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服务行业范围方面的政策口径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导语: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到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范围之列。
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存在很多疑问,例如,何为生产性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如何理解,由此造成诸多企业对其是否在营改增范围之列存在疑惑。
为了使企业对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小编将各试点行业范围进行了深度整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3月9日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深入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意义,发挥经营范围登记在公示企业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4•【字号】苏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四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口径

新兴海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统计口径在全球经济中日益重要。
随着海洋生物技术、近海风能和海洋旅游业的兴起,以及信息技术、金融和交流等现代服务部门的发展,准确的统计计量对于了解这些行业的影响和潜力至关重要。
由于所涉活动的多样性,衡量海洋工业的规模和增长尤其具有挑战性。
海洋生物技术包括广泛的活动,包括医药开发、水产养殖和环境监测。
为了准确反映这些活动对经济的贡献,需要有一个全面的统计框架。
同样,现代服务业包括从软件开发到财务分析的广泛活动,因此必须明确了解所使用的统计定义和计量。
衡量海洋和现代服务业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各国缺乏一致的定义和分类。
这可能导致统计数据的差异,使得难以在全球范围内比较这些行业的业绩。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制定了海洋和服务业计量标准框架,帮助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除了统一的定义外,在制定统计计量时,还必须考虑到海洋和现代服务活动的具体特点。
海洋工业往往需要在基础设施和技术方面进行大量前期投资,从而导致漫长的发展周期和不确定的收益。
传统的经济活动计量方法,如国内生产总值,可能无法充分抓住这些产业所产生的价值。
为此,制定了净增值和就业乘数等新指标,以更好地反映海洋和服务业对经济的贡献。
在衡量海洋和现代服务业方面的另一个挑战是技术变革和创新的快速步伐。
开发新的海洋生物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速度可以迅速超过统计系统捕捉这些活动的能力。
同样,数字营销和云计算等现代服务活动的快速发展性质可能使其难以追踪其对经济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计机构已开始将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分析等新的数据来源纳入其计量框架,以便能够更及时和准确地评估这些行业。
尽管存在这些挑战,但近年来在海洋和现代服务业的统计计量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经合组织制定了海洋和海洋工业计量综合框架,涵盖航运、海洋设备制造和海洋旅游等活动。
这一框架为这些行业提供了一套共同的定义和分类,使各国的统计计量更加一致和可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5•【文号】国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
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鄂政办发〔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8万人次以上。
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突出重点应培尽培(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围绕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十大重点产业开展职工培训,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项目,着力培养企业急需的优秀技能人才。
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因此,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中归属于‚房地产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京政服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发〔202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切实转换政策服务视角,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心设计政策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政策公开的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主动、精准、多样的政策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坚持标准规范。
强化重点政府信息管理,完善政策服务机制流程,全面规范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工作标准,提高政策服务质量和实效。
坚持精准高效。
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结合不同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建立定制化专属化政策查询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精准推送服务,实现从“公众找政策”到“政策找公众”的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
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推动政策服务机制创新,加强各类政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政企政民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树立阳光透明政府形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温政办〔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6〕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一)重要意义。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加快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既能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又能倒逼公办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促进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政策扶持、公平公正。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率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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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服务行业范围方面的政策口径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一)交通运输业1、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政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
如企业主动要求参加试点,则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不得按‚物流辅助服务‛税目征税。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主要对应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非专利技术‛。
2、技术培训收入按‚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征税,应纳入试点范围。
(三)信息技术服务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所称条件是指:(1)企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上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2、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3、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四)文化创意服务1、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3、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4、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
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
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7、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五)物流辅助服务1、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六)有形动产租赁1、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七)鉴证咨询服务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3、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4、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在具体操作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表处要求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申请,则按照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性质决定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
因此,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污水处理劳务,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2001]97号、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12、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3、旅游景区提供的缆车服务、观光车服务和游船服务属于旅游业征税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4、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
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17、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
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8、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9、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20、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1、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2、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3、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24、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5、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在建筑现场进行施工,无论采用何种标准计算收入,均属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征收营业税。
26、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7、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28、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