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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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

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

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推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加快能源转型,我国提出了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

一、背景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天然气价格差异过大、资源利用不均衡、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天然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天然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能源转型的需求,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实施方案1.建立统一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天然气定价机制,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合理的天然气价格。

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交通成本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确保同城同价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2.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为了实现同城同价,必须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建立起覆盖城市和乡村的天然气管网网络。

通过加大对管网建设的投入,提高管网覆盖率和供气能力,保障天然气的供应稳定性和可及性,从而实现同城同价的目标。

3.加强监管和市场准入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天然气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促进天然气利用的多样化为了推动天然气市场的多样化发展,同城同价实施方案还要推动天然气利用的多样化,鼓励天然气在生活、工业、交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促进天然气需求的增长,实现天然气市场的良性循环。

三、总结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的提出,对于推动我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统一的定价机制、完善管网建设、加强监管和市场准入、促进天然气利用的多样化等措施的全面实施,才能真正实现天然气同城同价的目标,为我国能源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安发改价格〔2023〕291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经广泛征求意见及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6日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保障优先。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

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一)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

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定价权限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

同一定价权限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燃气企业:为建立灵敏、快速的价格疏导机制,积极做好取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市价格联动启动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关于调整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衡发改价格〔2019〕421号)中《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第三部分“联动启动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原文件规定:“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10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修改为:“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规〔2021〕1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规〔2021〕1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15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3日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和计价周期(一)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道向居民家庭供应天然气。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计算,1个房产证明对应1个居民用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计价周期。

以居民用户(气表)为单位,以12个月作为计价周期。

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1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按1个计价周期的相应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计收气费。

变更后的居民用户,从变更之日起按新用户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计收气费。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为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3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我委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一)联动范围我省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1.非居民用气。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市县,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居民用气。

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

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1.非居民用气。

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本市天然气行业将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

下面就本通知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天然气是一种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本市已经将天然气作为居民用户的主要供应能源。

然而,随着国际油价的波动和天然气市场的变化,居民用户用气费用上涨,给一部分居民用户的生活增加了负担。

为此,本市决定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过油价指数和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保障居民用户用气费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提高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

二、核心内容1.建立油价指数和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

根据国际油价变动情况,建立油价指数,以该指数作为调整天然气价格的基准。

当国际油价上涨时,天然气价格适当上调;当国际油价下跌时,天然气价格适当下调。

2.确保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的透明度。

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及时发布天然气价格的调整情况,向居民用户公示天然气价格的变动原因、调整幅度等相关信息,保障居民用户的知情权。

3.优化居民用户的用气结构。

通过适度调整居民用户的天然气价格,引导居民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选择使用天然气的用途和量,从而实现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4.加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测。

本市将加强对天然气市场的监管,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公平公正。

同时,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市场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

三、实施措施1.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油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做出相应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决策。

3.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加强与居民用户的沟通,向居民用户解释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原因和幅度,并接受居民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四发改价格字〔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实行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为保障我市城区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缓解燃气经营企业上游天然气进气价格大幅上涨的压力,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四发改价格字〔2022〕180号)规定,经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和我委测算,符合启动联动机制条件。

经研究,决定对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实行价格联动,现将具体联动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后销售价格经测算,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联动后销售价格为3.51元/立方米。

此价格为最高限价,燃气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可自行下浮销售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联动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二、联动范围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不含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三、有关要求价格联动机制是指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变动方向一致的价格联动调整,要涨降同频。

执行联动价格期间,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间搭车联动和擅自涨价。

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气源充足。

要严格按《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规定,于2023年第三季度末向市发改委报送第三季度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情况,并提供采购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联动价格前,要加大对用户宣传解释力度,及时有效化解用户反映的问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沪发改价管〔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关于优化调整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36号)确定的气电价格联动机制,结合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决定联动调整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1.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041元。

天然气调峰9E 系列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5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不含)-5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小时(不含)以上的部分不再加价。

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2.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小型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的电量电价为: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含)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283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不含)-50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479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0小时(不含)以上的电量电价执行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

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3.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的单一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9676元。

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价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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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
为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形成符合实际的燃气价格管理运行新机制。

根据《X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X价商发〔X〕54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要点
1.我县天然气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车用气价格三类,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次不涉及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2.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暂不实行并轨。

3.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X县实际,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我县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624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774元/m³。

4.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用气设施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
(一)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用气量划分为三档。

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08元/m³调整为2.18元/m³,上调0.10元/m³;第二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2倍,为2.62元/m³;第三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5倍,为3.27元/m³。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20元。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

市政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45元/m³调整为2.33元/m³,下调0.12元/m³。

X县城市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阶梯气价相关政策
1.实施范围。

我县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县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

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5人及以上)用气量较大,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家庭,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可申请每档年度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气基数,超出部分按下一档标准执行。

2.我县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用(购)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预购买量的IC卡表用户按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

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预付费IC卡表用户,按表执行阶梯气价,不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按当年实际充值金额折算的充值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
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我县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前,用户已购买的预付气量不再追溯执行阶梯价格。

居民用户新报装用气,在同一执行周期内实际用气月份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气月份数计算分档气量,执行相应的分档气价标准。

3.确保城镇低保人群生活不受阶梯气价影响,凡符合我省执行阶梯气价的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当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方向调整。

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1.联动范围:城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X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

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

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三、相关要求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凡符合我县执行阶梯气价的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

2.推行居民阶梯气价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部署,把做工做细做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城市燃气企业要严格规定执行。

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加大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为燃气客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4.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方案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X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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