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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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八年目录摘要 (1)一、引言 (2)二、立法后评估情况综述 (2)(一)评估准备阶段 (2)(二)评估实施阶段 (3)(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5)三、评估内容 (6)(一)合法性评估 (6)(二)合理性评估 (8)(三)协调性评估 (10)(四)可操作性评估 (12)(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14)(六)绩效性评估 (17)四、立法后评估结论与建议 (20)五、评估经费使用情况 (26)摘要工程质量问题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房屋建设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2011年2月14日,苏州市政府颁布了《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距今已有7年的时间,这期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水平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修改,我们也有必要重新审视《办法》与上位法之间是否相适应,以及《办法》是否继续符合实践发展的要求。

依据2012年3月实施的《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按苏州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今年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通过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办法》虽然实施了有一段时期,但作为一部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在上位法没有大幅调整的情况下,虽然《办法》在合理性、立法技术方面虽然存在个别问题,但对于其施行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在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方面的问题多是由于上位法的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且随着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不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办法》可操作性不足的这一缺陷。

因此,综合考量《办法》的立法质量和立法绩效,以及未来的立法成本、实施成本,建议继续施行《办法》,同时建议及时跟踪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上位法的修订情况,在上位法修订后适时启动立法修订工作,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测量,应由承担建设项目放线任务的规划测绘单位实施。

第二条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至±0.00时须向规划测绘单位提出验线测量委托。

委托时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设置,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违法建设项目尚未结构封顶或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认为须提交相关实地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规划验线。

第三条实施验线测量1.测绘单位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

2.按相关技术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报告书一式三份,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包括《测绘资格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2.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验线依据、技术总结、质量结论等);3.验线单(注明实地建设情况);4.规划验线测量报告;5.规划验线图(放验线图叠加)。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1.建设工程未施工至±0.00或已经结构封顶的,则不实施规划验线。

2.规划验线时,若建设工程未设置或未准确设置±0.00标志的,测绘单位应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违法建设项目的复工按《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

第七条验线时发现工程误差超出竣工验收规定中确定的误差范围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在建工程按违法建设的有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城市测绘规范的各项法律法规,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验线成果虚假或违规的,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验线资格。

第九条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适用本规定。

《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跟踪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跟踪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跟踪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跟踪督办工作,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第三条跟踪督办部门分为审批跟踪督办和效能问责督办。

审批跟踪督办部门为各阶段牵头部门,效能问责督办部门为效能督查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项目生成阶段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苏州市本级,前两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由市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县二级的对接和运行由市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

各区县的牵头部门由属地明确。

各牵头部门为审批跟踪督办部门。

第四条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和运行跟踪督查以下内容:(一)项目审批详情页面、电子文档和“一张蓝图”标准服务,符合国家和省级系统考核要求。

(二)市级审批管理系统和区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审批主要信息实现实时共享。

(三)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

第五条项目审批流程中跟踪督查以下内容:(一)核验综合服务窗口推送情况,确保推送正确、及时;(二)跟踪各审批承办部门完成情况,提升审核反馈质量;(三)跟踪、督促需协调事项及时落实。

第六条审批管理系统设置自动提醒功能,要求审批承办部门限时办结。

第七条涉及办理事项、办理流程以及申请材料解读类问题的网上咨询答复不超过5个工作日(受理之日不计入);以上传图纸、文本材料方式进行技术审核的“批前指导”,各阶段对应的反馈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受理之日不计入)。

第八条效能问责对审批工作处理及时,起示范带头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效能督查部门进行效能问责:(一)项目审批详情页面、电子文档和“一张蓝图”标准服务,不符合国家和省级系统考核要求的;(二)区县审批管理系统未按要求与市级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的,审批主要信息未按要求实现实时共享的;(三)未实现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无法实现各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的;(四)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五)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请材料的;(六)综合服务窗口未及时推送申请材料给后台审批承办部门的;(七)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八)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各阶段牵头部门决定的。

建设工程验线的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验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验线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检验、验收的活动。

建设工程验线是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验线的法律规定、验线程序、验线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设工程验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设工程验线的规定如下:(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的质量检查,对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关键部位进行验线。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建设工程验线的规定如下:(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的质量检查,对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关键部位进行验线。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检验、验收。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行业标准,其中对建设工程验线的规定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分为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三、建设工程验线程序1.工程开工前的验线(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的质量检查。

(2)对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关键部位进行验线。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苏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建筑类)

苏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建筑类)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类)的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划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单位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时,应报送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须另行报批管线综合施工图的项目,应提供我局发放的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规划主管部门有其他明确要求的。

三、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文件及施工图全部建成。

2、道路、绿化景观、停车位(含机械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要求完成。

3、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4、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5、已履行对规划部门的承诺。

四、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在符合技术规定或专业部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具体内容为:1、建筑位置。

包括用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退线距离、出入口设置、配套设施等总平面布置。

2、建筑高度,包括总高、檐高、层高、车库(含地下及半地下车库)高度、阁楼高度、架空层高度、建筑室内外地坪高度、层数等。

3、建筑平面,包括标准层平面、车库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及屋顶平面等。

4、建筑立面。

包括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

5、建筑使用性质。

6、建筑面积,包括总建筑面积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特别注明的其它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它内容。

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一定范围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1、对未经验线的建筑,其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

苏州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苏州规划局

苏州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苏州规划局

苏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保证规划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下列管线工程建设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二)结合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管线;(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管线;(四)地下综合管廊;(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管线工程。

第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管线规划方案设计,报审管线规划方案;(二)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审管线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从事管线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时应以现势地形图为底图,采用苏州坐标系,并在设计图纸中如实反映现状地下管线的情况。

设计成果应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图、断面图、管线交叉点的节点平衡表等内容。

设计图纸中应将需要废弃管线的位置和起止点等信息标示清楚。

第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以协调各类管线之间的关系,确定各类管线的合理管位和埋深。

各类管线的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中确定的管位和埋深来进行设计。

第六条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等应当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等规范要求,特殊情况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征得相邻管线权属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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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测量,应由承担建设项目放线任务的规划测绘单位实施。

第二条申请
建设项目施工至±0.00时须向规划测绘单位提出验线测量委托。

委托时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设置,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违法建设项目尚未结构封顶或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认为须提交相关实地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规划验线。

第三条实施验线测量
1.测绘单位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

2.按相关技术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报告书一式三份,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包括《测绘资格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2.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验线依据、技术总结、质量结论等);
3.验线单(注明实地建设情况);
4.规划验线测量报告;
5.规划验线图(放验线图叠加)。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未施工至±0.00或已经结构封顶的,则不实施规划验线。

2.规划验线时,若建设工程未设置或未准确设置±0.00标志的,测绘单位应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违法建设项目的复工按《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

第七条验线时发现工程误差超出竣工验收规定中确定的误差范围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在建工程按违法建设的有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城市测绘规范的各项法律法规,如同一测绘
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验线成果虚假或违规的,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验线资格。

第九条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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