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处理工作规范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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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随着现代无线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通信已经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线电通信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干扰。

干扰可以由多种因素引起,如电磁波辐射、频率重叠、信号爆炸等。

干扰会导致信号弱化、变形或完全中断,严重影响通信质量和稳定性。

无线电通信干扰问题的处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措施,以确保通信的正常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策略:1. 频率规划和协调:通过合理规划和协调无线电通信系统的频率使用,可以避免频率重叠和冲突,从而减少干扰的发生。

各个通信系统应按照国际、国内的频谱规定进行频段划分和协调。

2. 电磁隔离和屏蔽:对于特定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可以采用电磁屏蔽和隔离的方法来减少外部的电磁干扰。

在通信设备周围设置屏蔽罩或使用电磁屏蔽材料来阻挡外界电磁波的干扰。

3. 功率控制和调整:调整发射功率和接收灵敏度是处理干扰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改变设备的发射功率和接收灵敏度,可以降低相邻设备之间的干扰水平,并提高通信质量和稳定性。

4. 信号处理和调制技术:采用适当的信号处理和调制技术可以提高无线通信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使用正交频分复用(OFDM)等调制技术可以有效抑制多径干扰,提高通信质量。

5. 引入防干扰措施:对于重要的无线通信系统,可以引入专门的防干扰设备和措施来应对干扰问题。

利用干扰监测和定位技术,及时发现和定位干扰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扰抑制。

6. 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无线电通信干扰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加以规范和解决。

各国需要建立健全的频谱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的管理,限制干扰源的产生和传播。

无线电通信干扰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综合采取多种策略和措施进行处理。

通过合理的频率规划和协调、电磁隔离和屏蔽、功率控制和调整、信号处理和调制技术、引入防干扰措施以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无线电通信干扰,提高通信质量和稳定性。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无线电通讯干扰是指在无线电频段上,由于各种原因而影响到无线电通信设备正常工作的现象。

无线电通讯干扰的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如无线电设备故障、误操作等,也可能是自然因素,如雷电、电磁波等。

无线电通讯干扰会对正常的通信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对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对通信设备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干扰会导致通信设备接收信号的质量下降,从而影响通信质量。

干扰还可能造成通信设备无法正常进行接收和发送信号,从而导致通信中断。

干扰还可能引起通信设备的故障,甚至对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损坏。

加强管理和监督是解决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无线电通讯干扰监测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干扰情况。

对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减少设备故障和误操作对通信的影响。

改善通信设备的抗干扰能力是解决干扰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信设备制造商应加强研发,提高设备的抗干扰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干扰情况。

可以采用多频段、多路并行通信等技术手段,提高通信系统的干扰容忍度,从而减少干扰对通信的影响。

加强国际合作和标准制定是处理干扰问题的重要途径。

无线电通信具有跨国界的特点,很多干扰问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

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无线电通信的标准,减少跨国干扰问题的发生。

提高公众的无线电通讯素质也是解决干扰问题的关键。

公众应加强对无线电通讯的了解,掌握正确的使用和操作方法,避免因误操作或不当使用而造成干扰。

应增强公众对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的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无线电通讯环境。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改善通信设备抗干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和标准制定以及提高公众无线电通讯素质,可以有效减少干扰对通信的影响,维护良好的通信环境。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无线电通讯干扰是指在无线电通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通信信号质量下降或通信中断的情况。

无线电通讯干扰可能会导致通信的不稳定性、抗干扰能力下降、通信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处理策略。

应该对干扰源进行定位。

只有找到干扰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干扰源的定位,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无线电频谱监测仪、频率扫描仪等,来测量干扰源的频率和信号强度,以确定干扰源的位置。

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减小干扰。

对于固定干扰源,可以通过改变通信频率或调整天线方向来减小干扰。

对于移动干扰源,可以通过频率跳变或改变通信方式来减小干扰。

还可以采用空间分集技术来提高通信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还可以加强对通信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在通信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到可能遇到的各种干扰情况,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合理选择通信频率、有效滤波、设置干扰检测和判别系统等,以提高通信系统的鲁棒性和抗干扰能力。

应加强干扰监测和管理工作。

建立干扰源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系统性的干扰监测,对于频繁干扰的地区,可以加大对干扰源的监测力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通信系统正常运行。

也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减小干扰。

建立健全的无线电管理制度,规范无线电通信的使用,加强对干扰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以维护无线电通信的正常秩序。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的处理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干扰源的定位、技术手段的应用、通信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干扰监测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策略,才能有效减小无线电通讯干扰,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我国境内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提出的干扰投诉;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干扰的查找和处置;代表国家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负责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监测和定位,必要时协助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开展干扰逼近查找,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涉外无线电干扰相关工作。

第四条境内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境外用户受到可能来自我国的无线电干扰时,可由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五条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

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对于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的,投诉人应就受干扰频率和台站履行必要的国际协调或国际登记工作,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规定的违规发射干扰投诉除外。

第六条投诉人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无线电通讯干扰是指在无线电通讯的过程中,由于其他无线电信号的干扰,导致通讯信号受到干扰或破坏的问题。

无线电通讯干扰的来源非常复杂,可能来自于其他无线电设备、电气设备、电磁波、雷电等多个方面。

无线电通讯干扰对于通讯设备的正常运作和通讯效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处理策略来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无线电通讯干扰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处理策略介绍:1. 选择合适的频率和信道在进行无线电通讯时,可以针对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频率和信道,避免和其他无线电信号发生冲突产生干扰。

通常来讲,低频段的无线电信号容易受到天空波的干扰,中高频段的无线电信号容易受到地面反射信号的干扰。

因此在选择频率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获得更好的通讯效果。

2. 采用抗干扰技术抗干扰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无线电通讯干扰的问题,例如采用频率跳变技术、差分调制技术、前向纠错技术、自适应滤波器等技术来提高通讯信号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干扰信号的影响。

3. 设立合理的天线和信号设备天线和信号设备的设置对于无线电通讯的效果和干扰程度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设立合理的天线高度、天线方向和天线类型等,并选用高品质的信号设备,以提高通讯信号的质量和抗干扰能力。

4. 管理和限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为了减少无线电通讯干扰的发生,需要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进行管理和限制。

例如制定和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计划,定期检修和维护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设备进行合理的分布和布设等,以减少不必要的无线电干扰。

总之,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处理措施来减少和避免。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提高相关人员的技能和知识,加强对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的预防和处理,以确保无线电通讯的质量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前言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附录附录附录附录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

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及其处理策略无线电通讯干扰是指在无线电通信中产生的对信号传输、接收和解调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

干扰可能会导致通信质量下降、信号失真、数据丢失等问题,影响无线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几种常见的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并提供一些处理策略。

一个常见的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是多径传播引起的干扰。

多径传播是指无线信号在传播过程中经历多条路径的现象。

这会导致信号在接收端出现多个反射信号,使得接收到的信号受到干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增加天线的高度、更换天线类型、使用多天线接收系统等方法来减少多径传播引起的干扰。

第二个问题是频率干扰。

当无线电设备在相同频段上同时工作时,可能会发生频率干扰。

这种干扰会导致信号互相干扰、通信质量下降等问题。

为了解决频率干扰问题,可以采用以下策略:使用合适的频率分配方案,使不同设备的工作频率不发生冲突;增加频率选择系统,使设备能够自动选择干扰较小的频率;加强设备的屏蔽措施,减少外部电磁干扰。

第三个问题是电磁辐射干扰。

无线电设备本身会产生电磁辐射,而这种辐射可能会干扰其他无线设备的正常工作。

为了解决电磁辐射干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优化设备的设计,减少电磁辐射产生的可能性;加强设备的屏蔽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的泄漏;合理规划设备的布局,减少干扰对其他设备的影响。

最后一个问题是天气条件引起的干扰。

不同天气条件下,无线信号的传播会受到影响,进而导致通信质量下降。

大雨、雾等天气条件都会导致信号衰减、传输延迟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天气引起的干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提前监测天气状况,合理安排通信任务,避免在天气恶劣时进行重要通信;增加天线的增益,以提高信号传输的可靠性;使用天线阵列等技术,以改善信号的传播特性。

无线电通讯干扰是一种常见的问题,但通过合适的处理策略,可以减少干扰对通信系统的影响。

通过增加天线高度、更换天线类型、合理选择工作频率、优化设备设计、加强屏蔽措施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处理无线电通讯干扰问题,提高通信质量和可靠性。

无线干扰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范文

无线干扰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范文

无线干扰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范文无线干扰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干扰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无线干扰应急管理能力,保障无线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无线通信系统的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无线通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无线电导航网络等。

第三条无线干扰安全工作指无线通信系统受到非法干扰、自然干扰等情况下,进行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干扰应急管理是指对无线干扰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和管理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无线干扰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应对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无线干扰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无线干扰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无线干扰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无线干扰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无线干扰事件的监测、预警、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设备,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各无线通信系统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无线干扰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八条建立全面、精确的无线干扰监测系统,覆盖主要的无线通信系统,实时监测无线干扰情况。

第九条监测与预警系统应具备快速反应、准确判别、智能预警等功能,能够及时发现无线干扰事件,并进行预警。

第十条各无线通信系统及相关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设备,负责现场监测和调查,及时向应急管理中心汇报。

第四章应对与处置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无线干扰事件,应急管理中心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队伍的组建、资源调配、指挥调度等。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措施应根据干扰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工作频率、增强信号抗干扰能力、加强安全保卫等。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统计第十四条对于发生的无线干扰事故,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应急管理中心报告,并按照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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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线电监测站无线电干扰处理办法1、总则1.1为使无线电干扰处理工作规范化,搞好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和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科学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包括无线电的申诉受理、干扰监测调查和干扰处理。

1.3无线电干扰监测程序见图一省、市无线电监测站处理出现的无线电干扰,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1、用户干扰申诉和受理2.1用户受到干扰提出申诉或监测业务中发现干扰须进行处理时,均应填写“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单”。

(见表1)2.2 监测科负责接待受理2.3接待用户干扰申诉时应注意了解干扰特征,干扰信号类型,干扰出现的时间规律,了解受扰台使用频点,工作方式,本通信网内各台受扰程度差别,受扰台邻近有何无线电台等情况,以判断干扰原因,为进一步进行调查测试提供线索。

2.4收到干扰申诉受理单后监测科应在干扰登记表上(见表2)进行登记,并安排有关人员做好初步调查。

2.5 初步调查内容:2.5.1 核查受扰台手续是否齐全,频率管理费是否拖欠,有否擅自改变设台参数及其他违章情况,作好记载,对可能引起干扰的问题应先予纠正。

2.5.2 检查核对实际干扰情况,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抗扰性指标是否合格,属受扰台自身原因引起的干扰,可在表1“受理人意见”栏签署意见,由受扰单位自己解决。

用户使用无线电台(站)时发现台站受到干扰,以书面材料向无线电监测站提出干扰申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诉,再补书面申诉材料。

无线电监测站收到用户干扰申诉后,向申诉方了解与干扰有关的详细信息,包括:干扰频率、现象、时间、地点等,请其填写《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单》(见附件),根据干扰严重程度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监测中主动发现干扰监测人员进行重点频率保护性监测时,如发现用户使用的频率上出现异常信号,经分析确定为非用户台站正常发射的信号,且可能对用户台站产生干扰,则需与用户联系,了解台站当前使用情况,如出现干扰则需填写用户干扰申诉受理单;如用户反映没有出现干扰,则监测人员填写监测值班日志,并将监测情况报主管领导。

3、确定干扰处理等级,安排干扰查找任务主管领导根据干扰情况,确定干扰等级,并安排监测人员分析干扰原因、查找干扰源。

对于I、II级干扰,需立即报?领导,对干扰源地址可能不在本区域内的,需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组成联合干扰查找小组。

(1)干扰处理等级依据突发事件无线电干扰的类型、严重程度,应对突发无线电干扰所需应急监测资源等因素,无线电干扰由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①.Ⅰ级无线电干扰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奥运会举办、奥运会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的指挥调度及非奥运会生命安全服务(主要包括奥运会安保、消防、医疗、交通、民航等)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恶意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无线电插播干扰。

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造成如下重大影响:举办奥运会重大活动或奥运会开闭幕式受到严重影响;奥运会比赛活动被严重影响;核心应用(安保、消防、医疗、交通、民航等指挥调度和无线电通信;竞赛部门直接应用的无线电通信)受到严重影响,核心服务受干扰全部阻断,完全瘫痪,没有临时解决方案;重要媒体转播服务受到严重影响;恶意无线插播和故意捣乱破坏干扰,造成较大的政治影响的干扰。

②.Ⅱ级无线电干扰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奥运会举办以及奥运会举办涉及的主媒体、竞赛、指挥、贵宾、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等部门用户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恶意造成政治影响的干扰。

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造成如下严重影响:奥运会比赛活动受到影响;核心应用(安保、消防、医疗、交通、民航等指挥调度和无线电通信;竞赛部门直接应用的无线电通信)受到较大影响,大量无线电用户应用不正常,已经采取暂时解决方案,核心服务受干扰,不能正常工作或出于半阻断、半瘫痪状态;关键应用(媒体、竞赛、指挥、贵宾、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等部门)受保护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影响服务的提供;媒体转播服务受到较大影响;恶意无线插播和故意捣乱破坏造成的干扰,引起政治影响;干扰存在被媒体或公众获知。

③.Ⅲ级无线电干扰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各国奥组委、国际单项组织,以及直接服务奥运的水、电、气、热等保障部门无线电业务造成如下较大影响:重要(主要包括各国奥委会、国际体育单项组织,以及直接服务奥运的水、电、气、热等部门)受保护无线电频率及关键业务系统受到干扰,但不影响服务的提供;单一用户的受保护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工作无法继续,没有临时解决方案。

④.Ⅳ级无线电干扰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其它奥林匹克服务造成影响,使来访的团队及其它奥林匹克家庭成员自己单独使用的陆地移动无线电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⑵时效要求①.Ⅰ级无线电干扰赛前响应时限:1小时;赛前解决时限:根据具体干扰情况确定;赛时响应时限:5分钟;赛时解决时限:根据具体干扰情况确定。

②.Ⅱ级无线电干扰赛前响应时限:2小时;赛前解决时限:根据具体干扰情况确定;赛时响应时限:5分钟;赛时解决时限:根据具体干扰情况确定。

③.Ⅲ级无线电干扰赛前响应时限:4小时;赛前解决时限:24小时;赛时响应时限:30分钟;赛时解决时限:4小时。

④.Ⅳ级无线电干扰赛前响应时限:8小时;赛前解决时限:40小时;赛时响应时限:60分钟;赛时解决时限:8小时。

⑶处理原则①.对涉及Ⅰ、Ⅱ级无线电干扰,监测人员应要求造成干扰的设备使用单位(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然后再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如造成政治影响的,发射阻断信号。

②.对涉及Ⅲ、Ⅳ级无线电干扰,监测人员在确定干扰源后,按照干扰处理和行政执法程序办理。

各场馆无线电管理团队应将干扰查处情况及时向申诉单位通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干扰处理报告。

4、查找干扰源、提出干扰处理意见3、干扰监测调查3.1 根据初步调查情况,需进一步进行监测调查时由监测科长拟定干扰监测方案,报有关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组织实施。

3.2干扰监测调查方案的拟定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现有设备条件,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测向系统(包括移动监测车)功能,结合现场监测,并利用原有的监测数据库进行理论计算和分析,以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准确查明干扰原因。

3.3 通过监测调查应在下述问题有明确的结论。

3.3.1 确定受扰频点,对双频通信网受干扰的是差转台还是部分属台,是接收频率还是发射频率。

对多频点系统更应注意。

3.3.2 干扰信号特征及出现的规律与干扰源发射相一致。

3.3.3干扰类型,如同频、邻频、阻塞、互调(区分接收机互调与发射机互调)、杂散及工、科、医等其中一种或几种同时存在。

3.3.4 干扰台实际参数,如:收发频率、发射带宽、天线高度、天线增益、杂散发射和台址以及设台单位。

3.3.5 实测的干扰电平按相应的干扰模型计算,与理论分析相符。

3.3.6 是否有几个可能同时存在的干扰,通过理论计算与实际试验能说明哪些已构成干扰,哪些不可能干扰。

3.4测试中要作好原始记录,做好录音、频谱测量波形实录或打印,以备作处理时的原始证据。

3.5干扰原因找到后应写出干扰调查测试报告(见表3)。

干扰调查测试报告要求:基本事实清楚,用数据说明问题,理论实际结合,论据充分,文字简练,结论明确。

3.6 干扰调查测试报告的调查测试情况内容。

3.6.1 反映干扰台基本情况及参数,如:设台单位、干扰台台址、收发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和杂散发射等。

3.6.2 理论分析数据,实测干扰电平和其他与干扰有关的参数,以及能证明干扰存在的试验数据。

3.6.3 能证明无其他干扰存在的试验数据及理论计算结果。

3.7 填写分析处理意见3.7.1 分析处理意见应综合调查测试及理论分析情况,明确说明干扰原因及干扰单位,并指出是否违章及发射参数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3.7.2 处理意见应符合有关规定,针对造成干扰的原因,以行政与技术相结合,提出排除干扰的措施意见。

3.7.3 为节约频谱资源,减轻相关单位负担,尽量不采取换频办法,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干扰抑制的技术措施;对于因违章或技术指标超差引起的干扰,应责成干扰单位纠正。

3.8干扰调查测试报告应由测试负责人签署,并经监测科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根据具体情况签署意见后指定相关科室进行处理。

接到干扰查找任务后,通过实际测试、实验验证等手段确定干扰信号特征、类型和产生原因,经过测向交会和移动监测逼近测试,确定干扰源的位置。

监测人员编写干扰查找结果报告,提出干扰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5、干扰处理、总结,材料归档4.1 处理原则4.1.1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应当保护其使用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4.1.2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时,应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可上报厅无线电管理处进行处理。

4.1.3 根据干扰台的设台审批(管辖)权限,对非本市管辖范围台站,须根据情况分别请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或报请厅无线电管理处协调。

4.2 处理办法4.2.1 属于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一般性干扰,一般由监测科填写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2.2 由于频率指配、台站设置不合理或非本市管辖的电台引起的干扰,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干扰,一般由业务科协调处理。

4.2.3 属于违章设台、非法设台、擅自改变设台参数等引起的干扰,一般由监督检查科处理。

4.2.4 对违章电台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要求设台单位限期纠正违章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4.2.5 涉及对航空和水上移动等安全业务造成的干扰,在干扰源确定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干扰,包括停止干扰台的发射。

4.2.6 由于电台使用者故意行为引起的干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干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如干扰源为非核准电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利用电台进行非法活动的应立即查封电台,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上报厅有关处室。

4.2.7 需要在受扰台采取技术手段或改变频率、台址等处理措施时,应确定实施方案,做好电磁兼容性论证和费用测算,并按干扰处理原则做好费用分担方案,在此基础上召集干扰、受扰各方有关部门参加干扰协调会,确定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发有关各方执行。

4.2.8 有关实施方案、电磁兼容性分析和费用测算交由技术科负责,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征求意见,作好论证。

4.2.9 来自外地市及军队系统及非本市管辖的台站的干扰,应填写《干扰协调表》给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同时上报省厅无线电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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