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按照银监会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的说明
银行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银⾏贷款额度如何计算阅读完以下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银⾏贷款额度如何计算如果是房⼦抵押贷款的话:1、实际还款能⼒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配偶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35%*12个⽉*贷款年限⽉汇缴额是指单位和个⼈缴存公积⾦的⾦额缴存⽐例⼀般是8%-12%。
例如,⼩明准备申请20年的公积⾦贷款,他每个⽉单位和个⼈各缴存600元公积⾦,缴存⽐例为12%。
那么⼩明的货款额度=(600+600)/(12%+12%)*35%*12*20=420000元。
2、住房公积⾦缴存情况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余额+配偶公积⾦缴存余额)*20倍*借款⼈缴存时间系数。
例如,⼩明的账户有2万元,他交公积⾦不到两年,那么根据这个公式,⼩明的贷款额度=20000*20*0.8=320000元。
以上两个公式再综合您的贷款条件来判断可贷⽐例,最终取最低值做为您的可贷额度,⼤家快来算算吧!3、房屋的估值房屋的估值对抵押贷款额度的影响巨⼤,房屋评估价值越⾼,借款⼈所能申请到的贷款额度就越⾼。
房产抵押贷款,最⾼可贷评估价的70%-80%。
某些银⾏抵押贷款率⾼达120%,最⾼可贷评估价的1.2倍。
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可达70%;写字楼和商铺的抵押率最⾼可达60%;⼯业⼚房的抵押率最⾼可达50%;最长期限可达30年。
但这⾥需要强调的是,房屋估值往往不等于房屋市值,为了抵御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其通常会在房屋市价的基础上留有⼀定的下⾏空间,但总的来说,价格悬殊不⼤。
4、个⼈资质对于个⼈资质的评估主要看以下⼏个⽅⾯:(1)个⼈信⽤状况借款⼈信⽤状况不好的话,贷款将会受到影响,严重还会被拒绝贷款。
若借款⼈信⽤状况好,将有利于申请到更⾼的贷款额度。
(2)个⼈收⼊状况借款⼈收⼊状况越好,所能获得的贷款额度越⾼。
另外如果你的财产状况越好,证明你的还款能⼒越强,那么所能获得的额度,将有可能会越⾼。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银监发[20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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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银监发〔〕号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一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二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三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监督;一指导机构自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二实施监管检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整治不规范贷款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工作安排,组织现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在全辖范围内通报;三联合媒体访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银行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高管人员和监管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1.为什么要开展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融资服务明显改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同行的好评;但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中国银监会下发了通知并在全系统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从而促进银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2.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治重点包括哪些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紧扣金融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危害银行业声誉严重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推进;重点是整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以贷转存、存贷挂钩;2乱浮利率、一浮到顶;3以贷收费、浮利分费;4转嫁成本、增加负担;5违规收费、擅自提价;6强制捆绑、不当搭售;7高息揽存、借道收息;8套餐服务、蒙骗客户;3.请谈谈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答: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整治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从四个方面认真做好整治工作;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自查清理,将自查工作落实到每个营业网点、每个从业人员,确保自查工作的全覆盖,务必取得实效;二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的精神和要求,一是结合本行管理和经营特点,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定,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二是要注重IT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以机控和技控强化“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落实;三是要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立即传达到各级营业机构,张贴公示,告知客户;三统一规范服务收费价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服务收费要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全面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由总行总部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四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要按照问题到我为止的原则,及时处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开展自查自纠答: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查源头;银行出现各种不规范经营问题,究其根源还是过高的经营指标、不当的绩效考核和粗放的发展方式;首先要从法人总部开始;各金融机构要从总行总部层面进行自查整改,消除高指标的压力,调整重奖励的考核,校准不合理的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规范经营的主观冲动;二是查程序;全面、逐一清理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照有关监管要求,查找和发现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查漏补缺,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不给不规范经营留出可乘之机;三是查行为;对基层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全面的行为排查;查看是否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是否变相抬高利率、是否擅自设关设卡、是否提高收费水平、是否欺瞒客户;通过行为自查,切实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标识分离、岗位分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5.通知提出了银行业贷款业务的七项禁止性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简称“七不准”规定:一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六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6.请具体谈谈如何统一银行服务收费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今后,在公布的价目中,属政府指导价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再由法人总部及时对照调整;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各法人总部根据市场反应自行调整;7.如何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答: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一是通过设置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官方网站的专门窗口,给公众创造一个通畅有效、界面友好的举报和投诉渠道;二是通过专岗专人和快速应对机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或移送相关部门解决,从而建立起高效的应对处理机制;8.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要求是什么答:这次专项治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自纠、自我规范为主,监管查处为辅;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班负责;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行长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二是把握政策,正面引导;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立足于清理规范;清查整改,主要立足于自我纠错和正面引导,要及时宣传积极整改、主动让利、规范经营的良好经验和正面典型,主动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将规范经营、优化服务、善待客户、报效社会变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三是加强管理,完善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良好契机,重点加强对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管理,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禁止以贷收费,混淆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四是加强访查,严处违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开展单独或联合媒体的明查暗访;9.对于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不溯及过往,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后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月底前在总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七不准”规定,对于3月1日之后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一律追究所在单位的高管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3月底前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4月1日之后再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责任在哪一级就追哪一级;凡收费项目符合总行名录要求,但操作不合规的,主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凡操作合规但收费项目超过总行规定名录范围的,要重点追究所在单位高管人员的责任;凡收费项目超过总行名录范围,业务操作行为也不合规的,除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高管人员和当事人员责任外,还要给机构以叫停业务和行政处罚处理;保持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以促进银行业的合规稳健发展;。
商业银行如何科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商业银行如何科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信贷资金的投放,需要遵循“实需”原则,科学测算贷款企业的资金需求,坚决杜绝过度授信问题。
信贷实务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是授信调查报告中的重点和难点。
科学合理地确定授信企业融资金额,既能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补充其营运资金缺口,又能顾及到企业的还款来源,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信贷风险。
那么,如何合理测算企业贷款需求量呢?2010年2月,银保监会(原银监会)颁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以下简称《测算参考》)提供了测算的一般公式,同时,也规定了“需要考虑的其他情况”即四种例外规定。
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且在公式中的有关列项有待进一步明确,另外办法对特殊情形下贷款需求量测算规定得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
因此,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方面对贷款需求量测算一般公式中较为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明晰,另一方面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贷款需求量要分析情况进行具体测算。
一、一般情形贷款需求量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
《测算参考》提供了如下公式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企业银行贷款金额测算相关标准

企业银行贷款金额测算相关标准企业银行贷款金额测算相关标准是指银行在审批企业贷款时,根据一系列规定来初步估算贷款金额的一种方法。
这种估算方法主要是基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及风险评估等因素,从而合理确定出贷款的最高限额,帮助银行和企业在贷款过程中进行初步的沟通和协商。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企业银行贷款金额测算相关标准。
1.企业规模及行业信用评级:企业规模越大、信用评级越高的企业,银行通常会提供更高额的贷款。
这是因为大型企业通常拥有更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更好的还款能力,而行业信用评级则反映了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和信誉度。
2.企业盈利能力:银行会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来测算贷款金额。
这包括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银行愿意提供的贷款额度就越高。
3.资产负债情况:银行会考虑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来测算贷款金额。
这包括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一般来说,资产负债情况良好的企业,银行愿意提供的贷款额度相对较高。
4.还款能力:银行会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即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这包括企业的现金流量、经营性现金流入流出情况、还款保障措施等因素。
还款能力越强的企业,银行愿意提供的贷款额度相对较高。
5.抵押物价值:如果企业能够提供有价值的抵押物或担保物,银行通常会将该价值计入贷款金额测算中。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机器设备、存货等。
抵押物价值越高的企业,银行愿意提供的贷款额度相对较高。
6.经营历史及行业前景:银行还会考虑企业的经营历史和所在行业的前景来测算贷款金额。
企业经营历史越长,行业前景越好的企业,银行愿意提供的贷款额度相对较高。
总的来说,企业银行贷款金额测算相关标准是综合考虑了企业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风险评估等因素。
通过合理使用这些标准,银行可以更准确地估算出企业的贷款金额,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应该了解这些标准,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贷款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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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现场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要求,保持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中有关内容的一致性,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标内容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分为“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共计38项指标,涵盖全部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监管评级指标,是银监会风险监管和风险评价的重要基准。
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不包括银监会制定的仅针对某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色监管指标”。
“特色监管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指标定义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包括“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两大部分(详见附件)。
指标定义是对指标计算方法的描述;计算公式是对计算方法的细化和明确。
通过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具体项目建立联系,明确了指标的数据来源,规范了指标的计算公式。
三、其他要求(一)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仅对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规范,指标的评价标准和监管要求仍按相关法规执行。
建行企业贷款额度测算公式

建行企业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一、引言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
建设银行(简称建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提供了丰富的企业贷款产品。
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要了解自己的贷款额度,以便更好地规划资金运作。
本文将介绍建行企业贷款额度测算公式,并对其应用进行详细解析。
二、建行企业贷款额度测算公式建行企业贷款额度测算公式可以表示为:额度 = 企业可贷资金× 融资比例其中,企业可贷资金是指企业在建行的可贷款金额,融资比例是指建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比例。
三、企业可贷资金的确定企业可贷资金的确定是建行企业贷款额度测算的关键因素之一。
建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可贷资金的额度。
具体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信用状况:建行会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记录等进行评估,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2. 还款能力:建行会对企业的现金流、盈利能力等进行评估,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是否足够。
3. 担保条件:建行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条件,如抵押物、保证人等,评估担保条件的价值和可行性。
基于以上评估方法,建行可以确定企业可贷资金的金额,作为企业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中的一个参数。
四、融资比例的确定融资比例是建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比例。
建行会根据企业的评估结果,参考相关政策和规定,确定融资比例的具体数值。
一般来说,企业信用状况越好、还款能力越强,融资比例越高。
同时,建行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贷款用途、行业特点等。
根据建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不同的贷款产品,不同的贷款产品对应的融资比例也不同。
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和融资比例。
五、应用实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建行企业贷款额度测算公式的应用,我们以某企业为例进行解析。
某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较强,可以在建行申请贷款。
根据建行的评估结果,确定该企业可贷资金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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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按照银监会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的说明
各位同仁: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客户,需要按照银监会的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
部分项目根据现有财务指标无法测算出足够的贷款额度,因此请各合作单位在提交资料前,自行根据银监会的测算方法进行初步测算,满足银监会条件的,提交至我行。
银监会测算方法见附件,重点说明几点:
1、在预测Ⅹ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率时,不宜过于乐观,应坚持审慎原则。
前三年增长平均值是可以接受的。
最好不要超过30%,除非有重要依据。
2、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数据来自财务报表,需要有报表的依据。
3、“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
借款人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或者借款人自有资金=上年末平均存货+上年末平均应收帐款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的是今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
4、银监会规定“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如果确实难以计算其贷款额度时,可定性取值确定贷款额度,但必须小于“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