜片安装的牢固性范围:依要求,应对镜片安装的牢固性进行检查,即镜片应该被牢固地安装在镜框上,且在镜片及镜框之间没有间隙(除非对此作了特殊的设计)。
1、检查镜片是否被牢固地安装在镜框上。
用大拇指及食指夹住镜片,轻轻地施加力量,试着将镜片从框中推出。
2、对于无框的款型,用两只手的大拇指及食指同时拿着太阳镜的两个镜片,并轻轻地移动。
检查鼻梁处螺丝的位置应无任何松动。
然后用一只手持着一边的镜片,另一只手的大拇指及食指持着同一边的脚套,轻轻地移动脚套,同样地,固定镜片的螺丝也应没有任何松动。
接收标准:如果镜片很容易地就被推出或在日光下可检查到镜片与镜框间的间隙,均为不合格。
(三)、镜片表面质量1、每一个镜片的检查过程大约几秒钟时间。
2、除了检查镜片之外,还需检查镜框是否被划伤或较为粗糙。
接收标准:1、在镜片边缘存在数个大于1-2 mm的缺陷,为主要缺陷。
2、在镜片边缘存在小于1-2mm的小缺陷,视为次要缺陷。
3、用胶带标识该缺陷。
(四)、镜片颜色的一致性范围:确定镜片的颜色及亮度的一致性。
程序:本部份的检查非常简单并且很迅速。
检查眼镜的两个镜片,确定他们的颜色及亮度相同,如果能够发现两镜片间存在明显的差异,那么客户也能够发现此差异,此眼镜是不合格的。
霞浦县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浦县眼镜产品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霞浦县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抽检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判定规则、结论用语。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眼镜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与检验。
二'抽检依据宁德市霞浦县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2-2006眼镜镜片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13511.2-2011配装眼镜第2部分:渐变焦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QB2457-1999太阳镜QB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三、抽样要求(一)抽样地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二)抽样领域:本辖区生产、销售企业(三)抽样方法:1.定配眼镜: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2.老视成镜: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老视成镜类别随机抽取。
3.太阳镜: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太阳镜类别随机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字表、骰子或者扑克牌等方法生产。
可采用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方法产生随机数。
(四)抽样基数:1定配眼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2副。
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不抽取备用样品。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单光眼镜外观检测.

二、单光眼镜的外观质量检测
1.全框单光眼镜的外观质量检测
(1)眼镜架的外观质量检测:
1)检测标准:GB/T14214中规定,在不借助于放大镜或其他 类似装置的条件下目测检查镜架的外观,其表面应光滑、 色泽均匀、没有直径大于等于0.5mm的麻点、颗粒和明显 擦伤。
6)目视检查:两托叶是否对称。 7)目视检查:两镜腿是否平整和对称。 8)用坐标纸或量角器:检查左右两镜腿的外张角是否为
80~90度。并左右对称。 9)目视检查:有色眼镜镜片的色泽是否基本一致。 10)目视检查:中梁固定孔的连线与桩头固定孔的连线是否
水平并平行。
2)检测方法:在不借助于放大镜或其他类似装置的条件下, 将镜架置于两支30W日光灯的照射下,面对黑色消光背景, 用目视方法检测。
3)操作步骤:目视检查,镜架的表面是否光滑,镜架的色 泽是否均匀,镜架上是否有直径大于等于0.5mm的麻点、 颗粒和明显擦伤。
(2)眼镜片的外观质量检测
1)检测标准:依据标准GB10810中规定,在以基准点为中心, 直径30mm的区域内,及对于子镜片尺寸小于30mm的全部子 镜片区域内,镜片的表面或内部都不应出现可能有害视觉 的各种疵病。
齐,装配后不松动,无明显隙缝。双光眼镜两子镜片几何 形状应左右对称,直径互差不得大于5mm。 (3)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不得大于5mm。 (4)配装眼镜的外观应无崩边、焦损、翻边、扭曲、钳痕、 镀(涂)层剥落及明显擦痕。 (5)配装眼镜不允许螺纹滑牙及零件缺损。 (6)配装眼镜无割边引起的严重不均匀的应力存在。
(3)拉丝松紧度检测:
1)检测方法:利用手工加持方法检测。 2)操作步骤:左手拿住镜架,右手拇指和食指加持镜片。
眼镜镜片进货检验指导书

眼镜镜片进货检验指导书眼镜镜片进货检验指导书1.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眼镜镜片进货检验的详细指导,以确保所进货的眼镜镜片符合质量要求,并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质量标准2.1 外观检验2.1.1 眼镜镜片的表面应该平整,不得有明显的划痕、气泡或凹凸不平的现象。
2.1.2 检查镜片的颜色是否均匀,无色差或彩色镀膜是否均匀一致。
2.1.3 检查镜片有无杂质或异物附着。
2.2 光学性能检验2.2.1 使用光学仪器检测镜片的球面度和柱面度,确保符合预定要求。
2.2.2 检查镜片的加工精度,包括中心厚度、中心偏差和截面形状等指标。
2.3 防蓝光性能检验2.3.1 使用专用仪器检测镜片的防蓝光效果,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3.2 检查镜片的反射率和透光率,以保证良好的视觉效果。
3.检验流程3.1 接受验收3.1.1 确认进货的眼镜镜片数量与规格是否符合订单要求。
3.1.2 对进货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外包装完好无损。
3.2 外观检验3.2.1 取出样品镜片,用目视或放大镜观察其外观质量。
3.2.2 检查镜片的清晰度和透明度。
3.3 光学性能检验3.3.1 使用光学仪器测量镜片的球面度和柱面度。
3.4 防蓝光性能检验3.4.1 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抗蓝光效果检测。
3.4.2 使用光谱仪测量镜片的透光率和反射率。
4.检验记录与结论4.1 记录进货的相关信息,如供应商信息、镜片规格等。
4.2 记录每个检验环节的结果和数据。
4.3 比对检验数据与质量标准,判断样品是否合格。
4.4 结论:标明样品是否合格,如有问题,说明具体问题和处理方式。
附件:1.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说明书2.技术设备操作手册3.镜片进货检验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眼镜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法规,对眼镜制品的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眼镜架抽样实施细则

眼镜架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范围内眼镜架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及检验。
本规范内容包括抽查范围及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抽查范围及产品分类2.1抽查范围是各类眼镜架经营场所及生产企业。
2.2眼镜架分类:2.2.1按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塑料架和天然有机材料架。
2.2.2按类型可分为全框架、半框架、无框架和折叠架。
3 、检验依据GB/T 14214-2003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4、抽样4.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材质、类型及型号的眼镜架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抽样数量12副,检测数量6副,备样数量6副(注每一副眼镜架必须装衬片)。
4.2样品处置4.2.1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眼镜架应有独立包装,并附有完整的出厂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等,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4.2.2 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监测人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5.1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见表1。
6、判定原则6.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6.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所检产品标签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判定该批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
7、异议处理复检7.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湖南省质量术监督局监督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7.2采用备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标准

图表1(直径为65:中心直径45mm 三区:中心直径65mm
图表2(直径为70mm的镜 片):
三区 二区 一区
一区:中心直径35mm 二区:中心直径50mm 三区:中心直径70mm
使用30W的日光灯,镜 片距灯源300mm,眼镜 距灯250mm左右
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标准
适合所有配装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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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项目:
• 球镜度 • 柱镜度 • 柱镜轴位 • 光心位置 • 水平光心距离 • 水平光心互差 • 垂直光心互差 • 装配质量 • 整形要求 • 镜片表面质量 • 隐形标记 • 镜架外观 • 合格判定 • 顾客特殊要求
特别说明:
• 球、柱镜度数依据国家标准(GB10810.1---2005)执行 • 柱镜轴位依据国家标准(GB13511---1999)执行 • 光心水平、垂直差依据国家标准(GB13511---1999)执 行 • 表面质量依据图表1,图表2,以及配装眼镜表面质量 判定2执行
检测项目要求:
• 装配质量: 正镜镜片装配割边后的边缘厚度不得小于1.2mm。 配装眼镜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基本相似,且左右对齐, 装配后不松动,无明显缝隙 双光眼镜的两子片的几何形状应左右对称,直径互差不 得大于0.5mm 外观应无崩边,焦损,翻边,扭曲,钳痕,镀层剥落及 明显划痕 不允许螺丝滑牙及零件缺损,无割边引起的严重不匀的 应力存在
检测项目要求:
• 光学中心位置: 中心高度=瞳高-镜架几何高度 中心高度应位于镜架几何中心,垂直方向,上下3mm左右 • 整形要求: 配装眼镜左、右镜面应相对平整 配装眼镜左、右镜两托叶应相对对称 配装眼镜左、右镜腿外张角为85--95°,并左右对称,两 镜 腿张开平放或倒放时,均保持平整,镜架不可扭曲,左右 腿倾斜角互差不大于2.5°
眼镜镜片进货检验指导书

眼镜镜片进货检验指导书一、引言眼镜镜片是眼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佩戴者的视觉体验和眼睛的健康。
为了确保进货的眼镜镜片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制定本指导书,提供一套检验眼镜镜片的流程和标准。
二、检验流程1. 外观检验A. 检查镜片表面是否平整,无明显凹凸和划痕。
B. 检查镜片表面是否有气泡、灰尘、污垢和油渍等污染物。
C. 检查镜片边缘是否光滑,无毛刺和裂痕。
2. 光学性能检验A. 使用夹持装置固定镜片,创造适合佩戴者观看不同距离的测试环境。
B. 使用合适的测试设备,检测镜片的球面度和柱面度,确保符合要求。
C. 检查镜片的光学畸变情况,包括色差、畸变、反射等,保证视觉清晰度。
D. 检验镜片的透射率,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 物理性能检验A. 检查镜片的硬度和耐刮性能,使用指定硬度工具和刮痕测试仪进行测试。
B. 检验镜片抗冲击性能,使用冲击测试仪进行测试。
C. 检查镜片的耐热性能,将镜片放入高温环境中,观察是否出现变形或破裂等。
D. 检验镜片的耐腐蚀性能,将镜片浸泡在指定溶液中,观察是否出现损坏。
4. 特殊检验A. 为护目镜镜片进行防雾测试,使用指定的测试方法和设备。
B. 如有需要,对太阳镜镜片进行紫外线(UV)防护性能检验。
C. 如有需要,对防蓝光镜片进行蓝光防护性能检验。
三、检验标准眼镜镜片的检验标准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检验标准示例:1. 外观检验标准A. 表面平整度:不得有凹凸、脱层或划痕等缺陷。
B. 污染物:不得有气泡、灰尘、污垢和油渍等。
C. 边缘处理:边缘光滑,无毛刺和裂痕。
2. 光学性能检验标准A. 球面度和柱面度:符合制定标准要求。
B. 光学畸变:色差、畸变、反射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C. 透射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 物理性能检验标准A. 硬度和耐刮性能:应达到指定标准要求。
B. 抗冲击性能:镜片能够承受指定能量的冲击。
C. 耐热性能:镜片在指定温度下应无变形或破裂。
眼镜出厂检验

眼镜工厂自我测试在发送产前样品整货之前,应进行下列的测试:后附自行测试程序,以便说明对产品的测试要求。
(一)、镜片及镜框的检查范围:这些基本的检验技术均被适用于所有的样品检验,在检验时,应戴一只白色的检验手套,避免将指纹留在镜片上。
1、在直接光源下检查测试件镜片及镜框的缺陷。
然后再将测试件垂直放置于一白纸上,检查渐近线是否齐平,详细的检验标准将于本部份的末尾予以描述。
2、在对金属及塑料款型进行检验时,应持住铰链,施加适当的力向外及向内弯折镜框这是为了:a、检查镜片是否咔咔叫b、镜片不应跳出3、在弯折测试之后,应施加适当的力在两镜片之间,以检查镜片安装是否牢固。
4、对于所有的3P无框款型:用双手的母指及食指各抓住一边的镜片上下弯折,以检查镜片安装是否牢固。
接收标准:1、在弯折及推压镜片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发自于镜片的声响,为不合格;或一边或两边镜片跳出,也为不合格。
2、如果渐近线不在同一条线上,则为不合格。
渐近层次从镜片的上端至下端应该均匀地改变,渐近线应在镜片的中点。
3、如果鼻中及镜片之间切合得不紧密,这就会在其间有动,而这是不合格的。
(二)、镜片安装的牢固性范围:依要求,应对镜片安装的牢固性进行检查,即镜片应该被牢固地安装在镜框上,且在镜片及镜框之间没有间隙(除非对此作了特殊的设计)。
1、检查镜片是否被牢固地安装在镜框上。
用大拇指及食指夹住镜片,轻轻地施加力量,试着将镜片从框中推出。
2、对于无框的款型,用两只手的大拇指及食指同时拿着太阳镜的两个镜片,并轻轻地移动。
检查鼻梁处螺丝的位置应无任何松动。
然后用一只手持着一边的镜片,另一只手的大拇指及食指持着同一边的脚套,轻轻地移动脚套,同样地,固定镜片的螺丝也应没有任何松动。
3、将太阳镜拿至距半臂的位置,并背朝着操作者打开镜脚,检查每一镜片的边缘与镜框间是否存在间隙。
接收标准:如果镜片很容易地就被推出或在日光下可检查到镜片与镜框间的间隙,均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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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眼镜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眼镜类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眼镜架)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眼镜架商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和判定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眼镜架商品质量的市场抽查型监测检验。
2、检验依据GB/T 14214-2003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企业明示要求3 、抽样3.1抽样要求3.1.1 由检验机构和工商共同负责在市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检验员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对受检经销单位进行抽样。
3.1.2 抽查的样品应当是市场上待销的产品。
3.1.3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逐项准确、清晰地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经销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3.1.4备样原则上由检验机构带回,如遇特殊要求,也可存放于当地工商部门指定的地点,如备样封存于经销单位处,经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3.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基数3.2.1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材质眼镜架随机抽取3.2.2抽样数量为12副,检验数6副,备用样品数6副。
3.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样品的管理和处置4.1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并有防拆换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带走,在运输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4.2实验室对抽检的样品按照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
4.3样品由经销单位无偿提供或购买。
要统一登记造册,在检测结果公布后,经相关地方局审核后,办理退样手续,逾期不办者,就视为委托检验机构代为处理。
5、眼镜架商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6、判定6.1 判定原则按GB/T14214-2003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8.4判定规则条款判定。
6.2 合格判定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合格。
6.3不合格判定结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异议处理及复检7.1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异议,检验机构根据省工商局的复检通知书按排复检。
7.2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果,当复检结果合格时,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7.4如果样品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样品,以备重新检验。
8、注意事项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单位必须严守秘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单位。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的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地方两局、指定实验室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眼镜类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太阳镜)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太阳镜商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和判定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太阳镜商品质量的市场抽查型监测检验。
2、检验依据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QB 2457 太阳镜GB/T 14162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企业明示要求3 、抽样3.1抽样要求3.1.1 由检验机构和工商共同负责在市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检验员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对受检经销单位进行抽样。
3.1.2 抽查的样品应当是市场上待销的产品。
3.1.3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逐项准确、清晰地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经销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3.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基数3.2.1太阳镜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类型随机抽取(太阳镜分均匀着(染)色太阳镜、渐变着(染)色太阳镜和偏光太阳镜三种类型)。
3.2.2太阳镜按GB/T 14162,采用检验水平Ⅰ,一般情况采用质量监督水平(P0)为2.5%,抽样数量为2副。
检验可重复进行,故不抽取备用样。
3.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样品的管理和处置4.1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并有防拆换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带走,在运输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4.2实验室对抽检的样品按照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
4.3样品由经销单位无偿提供或购买。
要统一登记造册,在检测结果公布后,经相关地方局审核后,办理退样手续,逾期不办者,就视为委托检验机构代为处理。
5、太阳镜商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6、判定6.1 判定原则6.1.1判定条件“合格”判定条件a)所检项目全部合格;b)一项C类不合格。
“不合格”判定条件a)一项及一项以上B类不合格;b)一项及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
6.1.2标识判定规则所检样品“标志2”项目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合格。
在备注栏中注明不符合内容。
6.2 合格判定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合格。
6.3不合格判定结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异议处理及复检7.1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异议,检验机构根据省工商局的复检通知书按排复检。
7.2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果,当复检结果合格时,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7.4如果样品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样品,以备重新检验。
8、注意事项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单位必须严守秘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单位。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的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地方两局、指定实验室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眼镜类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光学树脂眼镜片)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光学树脂眼镜片商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和判定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光学树脂眼镜片商品质量的市场抽查型监测检验。
2、检验依据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QB 2506 光学树脂镜片GB/T 14162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企业明示要求3 、抽样3.1抽样要求3.1.1 由检验机构和工商共同负责在市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检验员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对受检经销单位进行抽样。
3.1.2 抽查的样品应当是市场上待销的产品。
3.1.3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逐项准确、清晰地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经销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3.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基数3.2.1光学树脂眼镜片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折射率随机抽取。
3.2.2光学树脂眼镜片按GB/T 14162,采用检验水平Ⅰ,一般情况采用质量监督水平(P0)为4.0%,抽样数量为8片。
检验可重复进行,故不抽取备用样。
3.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样品的管理和处置4.1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并有防拆换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带走,在运输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4.2实验室对抽检的样品按照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
4.3样品由经销单位无偿提供或购买。
要统一登记造册,在检测结果公布后,经相关地方局审核后,办理退样手续,逾期不办者,就视为委托检验机构代为处理。
5、光学树脂眼镜片商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6、判定6.1 判定原则6.1.1判定条件“合格”判定条件a)所检项目全部合格;b)一项C类不合格。
“不合格”判定条件a)一项及一项以上B类不合格;b)一项及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
6.1.2标识判定规则所检样品“标志2”项目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合格。
在备注栏中注明不符合内容。
6.2 合格判定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合格。
6.3不合格判定结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异议处理及复检7.1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异议,检验机构根据省工商局的复检通知书按排复检。
7.2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果,当复检结果合格时,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7.4如果样品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样品,以备重新检验。
8、注意事项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单位必须严守秘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单位。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的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地方两局、指定实验室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眼镜类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老视镜)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老视镜商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和判定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老视镜商品质量的市场抽查型监测检验。
2、检验依据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 13511 配装眼镜企业明示要求3 、抽样3.1抽样要求3.1.1 由检验机构和工商共同负责在市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检验员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对受检经销单位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