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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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

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第二章库点管理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推陈储新出入库手续,根据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办理;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第四章帐卡牌管理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帐、卡、牌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专牌用“SC”标识;第十八条储备粮油专卡规范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五份,仓内悬挂一份悬挂在库房右大门正中位置,储粮单位掌握一份,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变更和报送;变更后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第十九条储备粮专帐由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逐级按照省级储备粮专帐见附件三格式建立和管理;第五章台帐管理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要按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单位统计帐、财务帐相符;库存实物台帐格式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帐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要通过实物台帐,直接掌握辖区内各承储单位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情况;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以前向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传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第六章安全保管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安全保管;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房或露天储存;要配备消防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储备粮保管要采用“双低储藏”、机械通风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第二十六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主任汇报;粮库主任每月至少检查1-2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七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第二十八条在正常规定储存年限内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不得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自然损耗不超过%的标准;第二十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轮换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容重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储存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专卡;第三十条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单位要提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省级储备粮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粮库主任和主管负责人、保管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省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粮食局或市县粮食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一未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出入库的;四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的;五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仓房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六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八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九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十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第三十四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并向全省通报: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的;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较大的;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或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上缴省财政,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动用、挪用省级储备粮的;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三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滥用职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知情不报,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损失”系指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7000元以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动用的宏观调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含差价,下同)以及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分公司、承储库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承储库包括直属库、代储库和直管库。

代储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中央储备粮并承担计划和贷款的非直属企业。

直管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储存中央储备粮并由直属库实行统贷统还直接管理的非直属企业。

中心库是指接受分公司委托,协助分公司对指定代储库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直属库或代储库。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公司职责 (一)制订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适时安排轮换。

(三)制订中央储备粮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六)对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对分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及时提出轮换建议,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落实。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储备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粮食储备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仓储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储备粮仓储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粮食储备库存量和品质满足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2. 综合施策:将储备粮仓储管理纳入国家粮食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提高管理的综合效能。

3. 科学规划: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储备粮仓储规模和布局,确保储备粮的合理配置和安全储存。

4. 全面管理:全程管理储备粮,从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到销售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和规范。

5. 安全保障:采取科学的防汛、防灾、防火、防虫措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资金保障:适当增加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1. 仓库设施要求储备粮仓库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建筑结构稳固;(2)通风设施畅通,温湿度可控;(3)防水、防潮设施完善;(4)灭火、防爆设备齐全;(5)仓库卫生保持良好。

2. 粮食质量控制(1)进口储备粮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合格后方可入库。

(2)仓库对储备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变质、受潮、虫害严重等情况时及时处置。

(3)严格遵守粮食质量标准,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

3. 出库管理(1)储备粮出库时应按照调拨计划进行,确保供需平衡。

(2)对外销售储备粮要进行市场调研,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合理性。

(3)加强储备粮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并作出相应决策。

4. 数据管理(1)建立健全储备粮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储备粮库存情况。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优化改进。

四、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虫害防治问题应加强对储备粮仓库的巡查和防虫设施的维护,定期对仓库进行除虫处理,并加强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一、引言储备粮是国家在粮食供应紧张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储备粮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储备粮的保管制度是确保储备粮安全、有效运营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解读储备粮保管制度,包括仓库管理、粮食检验、防灾措施、技术设备的维护等。

二、仓库管理1. 仓库选择与布局根据粮食储备的需求和规模,选择合适的仓库进行储备粮的保管。

仓库的布局应合理、科学,在区域内分布均匀,以便快速调配粮食。

同时,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基本功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

2. 入库管理储备粮的入库管理是确保粮食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储存粮食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鉴定、检疫和测定各项指标。

入库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出库管理储备粮的出库管理是根据需要进行调配和供应的过程。

出库时应根据政策和需求进行计划,确保粮食的平稳供应。

出库管理应遵循有关规定,保证粮食质量和数量。

三、粮食检验1. 抽样检验在粮食入库、出库和储存期间,需要对粮食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遵循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粮食质量符合标准。

对于每批次的粮食,应抽取足够的样本进行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2. 质量评定根据粮食的质量和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的结果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进行判定,确保粮食质量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粮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不影响储备粮的整体质量。

四、防灾措施1. 防火措施储备粮仓库应配备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仓库内禁止烟火,严禁使用易燃物品。

同时,应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 防震措施储备粮仓库应经过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仓库的结构应符合要求,材料应耐磨、防水、防震。

并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稳定。

3. 防潮措施储备粮仓库应配备防潮设备,对仓库内的湿度进行控制。

仓库内的粮食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功能,确保粮食质量不受潮湿影响。

粮食仓库各种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各种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各种管理制度一、粮食贮存管理制度1.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贮存设施的检查、维护、修缮等工作内容和责任人员,确保贮存设施的良好状态。

2. 入库管理制度:粮食入库前应经过检查验收,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入库后要及时对粮食进行分类、分堆、记录等工作,确保粮食的安全贮存。

3. 出库管理制度:粮食出库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粮食出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建立出库记录和台账,做到出库明细清晰。

4. 质量管理制度:粮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粮食进行质量监测和检测,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同时,要建立质量监控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温度湿度管理制度:粮食仓库的温度湿度是影响粮食质量的重要因素,应建立温度湿度监测和调节机制,确保粮食的贮存环境符合要求。

二、粮食安全管理制度1. 防火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完善的防火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安全出口的设置、人员防火培训等内容,确保粮食仓库的火灾安全。

2. 防盗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防盗管理制度,包括安保人员的配备、监控设施的安装、巡查巡逻制度等内容,确保粮食仓库的安全稳定。

3.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确保粮食仓库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有效应对。

4. 员工安全管理制度:粮食仓库的员工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应建立员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等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5.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垃圾处理、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内容,确保粮食仓库的经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粮食运输管理制度1. 运输规范管理制度:粮食运输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运输规范管理制度,包括车辆选择、装载标准、路线规划等内容,确保粮食的安全运输。

2. 运输过程监控制度:粮食运输中应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建立运输过程监控制度,确保粮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减少损耗和破坏。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

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

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粮食仓储库存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库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食仓储库存管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利用效率,特制订本粮食仓储库存管理制度。

二、粮食仓库管理机构1. 粮食仓储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负责粮食库存管理的部门或岗位,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粮食仓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明确库存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流程。

三、粮食入库管理1. 粮食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和计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 入库粮食应按规定标注粮食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3. 定期清点入库粮食,并做好入库记录和台账记录。

四、粮食出库管理1. 粮食出库前需有出库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库。

2. 出库粮食应按规定标注粮食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出库记录和台账记录。

3. 出库后应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做好变更记录。

五、粮食库存盘点管理1. 粮食库存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2. 盘点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对盘点结果进行核对验证。

3. 盘点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更新库存信息。

六、粮食库存保管管理1. 粮食库存应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干燥,防止受潮、发霉。

2. 库房应定期清洁消毒,防止虫害、鼠害。

3. 库房内要放置库存风险提示标识,提醒保管人员注意库存安全。

七、粮食库存利用管理1. 粮食库存利用应按规定进行,遵循合理使用和节约浪费原则。

2. 库存利用应制定充分计划,确保库存粮食得到有效利用。

3. 库存粮食利用后应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做好记录。

八、粮食库存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仓库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2. 监督部门应对粮食库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粮食库存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确保粮食安全。

九、粮食库存管理考核奖惩1.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库存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 对库存管理考核表现优秀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对表现不良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的库存。

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储备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

省、市、县级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储备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和市级政府储备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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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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