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的批复-宁价工[2005]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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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的批复
(二○○五年六月九日宁价工[2005]161号)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区间的请示》(宁港[2005]53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9号)精神,从4月1日起,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由0.48元/立方米调整为0.52元/立方米。
为缓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调整后对我市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对天然气二类、三类、四类用户中准销售价格的上浮幅度由原来10%扩大到15%,下浮不限。
具体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它有关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仍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批复从2005年7月1日起抄表执行。
此复。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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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2003年3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销售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
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
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
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
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是有针对性的,针对的是2015年的天然气价格,因为后期会考虑情况的不同,天然气价格也会有所调整。
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一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67)精神,经测算,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下调0.11元/立方米,由现行每立方米3.65元调整为3.54元。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具体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最高可上浮15%,下浮不限的规定制定,尾数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自2015年4月1日用气起执行。
三、你公司要保证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和变相提高用气价格;同时要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201x年x月x日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区物价局,烟台新奥实业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2号)有关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根据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做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6日零时起,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5.27元/立方米,调整为5.15元/立方米。
二、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烟价〔2014〕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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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10〕130号)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益价价〔2010〕12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结合你市城区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情况,经研究,对你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同意你市天然气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含0.03元的价格调节基金)。
2、对民政部门发证的城市低保户,由城市燃气企业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天然气价款。
二○一○年九月一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宁价工[2007]288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工[2007]288号)各县(区)物价局,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为规范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有偿服务的原则,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为用户提供项目服务前,应事先向用户告知有关项目收费标准,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加重用户负担。
三、在维修、改造服务过程中,所用的材料及备件价格按购入价格加10%结算,但不得高于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的零售价格。
四、各县(区)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区)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不高于市定标准”的原则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南京市物价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南京市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序│项目│单位│收费标准│说明││ 号│││││├──┼─────────────────┼───┼────┼─────────────────────────────────────────────────┤│ 1│过户费│元/户.│ 5│││││次│││├──┼─────────────────┼───┼────┼─────────────────────────────────────────────────┤│ 2│管道燃气客户卡办卡费│元/户.│ 5│││││次│││├──┼─────────────────┼───┼────┼─────────────────────────────────────────────────┤│ 3│管道燃气客户卡补卡费│元/户.│ 5│││││次│││├──┼───────┬─────────┼───┼────┼─────────────────────────────────────────────────┤│ 4│上门服务费│民用户│元/户.│ 20│用户申请维修、整改,要求上门服务的;材料费按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