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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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字[198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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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字[1988]26号1988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对民政部的机构改革十分重视。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纪要中指出:“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和社会性,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职能需要加强。
同意新增几个司级机构,适当增加编制。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在汇报提纲中也指出:民政部所承担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的政府职能。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民政部的职能也要相应加强,主要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搞好为军队的综合服务,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等。
新增加的职能有,包括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承担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加强婚姻管理,以及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等。
”根据上述精神,民政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机构定为14个司厅(不含机关党委、监察、审计、老干部服务),编制定为550人。
为了便于你们了解民政部机构改革的情况,现将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你们今后在制定“三定”方案时参考。
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民政部“三定”方案的意见。
(略) ——结束——。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款之展开

“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
意见》),呈现出三大基本面向,影响着未来改革的深入方向,并预示着法律规范亟待完善的内容。 1. 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⑧ 《实施意见》正式提出“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的发展方向,强调将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
则,把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并由省政府统 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 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由此可见,委托、交办、协助执法及联合执法等模式虽然符合法定 程序与要求,却只是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权宜之计,与改革的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唯有通过调整执法权 配置,将行政权力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才能摆脱基层治理中的多方掣肘。
⑧ 在此,“乡镇和街道”特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⑨ 参见金国坤《: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 年第 2 期。 ⑩ 参见莫于川等《:行政执法新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92 页。 ⑪ 参见应松年、张晓莹《:〈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回望与前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 年第 5 期。 ⑫ 参见卢护锋《: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的制度逻辑及其理论展开》,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 年第 5 期。 ⑬ 参见叶必丰《: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载《法学评论》2021 年第 3 期。
(一)以乡镇扩权为原点的地方自主性探索 广东省于 2000 年便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确定了 300 个左右的 中心镇,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镇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对中心镇下放部分 行政审批权限。随后,江苏、福建、湖南、山东等地陆续开展了有关事权下沉基层的试点与改革。⑤在此过程 中,各地采取乡镇(街道)协助执法、设立县级政府部门派驻机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交办途径、基层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委托放权及授权明确乡镇(街道)独立执法主体等多种方式,实现执法重心的下移。 不难发现,唯有授权方式直接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实现了执法重心的完全 下移;其余模式只是通过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实现执法重心的部分下移(倾斜)。 在执法重心向乡镇(街道)部分倾斜的模式中,县级部门仍可通过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 核验收等内部管理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街道)承担。在压力型体制的层层传导下,处于国家治理末 梢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只得忍受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与行政压力,⑥基层“责大权小”的局面并未得 到有效的缓解。为此,党中央积极推动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构建,依法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 法主体地位,着力化解“条块矛盾”。 (二)以执法体制优化为落脚点的中央统筹性规划 在各地已充分开展试验的基础上,国家开始自上而下地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⑦随着城镇化水 平的不断提高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加快实现,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细化与深化。2019 年初出台 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8月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11-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
2.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

征召大学生参军是我国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是发挥军队育人特色、实现军地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助力青年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当兵热不热,关键看政策”。
[1]为鼓励大学生踊跃入伍,国家出台多项政策。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源头在征兵,征兵的核心在政策,政策的关键在落实。
”[2]“政策是过程,也是产品,是文本,也是话语”。
[3]政策是“从文本上来干预实践”。
[4]“文本分析尤其对官方文件的分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着独特的地位”。
[5]本文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展开分析,梳理历史发展脉络,明晰政策内容机理,认识大学生入伍的价值、特点、模式和措施,考察其效果及困境,为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法理作用和实践效力奠定基础。
一、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脉络(一)发展阶段“政策文本是政策过程的历史沉淀物,作为一种稳定性的制度表现形式,推动着政策的变迁”。
[6]“在人民军队发展史上,曾有三次知识分子或学生大规模应征入伍”。
[7]延安时期(1937年—1942年)、建国后不久的一段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
加上2001年以来这次,共有四次。
下文从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分析2001年以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变化。
试点阶段(2001—2004年)。
2001年我国在部分高校试点征集在校大学生参军,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李彩彦(昆明学院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云南昆明650214)摘要: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经历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政策的数量、颁布时间、类型、权威部门做定量分析.采用内容分析法,综合考察大学生入伍政策为什么实施、由谁实施、对谁实施、怎么实施.分别用法律规范的假设、处理和制裁三个要件以及政策规范的目标、对象和措施三个要素分析发现,大学生入伍政策存在法理模糊,价值偏离,对象不全,路径分散,长效机制式微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国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9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清单形式列明试点部门的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推进行政权责依法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真空和监管缺失,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过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进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探索经验。
(二)试点范围。
根据部门职责特点,确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开展试点。
未列入试点范围的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先行做好本部门权责事项梳理,为下一步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准备。
二、试点任务(三)全面梳理部门现有权责事项。
各试点部门可将权力和责任事项结合起来,并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对行政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可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将规划制定等宏观管理职责及标准拟订等权责事项一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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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
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
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在完整性方面,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共享与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字段总计22项,其中,工商部门应至少共享与回传字段18项;民政部门已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提供18项字段,未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最大化提供共享与回传字段;编办机构对机关以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应共享与回传8个字段,对事业单位应共享与回传11个字段(详见附件)。
在及时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减少信息流转中间环节,争取实现登记业务完成后实时将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在准确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真实、规范、有效,对不实信息及时修正。
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
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每日校核时发现的重错码问题当日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及时完成纠错整改工作,并回传更正后的信息(编制部门更正后的信息由中央编办统一回传)。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形式,定期向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通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完整性、信息回传准确性和及时性、重错码情况和纠错及时性等方面内容。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
门要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与信用信息的关联映射关系,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体标识的公共信用信息关联互通,推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各部门共享共用。
附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必要字段列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司
民政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回传字段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