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发改委备案指引全套
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做,步骤是怎么样

私募基⾦备案怎么做,步骤是怎么样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在⼀些⽣活中都会对⾃⼰的钱财进⾏投资,那么对于私募基⾦来说,必须⾸先要对其进⾏相应的备案,这样才可以形成专业的管理,对于私募基⾦来说风险⽐较⼤,故⼤家要多加注意,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私募基⾦备案怎么做,步骤是怎么样。
登记备案流程需要基⾦管理⼈先到协会进⾏会员登记,然后管理⼈登录系统填写基⾦的相关信息,然后协会进⾏办理登记,成⽴私募基⾦必须具备⼀定的条件,私募基⾦需要专业的团队打理,风险较⼤当然收益也较⼤。
私募基⾦备案简要流程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基⾦业协会)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进⾏私募基⾦管理⼈登记和私募基⾦备案。
(⼀)私募投资基⾦管理⼈登记流程1、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承诺函后,⽴即开展登记⼯作。
协会可以采取约谈⾼级管理⼈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式对私募投资基⾦管理⼈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核查。
2、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管理⼈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收齐登记材料之⽇起20个⼯作⽇内,以通过⽹站公⽰私募投资基⾦管理⼈基本情况的⽅式,为私募投资基⾦管理⼈办结登记⼿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会⼿续。
3、私募基⾦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收齐备案材料之⽇起20个⼯作⽇内,以通过⽹站公⽰私募基⾦基本情况的⽅式,为私募基⾦办结备案⼿续。
(⼆)私募基⾦备案流程协会将会公⽰私募投资基⾦管理⼈、私募基⾦及私募基⾦从业⼈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部公⽰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管理⼈提供,管理⼈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管理⼈公⽰。
包括基⾦管理⼈名称、注册地址、成⽴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委派代表)姓名及⼯作履历、其他⾼管⼈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数、机构⽹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公⽰。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集合投资形式,常常是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发起组建,向少数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种资产,以谋求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由于其具有灵活性高、透明度低等特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制度应运而生,为严格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下面我们将根据类别,为大家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备案申报备案申报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第一步,申报者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报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其中申报书应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投资策略、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等重要信息。
同时,还要将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一并提交,并需要披露成立情况、投资风险等相关内容。
备案前置条件备案前置条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管理经验、财务状况和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
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是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或个人。
此外,备案前也需要有一定的基金管理经验和较好的财务状况,特别是持有相应的管理资质证书的机构,还需证实其管理人员曾具有与所管理基金投资策略相符合的投资经验;同时,申请人及其他基金管理人员不能有刑事犯罪等不利记录。
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是指备案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基金管理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情况信息、基金管理人财务状况等等。
特别是基金募集说明书和基金管理合同等文件,应包含充分的投资风险提示内容,以供投资者参考。
备案结果备案结果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备案资料审核后,作出的是否允许该基金发行的结论。
备案结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通过,则需要基金管理人整改后重新提交基金备案申请。
如果审批通过,则可以进行发行、募集工作以及前期准备工作。
备案切入点备案切入点是指备案申请人应该关注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基金组建原则性问题、基金类型及其投资范围问题、基金管理人资质、基金募集资金来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配额受理进程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篇一:登记备案操作指南登记备案操作指南为了方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直观了解登记备案系统填报要求,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信息填报前或过程中,认真观看操作说明视频。
管理人登记操作视频(请点击下载)基金备案操作视频(请点击下载)一、操作流程(一)管理人登记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对于尚未成为协会会员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
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1、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2、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3、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二、操作手册及填表说明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方便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网上填报,基金业协会制作了《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模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私募投资基金),供参考。
篇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管理人信息备案基本信息填写一、申请人资料1.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 《法律意见书》应通过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四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
第六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和隐瞒,并按照要求协调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六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协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自 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 归本源;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完善 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 《办法》办理。
登记备案办法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登记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备案
04Leabharlann 第四章信息 变更和报送06
第六章附则
基金备案操作流程

基金备案操作流程基金备案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各类参与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递交备案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参与基金业务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基金备案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备案准备1.收集准备备案材料,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2.确定备案申请的主办证监局,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所在地的证监局,根据地区所属的分监管模式确定具体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3.根据备案要求,编制备案申请书,并将备案材料及备案申请书整理为一套备案资料。
二、递交备案申请1.在备案申请递交之前,应当进行备案材料的预审,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将备案申请书及备案材料递交至所属的证监局,通过正式递交方式,如邮寄或亲自递交。
三、备案审查1.证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查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若初审通过,证监局将组织内部人员对备案申请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资金实力、制度规范等。
3.在审查的过程中,证监局可能会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四、备案批准1.审查工作结束后,证监会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决定备案通过或不通过。
2.若备案通过,证监会将出具备案批复文件,由证监局将备案批复文件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收到备案批复文件后,应当按照备案批复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并向证监局备案。
五、备案公告1.基金备案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备案公告,并在备案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备案结果。
2.备案公告应当包含备案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类型、管理人名称等。
六、备案登记1.完成备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将备案材料及备案决定书提交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进行备案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备案指引1号文

备案指引1号文
猜你想要了解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1号”)系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较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以下简称“关注要点”)变动较小,基本延续关注要点的相关要求。
备案指引1号共计二十八条,主要是对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出资能力、架构设计、运作方式、管理费、业绩报酬等做出规定,在强化管理人合规运营的同时,进一步强调投资者自负盈亏的理念,禁止基金管理人通过分级补偿、管理费返还、优先以自有认购基金份额承担亏损等方式变相保底保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 备案流程 fund 确保基金的清算合规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流程 fund 确保基金的清算合规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流程是指基金管理人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过程。
备案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文件:基金管理人需准备备案申请书、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2. 向监管机构递交备案材料:将准备好的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文件递交给基金备案管理机构。
备案管理机构可以是证券监管机构、地方金融办等。
3. 预审及审核:备案管理机构对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预审和审核。
预审包括检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
4. 风险披露: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备案管理机构披露基金的投资风险、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合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
5. 审核决定:备案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会发放备案证书,并将备案信息公示。
6. 监管与合规要求:基金管理人需严格按照备案证书的要求经营,在基金募集、投资、运营等各个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
总的来说,备案流程是一个法定的规范程序,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备案,并在备案后遵守监管要求,确保基金操作合规、清算合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应当依照本指引,编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招募说明书。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规定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但对投资者出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招募说明书中均应当载明。
资本招募说明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招募说明书封面、扉页招募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资本招募说明书”字样,并载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发起人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律责任人(公司型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合伙型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法律责任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招募说明书应在扉页说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本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股权投资企业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不存在风险。
二、招募说明书正文(一)拟募集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存续期限、资本规模及募集方式。
(二)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人数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投资者资格要求。
根据《通知》第一条“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要求,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3、合法出资要求。
根据《通知》第一条“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与管理1、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
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顾问机构和管理团队构成,以及相关约束机制的框架。
2、股权投资企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①的基本信息。
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载明:1、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或执①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事务合伙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认缴及实缴出资等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载明:1、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注册资本等情况。
2、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托管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和托管操作原则(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不另行委托托管机构托管的,应当载明开户行的相关信息)。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范围、处置方式与程序。
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受托管理机构的固有资产;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资产。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费用、业绩报酬支出与分配1、收益来源及核算原则与方式。
2、管理费用支出。
实行自我管理的,应当事先约定每年管理费用占所管理资产或实际对外投资额度的比例、季度控制目标和计算方式;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载明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载明托管机构的托管费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3、业绩报酬支出。
无论实行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均应当载明业绩报酬支出的原则、分成比例、实施方案和程序等内容。
4、设立费用及需要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5、亏损弥补方式。
6、向投资者分配的方式与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只宜表述为:本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1、股权投资企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九)风险揭示应全面、准确、如实地揭示本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各环节的风险因素,包括可能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
(十)信息披露1、向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其董事会等相关权力机构履行定期、不定期报告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
2、向备案管理部门履行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为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透明度建设,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鼓励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网站以及相关媒体等方式向社会适度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但是,前述信息披露不得涉及任何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相关的内容。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致:XX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本公司/本人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XX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本人签署本认缴承诺书,表明本公司/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本人承诺,以【】元人民币为限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并依照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本公司/本人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认缴,以获得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的书面同意为生效前提;如该认缴承诺在【】天内未获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书面同意,则自动失效。
在此期间,本公司/本人的认缴承诺不可撤销。
本公司/本人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本公司/本人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2、本公司/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公司/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公司/本人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本人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5、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认缴人名称或姓名】②年月日②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作为认缴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标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住所及注册登记号;自然人作为认缴人的,应列明国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任职职务。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标准文本本机构系XX股权投资企业的发起人,本机构现就该股权投资企业资本的募集事宜确认如下:一、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未通过媒体(包括本机构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已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不存在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出资的情形。
四、未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已充分告知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其所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及可能受到的投资损失。
五、所有投资者均具有《通知》第一条所要求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自然人投资者均已提供相关资产证明。
【自然人发起人签字/机构发起人盖章】年月日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订立委托管理协议。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四、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相关制度,以及投资决策机构、风险控制机构的组成及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主体、内容、方法等。
六、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七、受托管理机构绩效分成的原则、比例、方案及实施程序。
八、股权投资企业应承担的除管理机构管理费和绩效分成之外的其他费用种类、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九、股权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原则、分配安排及实施程序等。
十、投资管理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十一、受托管理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委托管理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股权投资企业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托管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托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保管。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保管范围、保管期限、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开立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等;并明确约定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须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托管机构须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资金收付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相关事项。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六、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及绩效分成、托管机构的托管费及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