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范文word版 (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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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

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

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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