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竣工平面图电子数据须按照《大连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生产;(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四)图片:实景照片、经批复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工程验线

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局监督处、综合处、测绘处、市政处、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验线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近年来验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拟定《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请予执行。
附件:《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抄送:市规划监察大队、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2007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验线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验线工作是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
市规划局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即验灰线)和复验(即验±0)两个阶段。
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可以分期申报验线,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一、验线的内容1、建筑物的位置及±0标高;2、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不包括单项市政工程);3、其他构筑物的位置。
二、验线的条件(一)申请验灰线的条件1、场地条件(1)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2)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2、资料条件(1)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一层平面图、相关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核准图原件);(3)涉及城市道路、河道及其他外部条件的,需提供外部条件资料;(4)涉及相邻权属土地的,需提供有效的地籍图和实地边界标志线;(5)已进行放大样(预放线)的,需提供放大样成果图;(6)桩基工程的验线,应提供桩位坐标点。
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制度修订状态:1 修改时间:2012年12月17日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制度BFJT-JSGL-005-2012-1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规范放验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建、扩建项目的放验线管理。
1.3 职责1.3.11.3.2.1 布设和提供首级或基础放验、线控制点(一般至少为2点)。
1.3.2.2 负责验线工作,并出具验线单作为该单位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
1.3.2.3 检查和复测已布控的放验、线控制点。
1.3.2.4 进行集团公司内部自行施工的放、验线工作。
1.3.2 各项目部1.3.3.1 负责清理有碍放、验线的物体、土地、构建等。
1.3.3.2 保护引入被测测区内的控制点,监督施工方放线工作。
1.3.3.3 组织放验线工作并提出放验线申请。
1.3.3.4 配合技术处做好放、验线工作。
2 管理内容2.1 工程验线规划管理2.1.1 工程验线由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控制性施工放线点必须由技术处提供,施工放线必须由有资质、有专业能力、专业人员的单位承担。
2.1.2 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工程放、验线,并提供相关资料:批准的建筑总平面规划图、施工图及核准的附图或集团领导批示的文件,除蓝图外其它图纸必须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认签字。
2.2 放线要求1修订状态:1 修改时间:2012年12月17日 2.2.1 放线必须依据审定的规划图或集团领导意见书内容进行; 2.2.2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执行;2.2.3 放线严格按工程测量规范实施,并统一使用54系平面坐标和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2.2.4 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批准的图纸或集团领导意见书规定的要求;2.2.5 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2.2.6 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放线验线管理规定

放线验线管理规定吴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管理规定(试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分为两步实施:规划放线成果验收及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
视项目性质分为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进行如下操作:1、工业项目1.1规划放线成果验收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视情况也可委托具备测绘技术人员的施工单位)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通知规划部门进行实地验线。
工程现场须保证放线标志正确、清晰设置,并现场做好《建设工程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现场进行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在《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工业项目)》登记并存档,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1.2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建设项目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核实申请。
工程现场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清晰设置。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现场进行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工业项目)》,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2、非工业项目2.1 规划放线成果验收2.1.1建设单位在工程总平面图经规划部门审定并领取《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工程)》后,委托测绘单位(具备工程测绘资质)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制作《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2.1.2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⑴、《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⑵、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⑶、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a、用地红线、道路坐标;b、建筑物坐标、间距及与现状建筑物、道路、河道、高压线等的距离关系;c、地下室范围、坐标、出入口位置。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锡规规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锡规规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1总则1.1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规划验线分为开工验线和基础验线。
1.3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应提供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基础完工测量报告和竣工规划测量报告。
1.4 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同时符合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5 规划测量成果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包含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1.6 测量、施工等误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开工验线2.1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要求组织放线。
2.2 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工验线,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珠规建验[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验〔20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验线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结合本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行为,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建设局规划科(以下简称“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按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委托经规划建设局核准具备相应规划定位放线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第四条测绘单位在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线必须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或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实施,并统一使用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三)对因地形图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或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规划建设局规划科核准并纠正后再予以放线;(四)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第五条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规划科以书面形式申请验线: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或规划科下发的放线图、《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七条验线人员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交底会给予验线,验线时核准并完成以下内容:(一)定位放线测绘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二)查验现场拆迁及管线改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三)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核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五)核对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六)对由于地形图误差引起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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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验线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结合本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行为,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建设局规划科(以下简称“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按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委托经规划建设局核准具备相应规划定位放线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第四条测绘单位在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线必须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或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
(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实施,并统一使用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三)对因地形图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或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规划建设局规划科核准并纠正后再予以放线;
(四)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第五条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规划科以书面形式申请验线: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或规划科下发的放线图、《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七条验线人员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交底会给予验线,验线时核准并完成以下内容:
(一)定位放线测绘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查验现场拆迁及管线改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核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五)核对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六)对由于地形图误差引起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七)记录现场放线情况、初验结果和应遵守的事项。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参加现场交底会人员应在《建设工程验线交底会议纪要》上签字。
规划科当场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验查合格单》;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原因,责令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八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规划建设局认定的测绘单位对工程+0.000进行实测后,向规划科申请+0.000检验。
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检验人员在已核发的《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上加签+0.000检验合格单,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记录表》
2、《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单》
3、《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单存根》
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编号: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
测量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
二○年月日
规划建设局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记录表
建设工程放线验查合格单
___第__号
查合格单》,并颁发开工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放线验查合格单存根
___第__号
查合格单》,并颁发开工证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