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议案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为贯彻新时代发展要求,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健全市场化经济体制,充实《公司法》,现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修订范围和主要内容根据现行《公司法》,结合市场实践和发展需要,明确修订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明确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强化公司治理过程监督,加强股东监督,充实公司治理内容。
2.调整现行监事会名称为“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规范监事会运作。
3.推动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二)优化公司经营环境1.提升股份公司市场化发展水平,充实相关制度和规则。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涉农、涉军和涉外企业市场化改革。
3.鼓励公司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拓宽融资渠道,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完善公司精细化管理1.明确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实行股东责任制和其他制约措施。
2.规范公司分红与股息政策,提高分红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加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强化公司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企业信誉度。
二、修订原则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环境,提高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
2.坚持依法治企、依规治企,促进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研究的有机配合,推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
3.坚持公司自身与社会效益统一,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由单纯经济组织向更加多元化、社会化组织转型。
三、修订步骤和意见征询修订草案经基层调研、专家论证、内部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本次征求意见将以听取座谈会、接受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注意事项:1.文中不得出现任何网址、超链接和电话。
2.文稿仅为一审稿,仅供参考,具体以正式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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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原公司章程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股东权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修订原因1. 原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随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原章程中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行修订以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优化。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展,原章程中的一些治理结构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需进行优化调整。
3. 股东权益保护需要加强。
原章程中部分条款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修订后需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完善。
原章程中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条款较为简单,修订后需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公司风险。
三、修订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明确公司宗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宗旨,如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
2. 组织机构(1)董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
(2)监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监督。
(3)经理层: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经理层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
3. 股东权益(1)股东大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职权等,并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2)股东分红: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分红的原则、比例等,确保股东权益。
4. 公司财务与会计(1)财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2)会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如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分类一:中国法律库分类二:民商法颁布时间:1999-12-25有效时间:1999-12-25失效时间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大家好!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背景和必要性(一)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二)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公司的章程也需要与时俱进,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最新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
例如,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新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落实这些规定。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为了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各治理机构的职责边界,加强相互之间的制衡和监督,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扩充,增加新的业务领域和经营项目,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完善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股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调整董事会的成员数量和构成,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完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
(四)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公司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发展需求,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利润分配的原则、方式和比例,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完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公司和股东在这些重大事项中的合法权益。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模板

一、提案背景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原公司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已无法适应公司当前的实际需求。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提案目的1.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2. 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增强公司运营效率。
3. 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提案内容1. 修改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原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修改后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原经营范围:从事XXX行业相关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修改后经营范围:从事XXX行业相关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资产管理等。
2.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修改后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3. 修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职责(1)股东会原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
修改后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
(2)董事会原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修改后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3)监事会原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修改后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
4.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1)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和代表权。
(2)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比例和分红条件。
(3)完善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鼓励员工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4)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投资行为。
四、提案实施步骤1. 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召集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表决。
3. 根据股东会表决结果,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手续。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本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增强公司竞争力。
二、修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3. 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修改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将公司性质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
(2)明确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2. 股东(1)增加股东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以拓宽融资渠道。
(2)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细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限制,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3. 董事会(1)优化董事会结构: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2)明确董事会职权:细化董事会职权,确保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利益。
(3)规范董事会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决议方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
4. 监事会(1)增加监事会成员: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提高监督力度。
(2)明确监事会职权:细化监事会职权,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3)规范监事会会议制度:明确监事会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决议方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
5. 高级管理人员(1)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细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确保公司管理层素质。
(2)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和支付方式,激励管理人员努力工作。
(3)完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6. 公司财务与会计(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不断完善,为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公司章程指引》4.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三、修订内容(一)总则1. 章程名称:XX公司章程2. 章程性质:本章程为XX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章程宗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和股东会1. 股东资格: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公司的股东。
2. 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 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2.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公司法修订草案是指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订和修改的提案或草案。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对于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修订公司法草案通常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以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司法修订草案可能涉及到公司类型的调整,比如是否增加新的公司类型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或者对现有公司类型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可能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公司。
其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可能会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
比如是否增加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加强等内容。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可能包括对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的规定。
这方面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要求、公司对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此外,修订公司法草案还可能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
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及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措施等内容。
总的来说,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涉及到公司类型、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合规经营、社会责任、重大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个
方面的内容,旨在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各
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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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议案导读:本文是关于公司法修改议案,希望能帮助到您!公司法修改议案范文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随着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白手起家”开办公司成为可能。
据介绍,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其他6部法律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修改议案范文二雷军在两会的两个提案:《公司法》修改和打造现代智慧农村《公司法》修改:雷军一共提了四条修改意见,其中前三条“接受人力资本出资”、“开放优先股、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限制”、都是关于回归“自由约定”原则;第四条“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则是减少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简单来讲,创投圈最熟悉的风险投资机制,如我想投资一家公司 10 万元、占它 10%的股份,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下是不能实现的,它要求股东必须根据出资额的大小来占有相应股份,不能随意商谈占股比例。
而我们之所以能够实际这样操作,实际上是走了比较复杂的“打擦边球”方式。
另外,《公司法》中对于出资的方式限定较为狭隘,比如互联网公司最大的资产“人力”便不能算在其中,雷军希望条款能够承认更多的出资形式。
而能够平衡创业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优先股制度,也没有在《公司法》中体现,即使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呈现,也理解的较为狭义。
至于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规则修改,则是基于我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备案和审查,但股东约定、权利很少体现在章程中,导致容易出现创业者和股东间不知到底是按股东权利还是章程来处理问题,伤害投资人利益。
农村互联网: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为 31.5%,只有城镇互联网普及率65.8%的一半左右,差距其实就是机会。
我国的 8 亿农民很有可能跳过 pC 信息化时代,而直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不过雷军表示小米公司并不会直接投身农村互联网市场,他更多的是通过其创建的顺为资本来投资相关的创业公司。
一般而言,可以把农村互联网创业机会分成农业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周边服务 (如金融、物流) 以及农村消费电商等方向,而鉴于农民生活的单调性,适合其精神需求的娱乐方式也存在较大机会。
其中产前集中在农资电商、土地信息等;产中集中在农业种植技术,农机具设备等;产后则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流通上,这也是目前创业项目最为集中的地方(可在36 氪查看“食材 B2B”相关文章)。
针对上述领域,顺为资本已经投资了美菜、什马金融、农分期、好豆、一公里、51 订货网、快手、汇通达等农村互联网项目。
雷军对于农村互联网的提案主要提到: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智能手机向农村的供应,让更多的农民上网;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回乡创业;鼓励社会资本(非银行贷款)提供农资、农机设备等贷款服务;倡导各级政府将数据打通,通过云计算解决资源分配、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雷军也对政府提出了一些额外建议,比如减少复杂的审批环节,呼吁进一步减税(高通骁龙 820 芯片成本 400 多元,但还要额外交给政府逾 19%的税)。
公司法修改议案范文三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
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
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
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
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
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
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1)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
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1)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