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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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现行价格调后价格50以下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 区) 门站 价格 。 上述 门站 价 格 是指 国产 陆 上 或 进 口管 道 天 然
( )保 障 市场供 应 二
天 然 气 生 产经 营企 业 要 加 强 天然 气 生 产 和 调 运 ,做 好 供需 衔 接 ,保 障市 场 供 应 。要 严 格 执 行 国家价 格 政策 .并 配合 价 格 主 管 部 门做 好 试 点 的
代 能 源价 格 挂 钩 机 制 二 是 以计 价 基 准 点 价 格 为
基 础 .考 虑 天 然 气 市 场 资 源 主 体 流 向 和 管 输 费 用 ,确 定 各 省 ( 、市 )天然 气 门站 价 格 。三 是 区
天然 气 门站 价 格 实行 动态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可 替 代
门站 价格
( )实施 时 间 五
P燃 油、P 一 一计 价周 期 内海 关 统 计进 口燃 料
上述方 案 自发文 之 日起执行
料 油和液 化石 油气 的价 格 ,元/ ;
H燃 油、HI H天 气 料 队 然 —— 燃 料油 、液化石 油气
三 、工作要求
( )加 强组 织领导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P天 气 — 中心市场 门站价格 ( 然— 含税 ) ,元/ m; K —— 折价 系数 ,暂定 09 .: 仪、B —— 燃 料 油 和液 化 石 油气 的权 重 ,分 别
为 6 %和 4 % : 0 0
然气 进 入长 输 管道 混 合 输 送并 一 起 销 售 的 页 岩 气 、煤 层气 、煤 制气 等 非 常 规 天然 气 ,执 行 统一
厂 价格 。由市 场 竞 争 形成 .政 府 只对 具 有 自然 垄
断性 质 的天 然气 管 道运 输 价格 进行 管 理 。在 广东 、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长价房[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价房〔2007〕212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现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改革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7〕139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工业用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物价局湘价消〔2007〕139号关于“我省城市燃气经营公司供应的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22元”的规定,我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的工业用天然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2.28元提高到每立方米2.702元。

二、根据省物价局湘价消〔2007〕139号关于“全省车用天然气价格统一提高到每立方米3.28元”的规定,我市鑫能车用燃气有限公司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每立方米3.09元提高到3.28元。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提高后的收入(即每立方米3.09元提高到3.28元的差价)要专项存储,专项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的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

三、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只涉及工业及车用天然气价格,居民、公建用户(包括非营业和营业用户)等其他类用气价格仍按我局长价房〔2006〕71号《关于调整长沙市管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通知》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发改价格[2005]275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近期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逐步提高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

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以及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利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

四是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区别情况,稳步推进。

二、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一)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1、简化分类。

将现行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

简化后的气价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2、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

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今年6月1日起进我省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提高0.23元,部分气源在调后出厂基准价格基础上还将上浮10%;同时,今年7月1日起价格相对较高的川气入浙供气量大幅增加。

受此影响,我省天然气购气费用提幅较大。

为疏导气源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2元,向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9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1元。

二、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自2010年7月15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三、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但应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

城市燃气企业应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特别是收益较好的城市,要从紧控制提价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严格控制在本次气价调整的额度内,并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过多增加负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6月24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

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

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

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

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

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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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发改电[2007]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有关规定,为抵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现就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一)全国陆上各油气田(包括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输气系统等)供工业用户(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下同)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

其中,1、直供工业用户在现行各油气田工业用气出厂(或首站,下同)基准价格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2、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在现行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基础上每
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的结算基准价格,按调整后基准价格与现行供城市燃气基准价以及工业用气与非工业用气数量加权平均确定。

工业用气和非工业用气数量由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根据实际供气情况协商确定。

(二)供化肥用气、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出厂基准价格不调整。

(三)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暂不上浮。

(四)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相应提高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二、放开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

鉴于目前国产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已由市场竞争形成,各油气田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再执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

城市天然气汽车对于改善大气环境有重要作用,列为天然气利用的优先序列,但目前国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造成车辆改气过于集中,加剧了天然气供求紧张的矛盾。

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 0.75: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步执行到位有困难的地区,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随汽油价格调整同步调整到位。

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地燃气公司或CNG销售企业提高的收入,专项存储,由地方财政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

四、妥善处理调价影响。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影响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成本增支部分,可结合油价调整采取疏导出租车运价,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稳定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

五、上述各项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要督促下属企业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非工业用户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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