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大气采样及测试
(三)废气采样及测试
(四)固体采样
(五)生物采样
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一)理化检测
(二)生物检测
(三)辐射检测
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
说明:
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
2、现场监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数据报告不另行收费;
3、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的收费项目,时间从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等不加收费用;
4、委托方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5、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验收监测,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
6、生态类调查收费中环境遥感、特殊监测等其他辅助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生态类调查收费行业调减系数。
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点.次
18
夜间采样加收50%。
6
地下水
瞬时采样
点.次
18
7
废水
瞬时采样
点.次
23
8
固体
土壤
固体采样器
样
100
9
底泥
底泥采样器
样
100
10
原料
固体采样器
样
100
11
废渣
固体采样器
样
100
12
生物
水生动物
瞬时采样
样
60
13
陆生动物
瞬时采样
样
110
(六)
焚烧废气采样
二恶英类
等速采样
孔.次.项
5000
紫外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5
红外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6
荧光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7
火焰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8
测硫仪
每个数据
80
19
五日培养法
每个数据
100
20
原子吸收法
每个数据
100
15
气相色谱法
每个数据
100
21
高压液相色谱法
每个数据
250
22
色-质联机
每个数据
260
23
三点比较法(恶臭)
每个数据
500
样
60
2
土壤样品采集
表层(深度≤0.15米)
样
35
3
中层(0.15米<深度≤0.5米)
样
70
4
下层(深度>0.5米)
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
1998年颁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89号、苏环计[1998]1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江苏省物价局(章)江苏省财政厅(章)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章)二○○四年八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的各种物质、能量和生物进行定量或定性的测定、监测和评价。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在进行环境监测时,需要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综合监测,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监测。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行业,制定了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以确保监测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是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提供监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其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制定。
不同的监测项目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监测技术和设备,因此其监测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大气、水、土壤等不同媒质的监测项目应当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并且应当根据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进行区分,以充分体现监测成本的差异性。
其次,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实验室分析费用等多方面因素。
环境监测需要使用各种先进的监测设备,这些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更新都需要成本支出。
同时,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验室分析费用也是环境监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保障监测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监测机构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监测机构在提供监测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实验室运营费用等各项成本。
同时,监测机构也需要获取合理的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
因此,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监测服务的收费水平,既要保证监测机构的正常经营,又要避免因过高的收费水平而给监测服务的需求造成过大的压力。
最后,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
环境监测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监测服务的需求受到政府政策、环保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以确保监测服务的供给和需求能够得到有效的匹配。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

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
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不超过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不超过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环境监测收费实用标准苏价费2006(397)

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
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
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
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不超过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不超过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项.次
10
频1.采样点位、《环项目按次、境监测技术规地表水和废范》水部分执行。米宽的2. >30河流以及工业废水的流量测试加倍收费。、夜间采样加3。50%收.
5
中下层(距水>0.5面米)
瞬时样
项..点次
12
6
地下水
瞬时样
.次.点项
12
7
湖体、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
25
4
氚
氚采样器
样
200
5
水
地表水
瞬时采样
点.次
18
夜间采样加收50%。
6
地下水
瞬时采样
点.次
18
7
废水
瞬时采样
.点次
23
8
固体
土壤
固体采样器
样
100
9
底泥
底泥采样器.
样
100
10 11 12 13(六)
原料
固体采样器
100
样
废渣
固体采样器
100
样
生物
水生动物
瞬时采样
60
样
陆生动物
瞬时采样
110
样
焚烧废气采样
稳态振动
振动测试仪
每个数据
30
7
非稳态振动
振动测试仪
每个数据
40
8
振动强度
振动测试仪
每个数据
25
9
电磁辐射
工频电磁辐射
仪器法
点数据
60
10
高频电磁辐射
仪器法
点数据
60
11
环境监测现场采样收费标准.
二、环境监测现场采样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现场采样收费包括:车辆费、管理费、人员差旅费、工资、野外作业补贴费、接触高空高温、剧毒物质,危害大的环境的保健津贴费等。
1.人员、车辆收费标准
①凡需监测科研人员到现场监测采样选点定点、调研、勘察、鉴定、咨询等,其人员差旅费,补助费,按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按实收费。
②凡需监测科研人员到现场监测采样,选点定点,调查勘察鉴定咨询等,按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天收费如下:
高级职称80元/人/天
中级职称60元/人/天
初级职称以下人员40元/人/天
③凡需使用监测车辆按每公里2元,需停车2小时(夜间停车除外)以上的,按每小时20元收取车辆使用费。
需用船舶和其他交通工具可协商收费。
2.空气和废气现场采样收费标准
①空气和废气测试连续采样12小时以上,每个点每个分析数据收费350元(采样12小时以内,每点每个分析数据收费200元)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采样14天以上,每个点每个分析数据收费是350元;大气降水每个点每个分析数据收费150元。
②锅窑炉测试(其他固定污染源参照此法收费)
以上尘及SO2等排放测度度开孔高充,在离地10米以上者,每增加5米,加收10%。
③饮食业油烟排矿测试(仅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的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及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不适用于居民家放庭油烟排放)
a、灶头数≥1,<3每项每个分析数据180元
b、灶头数≥3,<6每项每个分析数据240元
C、灶头数≥6,每项每个分析数据300元
1。
江苏环境检测收费标准
江苏环境检测收费标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了环境检测收费标准,旨在规范环境检测行业收费,保障环境监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
环境检测是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其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江苏环境检测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江苏环境检测收费标准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进行分类收费。
常规监测项目包括大气、水质、土壤等多个方面,每个项目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大气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等多个指标,每个指标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水质监测项目包括COD、氨氮、PH值等多个指标,同样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土壤监测项目也根据不同的污染物指标进行收费。
这样的分类收费标准有利于实现监测项目的差异化收费,保障了收费的合理性。
其次,江苏环境检测收费标准还考虑了监测样品的不同类型。
监测样品的类型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的样品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大气监测样品包括大气颗粒物、大气气态污染物等,每种样品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水质监测样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等不同来源的水样,每种水样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土壤监测样品也根据不同的土壤类型进行收费。
这样的分类收费标准有利于实现监测样品的差异化收费,保障了收费的合理性。
此外,江苏环境检测收费标准还考虑了监测区域的不同。
监测区域包括城市、农村、工业区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的监测区域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城市监测区域包括市区、郊区等,每种监测区域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农村监测区域包括农田、农村居民区等,每种监测区域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工业区监测区域也根据不同的工业类型进行收费。
这样的分类收费标准有利于实现监测区域的差异化收费,保障了收费的合理性。
总之,江苏环境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监测项目、监测样品和监测区域的差异性,实现了差异化收费,保障了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这将有利于规范环境检测行业的收费行为,提高环境监测的质量和公信力,推动环境监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响水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
响水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
一、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
二、监测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文件精神,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2、根据响水县物价局、响水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响价费[2009]80号响财综[2009]13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9月1日起所有收费内容按70%收取。
3、根据响水县委、县政府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实施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化工集中区超2000万元)、年纳税2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20万元/亩、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生产性项目,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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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
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
苏价费[2004]313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
1998年颁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89号、苏环计[1998]1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章)
江苏省财政厅(章)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章)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尽量满足委托方的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按本办法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进行收费和管理。
二、服务范围
(一)接受委托的样品采集、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样品分析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二)接受委托的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委托的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四)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五)污染源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收费规定
(一)制定或调整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监测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监测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监测的房屋折旧费及维修费;监测设备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仪器检定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前6项之和的10%计算。
具体由省环保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二)环境监测服务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附件2)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环境监测成果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按国务院《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字[1991]第194号),原江苏省科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咨询服务议价通则〉的通知》(苏科政(94)16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1]5号、苏价费[2001]14号)等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技术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的规定执行。
(五)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不实行上浮)。
(六)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七)鼓励环境监测机构及业务的充分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垄断或操纵本系统、本地区环境监测市场,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或委托方接受指定的服务。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服务。
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五、委托方应为监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监测机构应对监测结果负责。
委托双方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业务和支付费用。
违者按《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规定的收费。
擅自收费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取得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
八、本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解释。
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
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2、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每人每天13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按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计算)。
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人工费。
3、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可以加收,时间从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的,夜
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
三、样品特别处理收费标准
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二)生物检测
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
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0-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5-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
1、本表现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收费标准。
监测、检测机构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