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破产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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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破产处理简介

德国企业破产处理简介

德国企业破产处理简 介●微 夫 随财政部培训班在德国学习时了解到:德国尽管属于西方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现实经济生活中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企业或自然人破产事件。

据估计,全国每年大大小小的破产案有10万件左右。

对此,德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来专门处理这种经济生活中的不幸事件。

概要介绍如下:法律规定:一旦债务人确认自身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其所欠债务时,应在3周内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债务人在3周内未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有隐匿转移财产之嫌的,一经查证属实,则债务人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即被处以巨额罚金或最高5年的刑期。

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时间,法律同时还规定,如债权人在确认债务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后,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接到企业破产申请后,首先要确认企业有无支付经历法定破产倒闭程序所需费用的能力。

如果企业没有这一能力,法院可以拒绝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倒闭的申请。

如此的话,债权人就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行强行拍卖。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提出清偿要求的债权人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首先获得补偿的权利,即拍卖所得的收入,必须在完全将第一个请求者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方能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

由于这不符合法律关于要尽可能兼顾所有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所以法院有义务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一旦法院同意接受企业的破产申请,即要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第一,法院将规定债务人不得离开其居住地,并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债务人逃离或隐匿转移财产。

从此时起,债务人就完全失去了对其原有任何财产的处理权利,并且债务人在此前两年内对其子女如有转让或遗赠的财产,法院也要如数追回。

第二,法庭要委派破产清理员,组成破产清理机构。

破产清理员一般由律师、税务官员等担任。

第三,集中封存债务人的全部有价值的财产。

第四,确定所有债权人的详细情况。

对一时难以弄清楚的,法庭往往要多次通过新闻媒介通知所有债权人以便登记确认。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1.破产法的起源与发展2.破产法的定义与作用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与审查2.破产程序的启动与终止3.破产财产的管理与清算4.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清偿5.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三、德国破产法的特点与启示1.保护债务人权益2.债权人利益平衡3.法律制度完善4.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主要内容以及特点与启示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1.破产法的起源与发展破产法起源于古罗马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德国于1877 年制定了第一部破产法。

此后,德国破产法经历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

现行的德国破产法是2002 年修订的版本。

2.破产法的定义与作用破产法是一部调整债务人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与审查德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享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需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破产程序的启动与终止破产程序的启动以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为标志。

破产程序的终止包括重整、和解、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等情况。

3.破产财产的管理与清算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清算。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调查破产原因、编制破产财产目录等。

4.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清偿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

破产债权的确认和清偿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5.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德国破产法对破产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破产原因、破产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等产生的法律责任。

同时,破产犯罪也是德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包括欺诈破产、过失破产等。

三、德国破产法的特点与启示1.保护债务人权益德国破产法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规定债务人有权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对破产财产享有取回权等。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最新版】目录I.德国破产法概述1.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2.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和演变II.破产程序1.破产程序的启动2.破产程序的法律程序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III.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2.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IV.破产财产1.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2.破产财产的管理和使用3.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偿V.破产救济和保护1.破产救济的种类和条件2.破产保护的措施和程序3.破产救济和保护的法律监督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1.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德国破产法是指德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在处理债务人财产纠纷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法适用于德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2.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和演变:德国破产法起源于19世纪末,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德国破产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变革。

二、破产程序1.破产程序的启动: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法院将启动破产程序,并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2.破产程序的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同时,法院还将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和审核,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清算和分配过程,并获得相应的清偿。

三、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代表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清算和分配过程。

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并代表债务人签署相关文件。

2.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或任命,通常由专业的会计师、律师或资产管理人等人员组成。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破产法导论》札记

《德国破产法导论》札记

《德国破产法导论》读书笔记目录一、德国破产法概述 (3)1.1 德国破产法的立法体系 (4)1.1.1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法律 (5)1.1.2 相关配套法律 (6)1.2 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8)1.2.1 早期的破产法律和实践 (9)1.2.2 破产法的现代化改革 (10)二、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1)2.1 破产程序的启动 (12)2.1.1 破产申请的条件 (13)2.1.2 破产申请的程序 (14)2.2 债权人保护 (15)2.2.1 债权人的权利 (16)2.2.2 债权人的义务 (17)2.3 破产管理人 (19)2.3.1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1)2.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22)三、德国破产法的实践 (23)3.1 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25)3.1.1 受理程序 (26)3.1.2 审理程序 (27)3.2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28)3.2.1 清算程序 (30)3.2.2 分配程序 (31)3.3 破产救济措施 (33)3.3.1 债务人保护令 (34)3.3.2 破产重整与和解 (36)四、德国破产法的特色与创新 (37)4.1 德国破产法的国际化趋势 (38)4.1.1 国际条约的影响 (40)4.1.2 国际合作的实践 (41)4.2 数字化技术在破产法中的应用 (42)4.2.1 电子诉讼的推广 (44)4.2.2 大数据在破产预测中的作用 (46)4.3 绿色破产制度的发展 (47)4.3.1 环境保护与破产程序的结合 (48)4.3.2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破产法中的体现 (50)五、总结与展望 (51)5.1 《德国破产法导论》的核心内容总结 (52)5.2 对德国破产法未来发展的展望 (53)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作为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被分为债务清偿法和破产法两大部分,债务清偿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程序,而破产法则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破产清算。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二)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二)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法(⼆)Martin·Prager律师介绍,⽬前德国共有1600个破产管理⼈,其中1550个是律师。

破产管理⼈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往往决定案件发展⽅向是进⾏破产清算还是进⼊重整程序,以何种⽅式进⾏重整等等。

在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要先请⼀个专家对案件进⾏综合评估,通常在案件受理后,该专家即被指定为破产管理⼈。

当专家认为需要受理破产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法官即作出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

通常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的6到10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破产案件受理后即由执⾏官⽽⾮法官负责指挥。

⼀般破产案件要进⾏⼀年到⼀年半的时间,⽽⼤型、复杂的案件则需时更长,PLUTA律师事务所受理的⼀件案件已经进⾏了6年,预计还将进⾏4年。

破产管理⼈必须具有独⽴性,不能与债权⼈或债务⼈有代理等利益关系。

破产管理⼈接受指定后,全部破产财产即转⾄其名下,由其处分,所以破产管理⼈的选择必须慎重。

破产管理⼈接受指定后通常有⼗天的时间了解企业情况,决定是进⼊重整程序还是进⾏破产清算。

德国有两种重整程序,其⼀是出售资产式,其⼆是⽀付不能⽅案(计划)式。

后者是借鉴美国⽴法设⽴的制度,程序复杂,费⽤⾼昂,时间也很长,所以进⼊重整程序的企业只有约1%采⽤此种重整⽅式,其他均采⽤较为简单的出售资产式。

⽬前,约70%的破产案件是在受理后⽴即清算,其余30%的案件中只有⼀半最终进⼊重整程序。

这是由于企业陷⼊破产境地主要是因为长期发展战略失误,⽽这是破产管理⼈难以扭转的。

破产管理⼈最初虽由法院指定,但在第⼀次债权⼈会议(通常在案件受理后6周⾄3个⽉的期间内召开)上,债权⼈⽅⾯可以更换破产管理⼈,不过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发⽣。

原因之⼀是破产管理⼈在此前已作出案件向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程序发展的决策,并已采取许多处分⾏为,即便更换破产管理⼈,案件的发展也不具有可逆转性。

法律没有规定法官选任管理⼈的具体标准,通常,其管理的案件有较好的⼯作质量,较⾼的清偿率,较少投诉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均是考虑因素。

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处理,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破产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各具特色,本文将探讨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律制度要求在破产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破产法律制度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清偿。

3. 债务人利益保护原则: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关注债务人利益,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4. 公共利益原则:破产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各国破产法律制度概述1. 美国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以《美国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两种程序。

破产重组旨在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使债务人得以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

2. 英国英国破产法律制度以《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管理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管理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但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3. 德国德国破产法律制度以《德国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4. 日本日本破产法律制度以《日本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联邦德国破产法概要

联邦德国破产法概要

作者: 马·波尼多尔夫;高敏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6-11页
主题词: 债务人;债权人权利;破产程序;联邦德国;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财团;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破产财产
摘要: <正> 联邦德国破产法制定于1877年2月10日,它由初级法院的特定部门实施。

在这个领域里,主管部门的法官都是些很有经验的专家。

破产意味着根据一项特别程序作出决定,使债务人陷于破产的境地,这就是破产程序。

主管法院通常叫做破产法院,破产人或破产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叫做破产管理人。

联邦德国破产管理人与英国的破产管理人很相似,但他不是受托管理人,因为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授予给他,而仍保留在破产的债务人手里(包括破产公。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是指管理和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一套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德国破产法总共有1175条法规,涉及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法规:
1.第一章:破产程序的目的和实施
包括破产程序的目标、程序的开启条件、法院的管辖权等内容。

2.第二章:破产申请及审查
包括破产申请的条件、申请的程序、法院对申请的审查等内容。

3.第三章:破产程序的开启和破产管理人的任命
包括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开启、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程序、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内容。

4.第四章:破产债权人会议
包括破产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和决议的程序等内容。

5.第五章:破产清算
包括债务人财产的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清算费用的支付等内容。

6.第六章:债权计算和债权债务的确定
包括债权债务的申报和认可、债务人的财产清算等内容。

7.第七章:破产诉讼
包括债权和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等内容。

8.第八章:破产权益的掩盖
包括破产权益的限制、债务人的保护等内容。

9.第九章:破产和破产程序的后果
包括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从业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总的来说,德国破产法的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和再生。

该法律体系着重于破产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有助于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请注意,上述只是德国破产法的概览,详细的法规内容需要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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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破产法简介
一、生效时间
德国现行《破产法》是1994年10月5日由德国议会通过的新《破
产法》,该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二、新法和旧法的区别
在1994版破产法改革之前,德国实行的是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并行的双轨制,和解程序用作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手段,需要由债务人申请才能实施,实践中很少用。

改革之后,重整计划被放在破产程序当中,注重按照市场规律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其加强了债权人的自主决定权,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变现或是对债务人的企业进清理整顿(包括重整和转让),均由破产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解决债务问题。

另外,新破产法还引入了美国破产制度中的余债免除做法。

它仅适用于无支付能力的自然人,使其能够经过一个“良好品行期”后获得解脱而重新起步。

除此之外,新破产法还做出了促进和简化进入破产程序的规定。

改革之前,德国有四分之三的破产案件因财产不足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改革之后,新法规定只要即将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而不必一定要等到实际无支付能力时再提出申请。

如果法人业务执行人违背破产申报义务,必须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在保护雇员权益方面,保留了《解雇保护法》为雇员提供的保护、雇员的破产薪酬补偿费以及在企业转让时强制转让劳动关系的规定。

新法还增强了雇员的参与作用,雇员也可以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且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在债权人会议总享有表决权。

在提出重整计划时,如果雇员的破产债权战友相当份额时,雇员也可以组成一个债权人小组参与表决。

三、破产法的程序
按照《德国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the Initial Financial Crisis);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Preliminary Insolvency Procedure);第三阶段,正式破产程序(Final Insolvency Procedure)。

其中第一阶段由企业自主进行,而后两个阶段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

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

《德国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无力支付到期货款,管理层必须立即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评估。

若管理层在评估后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且没有任何改善的可能,则企业管理层须在三个星期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否则,管理层可能会因为失职行为被提起公诉,并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德国法律倾向于鼓励企业及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重整目的。

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

预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会指定一个临时破产管理人(Preliminary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来监督指导在此期间内的企业经营活动。

一般情况下,在预破产期间内,原管理层在临时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继续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仅有个别重要事项必须经过管理人的批准。

按照惯例,预破产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左右。

三个月后,如果临时破产管理人经评估后,认为破产企业的资产足以支付法庭和管理人的费用,会要求法院批准进入正式破产程序。

相反,如果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企业破产程序即会宣告终止。

第三阶段:正式破产程序。

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临时破产管理人多数情况下会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Insolvency Administrator,下简称“IA”)。

IA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全权负责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任何经营活动必须经过IA的确认或授权。

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三个月内,IA会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决定破产程序未来走向(直接清算或继续重组)。

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将企业予以清算,则企业资产将立即被变卖,所得收益首先清偿担保债权人的债务。

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将会在无担保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完成财产分配后,企业即宣告解散,破产程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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