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应急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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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result.othretitle}2011-06-2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月7日以粤安监〔2010〕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厦安监应急〔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安监应急〔2018〕10号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安监局: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安监应急〔2015〕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1日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分别称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及烟花爆竹企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十二五”应急规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工作,制定有关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是应急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15个市(地)、部分县(市、区),以及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54家中央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建立了国家和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二是应急管理规章标准建设稳步推进。
制定颁布了《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一系列规章、标准和指导性文件,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编者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是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1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现实问题(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开展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职责(十项)(一)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结合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构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体制。
(二)制定预案(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预案的备案(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四)定期演练(条例第八条)高危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公司各单位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实战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且三年内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演练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同名417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月7日以粤安监〔2010〕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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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决定
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8 煤矿防治水规定
不适用
38号修订后废止,78号令修订 65号令颁布后废止 45号令颁布后废止
应急3号废止
63号令修订 80号令修订,应急1号令规定废 止 42号令修订,77号令修订
不适用 不适用
2019.9. 30应急 官网发
不别适人用 别家人
家
77号令修订
88号令颁布后废止
63号令修订,应急3号废止 78号令修订
不适用
2019.9. 30应急 官网发 不适用
63号令修订,80号令修订,应急 1号令规定废止
47号令颁布后废止
别人 家
63号令修订,77号令修订
63号令修订,77号令修订
不适用
不适用
48号令颁布后废止 应急3号废止
2019.9. 不适用 30应急
官网发
不适用
2010.7.1
2010.10.1
2010.8.6 2010.10.7 2010.11.15 2011.01.01 2011.3.1
2011.3.1 2011.7.1 2011.7.1 2011.12.1 2011.12.1
2011.11.1 2012.3.1 2012.3.1 2012.4.1 2012.4.1 2012.6.1 2012.6.1 2012.6.1 2012.7.1 2012.6.1 2012.7.1 2012.8.1 2012.8.1 2012.9.1 2012.11.1 2013.5.1 2013.1.15 2013.7.1 2013.9.1 2013.7.17
63号令修订,80号令修订
10.25填 写安监 总人事 201818 号改了
不涉及 81号令修订 78号令修订 78号令修订 77号令修订
代替6号令,78号令修订 78号令修订 79号令修订 79号令修订,89号令修订 修13 79号令修订 63号令修订,80号令修订 同时废止8号令,79号令修订 63号令修订 代替23号令 代替27号令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59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60
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61
烟花爆竹企业爆竹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6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 章的决定
64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 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4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4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6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47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3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 部分条款的决定
38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9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4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要看)
1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 百二十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的决定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厂外
不适用
80号令修订 90号令发布后废止 63号令修订
不适用
79号令修订
79号令修订,89号令修订 89号令规定废止 80号令修订
不适用
别人 家
不适用
89号令规定废止
不适用
2013.10.1 2013.8.29 2013.9.18 2013.12.1 2014.3.1 2014.6.20 2014.8.15 2014.9.25 2014.12.10 2015.2.28 2015.2.15 2015.4.1 2015.2.28 2015.3.16 2015.3.26 2015.4.2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53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5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生产许可证不用)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58
令号
总局令名称
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89
关于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9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91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9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9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9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 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3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3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
2015.5.26 2015.5.2 2015.5.9 2015.6.8 2015.7.9 2015.7.20 2015.8.4 2015.12.3
2016.7.1
2017.3.6
2017.5.1
78号令修订 修 3/4/11/19/22/24/25/30/44/46/ 89号令规定废止
不适用
代替7号令
74
企业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7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76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77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 四部规章的决定
78
废止和修改非煤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79
关于废除和修改危险化学品七部规章的规定
80
废除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2009.8.1
公布之日 2009.7.1 2009.10.1 2009.9.1 2009.10.1 2009.12.1 2009.11.1 2009.11.1
2009.12.1
2010.3.1
备注
80号令规定废止 80号令规定废止 63号令修订,80号令修订 63号令修订,77号令修订
符合性评价 2020 2019
不适用
80号令修订
不适用
89号令规定废止
89号令规定废止
89号令规定废止
89号令规定废止
89号令规定废止
89号令规定废止
不适用
89号令规定废止
不适用
89号令规定废止
修13/15/24/36
废a,修 20/34/35/6(38)/39/64/4/25 废a,修40/41/43/45/55/57 废1/2,修 3/30/44/59/66/12/22/50 废abc,修33/86
2019.9.27
同时废止12和22号令 修改原总局88号令
废煤a/9/19/28
2019.9在 应急部 官网发 2019.9. 30在应 急官网 发现
符合性评价 2021 2020
3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16日应急管 理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实施日期
2005.9.1 2005.9.1 2006.3.1 2006.5.1 2006.4.15 2006.6.1 2006.10.1 2006.10.1
2006.11.1
2007.1.1 2007.3.1 2007.4.1 公布之日 2007.11.1 2008.1.1 2008.2.1 2009.5.1 20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