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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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鄂环办[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鄂环办[2011]21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期,中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均将各地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作为此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前期自查工作。

同时,环保部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河南、湖南三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意见》。

按照上述要求,我厅将于8月中下旬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时间及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组成专班,对照《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现场检查表》(附后)在8月31日前对本辖区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在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三)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四)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

三、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厅现场复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地完成本辖区检查后,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上报省厅,省厅将安排开展现场复查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应列入名单:(一)年产生危险废物量超过50吨的单位。

(二)涉及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四)在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四、工作要求(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调查工作,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3.23
•【字号】鄂环办[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0.03.2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
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环办[2010]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兵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吕文艳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周歆昕党组成员、副厅长
邹清平党组成员、副厅长
何诗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定济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国斌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文松青副巡视员
成员:李永福厅办公室主任
李瑞勤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刘义荣科技与合作处处长
朱津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
周水华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张文漫环境监测处处长
程新华污染防治处处长
王虚谷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
兰国桢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
卢梅纪检监察室主任
高水生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黄晓明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张志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陈同亮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
唐必武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该项工作技术支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按照省厅要求,省固废管理中心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所辖县、市、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地市名单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内容主要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看现场、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内容重点为: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完成和监管重点源清单建立情况;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情况;重点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日常监管情况;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和非法转移倾倒管理情况;进口固体废物和电子废物监管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督查考核相结合,严格落实环保部“七不准、七承诺”,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做好本辖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管理。

(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相关情况纳入管理档案,并逐年补充完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鄂环办[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鄂环办[2011]2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的有关规定;为落实2011年9月1日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必要性,加强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工作。

二、制定方案,加强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方案,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摸清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等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搞好试点,全面推进。

为科学、规范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我厅拟于今年12月份在全省化工和冶金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在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并于12月底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台帐管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10]3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10]3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10]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2010年9月25日至30日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据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92号)要求,采用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对我省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随州市、襄阳市和荆门市的25家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5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在所有抽查的30家企业中,达标企业10家,基本达标企业13家,不达标企业7家(7家不达标企业中,有4家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得分在40分以上,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因此也被列为不达标)。

在各市的抽查企业中,武汉市抽查企业8家,达标6家,基本达标2家;黄石市抽查企业4家,2家达标,2家不达标;鄂州市抽查企业2家,1家达标,1家基本达标;孝感市抽查企业4家,2家基本达标,2家不达标;随州市抽查企业1家企业不达标,合格率最低。

襄阳市抽查企业6家,5家基查达标,1家不达标;荆门市抽查企业5家,1家达标,3家基本达标,1家不达标(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建设滞后,从事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少,经费、装备不足;二是重视成度不够,投入精力不足。

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掌握不清,监管不到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环办[2011]32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11]32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经厅党组研究,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根据2009年厅机关“三定”规定(鄂政办发[2009]118号),经厅党组研究,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全省工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业污染场地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和技术评估,组织、指导、监督污染场地的现场防护、清理、废物转移、处置和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职责。

(二)增加实施并指导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三)增加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国际环境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和项目职责。

(四)增加负责统一编制并发布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职责。

(五)增加参与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新、改、扩建项目的技术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上市(融资)项目中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保核查职责。

(六)增加参与推广能够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划。

(二)负责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组织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组织开展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数据库。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鄂环办[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5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以下简称《规划》),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要求,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省厅定于2013年5月-2014年4月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成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此次整治工作要求高、时间跨度长、整治力度大,环保部对专项整治情况要组织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部2014年上半年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的依据,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各地要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障资金和人员,确保整治工作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类别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要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全面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

强化对新产生铬渣、废印刷电路板的环境监管。

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特别是无主的危险废物)和疑似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查,完成重点流域、居民聚居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工作。

三是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四是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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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信息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7]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鄂环办[2007]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6年第33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信息的定期发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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