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家委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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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82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4-7-8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2014年7月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聘任、任务委派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根据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电力、交通运输、港口水运、军工民爆、应急救援、信息化、综合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家受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三)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

(五)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

(六)参与省级安全社区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九)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湘应急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湘应急发〔2022〕13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修订后的《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16日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应用等四大类别。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七条专家申报的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派任务;(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市监计量发〔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现将《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0月29日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标准物质管理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标准物质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考核、批准并纳入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受委派承担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有关技术审评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选派和使用专家库中的审评专家参与受权的标准物质技术审评。

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审评专家的征集、考核、选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失信或违纪违法记录;(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在标准物质研制、应用、管理体系与规范研究领域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四)熟悉计量与标准物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技术审评规则要求;(五)能够按要求参加技术审评活动,履行审评专家职责和任务;(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审评工作。

公司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公司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保证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具备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满足经济性、安全性及优质高效的要求,确保施工过程进度及成本可控。

根据公司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施工所有项目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公司成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物资的副总经理、总经济师、公司副总工程师成员:公司工程技术部、物资机械部、工程经济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项目总工及在相应专业有技术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组织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部负责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上报及批复后组织实施工作,经营部负责投标项目重大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

第五条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重大技术方案的公司级评审,指导、协助项目部对技术含量高、危险性较大或业主指定要求的专项方案进行外部专家评审论证。

第六条公司物资机械部对涉及物资、设备的性能、供应等进行评审。

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施工安全风险、措施保障等内容进行评审。

第八条工程经济部根据工程技术方案及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及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经济性比较评审。

第九条评审成员受公司“评审小组”委派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材料及完善方案。

第十条评审小组副组长或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公司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归纳审核,并形成评审报告反馈项目部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副总经理对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批准授权范围内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并提出指导改进意见,对需要报审给总经理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汇报。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皖安监规〔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皖安监规〔2014 〕151号),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服务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专家组成员信息管理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信息档案,加强专家组成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加快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记录专家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以及完成任务情况,并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专家组成员的信息采集、联络服务、工作委派、业绩统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专家组成员工作委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以及其他需专家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时,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从本级或上级安全生产专家组中,随机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专家参加。

要进一步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委派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全体成员接受工作委派的覆盖面,不得长期指派个别专家参与执法检查、项目评审等工作。

委派专家工作任务时,委派部门填写《委派专家工作任务单》(附件1,情况紧急时,随后应及时补填)。

三、强化专家组成员业绩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专家组成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专家成员的工作表现,对认真履行委派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专业能力强的专家予以表彰,对不能承担安全监管工作委派、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出具显失公平的意见结论,或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等情形的要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各职业院校、培训鉴定机构:为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知名专家致力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鉴定影响,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委员会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研究、开发、完善湖南省地方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2、组织制订我省相关职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3、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4、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5、受省劳动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的职业技能竞赛;6、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诸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诸政字[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7日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诸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下设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诸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管理。

第二章专家资格认定第四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自觉接受专家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三)业务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技术与管理工作2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五)市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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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委派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技术专家委派的管理,确保委派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为组织提供合适的技术专家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任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委派技术专家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三、委派程序
1. 组织确定委派需求:根据项目或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组织确定所需的技术专家的专业背景、能力和经验等要求。

2. 技术专家甄选: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甄选技术专家:
- 内部推荐:优先考虑组织内部的技术专家,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和专业背景进行甄选。

- 外部招募:如内部无合适的技术专家,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招募或委托招聘机构等方式,面向外部人员进行甄选。

3. 技术专家评审:根据甄选结果,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技术专家
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其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最终的委派名单。

4. 委派通知:组织向被选中的技术专家发送委派通知,明确委
派的内容、期限、报酬等事项,并要求其确认接受委派。

5. 委派合同签订:组织与被委派的技术专家签订委派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责任等事项。

6. 委派执行:被委派的技术专家按照委派合同的要求,履行委
派任务,提供专业意见或完成相应的工作。

7. 委派评估:组织对委派过程和委派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情况对委派管理进行优化和改进。

四、委派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委派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技术
专家。

2. 专业匹配原则:委派的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与项目或任务需求
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 保密原则:组织和技术专家在委派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确保项目或任务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的保密。

4. 绩效管理原则:委派的技术专家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委派任务,组织应当对其绩效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五、附则
1. 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专家委派管理制度,明确委派的流程、责任和权限等。

2. 组织应当定期评估技术专家委派管理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技术专家委派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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