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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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疑问

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疑问

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疑问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常常会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疑问。

本文将从常见疑问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纳税人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时,常常会关心自己是否符合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首先明确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然后帮助纳税人对照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某项政策可能针对小微企业,我们可以向纳税人解释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定义和要求,并帮助纳税人核实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和材料纳税人在了解到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常常会关心如何申请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提供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

同时,我们还可以建议纳税人提前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延误申请时间。

此外,我们还可以告知纳税人一些常见的申请注意事项,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减免方式和标准纳税人在了解到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常常会关心具体的减免方式和标准。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解释政策的具体减免方式,例如免税、减免税等,并说明减免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在解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实例来说明,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和有效期纳税人在了解到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常常会关心政策的时限和有效期。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明确政策的时限和有效期,并提醒纳税人及时申请和使用。

同时,我们还可以告知纳税人政策的变动情况,以帮助他们及时了解最新的优惠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和风险防范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常常会关心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风险。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解释政策的合规要求,并提醒纳税人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我们还可以告知纳税人一些常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以帮助他们规避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所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纳税的一种税收。

它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的税率、税基、税法等方面较为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二、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税务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进项税额与已扣减免税项目后的销项税额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然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率标准并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税率的选择。

解决方法: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地区的税率进行计算。

可以通过查阅税务局发布的税率表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来获取准确的税率标准。

2. 税务机关的税前扣除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政策进行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税务机关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可问题,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面临困扰。

解决方法:企业在申请税前扣除项目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同时,可以请税务顾问或专业人士协助进行申请,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

3. 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是税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减免政策的不适用或申请遭到税务机关的否决等问题。

解决方法: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在申请过程中,可以请税务顾问或专业人士提供协助,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4. 跨地区税务申报问题对于在多个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税务申报可能涉及到跨地区的问题。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政府针对小微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和创新。

这些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政策实施的情况和企业需求出发,分析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政府改进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一些参考。

问题一:优惠政策不够明确问题二:权益不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益不足,政策的实施范围、标准、比例等方面都应该进一步完善。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税收减免比例、扩大政策受益对象、不断更新政策内涵,进一步增强政策的权益和吸引力。

同时,政府也应该逐步推动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全面配套,为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打造完整的政策体系。

问题三:申报流程繁琐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从申报、核实到缴税等环节经历十分繁琐的流程,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在申报方面存在抗拒心理。

政府应该建立更加简单、贴近企业的申报流程,例如实现线上申报和审批,建立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等,减少人工参与,提高流程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问题四:中小企业税收统筹不足政府在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关注到小微企业的市场拓展和积极创新,但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统筹却并不足够。

这些企业在税收扶持方面也应该得到相当程度的支持,例如对中小企业可以修订税收政策标准,提高减免比例,支持企业的转型升级。

同时政府也可以在一些税收统筹领域实施政策,例如完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政策。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的明确性、权益、申报流程、中小企业税收统筹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可以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进行合理优化,提高政策的切实可行性和优惠效益,为小微企业创造更为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

本文将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以期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问题分析1.税收政策不够精准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精准度不足。

具体表现在对小微企业的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出现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对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精准,存在政策衔接不畅、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尽管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际效果上并不够显著。

一方面,一些小微企业并未完全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税收优惠,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漏税,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被削弱甚至失去。

3.税收政策与财务制度不衔接当前,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一些企业甚至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

而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却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核算和报税能力。

这导致一些小微企业虽然符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享受或者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议和解决方案1.精准定义小微企业为了解决税收政策不够精准的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概念,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并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对小微企业的认定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认定的标准和程序,避免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的存在。

2.加强税收政策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解决税收政策效果不够显著的问题,建议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加强税收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执法力度,对那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惩处,增加违法成本,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

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对策

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对策

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1.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实际执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1)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复杂,企业难以申请。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繁多,条件较多,很多企业面对这些政策不知所措,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流程繁琐,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2)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难度大,难以监管。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甚至存在虚假申报、造假危害税收秩序。

(3)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明显。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部分企业虽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是真正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的资金并不多,甚至有一些企业将税收优惠当成“红包”来看待,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和发展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提升。

二、对策建议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的一种激励手段,为了更有效地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有必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1.简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申请条件为了让企业更容易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对政策进行简化和明晰,降低申请条件,减少企业的申请成本。

可以通过整合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更清楚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享受政策带来的利益。

2.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为了避免企业虚假申报、造假行为,应当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严肃查处,遏制不正当行为。

3.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跟踪机制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跟踪机制,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通过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了解政策的效果,发现问题,加以改进,进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

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隐患在哪里

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隐患在哪里

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隐患在哪里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薪酬管理不仅关乎员工的积极性和企业的人才竞争力,还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

如果企业在薪酬管理中未能妥善处理税务事务,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隐患,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那么,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隐患究竟在哪里呢?一、薪酬结构设计不合理薪酬结构的不合理设计是导致税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有些企业为了吸引人才,可能会给予高额的现金薪酬,却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这样一来,员工面临较高的税负,实际到手收入可能不如预期,影响员工满意度;同时,企业也可能因为未合理规划薪酬结构而增加人力成本。

另外,一些企业在薪酬中设置了过多的福利项目,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这些福利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就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企业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二、奖金与绩效薪酬的税务处理不当奖金和绩效薪酬是企业激励员工的常见方式,但在税务处理上容易出现问题。

例如,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没有合理地选择计税方式,可能导致员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年终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或者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不同的计税方式对税负的影响不同,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收入情况进行合理筹划。

此外,对于绩效薪酬,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发放标准,或者在发放时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会引发税务风险。

三、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随着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股权激励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薪酬激励方式。

然而,股权激励在税务处理上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对于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时可能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员工对税务政策不了解而未按时申报纳税,都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对于企业来说,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考虑股权的授予方式、行权条件、转让限制等因素对税务的影响。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_证券.doc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_证券.doc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_证券论文「摘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调整范围狭窄,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不公,外资企业实质上在享受超国民待遇;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

应采取的改革措施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从广义上讲,是对所有企业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从狭义上讲,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统一,不公平,造成税收征收上的歧视性待遇,实质上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

2、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反而提高了企业偷税的积极性,使得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的调整空间大为缩减。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对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调整,其实已无必要。

我国已经加入WTO,我们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里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往,我们可以享受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种好处。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原则等我们一定要遵守,给予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同等条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们没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

至于说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可以扩大吸引外资方面,实际上也无必要,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很大及很有发展潜力的产品生产场所和商品销售市场,明智的企业家会非常看好中国这个巨大的投资市场并进行投资,吸引外资并不是只有税收优惠—超国民待遇这一个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为外资企业提供同内资企业一样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国有化,若必须为之,则应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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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

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显然,财税[2008]1号文进行了正列举,该“除外条款”已很明确,也就是说,除了已列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因此,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不在列举之内,且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已经不再有效。

第三,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三、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依照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只有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没有提及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优惠。

依此认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属于所得税优惠内容。

第四,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生效时间是2007年7月1日,而《企业所得税法》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新法与旧法是以法律的生效时间先后为标准分类的,所谓“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含义是,当新法(新的规定)和旧法(旧的规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新的规定)的效力优于旧法(旧的规定),在新的法律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原法律内容终止生效、不再适用。

因此,财税[2007]92号文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从实施时间先后来看,应属于旧法(旧的规定)。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效力优先,在新法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旧法内容自动失效。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财税[2007]92号有关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仅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有效,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予废止。

二、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而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更是对财政性资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为:“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从上述相关政策可以看出,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对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有无对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税款规定了“专项用途”。

比如,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如,财税[2008]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有关政策的规定看,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虽然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相关政策中没有对福利企业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明确规定专项用途。

因此认为,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对“免税收入”进行正列举,而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在规定之列,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

三、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工资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文规定:“……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其实,参照本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关于财税[2007]92号文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已经不再有效的问题同样也适用这个规定。

因此,财税[2007]92号文“关于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应于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废止,即不再适用。

而现行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工资扣除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那么,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对此笔者认为,从上述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看,很显然《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加计扣除的规定。

这里,可能有些人会问,这些规定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规定不是大同小异吗?其实不然,新税法并没有像财税[2007]92号文那样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等内容,也就是说,新税法并没有讲到加计扣除的限制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正因为财税[2007]92号文“关于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政策”的规定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而失效,新税法才需要就有关问题重新作出规定。

新税法虽然没有讲到加计扣除的限制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但是笔者认为,对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可以比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规定执行。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企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仅列举两项,其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二就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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