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法官对律师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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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官对律师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

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推定时,需要同时考虑待证事实发生概率与逻辑可能性。因此,要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当事人必须提出更多证据来降低和消除相反事实的可能性,从而锁定待证事实发生的唯一性。

诉讼中,原告方通常想方设法要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要件事实,然而由于主客观的限制,在取证时经常遇到关键环节的缺失,此时就需要运用证据规则予以补救,例如“经验法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然而,经验法则本质是建立在事实发生概率的评估之上。例如,为了证明侵权的事实发生在白天,当事人只需证明当时艳阳高照,因为太阳不可能出现在晚上;相反,如果当事人只能证明侵权事实发生时有人穿着超短裙,就不能证明当时是夏季,因为冬季也有女性会穿超短裙,当事人要证明当时是夏季,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相互补充印证,例如除了超短裙,还穿着凉鞋,上身只穿着T恤,等等。

换言之,“经验法则”能否作为有效的“事实推定”被法院认可并影响法官的心证,取决于待证事实发生概率的高低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印证和内在逻辑自洽。

例如,在产品侵权案件中,原告在取证时通常不能直接接触到产品的生产者,而只能通过本地商品销售者来间接建立和生产者的连接点。对于原告而言,这样做可以节省成本,便于取证,同时也不用奔赴外地诉讼,但是弊端在于很可能因为证据链不足而在对商品生产者的起诉中失利。

例如,在商标法上有一个这样的推定,即“生产者为商标所有人”,这个推定在经验法则中属于概率较高的情形,因为经验事实告诉我们生产者往往就是商标所有人,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商品出现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而商品上又没有制造商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那么商标权利人就成为最大的责任嫌疑对象。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推定并非“太阳从东边升起”这种牢不可破的经验法则,而是可以用相反事实推翻的。例如,除了商标所有人,在社会实践中使用商标的还包括商标被许可人或者假冒商标的不法企业。由于不能排除这些可能,因而,如果没有其他的信息或者证据指向商标权利人,仅仅根据产品上的商标,是不能得出“侵权产品就是商标权利人生产”这个结论的。

例如,侵权产品上的商标很可能是他人仿冒的。

从危险责任来看,这种情形下真正的商标权人对冒用其商标的产品生产过程无从知晓、无法控制,自然也没有可以责难的基础。

从报偿责任看,冒用商标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掠夺商标权人的商誉挤占其市场份额获利或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无论是何种情形,都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不但不会获益反而会受到损害。

从信赖责任看,消费者的确是基于对商标权人的商誉的信赖而购买了侵权产品,但是在这种情形中商标权人同样是受害者,与传统物权权利主体可以个体完全垄断不同,由于商标无形性的特点,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无限制地复制和利用他人商标,商标权人无法控制,因为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损害同样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商标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商标权人对产品生产具有最低程度的控制能力。在产品质量或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源自商标所指向的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就不能仅凭所附商标使自己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因为不能合理排除商标被人假冒使用这种商标权人不能控制的情形推定责任主体,原告必须举出更多的初步证据才能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

从证据法原理上来说,此种情况属于原告没有提出充分的本证,在此前提下,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充分的反证,即使从整体质量上来说本证优于反证,法院也不宜贸然支持原告胜诉。

这是因为,按照实质真实的证据价值理论,原告的本证不但要优于被告的诉请,而且要对案件事实构成优势盖然性证明,才能让法官形成合理的心证。而要构成优势盖然性证明,显然原告必须尽量在证据链的构成证明上要尽最大可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参见高家伟等:《证据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例如,在雅洁公司诉蓝天公司等的专利侵权案中,雅洁公司购买了一套锁具后发现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该锁具外包装盒上有蓝天公司商标。于是雅洁公司遂将蓝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该案经历了两审,最终法院认为蓝天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主张蓝天公司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仅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考虑到蓝天公司作为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锁具的销售、制造,在原告不能补充其他证据证明蓝天公司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蓝天公司的侵权责任,遂判决蓝天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难看出,在这一案件中,“生产者为商标所有人”没有得到法院认可,原因就是这个经验事实的推定缺乏足够的概率基础,即“在原告不能补充其他证据证明蓝天公司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

无独有偶,在美国,这一事实推定同样不会得到支持。例如,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就在一起“UVF861”商标案件中依证据推翻了“生产者为商标所有人”的推定。因此,要完成对“生产者即为商标所有人”推定的证明,原告方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和事实来降低或消除相反事实的可能性,从而完成对己方诉请的证明并最终得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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