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论文脚注版
中国法学作者脚注

中国法学作者脚注
中国法学作者在著作中常常会用到脚注。
脚注是对文中某些特定词语或内容作出注解,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内容。
在编写脚注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学术规范和版权法律,不得抄袭他人的文字或者引用未经授权的资料。
脚注的格式要求如下:
1. 顺序编号,数字用正文连续编号,编号应用上标,即文字后加“^1”。
2. 内容为注释,注释内容应紧接在编号后,说明文献或者事实依据。
3. 注释格式一般为参考文献的格式,按照著作年代、作者、书名、出版社、版次、页码等基本要素进行标注。
示例如下:(1)陈平等,《公司章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4页。
(2)魏源,《海国图志》卷一,《四库全书》初集,北京古籍出版社,1976年。
总之,脚注是学术论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需要认真对待。
论文脚注的标准格式

论文脚注的标准格式脚注是论文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为论文的内容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同时也是对引用资料的一种规范。
因此,脚注的标准格式对于一篇论文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脚注的标准格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来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论文脚注的标准格式是指脚注的内容和排版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
一般来说,脚注的内容应当包括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等信息。
而在排版方面,脚注的字体一般应当与正文保持一致,一般采用小五号宋体。
另外,脚注的序号一般是采用阿拉伯数字,且应当与正文的引用部分相呼应,以便读者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应的脚注内容。
其次,论文脚注的使用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论文中,脚注一般用于标注引用内容的来源,或者对正文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
因此,在使用脚注时,作者应当注意对脚注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误或者不规范的情况。
另外,在论文中使用脚注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过多的脚注,以免影响论文的整体美观和可读性。
最后,关于论文脚注的注意事项。
在编写论文脚注时,作者应当注意对引用内容的准确标注,避免出现引用错误或者遗漏的情况。
另外,在使用脚注时,应当注意对脚注内容的规范排版和格式要求,以确保脚注的内容清晰、准确、规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脚注使用,如图表来源标注、引用多个来源等,也需要作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确保论文脚注的规范使用。
综上所述,论文脚注的标准格式是论文写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为论文的内容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同时也是对引用资料的一种规范。
因此,在论文写作中,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脚注的标准格式和使用方法,确保论文脚注的内容准确、规范,以提升论文的学术水平和规范性。
中法法学英文脚注格式

中法法学英⽂脚注格式《中国法学(英⽂版)》注释规范??⼀、通⽤原则:?See的⽤法:如果直接引⽤,则前⾯不加See;如果只是参考其他⽂献,未直接引⽤,则前⾯加See;每⼀条脚注后⾯都加英⽂的句点.;遇到重复的条⽬不重复列出,具体处理⽅式如下:(1)两个相邻的脚注完全相同,则下⾯⼀条写为斜体Id.,例如:1.?JamesRachels,?WhyPrivacyIsImportant,4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323,329(1975).2.?Id.(2)两个相邻的脚注除页码不同,其他相同,则下⾯⼀条脚注写为Id.斜体加逗号加新页码(除Id.外,逗号及新页码均正体),例如:16.? MorganCloud,?2000Am endmentstotheFederalDiscoveryRulesandtheFutureofAdversarialPrestrialLitigation,74Temp.L.Rev.27(2001).17.?Id.,29.(3)两个不相邻的脚注完全相同,则从该脚注第2次出现开始,则写为:“作者的姓名,supra斜体加note加脚注⾸次出现的编号”,例如:116.?SamuelDWarren&LouisDBrandeis,?TheRighttoPrivacy,4HarvardLawReview193,195(1890).117.?Roberto.M.Unger,?LawinModernSociety:TowardACriticismofSocietytheory,at48–58(TheFreePress,1976).118.?SamuelDWarren&LouisDBrandeis,?supra?note116.(4)两个或多个不相邻的脚注页码不同,其他相同,则写为:“作者的姓名,supra 斜体加note加脚注⾸次出现的编号,加逗号,加新页码”,例如:116.?SamuelDWarren&LouisDBrandeis, ?TheRighttoPrivacy,4HarvardLawReview193,195(1890).117.?Roberto.M.Unger,?LawinModernSociety:TowardACriticismofSocietyTheory,at48–58(TheFreePress,1976).118.?SamuelDWarren&LouisDBrandeis,?supra?note116,196.作者姓名的写法:(1)作者姓名写全名,写法为:外国作者名在前,姓在后;中国作者姓在前,名在后;(2)在脚注中,如两位作者,作者名之间加“&”;(3)在脚注中,如三位作者,前两位作者之间加逗号,第2位和第3位作者之间加&,例如:JackH.Friedenthal,MaryKayKane&ler,?CivilProcedure,at2(WestPublishingCo.,1993).(4)在脚注中,如多于三位作者,前两位作者间加逗号,第2位和第3位作者之间加&,第4位往后以etal.代替。
论文引用法律案例的脚注(3篇)

第1篇脚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案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后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案例:《李某故意伤害案》(案号:(2021)最高法刑再×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
邻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案例:《王某与某商场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王某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踩到商场地面上的积水,导致摔倒受伤。
王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受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引用案例:《张某诽谤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一篇诽谤他人的文章,严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法学论文格式含目录脚注使用方法

法学论文格式含目录脚注使用方法第一篇:法学论文格式含目录脚注使用方法含目录插入方法、脚注插入方法!论文格式参考范例目录插入方法1、把论文正文中的一级标题(即一、二、三)格式修改为标题1,二级标题(一)(二)(三)修改为标题2。
具体修改处在菜单中的“格式”中的“样式和格式”中,选定标题然后选择标题1或标题2,同样的1、2、3、可以选择标题3。
2、全部标题定义完标题层次后,点击菜单中的“插入”中的“引用”,‘索引和目录’3、选择“目录”后,可以选择显示二级目录还是三级目录,然后按确定即可。
4、目录的字体大小和段落都可以直接单独进行编辑。
5、如果正文中有过标题的改动,可以删掉原来目录后重新插入新目录;也可以在原来目录上点击右键选择“更新域”中的‘更新整个目录’即可。
目录引言 (2)一、商业贿赂行为基本问题考察 (3)(一)商业贿赂行为涵义探析 (3)(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解读 (4)(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4)二、商业贿赂行为法制规制的理论基础 (4)(一)公平竞争理论 (4)(二)成本效益理论 (4)(三)竞争道德理论 (4)三、商业贿赂行为法制规制的重点问题探讨 (4)(一)商业行贿行为的表现形式 (4)(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4)(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制裁措施 (4)四、商业贿赂行为法制规制的现状与完善 (4)(一)我国的立法缺陷 (4)(二)规制实践及问题 (4)(三)完善建议 (4)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简介:主要论述一下论文的思路,研究方法,论述逻辑及对结论的概括等。
重点放在文章结构的展示上。
字数在300-5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引言商业贿赂行为是。
主要是就该问题进行一种介绍性地论述,引出该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与研究方法。
引言主要针对对问题本身存在疑惑或缺乏权威认识的情形,对问题本身比较明确的,可以不安排引言部门,直接行正文。
此处开始写作正文!一、商业贿赂行为基本问题考察(一)商业贿赂行为涵义探析某学者曾经指出:“。
论文脚注的格式范文

论文脚注的格式范文1.本科生毕业论文中脚注的标准格式是什么脚注一般位于页面的底部,可以作为文档某处内容的正文。
通常格式,如:(1)(空两格)作者名(名在前,姓在后,后加英文句号),书名(用斜体,后加英文句号),出版地(后加冒号),出版社或出版商(后加逗号),出版日期(后加逗号),页码(后加英文句号)。
(2)(空两格)作者名(名在前,姓在后,后加英文句号),文章题目(文章题目用“”引起来)(空一格)紧接杂志名(用斜体,后加逗号),卷号(期号),出版年,起止页码,英文句号。
扩展材料文档中插入脚注的步骤:(1)将插入移到要插入脚注的位置。
(2)单击插入菜单中的脚注和尾注菜单项。
(假如是2007及以上版本的microsoft word,则单击引用菜单中脚注菜单项。
)(3)选择脚注选项,可以插入脚注。
(4)假如选择了自动编号选项,Word 就会给全部脚注连续编号,当添加、删除、移动脚注引用标记时重新编号。
(5)假如要自定义脚注的引用标记,可以选择自定义标记,然后在后面的文本框中输入作为脚注的引用符号。
假如键盘上没有这种符号,可以单击符号按钮,从符号对话框中选择一个合适的符号作为脚注即可。
(6)单击确定按钮后,就可以开头输入脚注文本。
输入脚注文本的方式会因文档视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参考材料来源:搜狗百科-脚注2.论文脚注的格式一、参考文献格式: 1 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在本规范中采纳GB7714推举的挨次编码制格式著录。
2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a.次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
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留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消失缩写点“.”。
次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b.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c.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d.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毕业论文脚注格式

毕业论文脚注格式脚注是毕业论文中用于引用文献、解释内容或提供补充信息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脚注格式,供参考:1. 引用文献的脚注格式:书籍:[作者姓名, 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页码]例如:[1] Wayne C. Booth, Gregory G. Colomb, Joseph M. Williams,《The Craft of Research》(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 67.期刊文章:[作者姓名, "文章标题," 期刊名,卷号,期号(出版年): 页码]例如:[1] John Doe, "The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Biodiversity," Environmental Studies, 25, no. 2 (2010): 45-56.网页文献:[作者姓名(如果提供), "网页标题," 网页名称或URL, (访问日期)]例如:[1] 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The Mars Exploration Program," NASA, https:///program/(accessed November 15, 2021).2. 解释内容的脚注格式:使用数字编号或符号标注解释。
例如:[1] 社会学认为,家庭是个体与社会的重要联系点,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
3. 提供补充信息的脚注格式:使用数字编号或符号标注补充信息。
补充信息可以是对论文其他部分的展开、解释或推断等。
例如:[1] 对于“文化转换”的概念,参见第二章第三节详细讨论。
以上是毕业论文常见的脚注格式,具体格式应根据所学专业以及论文指导要求进行确定。
在使用脚注时,应确保脚注准确标注并遵循相应的学术引用规则。
论文脚注格式

论文脚注格式论文中的脚注负责提供对于文本中的特定内容的额外解释、引用、说明或补充。
脚注应该按照特定的格式编写,以确保引用和解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脚注格式可以根据所使用的引用风格(如APA、MLA、芝加哥等)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脚注格式要点:1. 标记脚注:在文本中需要引用的地方,使用一个上标数字或符号作为标记,如“^1”或“*”。
在页面底部或文末的脚注部分列出这些标记,提供相应的引用或解释。
2. 编号脚注:在文本中需要引用的地方,使用一个数字作为标记,如“[1]”,并在页面底部或文末的脚注部分列出这些标记,并提供相应的引用或解释。
3. 脚注内容:脚注中的引用内容应该包括完整的引用信息。
例如,如果引用的是一本书,则应该提供作者的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商和出版年份等信息。
如果引用的是一篇期刊文章,则应该提供作者的姓名、文章标题、期刊名称、卷号、页码和出版年份等信息。
4. 引用引号:如果在脚注中使用引号引用其他作者的话,应该使用双引号表示,并在引号后面提供作者的姓名和出版年份。
例如:“这是一个引用的例子。
”(作者名,年份)5. 脚注排版:脚注通常以较小的字号书写,与正文有明显的区别。
脚注可以单独编页,也可以与正文一起编排。
脚注文本应按照顺序排列,并与正文之间用线或分隔符分开。
6. 基于互联网的引用:对于从互联网获取的信息,脚注格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通常,应提供完整的URL,并尽量提供作者和出版日期的信息。
对于长网址,可以使用缩写或链接示意。
以上是一些论文脚注格式的基本要点。
为避免出现格式错误和引用问题,建议根据具体引用风格的规范进行格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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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助法律规制之法理分析内容摘要:在我国,见义勇为历来就被道德所褒奖,古语有云“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而近现代也同样有不少这样的人物为世人所称赞,被视为道德楷模。
而现如今,由于诸如怕被讹诈、英雄人物负伤或者牺牲后其家属生活无所依等原因,致使一种与见义勇为截然相反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那就是见义不为,或者称之为见死不救,见危不助。
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对这一社会热点现象进行分析,在此将其统称为见危不助,主要内容包括见危不助的概念、分类、同时介绍了外国法律对其所做的法律规制,并着重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在我国对见危不助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见危不助法律规制必要性见危不助这一现象近些年来在社会上的频频出现,因其与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评价完全相悖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在我国,见义勇为救历来被认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见危不助越来越多的出现让社会开始怀疑仅仅依靠没有任何强制力的道德和舆论是否足以规制这一现象。
而社会舆论讨论的焦点也围绕着是否应将见危不助纳入法律的规制中,即是否应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助罪”,赞成者居多,反对者也不在少数,具体理由会在后文提及。
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就曾有32名人大代表提议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但是最终并没有实现。
立法中对见危不助进行规制的实质上属于道德法律化,这也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
论文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探讨,立足于现实,以期能解决现实问题。
1.见危不助的概念及分类1.1概念关于见危不助的概念,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简单的认为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五类:(1)不报告他人危难;(2)不救助他人危难;(3)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4)不为他人申冤;(5)拒绝协助追捕罪犯。
①有的学者认为,见危不救是指在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时能救助而不予救助或者虽不能救助但能报告、协助而不予报告、协助的行为或者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
②部分学者则认为,“见危不助”指明确意识到他人遭遇生命或身体健康的重大危险,处于紧急危难之中,经过判断,认为自己有能力救助,且该救助不会给其自身或第三人带来明显或显著危险,而不予救助的情形。
③参考着这些概念以及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教材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含义,本人试着作出这样的定义:见危不助,是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临紧迫的危险时,任何人在有救助条件且不会使自己或者第三人受到明显、严重的伤害时,仍不施予救助的情形。
①范忠信: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171-176 页。
②李光辉、董玉光:《关于见危不救的刑法学思考》,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第6期,第61 页③叶慧娟: 《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第35 页1.2分类1.2.1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和特殊主体的见危不助根据见危不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与特殊主体的见危不助。
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对可能实施救援却不予救助的主体的身份、资格没有限定。
特殊主体的见危不助对可能实施救助却不予救助的主体有身份、资格的限制。
我国现行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勉强可以归为特殊主体的见危不助。
1.2.2有危险的见危不助和无危险的见危不助有学者以救助行为是否可能给自己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显著危险为标准,将“见危不救”分为两大类,即“无危险而不救助”的“无危不救”和“有危险而不救助”的“有危不救”。
进而以可期待救助主体与救助对象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或是否具备特殊身份为标准,把前者再分为有特定关系或具特殊身份的无危不救和无特定关系也无特殊身份的无危不救;以可期待救助主体是否负有法定的救助职责或义务为标准再将后者分为负法定职责或义务的有危不救和不负法定职责或义务的有危不救。
①1.2.3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与其他形式的见危不助这一分类是有些学者根据行为方式对见危不助做出的分类,主要包括(1)不救助危难。
当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2)①张臻珍:《浅议见危不救行为的刑法规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2005 年6 月,第2—3 页。
不报告危难。
当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状态时,自己虽无力救助但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3)不协助救助危难。
当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状态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人员请求协助救难时,公民能予协助救难而不予协助的行为;(4)阻止救助危难。
当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状态时,公民无论自己是否能救助,而阻止别人救助的行为。
①2见危不助的法律规制现状2.1现状见危不助虽然属于道德上的事情,但也有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诸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挪威等都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调整,典型的如《德国刑法典》第 28 章第 323 条 c: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 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②而英美法系国家中对见危不助进行法律规制的则几乎没有。
我国对见危不助的法律规制多出现在历史上的封建法典中,其中尤以唐宋时期最为详细具体。
例如《唐律疏议》卷 28 中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之而不助者,杖八十;不得助者,勿论。
势不得助者,谓隔险难及驰骚之类”。
①李光辉、董玉光:《关于见危不救的刑法学思考》,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第6 期,第61 页②邱曦:《关于见危不助的法理学分析》,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6月,第8-9页此外,《唐律疏议》还有关于诸如火灾、水灾等重大险情应及时告知官府或他人救助的法规。
如此书卷 21 中即有:“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
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即合徒一年。
”①而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见危不助罪,如果放松标准的话上文提过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勉强可以算作是特殊主体见危不助的一种形式。
2.2分析和结论在对见危不助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中,因其对见危不助的理解不同,大致可以将其立法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只规定了对人身处于危险和紧急状况的人,能给予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
如德国和西班牙。
第二种除对人身处于危险和紧急状况的人而不救外,还包括能阻止而不阻止侵犯他人人身的犯罪的发生。
比如法国。
第三种除对人身处于危险和紧急状况的人而不救助外,还包括阻止他人救助的情况。
同时,各国刑法典对“见危不助”的处罚均有不同,轻则处3 个月以下徒刑或罚金,重则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罚金,期间的差距比较大。
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把“见危不助”规定为犯罪的大部分是欧美等先进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东方国家较少见,究其原因是因为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同。
外国的立法经验能够借鉴,但必须谨慎,尤其要注意国情、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法律体系的不同。
3见危不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①邱曦:《关于见危不助的法理学分析》,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6月,第10页②邱曦:《关于见危不助的法理学分析》,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6月,第12页从我阅读的这些论文资料来看,不赞同对见危不助进行法律规制不在少数,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见危不助的法律规制实质上属于道德法律化,而道德法律化所必需的要件见危不助并不具备;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实践上难以操作;模糊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等等。
但是本人认为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对见危不助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3.1见危不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1.1现实需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和道德在调整范围和方法上有所不同。
道德主要靠宣传、教育、舆论等方式唤醒人内心的荣誉感和羞耻心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需要的是人们自觉遵守。
而法律则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来强制性的调整人们的行为。
当道德的力量强大到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法律不必去干涉道德。
但当社会发生变化,道德那点约束力不再被人所顾忌,道德规范形同虚设,而此种道德规范对社会来说确又非常重要时,就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道德规范,巩固社会良性的道德体系。
否则,任道德规范继续滑坡,一旦演变为社会普遍现象,此时再想通过法律来调整,法不责众,为时已晚。
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
建国初期至20世纪末,人们遇见紧急情况大多会毫不犹豫的挺身而出。
漠然以对、袖手旁观的现象是极其少见。
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形成强大的道德力量,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无需介入该道德领域。
然而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各种价值观纷至沓来,导致了道德关系的复杂化和道德观念的多样化,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西方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的影响,传统的道德评价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
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少去想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良心”、“诚信”、“信念”这些最有效的道德约束在一些人心目中己被金钱、利益代替,其结果就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社会正义的行得不到有效的舆论谴责和批评;而正义之举、高尚行为也得不到充分的赞赏和肯定。
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现如今的情况下道德对见危不助的现象虽然依旧唾弃和指责,但这种道德评价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法律应该加强干预,对见危不助进行规制3.1.2保护权益法律在阶级社会是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而在非阶级社会例如我国维护的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的本质从来都是与利益紧密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权威也来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同时,我们对法律价值的判断也总以一定得利益为依据。
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出现了不可逆转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多元化趋势。
我们肯定利益的多样化,但不否认利益的一体化和一致性,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扩大和社会化分工的日益细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愈发显著,这其中必然存在着为维持社会存续而必须的一致性的利益,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使社会凝聚力和整合功能得以充分而有效的发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和实现这种利益的一致性而存在的,它会谴责和否定任何破坏社会利益一致性的行为。
社会个体在不损害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实施救助行为,是符合社会利益的整体性和一致性的要求的,也是特定社会公序良俗的体现。
在此情况下见危不救显然违背了利益的整体性和一致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