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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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发改财金〔〕675号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5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 ]45号》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发改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7月11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400份)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合伙《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公司《公司法》第三部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四部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五部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部分: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七部分:信托《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部分:保险《保险法》第106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部分:其他《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按部门划分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企业法》(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5、《国务院源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关于落实<</FON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3、《关于规范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9、《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科学技术部文件: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文件: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FONT>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文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

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

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附二: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一、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单项资产评估业务,按照经济行为分为:1.资产转让;2.资产拍卖;3.资产偿债;4.资产租赁;5.资产抵押/质押;6.资产重组;7.资产捐赠;8.资产补偿;9.资产涉讼;10.认定报关价格;11.对外投资;12.接受投资;13.接受抵债资产;14.债务重组及其他。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其他有关文件。

(三)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的业务流程和控制要点;熟悉与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操作资产评估业务。

二、公司制改建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公司制改建。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2号);(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9.《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10.《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1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第8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4.其他有关文件。

股权投资企业法律法规

股权投资企业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讲义(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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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讲义(可编辑)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第一章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目录股权投资基金概念与特点middot股权投资基金概念middot股权投资基金特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middot国外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middot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middot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现状股权投资基金基本运作模式middot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middot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关键要素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middot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社会经济效益middot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趋势本章重点内容: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流程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关键要素。

第一节股权投资基金概念与特点学习内容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概念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私人股权的界定我国当前对募集方式的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特点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知识点一、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理解)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家用电器制造商青岛海尔年月公布公司已完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私募股权公司KKRCoLP旗下子公司KKR卢森堡增发约亿股A股股票的交易每股作价元人民币共计募集资金亿元人民币。

KKR卢森堡认购的增发股份占公司扩大后股本的并设有三年禁售期预计将于年月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海尔称将与KKR进行一系列战略合作通过整合KKR集团的全球资源和投后管理能力提升公司在新产品开发、销售管道管理和提升、品牌管理、市场推广、采购费用、生产创新等环节的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国内所称ldquo股权投资基金rdquo其全称应为ldquo私人股权投资基金rdquo是指主要投资于ldquo私人股权rdquo的投资基金。

前述私人股权即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案例:年初高盛以多万美元的价格置换了江苏雨润食品的少数股份。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干货)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干货)

【Statute Titl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Commission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Developmentand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Pilot Areas[Effective]【法规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Promulgationdate:01-31-2011Effective date:01-31-2011Department: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ncl. Former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formerSubject:Reform and Opening-up 发布日期:2011-01-31生效日期:2011-01-31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类别:改革开放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Pilot Areas (No.253 [2011]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January 31, 2011)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Tianjin Municipality, Shanghai Municipality, Jiangsu Province, Zhejiang Province and Hubei Province:According to the spirit of the relevant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has successively conducted a pilot program on the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enterprises in Tianjin Binhai New Area, Beijing Zhongguancu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 Wuhan Donghu New-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and Yangtze River Delta Area since June 2008.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pilot areas and promote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2011年1月31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陕发改财金[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2〕245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认识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分散的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民间投资的重要工具。

加快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对于规范和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创新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培育优势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工作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直接到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在各市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先将有关备案材料送各市发展改革委进行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预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和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予以备案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鼓励设立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并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大力推进设立一批股权投资企业,做好备案服务和项目推荐,营造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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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

(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六、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

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并向我委报备。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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