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1]1号-附件3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银监办发[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2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银监会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正式施行后,被查机构在制度和操作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贷款人在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合同文本、IT系统调整、业务培训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重点是之前未曾检查过的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主要关注贷款业务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有无违反或者规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7日银办发[20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第1号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银监会对截至2017年5月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等499件主要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银监会将定期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2.中国银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中国银监会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3月19日——结束——。

银监发[2011]1号-附件1

银监发[2011]1号-附件1

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中国银监会公告日期 2010-02-20作者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文号:银监会令[201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各种媒体对此多有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杜绝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各机构总行要对全行的存款营销行为负责,应专门发文,明确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并要自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正常的理财业务营销时应规范宣传,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存,不得混淆理财产品、积分回馈与储蓄的关系,不得通过“储蓄送礼”、“存款参与积分”及其他类似宣传用语误导储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行的存款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自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法人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吸收存款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处罚,对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并通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
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
3.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
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7.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393号
8.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6号
9.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174号
10.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
11.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1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1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

14.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265号
15.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
1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63号
17.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533号
18.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
19.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
20.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
21.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
22.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
23.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8〕458号
24.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
25.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26.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
27.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
28.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31号
29.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30.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3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3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1号
33.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51号
3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44号
35.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
36.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4号
37.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
38.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56号
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B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14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102号
4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902号
45.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8号
46.〘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47.〘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97号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
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42号
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
5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55.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57.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
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59.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57号
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
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
62.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9号
6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
6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66.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2003〕218号
67.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3〕541号
6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3〕24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