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点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 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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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国家基本特征(当代中国):1法律至上2人权至上3权力保护,保障4权力分立制约5完善法律制度6正当法律程序7法律平等8人民主权9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10依法行政法律职业思维: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情感因素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守法:法律遵守,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守法的根据:1利益与守法2法律与守法3从法与守法4伦理与守法5压力与守法6功利原则7效力原则守法的要素:1守法的主体“我”2守法的范围3守法的内容,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4守法的状态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时间不同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3法律和道德的具体内容不同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来强迫人们遵守。
6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道德有引导人类内心向善的作用,法律有约束人类行为使之不趋恶的作用7法律和道德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的阶级意志的体现,道德是特点阶级意志的体现8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的消灭,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法与道德的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互相保障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我国本着以人为本的概念,重视通过法律保障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开创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力具体化倒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
这些法律涉及政治权力和自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司法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权利,少数民族、归侨侨眷的权益等。
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已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约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是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总得以实现。
我国还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他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利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他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法定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法定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结合社会状况对立法意图的进一步说明,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这类解释一般是指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法律或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的解释。
在当代各国,普遍而言学理解释只有说服力而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比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驶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法律制定程序: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律步骤和方式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
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辩证推理:指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的内容进行价值评判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形式推理:为解决问题时运用演绎方法,归纳方法,类推方法而形成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法律价值:作为客体的法律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效用的总和。
法律正义:指法律、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标准以及依据这一标准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对待。
正义:社会、社会体制的合理性、正当性的标准、尺度,是协同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根据。
1.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保障、实现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法律的基本任务、功能;正义是法律的灵魂;评价标准;正义贯穿于法律实施的每一环节;正义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正义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是法律发挥效用的基础,是人们认可法律的根据2.法律保障、维护正义,是实现正义的制度性机制: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通过严格执法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解决社会冲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自由:每个人依其本性和本意不受他人强制,从事自己想做的任何事务,是一种无拘束的状态。
法律自由:通过法律、法律制度所确定的人的自由和通过法律保障、维护并予以实现的自由。
法律保障自由:法律将自由观念转化为制度中的权利,使自由正当化;通过特有机制配置资源,确立自由边界;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自由通过法律确立并以法律为基础;法律通过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保障自由实现;法律通过约束限制自由以扩大自由,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
法律限制自由的基本原则:伤害原则:只有当为了防止和控制一个人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失时,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才是必要的;父爱主义原则: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严重伤害自己或使其丧失重大利益时,才可以限制此人的自由;立法伦理主义原则:主张法律应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限制,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和其基本道德标准;冒犯原则:法律限制冒犯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及良性的社会关系。
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以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使用的最大化、最优化。
法律保障效率:制度性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正当性配置;激励机制,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人们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奋斗,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权利义务的正当性配置建立最有效的社会运作模式,推动生产发展与变革;建立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以推动人际关系的协调,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
立法:指在一国中拥有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或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
基本特征:立法主体特定,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依照法定权限而进行的专门性活动;是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的;是运用一定技术的专门性活动;形式多样;目的是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一元的两级并存的多类型、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指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形式。
制定立法规划,进行立法预测;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
具体来说,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之前,也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随意改变法律的规定。
而在人治中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
而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地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尤其是在法律与权力相冲突的时候,让步的总是法律。
法律知识纯粹的统治工具,而不是目的。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
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
就每个具体的权力来说,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
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
但在人治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如果偶然地出现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形,也只能是一种特例。
人治中的权力之服从权力,而最高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
在价值观念上,法治与人治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
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平等,自由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法治与人治在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和对立,必然导致在制度和规范设计上的矛盾。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
法治与人治总在一定政治基础上存在的,并作为一定政治体制的构成部分。
从政治基础来看,法治与人治根本不同。
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中总有自己的地位。
尽管这种民主并不见散尽美,甚至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但是任何法律必须凭借一定的民主才能得以成立。
但是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就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
在法治的视野中,任何行为规则在与法律并存的时候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不得违法。
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违法者,无论身份如何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而法制则不包含着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从严格意义上讲,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甚至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述,它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已经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即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
对于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
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
但是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
一般所说的法制,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