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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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和法官是司法系统中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

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和法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一、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主要包括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以及参与法律事务等。

在诉讼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当事人申诉,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在非诉讼阶段,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争议等。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是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应当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正当性。

律师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秘密,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或干扰司法程序。

在法庭上,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权威并遵守法庭秩序。

二、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包括审理案件、裁决争议,并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

法官在法庭上负责引导诉讼双方的辩论,权衡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最终做出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干扰,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是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他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利益、压力或胁迫的影响。

同时,法官还应当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确保各方平等发表意见,并尊重律师的辩护权。

三、律师和法官的互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提供证据和观点,通过辩论和论证来影响法官的判断。

法官则在法庭上负责主持庭审,引导律师的辩论,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

律师应当对法官的权威和职权表示尊重,遵守法庭秩序,并遵循法官的指示。

法官则应当听取律师的观点,注重和律师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辩论的公正和平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京高法发[2004]19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京高法发[2004]19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
性规定
正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
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2004年8月17日京高法发[2004]190号)
为了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

三、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四、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

六、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凡基本事实成立,一律撤职、限期调离、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

——结束——。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争议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争议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争议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的服务。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律师可能会与法官产生争议。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如何妥善处理与法官的争议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争议,并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律师应始终遵守专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专业道德要求律师在与法官争议时保持尊重和礼貌。

无论律师是否同意法官的观点或决定,律师都应以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律师在法庭上应遵循法庭规则,并积极配合法官的指示。

如果律师认为法官的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公正,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或上诉等途径来寻求合理解决。

其次,律师应加强与法官的沟通。

律师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书面信函或电话等方式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

交流时,律师应保持冷静和客观,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法官的观点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

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异议,并与法官进行讨论,以达成共识或争议解决。

第三,在法庭上,律师应展示出专业的能力和谨慎的立场。

律师应熟悉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条文,并准备充分的证据和辩词。

律师应在法庭上表现出自信和自律,不应进行无意义的争论或口舌之争。

律师应保持冷静,并在法官提问时给予准确和明确的答复。

通过展示专业的能力和谨慎的立场,律师可以赢得法官的尊重和信任。

此外,律师还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与法官的争议。

如果对法官的决定存在合理的异议,律师可以寻找其他法官或专家来帮助解决争议。

例如,可以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请教法律专家的意见。

通过这样的方式,律师可以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反馈,以便更好地处理与法官的争议。

最后,律师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只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应对与法官的争议。

律师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学习法律新动态以及与其他律师的交流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此外,律师还应不断反思自己的表现,并尝试改进和优化自己的工作方式,以便更好地应对类似的争议。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法治⽂化时代,法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作为公平正义的化⾝,法官的真正职责是什么?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1)不能在案源上依赖法官有些律师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上,由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的路不会很长。

法院内部已经有禁令,禁⽌法官帮律师介绍案件。

有⼩部分法官揽到案件后交给律师做,律师只是出⾯开庭,结果也实际由法官决定了,所以律师不⽤费时间,只管分成。

(2)在案件的审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上。

当然,有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主要是靠关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纵案件的结果,来钱快,⽽且可能是巨额。

那其实是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其⾏为是交易,与法律⽆关。

(3)法官对律师的好感来⾃对律师的欣赏和尊重。

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懂得尊重对⽅。

在法庭上的陈词是给法官听的,不是打击对⽅,也不是说给家属旁听的,⼒求客观、准确,有说服⼒。

太刺激、太有杀伤⼒的语⾔和太啰嗦的话语虽然让当事⼈及家属快意,但可能会让法官看低你,因此如果把握这个平衡是新⼈甚⾄是⽼律师所要⾯临的⼀个重要课题。

法官的基本职责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这⼀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当事⼈的发⾔,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当事⼈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要职责。

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法律。

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

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的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扰。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1.准备充分:在与法官沟通之前,律师应该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包括研究和了解相关的法律和判例,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准备好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材料。

2.清晰简明的陈述:律师在与法官沟通时应该尽量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冗长的句子,以免让法官产生困惑。

3.尊重和礼貌:与法官进行沟通时,律师应该保持尊重和礼貌的态度。

避免使用冲突性的言语或语气,以免引起法官的反感。

4.善于倾听:律师应该善于倾听法官的观点和疑虑,并积极回应。

这有助于律师更好地了解法官的关注点,并展示出自己的专业素养。

5.保持冷静:在与法官沟通时,律师应该保持冷静和专注。

避免情绪化的反应或争吵,以免给法官留下负面的印象。

6.适时和恰当地提出异议:当律师对法官的一些决定或观点有异议时,应该以适当的方式提出,并在适当的时机提出异议。

律师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判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7.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在与法官沟通时应该坚决维护自己客户的权益,但同时也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和程序。

律师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8.讲述故事:律师在与法官沟通时可以采用讲述故事的方式来有效地传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

通过用生动的语言和案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律师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和影响。

9.尊重庭审流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庭的规定和程序。

这包括等待自己的机会发言,不打断对方和法官的发言,以及遵守法院的时间限制。

10.持续学习和提升: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沟通技巧的能力。

可以通过参加专业培训、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和文章,以及观察其他律师和法官的实践经验来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

总结起来,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包括准备充分、清晰简明的陈述、尊重和礼貌、善于倾听、保持冷静、适时和恰当地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讲述故事、尊重庭审流程以及持续学习和提升。

这些技巧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与法官进行沟通,并为自己的客户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1.建立信任和尊重: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应该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之上。

律师应该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决策过程表示尊重,并尽力维护与法官的良好关系。

2.提前准备:律师在与法官进行沟通之前,应该充分准备自己的案件。

这包括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案例和相关的事实证据。

这样可以使律师更有信心地参与和回答法官的问题,并有效传达自己的观点。

3.清晰表达: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应该清晰、明确和简洁。

律师应该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而是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解释法律问题和案件细节。

律师还应该学会在有限的时间内表达观点,并避免冗长和重复。

4.尊重庭审程序:律师和法官都应该尊重庭审程序。

律师在进行陈述和争论时应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打断法官的发问或打断其他人的陈述。

法官也应该给予律师足够的时间来表达观点,并充分考虑律师提出的论据。

5.提出合理的要求:律师在与法官沟通时,应该提出合理的要求。

这包括要求法官允许提交一些证据、要求延期或要求有关案件的其他合理请求。

律师应该有充足的理由来支持这些请求,并向法官解释为什么这些请求对案件的审理是必要的。

6.尊重法官的决定:律师应该尊重法官作出的决定,即使他们不同意这些决定。

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提出上诉或申请重新审理,但在庭审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官的决定,并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

7.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方式。

通过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律师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官的决策,并更有效地与法官进行沟通。

在律师与法官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律师和法官的合作关系是司法系统顺利运行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才能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在职业法律领域中,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与法官合作的能力,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下面将介绍律师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一、遵守法庭规则律师应始终遵守法庭规则,包括尊重法官的权威和地位。

他们应该在法庭中保持适当的仪态和尊重,并遵守法官的指示和要求。

此外,律师还应注意遵循法院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专业形象律师应该致力于建立良好的专业形象,包括仪表仪态、语言表达和行为举止。

他们应该注意言行举止,避免使用无礼或攻击性的语言。

律师的专业形象对于与法官建立良好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反映出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尊重程度。

三、准备充分并展示专业知识律师应该在与法官交流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并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

他们应该研究和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通过展示专业知识,律师可以赢得法官的尊重和信任,并为客户争取更好的结果。

四、善于沟通与合作律师需要善于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与他们合作。

在庭审中,律师应尊重法官的判决和决定,并遵循法院的程序。

如果律师对法官有任何问题或疑虑,应适当地提出并寻求解决方案。

在与法官沟通时,律师应保持冷静和礼貌,并尽量避免争论和冲突。

五、尊重法官的决定律师应尊重法官的决定,并遵守法院的裁决。

即使律师对法官的决定不满意,他们也应遵守并在适当的时候提出上诉。

通过尊重法官的决定,律师可以树立良好的声誉,并在将来的案件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信任。

六、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律师应该努力与法官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这可以通过参加法律专业组织的活动、参加法庭培训和研讨会以及与法官进行适当的社交互动来实现。

通过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律师可以更容易地与法官沟通和合作,并为自己的客户谋求最佳利益。

总结起来,律师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建立良好的专业形象,准备充分并展示专业知识,善于沟通与合作,尊重法官的决定,以及与法官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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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落实司法为民,杜绝司法腐败,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

第一,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

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

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

第二,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

与自由和人格尊严比起来,金钱真的不是最重要的!第三,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

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

只有这样,才会有公正,只有公正才会有权威,只有权威才会有形象!第四,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

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

即便是正常的朋友交往(包括律师以朋友、亲戚、同学身份出现的交往)也要有度、有分寸,宜少不宜多,能不去就不去,因为别人不知道你与他们还有另一层关系;来往多了,客观上也难以说清什么是工作关系什么是私人关系,只能是一种纠缠不清的关系。

矜持一点,少吃请一点,于我们也没失去什么,别人可少破财,自己也可免于应酬之累,社会关系可更单纯一些,群众议论会更少一些。

善小而为之,有百利而无一害。

第五,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

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

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否则会吃不了兜着走。

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

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

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

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第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处理亲属关系,杜绝人情案。

首先,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把审判权的“人民性”放在首位,关注民生,保障民利,维护民权。

要依法办事,要按照程序办事,绝对不能依靠关系,不择手段,为达到亲属的个人目的,置法律于不顾,把职业纪律当耳旁风。

要认清亲情和法律孰重孰轻,宁可让亲朋好友骂你六亲不认,也不能做有损法官形象和职业道德的事情。

其次,法官要铭记自己的使命、人民的期望和信任,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的认同。

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职业和称号,牢记法律赋予你的使命和职责,不能为私情而妄为,毁了清白。

第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处理同事关系,杜绝关系案。

同事关系,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关系等都属于同事关系范畴。

你日常生活工作在这个环境中,与同事关系的好坏,关乎你的生存发展。

因此,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怕得罪领导,怕得罪同事,碍于关系和情面,怕影响自己的升迁荣辱,遇到领导相托,同事相求,而违背原则,出卖法律,把良心和职业道德抛到九霄云外,势必要形成关系案,天平就会倾斜,公平、公正就难以保证。

因此,遇到有领导相托、同事相求的案件,一定要头脑清楚,要讲大局,讲原则,切不可将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讨好领导、同事的砝码,违法办理关系案。

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又要铁面无私,严格纪律,确保公正司法。

第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社会关系,杜绝金钱案。

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包括了社会上的方方面面。

大凡涉及案件,当事人、被告人家属等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法,找到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其他法官,直接或者斡旋干涉审判执行。

这种情况,多数是以重金铺路,金钱开道,甚至美色贿赂,以达到当事人、被告人的目的。

在巨大的利益和美色诱惑面前,作为法官要经得起考验和诱惑,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处理好亲属、同事、社会关系,不是说不讲人情,要跟他们讲清利害关系,让他们共同帮助法官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息诉止争,让他们共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法官的纪律,了解法院,理解法官。

如果遇到真正不通情达理的人,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守纪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绝不能姑息迁就,搞下不为例。

法官有了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利益观,能够妥善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廉洁司法就有了保证,法官办“三案”的情况就有可能大大避免和杜绝。

要永远铭记各种防腐反腐的规定和措施,绝对不是摆设,而是“高压线”和“打神鞭”,不论你职务和学问多高,本领和法律功底多强,不管你保护伞多大,根基多深,绝对不能触犯法律、纪律,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要懂得畏惧,要坚定信仰,要明确人生的方向,要牢记使命和职责,要不断地检查自己,反省自己,做得正,行得端,无私、无愧,才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才能真正廉洁司法,才能树立法官、法院在人民群众中良好的形象。

首先,法官应当自律。

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廉政纪律,不受人情左右和干扰,不接受社区、企业和单位的任何吃请和送礼,法官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杜绝在社会上和律师之间要杜绝非正常交往,不能因为正常交往而影响案件的审执公正。

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主动回避自己定点联系企业、单位涉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其次,法官应当规范与社区和公众的接触行为。

法官与当事人在法院办公场所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阳光接触,在指定的有录像设施的公开场所接触,而不得在办公室内接触;二是替代身份接触,如可以通过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接触;三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单独接触;四是两名以上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单独接触。

法官在社区与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体接触;二是公开接触,不在隐秘场所接触;三是接触报告制度;四是对定点指导的单位涉讼案件,主动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纪检监督触角应当适时跟进。

要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机制,法官到哪里,监督范围和措施应当跟进到哪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对法官进社区的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进行监督,要经常驻到社区以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群众及廉政监督员对法官的进社区的司法行为规范及廉洁纪律遵守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规定与社区不正当接触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批评教育,对于违反规定收受律师和当事人财物的法官一经发现即给纪律处分,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确保司法廉洁、公正。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 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到底是怎么形成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二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预;三是法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四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体制改革和执行法律滞后。

针对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执行难,该如何解决呢?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消极执行,在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要过硬的执行队伍。

在过去,由于重审判轻执行现象的影响,法院精干力量往往被派遣到审判一线,使执行人员的队伍素质偏弱偏低。

现在我们意识到,执行人员不光是能吃苦受累就行,更需要的是扎实的法律根底和丰富的执行智慧。

没有较强的业务技能,是干不好执行的。

除法律知识外、执行人员更要考虑社会风俗、人们的生活习惯等等。

认为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任命前一要考察,二要考核,三要见习,不适合执行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彻底地消除不请不送不执行,又请又送才执行的现象。

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

二、排除干预执行的各种障碍为了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专门作出了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不得干预法院执行工作。

维护稳定是重要的,但依法执行、依法办事,建立法治社会不是中央一直在努力推行的吗?以维护稳定为借口,干预案件的执行,长远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会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

要解决这个问题,只靠法院的努力也是不行的。

法院的工作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人大的监督,但笔者认为重要的还是要有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办案的意识。

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考虑到维护稳定,有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维护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党政干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建立诚信社会欠债还钱,自古一理。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诚信度却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更有甚者如借银行款,开始就不想还,想方设法逃避债务。

有些债务人大着胆子让债权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讲诚信在社会上对他的生活基本上没影响。

法院执行时,则转移财产,变更主体等。

现在全社会已认识到社会诚信的重要,在积极地呼唤诚信。

但只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当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诚信,使不讲诚信的人就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全社会执行威慑机制,使不讲诚信的人有钱不能花、不能投资等,但笔者认为仅靠法院的力量,还是不够的,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让全社会参与。

例如加强身份管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不讲信用的人设立严格的障碍。

对企业单位的资金加强监督,每个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不按规定设立账户、违规转移资金的,对银行等单位要加以重罚等。

有的被执行人欠他人巨款,但住的豪房、开的名车都在他人名下登记,夫妻离婚,财产全在债务人的配偶名下,两个却仍然生活在一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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