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政策优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销售,专门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二)公平、公开、公正;(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四)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应当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建设资金来源合法;(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五)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等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二)价格合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开发,专供符合一定经济条件的家庭购买的住房。
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对于保证住房的公正分配、合理利用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适住范围经济适用住房的适住范围是在城市居住,符合住房条件的人群。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可以是家庭以及单身人员,但购房资格必须达到政府相关规定的标准。
二、购买资格•家庭购房者的资格要求:家庭购房者的资格,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户籍所在地符合居住证政策的要求;–家庭成员符合人身资格要求,即家庭成员包括丈夫妻子、父母和子女;–家庭年收入符合规定的限制,具体要求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而定;–在未拥有住房的情况下才能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限制购买时间周期内不能更换房屋或者出售。
•单身人员购房者的资格要求:单身人员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单身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年龄在22岁至45岁之间,或者毕业时间在两年内。
三、价格与付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定价,价格通常较为实惠。
为了方便购房者的交付,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付款方式,部分地区采取限价、公积金等方式,灵活安排缴纳方式和缴纳周期等,以适应不同购房者的支付能力。
四、住房使用及变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住房物业,并且不得进行出售、抵押、租赁或赠与等行为。
在购房者离开北京的情况下,可以转让住房。
转让的要求和程序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在住房不再满足居住条件或者家庭发生变更等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对住房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购房者的商品房购买权利。
五、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管理。
政府应该定期检查对物业服务水平的监管情况,并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改进服务质量,确保购房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长期稳定运算进行。
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机制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的房屋分配、价格、管理和供给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的住房管理、监察、投诉审理和处理机制,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住房问题已成为困扰许多人的难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住房供给质量,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概述2011年11月17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文件共计41条,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交付、出售、租赁、退房等事宜,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保障购房者权益,同时遏制住房市场的混乱现象。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定义:《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土地出让、公益性资金等方式,依法建设的,面积和价格均低于同地段市价商品住房的住房。
2. 核定价格:《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当地房地产价格核定机构核定,其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70%。
同时,住房销售企业应当在售楼处明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价格,并向购买人透明公示住房的核定价格和优惠幅度。
3. 申购条件:《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符合当地户籍、无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4. 配售原则:《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实力、供需状况、社会稳定等情况统筹考虑,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配售,并要求配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全款。
5. 交付标准:《办法》规定,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交房前应履行竣工验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对相关企业要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售价范围、购买条件等基本要求,为购房者和住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遏制了住房市场的混乱和不良现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XX年X月X日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各类市场主体以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其他扶持措施,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
第一章总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基本住房的保障水平。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第二章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市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并已连续工作或居住满一定年限;二是家庭收入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三是当前没有其他住房。
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和选房。
通过审核的家庭将有机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房环节。
第三章住房供应和管理第三章主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其中,供应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二是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住房分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另外,住房的产权归属有一定限制,购房人无法将其转让或租赁给他人。
同时,购房人在一定年限内无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公共住房申请人,以维护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疑问和问题。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限定销售价格和购买条件,实行政府定价的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珠海市政府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合理布局,确保住房的交通便利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本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建设成本、税费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
第四章资格审核与分配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由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通过的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住房分配。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购房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转让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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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2003年)
注:
1、有*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2、广州市的商业用地分为十级,第七、八、九、十级分别为2080*元、1150*元、820*元、600*元;住宅用地分为八级,第七、八级分别为730*元、485*元。
惠州市的三类用地均分为八级,商业用地的第七、八级分别为270*元、200*元,住宅分别为150*元、120*元,工业分别为130元、120元。
附件2: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
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反映各城市间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八、各城市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