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破产原因分析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发展初期,破产企业凭借良好的市场口碑和政府支持,迅速成为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破产企业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底,破产企业累计负债达50亿元,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2. 破产财产的分配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破产原因方面,破产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决策失误:破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盲目扩张,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
(2)财务管理混乱: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3)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破产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
责任认定方面,破产企业的破产责任应主要由以下方面承担:(1)企业内部管理责任:破产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2)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对破产企业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2.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2)破产财产的变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权人利益。
(3)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金额确定。
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破产案件的核心。
在破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确保债权得到确认。
(2)债权审查:法院应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保债权真实、合法。
企业破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面临诸多困境,如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等。
2019年,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判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法律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经营管理不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
公司领导层决策失误,市场调研不足,产品研发投入不足,导致产品滞销。
同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资金链断裂。
2.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竞争中未能占据优势,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最终走向破产。
3. 资金链断裂资金链断裂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运营。
(二)破产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2. 破产受理法院受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组成破产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
3. 破产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应遵循这一原则。
4.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财产评估、债权调查、债务清偿等环节。
新破产立法中破产原因

04
新破产立法中破产原因的实际 应用和案例分析
实际应用情况介绍
01 02
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
新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 抵债等财务指标,以及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破产申请的提出
新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申请的提出方式,包括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03
破产程序的启动
新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大型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经过人民法 院审查,认定该企业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最终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案例二
某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 过审查,人民法院认定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最终 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企业面临的竞争和压力不 断增加,破产风险也随之 提高。
产业结构调整
国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部分企业可能因不适应新 的经济形势而面临破产风 险。
金融市场波动
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引发 连锁反应,导致企业资金 链断裂,进而陷入破产困 境。
新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新破产立法有助于完善我 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为企 业破产提供更加明确的法 律依据。
3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在未来破产立法中,应积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加完善 和有效的法律框架。
THANKS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恒大破产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背景恒大集团,作为我国知名的大型房地产企业,近年来因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
2021年,恒大集团宣布破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恒大破产案件进行解释。
二、破产法律概述1.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指规定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债务人重生的法律制度。
我国破产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施条例》。
2. 破产原因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因以下原因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三、恒大破产案件法律解释1. 恒大破产原因分析恒大集团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链断裂。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恒大集团负债总额高达2.4万亿元,而其资产总额仅为1.6万亿元,明显资不抵债。
此外,恒大集团在房地产开发、金融、文旅等领域投资过大,导致资金回笼困难,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2. 恒大破产程序恒大集团宣布破产之后,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破产程序如下:(1)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包括债权金额、担保情况等。
(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
(3)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4)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根据破产财产的清算结果,人民法院决定恒大集团是进行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
3. 恒大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1)恒大集团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①破产费用;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破产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
恒大集团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2)恒大集团资产处置:恒大集团破产案件中,如何有效处置其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法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公司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公司累计负债高达10亿元,资产仅为2亿元。
在多次尝试债务重组无果后,XX公司于2019年正式申请破产清算。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等。
二、案例分析(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 破产申请的提出XX公司于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案中,XX公司作为债务人,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
2. 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XX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XX公司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遂于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 破产财产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益以及债务人的财产收益。
本案中,XX公司的破产财产包括其全部资产和财产权益。
2.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本案中,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3.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为一次性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本案中,由于破产财产较少,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破产财产采取一次性分配的方式。
(三)债权人权益的保障1. 债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案中,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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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规定分析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成为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
所以,有必要对破产原因相关问题予以研究分析,明确破产程序开始的界限,准确的指导司法实践。
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这部市场经济的法律终于在一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破产法运行了20年后姗姗来迟。
这部破产法与1986年的破产法相比较,无论在立法体例上,还是在实体内容上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法律保障。
该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据新的企业破产法的这一规定我对我国现行立法下的破产原因作以下分析:一、破产原因的概念理解破产原因,是指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即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往往称为破产行为,在我国也称破产界限。
与1986年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比较,不难发现新法对破产原因做了实质性修改。
首先,取消了1986年破产法中认定破产原因的经济因素;其次,改变了1986年破产法中对破产原因的一元立法体例,将破产原因区分为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的标准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停止支付的标准;最后,1986年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原因仅仅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而新破产法的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还可以申请重整程序。
在我国理解破产原因概念时,需特别注意将破产原因与导致破产原因发生的各种经济原因相互区别。
破产原因是指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而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陷入破产状况的各种经济原因,如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承担担保责任、乃至天灾人祸等,与法律上的破产原因意义完全不同,通常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没有影响。
因为无论是何种经济原因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都应当通过破产法律程序解决其债务清偿问题。
所以,我国的旧破产法将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经济原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也规定到法律中,列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显然是不妥的。
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亏损与否是企业内部的问题,与企业外部的债务情况如何并没有绝对和固定的联系。
内部亏损再严重的企业只要对外没有负债(或足以使其失去清偿能力的负债),便不会出现法律上的破产。
而法律上的破产是不管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
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发生企业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的案例”,这表明将严重亏损之类的导致破产原因发生的各种经济原因规定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作为适用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根本无法实施的。
二、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理论理解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支付不能且资不抵债;二是支付不能且明显缺乏支付能力。
同时企业破产法对申请重整的的条件除了上述破产原因外还增加了一个重整条件,即有可能丧失支付能力。
详细分析如下:(一)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德国破产法称为无支付能力。
这是世界各国破产法使用最为普遍的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
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分析,不能清偿的构成要件为:1.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清偿债务,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是支付货币及财产;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协议延期还债;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法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且无合理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目前在我国,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认为债务人到期后将无法偿还,或债务人提出对未到期债务延期偿还的请求,都不能视为不能清偿,因为此时清偿义务尚未产生。
如果对要求偿还的债务双方存在合理争议,则应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给债务以法律上确定的名义与执行效力,然后才能评判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债务。
在此要强调,并非债务人对债务提出任何争议都必须先行诉讼或仲裁,其提出的争议必须具有合理性。
为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任意的以对债权有争议为由恶意拖延阻碍,对于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债权确认函、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证据,债务人明确承认债权的,或者可以确定债权的,应当视为对债务不存在合理争议。
法院需要对债务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成立。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应当是能够以货币评价即能够折合为货币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便无保证公平清偿的实际意义。
过去曾有不能清偿的债务应限于货币支付债务的主张,这是不妥的。
因为非货币支付债务不能履行时,绝大多数都会依法转化为货币赔偿债务。
而无论是对货币债务还是货币赔偿债务不能清偿,都是由于债务人丧失了清偿能力,均应构成破产原因。
4.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在较长期间内持续性不能清偿,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调动周转问题暂时中止支付。
对此不以债务人已经长时期持续不能清偿债务为必要构成条件,如已有其他事实证明,债务人在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将持续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即可成立。
为了使法院及债权人对债务人“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债务到期后债务人经催收在三个月内未能清偿,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
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通常应证明其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因其具备对此的举证能力。
但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并不要求其证明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客观上丧失清偿能力,因为不能清偿这一概念具有前述特定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那一天没有还债,债权人并不具备对这些构成要件的举证能力,所以立法通常只是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停止支付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此外,法院在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确定是否应受理破产案件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公正、合理的判断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
(二)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消极财产(债务)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在国外亦称为债务超过。
通常,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其全部财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全部债务的,就可以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资不抵债通常是适用于特定主体或特殊情况的辅助性破产原因。
资不抵债”可以作为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参考标准。
因为《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标准,这就为法院的司法认定带来诸多麻烦。
债务催告的时间规定过短,对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没有任何用处。
催告时间规定的过长反而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鉴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各种各样,目前还很难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时,债务人的资不抵债最能够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是法官认定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最直接、最客观、最有效的证据。
但这只是在当前的环境下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当我国的市场信用体制完全建立起来以后,就应该参照国外的立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收回法官的这一自由裁量权,改用更科学和更公平的法定标准。
(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具有特殊性,就是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中出现一个“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这是各国破产立法和破产法理论上没有的新概念。
所谓“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际上也是推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理由,其作用与停止支付相同。
如果说两者存在什么差异,其一,是从文意上分析,停止支付是根据债务人的外在行为表现作出发生破产原因的推定,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不仅是从债务人的外在行为表现进行推定,而且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从内在清偿能力方面进行推定。
其二,停止支付在一些国家的破产立法中可以是独立的破产原因,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各国破产立法中从未使用过的概念,缺乏理论上的明确内涵和适用上的确定外延,不可能构成独立的破产原因。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一个推定原因,只有与被推定的情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相结合,才能构成对破产原因的全面表述。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推定其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据此提出破产申请:1.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债务;2.债务人已解散但未依法进行清算;3.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财产管理与债务清偿;4.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债务人在不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进行上述违法逃债行为,会导致清偿能力进一步丧失,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5.债务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6.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没有清偿;7.债务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
需注意的是,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多数只是推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以使债权人可以顺利提出破产申请,但如果有反证证明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当然就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四)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
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
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
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
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