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防治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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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

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进行。

第十二条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进行。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GB/T )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

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

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

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

性鉴定。

第十七条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

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

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

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

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二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

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

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

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

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

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

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十八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三十四条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四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十五条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

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

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

据实际条件确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根据冲

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

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

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

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

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五十八条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

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将巷道布

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

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

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六十二条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

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

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

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六十五条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六十六条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

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六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

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

分钟。

第六十八条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

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

综合确定钻孔参数。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第七十条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七十八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条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

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八十二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

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

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

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

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至米的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

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编号:SM-ZD-99392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关于新巨龙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实施细则的批复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矿安便字…2014?243号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巨龙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实施细则的批复 新巨龙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冲击地压防治实施细则>的请示》(新巨龙政字…2014?127号)文件收悉。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工作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4?5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编制上报的《冲击地压防治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确定的“超前防冲治灾”的理念。本着“超前评价、方案量化、严格考核、安全确认”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由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 —1—

障、信息保障、教育和培训保障、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等组成的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保障体系,扎实推行冲击地压防治的管理规范化、预防管控程序化、预测预报信息化的科学管控模式。严格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流程,强化冲击地压灾害的超前防控。 三、矿井生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矿井《2014-2016年开拓方案及2017-2023年开拓方向规划》及集团公司的审查意见,冲击地压防治要遵循集团公司《关于对2014年冲击地压防治年度计划的批复》(新矿生便字…2013?541号),准确把握“布局合理、治理到位”两个关键点,合理开拓布局,优化采掘布置。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要按照“避免黄色预警,杜绝红色警报”的目标,坚持超前卸压、超前治理等有效措施,确保冲击地压工作面实现“低应力”条件下的安全开采。 (一)矿井要进一步优化开拓布局,合理调整生产接续,杜绝同一采区(或区域)内出现不合理的集中开采现象。采区内工作面应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煤柱。煤层内尽量不留设煤柱,如需留设煤柱时,设计要合理,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其尺寸、位置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清。 (二)矿井必须加强工作面开采期间的防冲管理,加强由于煤层分叉、过断层等因素而留设的底煤的处理。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先将受采动影响区域内所有巷道底煤全部处理,达到防冲要求后方可实施开采;临近结束前加强停采线外侧留底煤煤层巷道监测—2—

冲击地压防冲细则考试(答案)2教学提纲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考试试题(2) 一、填空题 (每题2分,共40分) 1、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k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2、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 3、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4、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6、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7、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8、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9、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10、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和爆炸等次生灾害的专项措施。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躲炮时间不得小于(C)min。 A、10 B、20 C、30 D、40 2、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A)m预留0.5~1.0m的延展长度。 A、10~15; B、5~15; C、10~20; D、15~20 3、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D)m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A.20 B.30 C.40 D.50 4、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B)应力集中。 A.全部 B. 局部 C.浅部 D.深部 5、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且不高于(A)m。 A、1.5; B、1.6; C、1.7; D、1.8 6、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C)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 A、2~3; B、3~4; C、3~5; D、1~5 7、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

冲击地压各项管理制度

冲击地压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目录 一、总则 (1) 二、防治冲击地压综合管理制度 (1) (一)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 (1) (二)防冲工作矿长办公会议制度 (4) (三)防冲巡回检查制度 (5) (四)微震事件分析处理制度 (6) (五)预警处置及效果检验制度 (7) (六)监测数据保存制度 (10) (七)监测数据分析制度 (11) (八)防冲信息报送及发布更新制度 (12) (九)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 (13) (十)防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归档制度 (14) (十一)防冲例会制度 (15) (十二)防冲隐患排查制度 (16) (十三)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和分析制度 (17) (十四)防冲工作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18) (十五)防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制度 (20) (十六)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2) (十七)防冲教育培训制度 (24) (十八)交接班管理制度 (26)

(十九)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物料捆绑制度 (26) (二十)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躲炮制度 (29) (二十一)冲击地压危险区限员管理制度 (30) (二十二)卸压工程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31) 三、附则 (34)

山东新河矿业有限公司 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暂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防冲管理,提高矿井整体防冲水平,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制度。 (二)公司经理(矿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公司副经理(副矿长)根据防冲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组织矿井生产,协调各专业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防冲副总、防冲办主任在分管范围内负责落实责任。 (三)加强对综合管理制度中各项要求的实施和落实,确保能够长期有效的运作。 (四)本管理制度以《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淄矿集团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针对新河矿业公司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山东新河矿业有限公司各单位及机关科(部)室。 二、防治冲击地压综合管理制度 (一)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 为切实加强防冲基础工作,对生产区域防治冲击地压提出预防处理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1、冲击危险的监测预报每天以监测日报表的形式进行预测,每周以周例会的形式进行预测,每月以矿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预测,发现异常及时向公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冲击地压矿井、机关有关部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进“012345”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冲管理工作,提高防冲整体管理水平,实现“减震消灾,有冲无伤”的防冲目标,依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890号)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规定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7日

附件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防冲管理工作,推进落实《义煤集团冲击地压综合治理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义煤集团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持续坚持冲击地压“可预、可防、可控、可治”防治理念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围绕“认识到位、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科学防范、动态防治、精心落实”的冲击地压治理思路,始终把冲击地压的治理作为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一号工程,系统联动,齐抓共管。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成熟技术与科研攻关紧密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人、物、系统的本质安全。 第四条总体目标:继续推进“六位一体”防冲管理体系(健全机构、监测预警、措施解危、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培训教育)、“五强一大”防冲技术体系(强设计、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强

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单位: 为适应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防冲管理工作制度,使防冲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流程化,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冲击地压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矿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 **公司 2017年9月28日 **集团**公司2017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 目录

一、微震系统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监屏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微震事件时立即处理数据,完成微震事件定位后,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能量等信息情况。 第二条微震系统监测到大能量微震事件时,监屏人员要在10min内确定微震事件的相关参数,并立即通知防冲科和调度值班主任。 第三条调度值班人员接收到通知后,立即安排相关单位对事件发生地点附近煤巷区域采取钻屑法监测,并通知防冲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掘进)矿长。 第四条当微震监测采煤工作面发生105J以上(掘进工作面发生104J以上)能量事件时,调度值班人员及时下达停产命令,将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部撤出,并下达预警通知单。 第五条相关单位接收到大能量事件通知后,立即对事件附近巷道采取钻屑法监测,确定应力集中情况和危险区域并报防冲科和调度室。 第六条防冲科收到通知后由专人下井对事件附近采掘区域进行查看,认真记录现场破坏情况,及时上报调度室、防冲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掘进)矿长。 第七条防冲科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发生微震事件区域进行分析,结合钻屑法监测、应力监测等手段判断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

赵楼煤矿 关于印发《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科室: 赵楼煤矿开采深度大,老顶中砂岩岩层厚度较大,煤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因火成岩侵入导致局部变质影响,区域内断层构造发育,在掘进、回采期间,已经发生了多次强矿压显现,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和保护职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为切实做好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预防或减少冲击地压事故发生,依据新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结合赵楼矿实际,重新修改制定了《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废除。 2011年3月4日

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经北京煤科院开采研究所鉴定,赵楼煤矿3煤具有强冲击倾向,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定煤业公司赵楼矿为冲击地压矿井的通知》精神及实际情况,赵楼煤矿为冲击地压矿井。因此,3煤开采时,除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部《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定煤业公司赵楼矿为冲击地压矿井的通知》外,还要认真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赵楼煤矿3煤开采时,必须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采场条件决定是否按冲击地压煤层管理。 第2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由矿长总体负责,主要解决冲击地压防治所需的人、财、物和冲击地压防治与生产的重大关系协调,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技术措施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冲技术工作具体负责。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简称防冲办公室)根据冲击危险区域的具体情况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措施,并监督、指导措施的实施,防冲队负责防冲措施的现场实施。 第3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采有冲击危险区域的3煤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设计或补充设计,根据设计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由防冲办公室编制,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防冲设计由设计部门牵头防冲办配合编制,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4条冲击地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从设计、计划、生产、防治、员工教育等多方面入手,积极采取预测预报、卸压解危、煤层注水、顶板处理、躲避减灾等防治手段。 第5条井下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及有关领导和防冲办公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矿井重大事故救援预案》迅速处理事故。 防冲办公室事故后及时填写冲击地压事故卡作为档案保存。 第6条井下人员都要进行冲击地压常识教育,同时还要进行防冲措施和避灾路线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仅供参考)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 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精编)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精编)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XXXX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XXXX 2016年7月

XXXX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审批: 目录 总则1 防治冲击地压领导小组机构2 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岗位责任制6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流程7 防冲办公室例会制度8 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 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10 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12 冲击地压管理定期检查、验收制度13 冲击地压档案管理及事故汇报制度15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16 冲击危险区域超前排查、评估制度17 冲击地压隐患排查制度19 交接班管理制度21 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22 防冲教育培训制度24

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6 矿井冲击地压事故现场处置方案41

总则 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防冲管理,提高矿井整体防冲水平,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规程、规定相关要求,按照上级有关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制度。本制度是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规章和依据,全矿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防治冲击地压领导小组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搞好矿井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规程、规定相关要求,按照上级有关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文件精神,特成立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机构。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1、成立防冲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建立防冲专门机构 矿设立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简称防冲办),配备8名专职管理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 ﹞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冲击地压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 1 《冲击地压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执行外,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 第3 条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任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冲击地压防治业务管理由生产技术部防冲办负责。 第4 条为搞好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矿井成立专门的防冲队,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 第5 条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6 条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负责,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7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8 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9 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0 条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XXXXXX公司 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 XXXX 2016年7月

XXXX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审批:

目录 总则1 防治冲击地压领导小组机构2 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岗位责任制6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流程7 防冲办公室例会制度8 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1 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12 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14 冲击地压管理定期检查、验收制度15 冲击地压档案管理及事故汇报制度17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18 冲击危险区域超前排查、评估制度19 冲击地压隐患排查制度21 交接班管理制度23 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24 防冲教育培训制度26 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矿井冲击地压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则 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防冲管理,提高矿井整体防冲水平,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规程、规定相关要求,按照上级有关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制度。本制度是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规章和依据,全矿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防治冲击地压领导小组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搞好矿井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规程、规定相关要求,按照上级有关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文件精神,特成立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机构。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1、成立防冲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建立防冲专门机构 矿设立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简称防冲办),配备8名专职管理人员;XX任防治冲击地压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冲击地压工作的日常管理。 成立专职防治冲击地压队伍(简称防冲队),队长:XX,队员:38名;防冲队长负责防冲工作的管理协调,防冲队主要负责矿井冲击地压危险区的解危实施。 二、防冲领导小组的职责: 1、矿长全面负责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指导制定冲击地压防治的总体方案,协调防冲工作;负责冲击地压现场防治、技术研究等

集团公司防冲细则

煤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综合防治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冲击地压的各项规定,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冲击地压综合防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义马煤业(集团)公司所有生产和在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的各级领导都必须把防治冲击地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照安全培训、预测预报、防治措施、防治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五位一体”的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安全培训是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职工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主动防治的意识; 预测预报是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进行监测和预报,为防治措施提供指导; 防治措施包括主动防范和主动解危措施,一般指优化生产布局、减少应力集中、加强巷道支护等措施减少冲击地压的发生和采取卸压爆破、煤层注水、钻孔卸压等方法弱化冲击程度,形成防冲保护带; 防治措施的效果检验是对防治措施的效果采用电磁辐射法和钻屑法等方法进行冲击危险性检验,各项指标均在临界值以下,才能正常生产; 安全防护是指在采取防治措施后仍然不能完全杜绝冲击地压发生,为降低冲击地压发生时造成的人身伤害所采取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3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专职防冲机构,明确矿井冲击地压管理负责人。矿长对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冲工作,解

决防冲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冲工作的实施;总工程师对防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并负责组织编制防冲工作的计划、方案;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防冲工作。防冲机构具体开展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 第4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专门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完成。 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地质条件——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等; 开采条件——开采方位、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臵、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地区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冲击地压危险程度——根据本地区地质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 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臵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实施方法等; 地质剖面和柱状图。 第5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项措施由防冲部门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措施应包括: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冲击地压治理方法及相应的制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21)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冲击地压防治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 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冲击地压管理规定

冲击地压管理专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防止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处主要负责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工程处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三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第四条项目施工前,工程处必须安排专人搜集冲击危险性评估报告和预测预报资料,并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冲击地压危险性、防治措施及冲击地压危害处置方案。 第五条冲击地压风险区域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相向爆破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6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六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施工前,项目部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技术安全措施,并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报工程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掘进专项技术安全措施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掘进方法及工艺,支护形式与加强支护的措施,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发现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有冲击危险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卸压措施,并定期开展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 第九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支护应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采用锚喷网联合支护时,各金属网片应连接成整体,且锚杆与金属网应有效的连接在一起,确保锚杆失效时不会单独弹射出来。 第十条在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延长躲炮时间;加大撤人范围;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护必须完整牢固;人员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处;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撤人还应满足突出矿井防突要求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没有进行冲击危险性鉴定,没有建立冲击危险性评估体系和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以及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报制度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冲击地压防范及职工个体安全保护措施。职工个体安全防护措施应能保证职工不被小型岩爆飞块击伤。 第十三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项目,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仅供参考)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仅供参考)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煤矿企业 (煤矿 )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 (煤矿 )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 (煤矿 )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 (煤矿 )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 (煤矿 )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 (岩 )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 (岩 )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 (岩 )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 (或者其顶底板岩层 )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 (岩层 )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 )有强烈震动、瞬间底 (帮 )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最新版)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 则(最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51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张集煤矿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暂行)。 第2条本规定以《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文件及通知为依据,针对张集煤矿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3条冲击地压是国内外正在研究的技术难题,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应用先进成熟技术与科研攻关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依靠科技进步,进行综合治理。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措施。 新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作业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与专项防治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第5条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计划。 第6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监副处长、副总、防冲击地压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党政主管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防冲综合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89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防冲综合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防冲综合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切实有效的遏制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防冲工作,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治理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防治目标 紧跟防冲技术发展,积极采取当前有效的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手段和综合治理措施,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通过提高分析水平和严格现场监督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冲击地压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威胁,努力做到“有震无灾,有冲无害”防治目标。 二、成立防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及各分管副矿长 成员:各副总及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组织人员培训、排查冲击地压危险区、制定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措施审批、方案落实、考核及技术总结等,负责组织冲击地压事故抢险、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健全冲击地压防治机构 设置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办公室(简称防冲办),全面负责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防冲办主任负责防冲卸压解危工作的具体开展。 成立防冲工区,防冲工区区长、技术员,具体负责防冲方案的落实。 防冲副总、防冲办、防冲工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

全面开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四、建立防冲安全目标责任体系 按照上级关于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工作要求,建立矿长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具体组织实施,防冲办、防冲工区及相关业务科室、各区队负责人具体落实,全矿职工共同参与的防冲管理责任体系。 五、建立健全防冲综合管理制度 防冲办结合各级监管部门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矿防冲综合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综合管理制度包括: 1、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防冲工作组织协调制度; 3、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防冲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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