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法中文版

合集下载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返回顶部二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

BVI 公司法,中文版

BVI 公司法,中文版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目录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第一条简称第二条注释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三条成立第四条成立的限制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第七条个人责任第八条营业目的第九条权限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股利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第七十四条无社员的公司第七部分兼并、合并、资产出售、强制赎回、重组和异议者第七十五条对第八部分的有关术语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兼并和合并第七十七条与子公司的合并第七十八条兼并或合并的效力第七十九条与外国公司的兼并或合并第八十条资产的处分第八十一条对少数股票的赎回第八十二条重组第八十三条异议股东的权利第八部分存续第八十四条公司的延续第八十五条临时登记第八十六条延续证书第八十七条延续的效力第八十八条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延续第九部分清盘和剔除第八十九条强制清盘第九十条自愿清盘第九十一条董事在公司清盘中的权限第九十二条清算人的职责第九十三条清算人的权限第九十四条清盘的程序第九十五条清盘的撤销第九十六条不能支付债务等的公司的清盘第九十七条由法院决定进行的清盘第九十八条接管官和财务管理人第九十九条剔除第一百条恢复到登记册中第一百零一条剔除的效力第一百零二条法定财产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三条已被剔除的公司的清盘第十部分费用和罚款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执照费第一百零六条向登记官缴纳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罚款等的追缴第一百零八条被剔除的公司对费用等承担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费用等被纳入统一基金第一百二十条向登记官缴纳的费用第十一部分所得税、印花税和文件的登记第一百一十条A 免除纲税义务等第一百一十条B 非强制性的登记册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十二部分杂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书的形式第一百一十四条良好信誉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件的检查第一百一十六条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七条法院的声明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官判案第一百一十九条开始生效第一部分简称和定义简称第一条这部法律可以被援引为1984年国际公司法。

BVI公司章程PTEBC 2013-01-45_PVNOC系列_中文版

BVI公司章程PTEBC 2013-01-45_PVNOC系列_中文版

英屬維爾京群島編號: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SAMPLE M&A公司章程與細則樣本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與細則二零一三年 月 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立案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SAMPLE M&A公司章程與細則樣本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1.定義與釋義1.1.除非與主題或內容不一致,否則在本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內:「法令」指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二零零四年(二零零四年第16號)並包括根據該法制定的規則;「公司細則」指本公司的公司細則;「董事會主席」具有第12條規則所列的特定意義;「分配」與本公司所作分配予股東有關,指就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向股東或為股東利益直接或間接轉讓股份以外的資產或向股東或為股東利益而產生的債務,不論透過購入資產、贖回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轉讓債務或其他分配,而且分配還包括紅利;「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人士」包括個人、公司、信託、已逝人士的資產、合夥商行或非法人的社團;「處長」指根據法令第229條委任的公司註冊處處長;「董事決議案」指下列兩者其中一項:(a)在一個有效構成並召開的本公司董事會議上,多數出席董事投票贊成通過的一項決議案,但當某董事有多於一票的投票權時,多數票應按他所投的票數計算;或(b)經本公司過半數董事以書面或以電傳、電報、越洋電報或其他書面電子通訊方式同意的一項決議案;以此方式同意的書面決議案可包含數份文件包括書面電子通訊,以相同形式由一位或多位董事各自簽署或同意。

「股東決議案」指下列兩者其中一項:(a)在一個有效構成並召開的本公司股東會議上,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多數出席會議並有權在會上按其所持股份數目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投票贊成通過的一項決議案;或(b)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多數有權按其所持股份數目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書面同意的一項決議案;「鋼印」指已正式採用作為本公司鋼印的任何鋼印;「證券」指本公司的股票和各類債務,並包括(但不限於)可取得股票或債務的期權、認股權證和權利;「股份」指本公司已或將發行的股份;「股東」指名字被納入股東名冊,作為一或多股股份或零碎股持有人士;「庫存股份」指之前已發行但後來由本公司回購、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但未取消的股份;及「書面」或任何類似字詞指透過電子、電動、數碼、磁力、光學、電磁、生物特徵辨識或光子學方式產生、傳送、接收或儲存的資料,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直通電報或電傳複製本,而「以書面方式」一詞將按此釋義作出相應詮釋。

中国公司法中英文版

中国公司法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目录:TABLE OF 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Two: Establishment and Organ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One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Two Organs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Section Three.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y第三章:股分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Three: Establishment and Organs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一节:设立Section One.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Two. Shareholders’general committee第三节:董事会、领导Section Thre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General Manager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Four. Board Of Supervisors第四章:股分有限公司的股分发行和转让Chapter Four: Issu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一节:股分发行Section One. Issue Of Shares第二节:股分转让Section Two. Transfer Of Shares第三节:上市公司Section Three. Listed Company第五章:公司债券Chapter Five: Company Bonds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Six: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Affairs of Company第七章:公司归并、分立Chapter Seven: Merger and Division of Company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Chapter Eight: Bankruptcy,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Company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Nine: Branch of Foreign Company第十章:法律责任Chapter Ten: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一章:附则Chapter Eleven: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适应成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Title】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5 Revision) [Effective]【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现行有效]【法宝引证码】CLI.1.60597(EN)Date Issued:10-27-2005Effective date:01-01-2006Issuing authority: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rea of law:Companies 发布日期:2005-10-27生效日期:2006-01-01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类别:公司Order of the President(No. 42 [2005])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amended and adopted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27, 2005.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06.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u JintaoOctober 27, 2005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Revised for the first time on December 25, 1999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Thirteen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for the second time on August 28, 2004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for the third time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27, 2005)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ection 1 Establishment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Section 1 Establishment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 Company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 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bvi公司法

bvi公司法

bvi公司法
英属维尔京政府(BVI)经过多个月来的讨论,于2004商业公司法 ("BC Act") 作了以下的修订:
1、修订后的BC Act由2005年1月1日生效,有二年的过度期,分别为2005 及2006年;
2、由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必需依照BC Act;
3、现有的国际商业公司(“IBC Co.”) 仍可继续采用国际商业公司法(“IBC Act”);或者选择登记成为依照BC Act注册成立的公司;
4、由2007年1月1日起,现有的国际商业公司就会自动登记成为依照BC Act;因此,所有的公司将会全面采用依照BC Act。

bvi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1、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可不需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然而,也可以注明此点;
2、除非公司授特殊的目的所限制,才需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修改bvi公司章程:
1、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决议通过,包括更换公司名称或更改公司的发行股份等;
2、除非在公司未曾发行任何股票的情况下,才可由董事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否则,必须由股东决议通过。

1。

BVI公司说明书

BVI公司说明书

大陆总部:杭州市望江路69号宋都大厦7楼 电话(TEL):86-571-8681 6228 传真(FAX):86-571-8607 5867 香港总部:香港上环永樂街148號南和行大廈19樓 电话(TEL):852-2543 0881 传真(FAX):852-2543 0882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公司註冊說明英屬處女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位於加勒比海,距波多黎各東部約八十公里。

英屬處女島是英國領土,在一九六七年獲得自治權,是英聯邦成員國之一。

英屬處女島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國際商業公司法例以來,當地離岸金融服務業迅速崛起,現時已是全球最受歡迎的離岸註冊地,在當地成立註冊的公司超過六十六萬間。

註冊BVI 離岸公司的優勢1、BVI 公司以英國普通法爲依據,緊貼市場脈搏,深受外商歡迎2、BVI 公司商業運作方便,稅收制度合理3、BVI 公司無需申報受益者、無需申報年利潤及財務狀況4、BVI 公司無須呈遞周年報表或經審計帳目,亦無須召開周年大會5、BVI 公司稅收:海外離岸BVI 公司勿需繳稅,不受外匯規定管制6、BVI 公司財産保護:最大限度地財産保護,方便的資金轉移7、BVI 公司保密度:海外離岸BVI 公司股東和董事的詳細資料完全保密,勿須接受公司查閱8、BVI 公司靈活度:海外離岸BVI 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買賣註冊BVI 公司的基本要求1、BVI 公司構成:只有一個申請者即可成立海外離岸BVI 公司,公司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如:LIMITE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或它們的縮寫,如:LTD 、CORP 或S.A.。

公司名稱不能以"信託公司"或"銀行"或其他被認爲意思相似的詞結尾,除非這些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獲得相應的執照。

2、BVI 公司註冊資金:標準資金爲美元50,000元,分爲50,000股,每股爲美元1元,無須驗資。

BVI公司章程实例中文

BVI公司章程实例中文

BVI公司章程实例中文BVI公司号码:14252347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企业性公司法令BVI FL集团《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8月15日建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企业性公司法令BVI FL集团《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1.定义和解释1.1在这个《公司备忘录》和所附的《公司章程》里,如果不存在与主题或上下文矛盾的情况:“法令”指的是 BVI企业性公司法令(第16号),包括根据本法令制定的法规。

“章程”指的是所附的本《公司章程》。

“董事长”的含义是条款12规定的内容。

“分配”就是公司对股东的分配,不包括股票,是指直接或间接地转移资产,或为有利于股东,或为造福某一股东招致的债务,与股东持有的股票有关,无论何种手段购买资产,购买、赎回或其它收购的股份,转让或负债,包括红利;“合格人士”指个人,公司,信托,死者个人的遗产,合伙及非公司组织的人;“备忘录”指的是本《公司章程》的备忘录;“登记员”指的是法令第229条中任命的法人事务登记员;“董事决议”是指:(a)决议指的是正式召开和召集的公司董事会议或者公司董事委员会的正式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进行投票,赞成票超过半数经过的决议,某一董事拥有一张以上的投票权利的情况除外,为了满足超过半数的目的,她投的票数就算做她本人充当的人数;(b)全体董事或者公司董事委员会所有成员经过的决议,应该形成书面形式,视情况而定;“股东决议”是指:(a)正式召开的和召集的公司股东会议,出席会议有投票权并表决的股东,投赞成票过半数超过百分之五十,所经过的决议;或者(b)有投票权的股东,投赞成票过半数超过百分之五十,所经过的决议,应该形成书面形式;“印章”指已正式经过作为公司普通印章的任何印章;“证券”是指各种公司的股票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期权、认股证及购入股份或债务权利;“股票”指的是公司发行的或者即将发行的股票;“股东”是指,其名字注册到公司会员册上,作为一份或更多的股份或者持股所有人的合格人士;“库存股”是指,公司以前发行的,可是又被公司回购、赎回或者以其它方式收购而不是被取消的股票;“书面”或含类似意义的任何术语,包括以复制有形文字方式出现的打字、打印、绘制、雕刻、图形、影印、陈述或复制文字,如电传、传真、电报或经过电子通信进行的其它书面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目录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第一条简称第二条注释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三条成立第四条成立的限制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第七条个人责任第八条营业目的第九条权限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股利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第七十四条无社员的公司第七部分兼并、合并、资产出售、强制赎回、重组和异议者第七十五条对第八部分的有关术语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兼并和合并第七十七条与子公司的合并第七十八条兼并或合并的效力第七十九条与外国公司的兼并或合并第八十条资产的处分第八十一条对少数股票的赎回第八十二条重组第八十三条异议股东的权利第八部分存续第八十四条公司的延续第八十五条临时登记第八十六条延续证书第八十七条延续的效力第八十八条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延续第九部分清盘和剔除第八十九条强制清盘第九十条自愿清盘第九十一条董事在公司清盘中的权限第九十二条清算人的职责第九十三条清算人的权限第九十四条清盘的程序第九十五条清盘的撤销第九十六条不能支付债务等的公司的清盘第九十七条由法院决定进行的清盘第九十八条接管官和财务管理人第九十九条剔除第一百条恢复到登记册中第一百零一条剔除的效力第一百零二条法定财产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三条已被剔除的公司的清盘第十部分费用和罚款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执照费第一百零六条向登记官缴纳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罚款等的追缴第一百零八条被剔除的公司对费用等承担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费用等被纳入统一基金第一百二十条向登记官缴纳的费用第十一部分所得税、印花税和文件的登记第一百一十条A 免除纲税义务等第一百一十条B 非强制性的登记册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十二部分杂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书的形式第一百一十四条良好信誉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件的检查第一百一十六条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七条法院的声明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官判案第一百一十九条开始生效第一部分简称和定义简称第一条这部法律可以被援引为1984年国际公司法。

定义第二条(1)在这部法律中“章程”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章程;“授权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大纲而发行的所有股份的票面价值的总额加上基于?发行的不以票面价值表示的股份数额。

资本指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票的票面价值的累积额和公司持有的库存股票的票面价值加上。

(a)公司已发行的无票面价值的股票总额和公司所持有的无票面价值的库存股票和(b)有时经董事决议通过由盈余转为资本的数额;“公司法”指英国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延续的”指在第八部分的上下文背景中所探讨的“延续的”“法院”指最高法院或其法官;“执照费的交费日期”指公司依照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交付执照费的日期;“执照费的最后交费日期”指每年的4月30日或10月31日;“社员”指持有某一公司股份的人;“公司组织大纲”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组织大纲;“社团”包括信托财产集合、被继承人的遗产、合伙企业、或者是非法人社团;“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指通常居住在维尔京群岛或者是在处于维尔京群岛的营业所或其他固定办公地点开展业务的个人,但不包括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登记册”指根据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由登记官保存的国际贸易公司的登记册;“注册代理人”指根据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在任何特别时间履行依本法成立的公司的注册代理人职责的人;“登记官”指负责公司登记的官员;“证券”指各种股票和合同(契约)证券,以及获得证券的自由选择权和认购新股的特权;公司的“盈余额”指在往来帐户中记载的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加上资产的数额;“库存股票”指公司曾发行的,但已被购回的或者被公司购得的未被注销的股票。

(2)本法中所涉及的货币指美国的通货。

(3)根据第八部分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像基于本法而成立的公司那样继续营业,则此公司不管是基于公司法或是管辖权不在维尔京群岛之内的法律而成立的,该公司均应当被认为是根据本法而成立,并且在本法中,凡涉及根据本法而成立的公司的附注都应当因此而作出相应的解释。

(4)在本法中,有关股票表决权的附注应当解释为根据股票持有人计算,除非是按股票的数额而非实际投票的人数计算,并且关于到会社员持有的股份数也应给予相应的解释。

(5)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否则“董事决议”的表述是指(a)在到会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董事会议或公司的董事委员会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未放弃表决权的董事以简单多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通过的决议;或者指(b)由所有董事或董事会成员以绝对多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的书面形式通过的决议,但是,如果在任何情况下,一个董事被赋予了超过一份的表决权,则会根据他所投的票数而认为他有成就多数票的意图。

(6)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否则“社员决议”的表述是指(a)在到会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社员大会上,以下列方式通过的决议:(i)由出席会议的享有表决权而未放弃表决权的持有股票的社员以简单多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通过,或者(ii)由出席会议的享有以集团或系列联合方式投票而未放弃表决权的集团或系列股票的持有者以简单多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通过,以及由出席会议的享有表决权而未放弃投票的剩余股票的持有者以简单多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通过。

(b)以下列书面形式通过的决议:(i)由享有表决权的社员以绝对多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通过,或者(ii)由享有以集团或系列联合方式投票的系列股票的持有者以绝对多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通过以及由享有表决权的剩余股票的持有者以绝对多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通过。

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三条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凡在公司组织大纲中记载的注册代理人只要在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中签了名,则可基于本法而成立公司第四条除非一经成立便具有国际贸易公司的资格,否则任何公司都不得依据本法而成立。

第五条(1)根据本法,国际公司是指该公司不得(a)与维尔京群岛的居民进行商务往来;(b)对位于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享有利益,除了第(2)款的e项提到的租借物;(c)开展银行和信托业务,除非根据1990年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d)开展保险或再保除业务,不会充当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除非有某一个法令许可其开展此类业务;(e)开展公司管理方面的业务,除非根据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它获得了此种许可;或者(f)开展为在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业务。

(2)根据第1款的a项的规定,国际贸易公司不得与维尔京群岛内的居民进行业务往来,仅仅是因为如果这样,那么(a)该公司就将存款存在了英国维尔京群岛内的开展银行业务的居民那里了;(b)该公司就与初级律师、辩护律师、会计师、记帐人、信托公司、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或者其他的在英国维尔京群岛从事大致相当业务的居民有了职业性的联系;(c)该公司就准备或保存了在英国维尔京群岛的帐薄和记录;(d)该公司就在英国维尔京群岛举行了董事或社员大会;(e)该公司就租用房子以当作与其社员联络或保存其帐薄和记录的场所;(f)该公司就持有了根据本法或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合同(契约)证券或其他证券;或者(g)股票、合同(契约)证券或者其他证券被英国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或是根据本法或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所持有。

第六条如果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未满足第五条对国际贸易公司规定的要求,或者最初符合要求,但随后无法达到超过30日的延续期的要求,在不影响第九十九条运作的前提下,公司应在该延续期到来之前,将此事实通知登记官。

(2)公司故意违反第(1)款的规定,处以每日100美元的罚款,或是仅针对违法行为延续的期间,且故意许可这种违法行为的董事也应受到类似的惩罚。

第七条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基于本法而成立的公司的社员、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财产清算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违约行为不负任何责任,除非本法或者其他当时在英国维尔京群岛已生效的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并且,除非他应对其个人行为负责。

第八条公司可为了任何目的而基于本法成立,只要这种目的不被本法或其他当时在英国维尔京群岛已生效的法律所禁止。

第九条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和本法或其他当时在英国维尔京群岛已生效的法律的例外规定或任何限制规定,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有权从事对公司经营、业绩增进或公司目的的实现有促进作用或必需的活动,而可以不考虑共同的利益,包括以下权限:(a)发行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或两者均可;(b)发行以下类型的股票,(i)有表决权的股票,(ii)无表决权的股票,(iii)每股表决权多于或不足一份表决权的股票,(iv)只在针对一定事务或一定事件发生时才有表决权的股票,(v)只在被符合规定要求的人持有时才有表决权的股票;(c)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有限股或者可赎回的股票;(d)发行针对一定的资产才有权分享权益的股票;(e)宣称其买卖的特权或购买新股的特权或发行类似性质的证券以取得公司的任何有价证券;(f)发行这种类型的证券,即根据证券持有人或公司的意思选择或者规定的事件发生时,就可以兑换成公司的其他证券或财产,并且此财产可由公司享有所有权;(g)购买、赎回或者取得并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h)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作担保,以及用公司的资产,以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形式为公司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i)为了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和社员以及董事认为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的利益,保护公司的资产;以及(j)发行可用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股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