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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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筑物,是指经人工修筑或者改变自然地形而具有地上或者地下连续完整空间、可以供人居住、工作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按照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环保、保护文化遗产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建筑物中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水平。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二)符合工程技术和经济技术指标;(三)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颗粒物飞扬。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有保护建筑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维护规范,爱护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掌握建筑的安全技术信息。

建筑物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筑许可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文件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活动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活动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建设的有机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文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协调。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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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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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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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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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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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筑法

建筑法
1、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是建设单位;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是建设单位; 3、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是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日内 日内) 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日内) 。
(三)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批准手续 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2、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 可证; 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四)招标的程序
7、评标、定标 、评标、 8、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报所有投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 9、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


某工程项目,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 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 出第45天 与该监 出第 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 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 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 的协议。 监理中标价降低 的协议 招标中, 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 , , , , , , , 等施 工单位报名投标, 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
(三)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不特定的人 、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特定的人 、邀请招标:
(四)招标的程序
1、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机构 、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 招标文件(纲领性文件、可以修改): ):技术 招标文件(纲领性文件、可以修改):技术 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 要求、评标标准、 要求、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3、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出招标邀请书 、 4、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针对执法人员作出
主刑: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 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事故,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结局:走上法庭
法官判定: 1.自来水公司对此事件负主要的责任,负 70%的责任 。 2.由于司机是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这起 事故,所以由其所在单位负30%的责任。
§1-3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产生:合同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
更 解除:自然解除: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违约解除: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
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乙方)
2006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 术措施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2007 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技措费和 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 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和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 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法律法
规之一,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许可、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要求,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科学发展、改善工程建设质量并保证人民群众在建筑环境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章节:
第一章:总则。

包括法律范围和目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定等。

第二章:建筑工程许可。

包括建筑许可申请、施工图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等。

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

包括建筑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定、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等。

第四章:建筑工程施工。

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资格认定、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等。

第五章:建筑工程监理与质量检验。

包括监理规定、工程品质检验和监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

第六章:建筑工程经营组织与管理。

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

第七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使用。

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证和建筑物使用管理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包括建筑行业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国建筑行业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概要
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业绩
(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制度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 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注册,并颁 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有: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监理师、造价师、营造师
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2)具备的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 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 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 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概述
建筑许可:即实施建筑活动的准许或容 许,具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 具体的行政行为。
性质:行政行为 目的:通过该制度实现政府对建筑市场的宏观管 理和指导,使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制度的强制性 制度实施的被动性:实施者需申请 该制度是事前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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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1
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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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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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2、业主方 建设单位、甲方 3、承包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构件加工厂、 材料供应商等 按专业分:土建、水电、铁路、市政等公司 按承包方式:总承包、专业承包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4、中介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造价咨询公司、监 理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审计公司、质 检、监督、产品监测等机构 5、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款、管理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6、公民个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概念:规划部门核发的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的证件。 4)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临时搭建、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 施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见书P17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核设 施;绝密工程;跨省、自告 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环境影响后评价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及其审批 内容:见书P20 审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重 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 其余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6.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2)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国家重大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 漏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 站和核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 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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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法概述第一节建筑与建筑业一、建筑的概念“建筑”一词具有多种词义,主若是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物理意义上的;一是社会意义上的。

从物理意义上看,其静的一面主若是指建筑物的造型和技术特点等外表形象,其动的一面那么主若是指建筑物的营造进程。

从社会意义上来看,“建筑”一词具有相当丰硕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含义。

作为物质财富的建筑物和一样的物质资料比起来,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

通过建筑物的围护和隔间的物理作用.人们在阻挡大自然的风霜雨雪.阻隔自然空间的同时.也相应地隔间他人的干扰,按自己的意愿人为地构造自己能够支配的必然空间.同时为了便利生产和生活,还常常在其内部安装各类设掩,使建筑物成为人们从事各类各样的社会化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发挥其社会功能.,这些都是建筑物本身的组成要素。

①因此,从必然角度来讲,建筑物是作为社会化生存的人类的一种必需物。

与此相关的“建设”一词,最先见于《墨子‘尚书同)里的“建设国都”一语,有成立、设置的含义。

汉代以后,“建没”一词,也常指兴修营造。

到今世,建设已有两种含义:一为创建新事业;一为增加新设施。

“建筑”与“建设”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建设”能够从项目投资立项开始.直到项目完工利用,发挥效益。

而“建筑”那么是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时期,即建设营造时期。

二、建筑业的概念(一) 建筑业及其地位建筑业,是指从事必然的固定资产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

依照国际上一样行业的划分标准,建筑业的范围包括:各类生产性和消费性的衡宇及构筑物的营造;新建或改建企业的设备安装工程;衡宇和其他建筑物的拆除与修理作业;与建设对象有关的工程地质勘探及设计等。

我国建筑法〉所讲的建筑业,是指从事“各类衡宇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活动”的行业。

建筑业为人们提供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运动场等各类生产生活活动的必需场所,制造人们生产生活必备的基础条件,同时对其他相关行业的进展具有庞大的拉动力,能够带动有关产业的增加。

建筑业也因此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与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一起组成国民经济的五大物质生产部门。

(二) 我闺建筑业的进展状况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进展.客观上要求建筑业提供更多的xi~ll,、商业、文教、旅行等各行业所需的各类衡宇建筑.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的转变.对住房的需求将不断增加.这就要求住宅建设必需要有更大的进展。

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九五”打算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到2000年,按1995年价钱,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以E,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

”要“加速城市住宅建设.提高住宅质量.五年建设城市住宅10亿平方米。

”建筑业的进展.有着极强的带动力.能够带动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等许多行业的进展。

有关部门怍过测算,建筑业每完成l元的产值,可带动相关产业完成元的产值。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将建筑业作为本国经济进展的支柱产业,采取方法,大力扶持,增进其进展。

‘纲要》还提到,要把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大力振兴,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增加。

这是中央在认真、科学地分析研究了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的历史、现状和进展趋势和一些发达国家经济进展的历史体会后.作出的正确决策。

但我国目前建筑业的进展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轻忽的问题.有些还相当严峻。

建筑市场中主体行为不标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将承揽的工程进行层层转包.—批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资质条件的包工队通过非法手腕承包工程.留下质量隐患.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衡宇工程质量低劣;有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治理职责.玩忽职守.给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对建筑业进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必需予以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方法加以解决。

在实行打算经济的时期,建筑活动主若是由国家打算安排.建设项目由国家打算确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探、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生产活动也主若是按国家打算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成为较早进入市场的行业。

在由打算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由于原有的建筑业治理体制、治理手腕等已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发育的需要.而新的治理模式又未能有效成立起来,建筑市场显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危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平安,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进展。

因此,为了增进建筑业的健康进展.必需依法增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使我国的建筑业真正做到在“质量好,效益高”的基础上,取得持续、稳固、快速的进展。

@第二节我国建筑立法概况我国的建筑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慢慢健全的进程。

其中又经历了曲折与波动。

一样而言,能够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起步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筑立法大体上是空白。

为适应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国家开始着手进行建筑立法工作。

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大体建设工作程序暂行方法》。

后来通过试行、补充、修订为《大体建设工作暂行方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

1952年建设部成立,以后国家接踵公布了《包工试行方法(草案)》(1953)。

《关于试行包工包料的指示》(1954)、《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方法》(1954)。

《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和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55)、《大体建设a-_N交工和动用暂行方法》(1955)、(标准建筑公司组织编制草案》(1955)、《建筑机械治理方法》(1955)、《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与分承包试行方法(草案)》(1955)、《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本钱责任制暂行方法)(1955)。

《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施工定额》(1956)。

《关予增强和进展建筑工业的决定》(1956)、《关于增强设计工作的决定》(1956)、(关于增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定)(1956)。

等一系列重要的规章涮变和标准性文件.为新中国的建筑业进展起到了增进和爱惜怍用:二、曲折时期195S年以后.开始了“大跃进“.由于一左”顷思潮的阻碍.许多必要的规章制度都被鼍j掉了:已经成立起来的比较完整的建筑法规受到了严峻的冲击:那时,有关工程贡量和平安作业方面的规章制度共有81种.其中废除3s种.致使工程员量事故、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为了扭转这种局面.1958年1:月在杭州召开了全国大体建设工程贡量现场会议.提出了第一批必需恢复和成立的规章制度目录,并于会后专门组织检查前一期规章制度的改革情形:1959年.又陆续颁发了‘关于工程贯量事故和平安方法的意见》、(关于增强施工治理的几项规定》等:从1961年开始.我国实行国民经济的。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于同年9月相应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计划)。

于1962年颁发了(建筑安装企业工业条例(草案)》。

在此期间,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现场治理、机械设备治理、建筑标准定额、财务资金及技术责任等方面的制度: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建筑立法受到第二次严峻破坏。

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被通盘否定,各类平安质量事故大量发生。

为了扭转这种混乱状况.1972年初,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增强大体建设治理的几项意见》.重新确信了以前的一些规定。

同年5月,国家大体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迤工验收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并执行。

19r73年又对建设收费、完工验收作了规定。

1975年以后,建筑立法有所增强。

要紧制定了有关建设包干、调度、环境等方面的|量定。

三、恢复和标准完善时期为了全面恢复建设秩序,1977年至1978年,国家建设委员会等部门颁发了一系列关于建设程序、平安施工、工程质量等规定。

1979年,国家建工总局成立以后,又制定了许多关于勘探设计、施工、建筑科研、劳动工资、对外承包等方面的法规文件。

1980年,国家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颁发了《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治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1年,国家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颁发了《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假设干决定》。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爱惜部成立后,颁发了一些关于建筑施工平安技术劳动治理的文件。

1983年,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改革大纲。

1984年,建设部提出了建设领域系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进展建筑业纲要》。

9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大体建设治理体制假设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这两个文件,是建筑业全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为建筑立法工作走向体系化的道路奠定了基础。

①尔后,随着建筑业改革深化,亟须成立较为完善的建筑法体系。

从1984年起,原城乡建设环境部就成立了《建筑法)起草小组。

起草《建筑法》,并于次年1月完成了初稿。

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活跃.一些新情形、新问题不断显现,对草案内容前后做了多次大的调整。

为了加速立法工作的步伐,1994年建设部成立了建筑法起草领导小组,进一步搜集、研究国外建筑立法的体会.到上海、江西、江苏、湖南、湖北等地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前后听取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于1994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

该草案于1996年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8月1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议案》。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该法律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建筑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标准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

《建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产业立法,它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确立了保障建筑业健康进展的秩序。

其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为建设活动中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公认的权威规那么。

关于爱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的正常进行,公正有效地和谐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筑法》一共有8章,共85条。

这8章别离是:总那么;建筑许可;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平安生产治理;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法律责任;附那么。

关于铁路、公路、机场、口岸、水库、大坝、电信线路等建设工程,由于其各有特点,且在技术上和质量上都有特殊要求,工程建设也各有主管部门,因此《建筑法》对这种建筑活动并非适用。

考虑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起点,本书也将论述的重点放在“各类衡宇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活动”这一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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