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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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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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xxx4年7月13日以局令第11号颁布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为做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及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药品检验所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王军志副所长等14名同志(见附件1)为上述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签发人,根据批记录审核、实验室检验或者复核结果,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同时加盖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印章(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三、先期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品种为人血白蛋白、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及CHO细胞表达)、麻疹减毒活疫苗、卡介苗、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等6种制品。

用于血源筛查的4种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IV抗体、HCV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试剂)以及ABO血型定型试剂仍按原批批检定方式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上述6种制品的批签发方式采用批记录摘要审查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室检验项目和抽验比例见附件3)。

其中,人血白蛋白的批签发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分别负责;疫苗类生物制品的批签发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负责管理辖区内规定批签发疫苗品种的现场抽样(见附件4《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和其中部分项目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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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1.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6月29日,《疫苗管理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科学、严格的疫苗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管理法》有效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7日前反馈,公众可以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9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第三条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制药企业。

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

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工艺生产。

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

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请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请资料、过程记录、试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特急)

关于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特急)

关于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特急)食药监办注[2009]129号2009年12月15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的规范有效,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的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批签发现场抽样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检查督导,确保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承担批签发抽样的人员,并将承担批签发抽样工作人员的签名样稿(附件)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

抽样人员代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批签发现场抽样,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具体实施抽样的人员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7〕693号)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完成抽样并签封样品后,抽样人员应对样品送达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所抽取和送达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

四、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所接到样品后,应认真核对封签是否完整、包装是否有破损以及封签上的签字是否与备案的签字一致,并应做好记录和签字留档。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加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并实施对抽样工作的现场检查以及对抽样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国家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检查和督察力度,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操作程序相关规定的人员,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授权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人员签名样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授权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人员签名样稿1.所在单位全称:2.所在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3.抽样人员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负责抽样的企业名称:4.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人员签字样式: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本签名样稿为一人一表。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1期丨知识征答1.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生产,并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加强________管理。

2.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增批签发________的相关工作材料。

3.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批签发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系统内登记建档。

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表;(二)药品批准_________文件;(三)合法生产的相关文件。

4.批签发申请人凭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_________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

批签发申请人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提交批签发申请资料。

5.生物制品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概述某一批生物制品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关键环节________的文件。

该文件应当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受权人审核确定。

@1.请勿抄题,只要写清题号和答案即可,并附上答题者姓名、地址、邮编及电话。

2.请将答案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在信封背面或明信片上寄回本刊编辑部,或发到责任编辑的电子邮箱,本刊将在公布正确答案的同时,公布竞答正确者名单,并在名单中抽取部分幸运者寄发奖品。

口釆名单1.示范河北林传峰周庆华山东朱玉兰高洁2.消费者湖北李志清董晶刘萍江苏林睿张驰3.服务4.方式广西李云波王伊娜5.必要<-----------------------------9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3•【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424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进一步推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大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力度,将所有已批准上市的疫苗类制品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A 群和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制品实施批签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预防用疫苗类制品实施批签发。

二、自规定之日起,各相应的疫苗类制品必须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申请批签发,在规定实施批签发日期前已经上市流通的,可按照原管理程序流通和使用至其有效期满。

三、有关开展批签发工作的相关事宜仍按《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509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疫苗类制品批签发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疫苗生产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严格执行GMP,积极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疫苗批签发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疫苗类产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疫苗类产品目录一、已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接种用)、人用狂犬病疫苗二、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批签发管理的品种: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其他所有已批准上市的预防用疫苗类制品均纳入批签发。

生物制品的国家批签发制度

生物制品的国家批签发制度

生物制品的国家批签发制度
张秀兰
【期刊名称】《中国新药杂志》
【年(卷),期】2004(13)1
【摘要】“批签发”是英文Lotrelease的意译,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疫苗管理6项基本职能(The Six Critical Control Functions)中的1项。

其含义是:批签发的产品上市销售前每一批号都须经国家当局对其质量的全面认可。

【总页数】2页(P4-5)
【作者】张秀兰
【作者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北京,100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相关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J],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 [J],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J],
4.生物制品的国家批签发 [J], 雷殿良
5.国家出台兽用生物制品的批签发审核规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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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15
•【文号】国食药监注[2007]693号
•【施行日期】2007.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
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7]693号)
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及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授权15位签发人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见附件1)。

二、目前已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品种包括所有预防用疫苗、人血白蛋白及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类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4种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及ABO血型定型试剂仍按原批批检定方式进行(见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年内逐步对所有血液制品实施国家批签发。

三、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每2周公布已批签发产品的情况。

内容包括:品种名称、企业名称、规格和数量、批号、有效期、签发结论等有关信息。

四、生物制品批签发采用批记录摘要审查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验室检验项目和抽检比例等具体事项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并通知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所。

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派驻监督员负责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抽样程序见附件3)。

五、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如增加批签发品种的检验或者复核工作,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检查和验收,被授权后方可开展批签发工作。

六、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疫苗类制品和人血白蛋白进口通关备案时,需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诊断试剂类制品暂不要求提供批签发证明。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5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网站及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人名单
2.已实施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品种目录
3.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
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网站及
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人名单
一、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网站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http:///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http:///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http:///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http:///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http:///webportal/portal.po?UID=DWV1_WOUID_URL_1151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http:///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http:///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http:///
二、批签发证明文件签发人名单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王军志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方颖、赵明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林梅、王彦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季绿江、徐飞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赵建邦、王兰霞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袁军、黄瑛、张向崇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陈维信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谢志洁、陈浩桉
附件2:
已实施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品种目录
一、疫苗制品目录
细菌类疫苗:
1.伤寒Vi多糖疫苗
2.口服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菌苗(肠溶胶囊)
3.钩端螺旋体疫苗
4.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
5.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
6.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
7.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8.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9.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
10.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11.吸附破伤风疫苗
12.吸附白喉疫苗
13.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14.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15.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16.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17.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18.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病毒类疫苗:
1.森林脑炎灭活疫苗
2.黄热减毒活疫苗
3.乙型脑炎灭活疫苗
4.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
5.Ⅰ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6.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7.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8.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10.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
11.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
12.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
13.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4.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5.甲型肝炎灭活疫苗
16.甲、乙型肝炎联合疫苗
17.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18.麻疹减毒活疫苗
19.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体细胞)
20.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21.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22.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23.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细胞)
24.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25.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26.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
27.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28.麻疹-腮腺炎-风疹三联减毒活疫苗
29.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
30.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31.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二、血液制品目录
1.人血白蛋白
2.冻干人血白蛋白
3.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4.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三、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1.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
2.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诊断试剂
3.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7.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人血清)
8.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马血清)
9.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
附件3:
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
一、申请:
生产企业完成各项检定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

二、受理:
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应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受理登记表”(附表1),并于2日内到现场抽样。

三、现场抽样:
(一)核对资料:
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2.生产单位质保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该批产品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

3.制检记录摘要和标签所示批号是否与样品批号相符。

4.其他相关资料。

(二)抽样人员:
派驻监督员负责对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抽样。

抽样工作一般由2人以上完成,其中1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省级以上药品监督员。

抽样人员应熟悉制品的性质,并经过培训。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或《药品监督员》证件。

(三)抽样地点:
须在被抽样单位的药品存放现场进行,即药品生产单位的成品仓库进行。

(四)抽样原则:
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随机抽取样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取样品:1.没有完整产品内外包装者(半成品除外);2.自检不合格者;3.已临近效期或已过效期者。

(五)抽样量:
检验用量的3倍(具体数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确定)。

(六)样品核对:
抽样时抽样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样品包装情况、标签上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有效期等,核实被抽样品的总量。

(七)签封: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将部分检验项目检验所需样品和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的样品以及该批样品的所有批签发申报资料分别签封。

封条上应填写日期,并由抽样人(2人以上)签名。

(八)填写:
抽样人员应当据实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记录表》(附表2)。

四、送样:
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应及时或者委托被抽样单位将样品及资料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有关程序批签发。

五、检验:
承担个别检验项目检验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要求,于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先以传真的方式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相关科室,随后将原件尽快送达。

附表1:
生物制品批签发受理登记表
附表2:
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记录表
注:本抽样记录表一式三份: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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