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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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验线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结合本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行为,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建设局规划科(以下简称“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按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委托经规划建设局核准具备相应规划定位放线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第四条测绘单位在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线必须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或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

(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实施,并统一使用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三)对因地形图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或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规划建设局规划科核准并纠正后再予以放线;

(四)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第五条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规划科以书面形式申请验线: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或规划科下发的放线图、《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七条验线人员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交底会给予验线,验线时核准并完成以下内容:

(一)定位放线测绘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查验现场拆迁及管线改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核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五)核对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六)对由于地形图误差引起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七)记录现场放线情况、初验结果和应遵守的事项。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参加现场交底会人员应在《建设工程验线交底会议纪要》上签字。规划科当场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验查合格单》;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原因,责令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八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规划建设局认定的测绘单位对工程+0.000进行实测后,向规划科申请+0.000检验。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检验人员在已核发的《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上加签+0.000检验合格单,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记录表》

2、《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单》

3、《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单存根》

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编号: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

测量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

二○年月日

规划建设局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记录表

建设工程放线验查合格单

___第__号

查合格单》,并颁发开工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放线验查合格单存根

___第__号

查合格单》,并颁发开工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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