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喜欢怎样的律师
法官喜欢怎样口才的律师

法官喜欢怎样口才的律师法官喜欢怎样的口才的律师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首先,法官喜欢干练、效率高的律师。
他能用简洁、通俗的口才,发表辩护意见,节省了法庭的大量时间。
法官不喜欢发表长篇口才哗众取宠的律师,他们浪费了他人的大量时间,使人听到的是口才内容空洞,华而不实的辩护口才。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第二,法官喜欢高水平的律师。
他们出众的口才使法官听讼的兴趣盎然,他们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渊博的知识为法官解决了许多法律上的难题。
滥竽充数、水平低劣的律师是不会引起法官任何兴趣的。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第三,法官喜欢谦恭的律师。
与他们效法官感到心情舒畅、愉快。
法官讨厌傲慢无礼,目空一切的律师,他们的意见再有理,法院也希望能寻找出瑕疵,作为驳回其辩护意见的证据。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第四,法官喜欢诚实的律师。
法官都非常欢迎讲理的律师,他们客观地认定案情不歪曲事实,他们正确地解释法律,不曲解法律,以最适当,最有效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
法官听讼并不是为了欣赏控辩双方的辩论技巧,而是为了寻找可供参考的判决依据。
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希望从律师对案情的透彻分析和对法律的完美解释中得到启示。
诚实的律师能使法官获得正确的答案,满足他们渴求真理的思想愿望。
当法官认为律师言之有理,切合实际,就会很乐意接受律师的意见,将其转化为判决的内容。
对于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无理强辩的律师,法官十分地鄙视。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最后,法官喜欢正直的律师。
这些律师具有大无畏的勇气,他们尽职尽责地为被告人辩护,而不管公众对这个被告人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辩护会给律师带来什么样的不利之处,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钱,能否获得辩护费。
法官厌恶不尽职尽责只收钱不办事的律师,不敢伏义直言的律师和没有同情心拒绝法律援助的律师。
三员的基本职责

三员的基本职责三员指的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使命。
本文将分别阐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基本职责。
一、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
具体而言,法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力。
法官应当做到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独立、自主地做出判决。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思考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4. 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应当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保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成员,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公诉。
具体而言,检察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执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官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积极参与法律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
检察官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法律和司法体系。
4. 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
检察官应当为其他司法机关和公民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和困难。
三、律师的基本职责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律服务。
具体而言,律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应当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帮助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做出正确的决策。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摘要】法官和律师是司法领域中密切合作的关系。
在我们将探讨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他们如何共同努力推动案件的正义。
我们也将了解法官对律师的评价和律师对法官的看法,以及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我们将讨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方式,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辩护至关重要。
在我们将强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依赖性,以及他们共同维护司法正义和促进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性。
法官和律师应该通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沟通方式,共同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官、律师、相互关系、合作、评价、利益冲突、沟通方式、相互依赖、司法正义、司法实践、发展。
1. 引言1.1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司法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法官和律师共同构成了司法系统的核心,他们之间的互动和合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和司法裁决的结果。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既是竞合关系,又是合作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正义,促进案件的公正裁决。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而律师则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员,他们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件、进行庭审辩护等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而律师则需要为当事人辩护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和律师之间需要相互合作,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律师的言行举止进行评价。
法官会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诚信度、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来评定其律师素质。
合格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权威,遵守庭审纪律,积极参与庭审活动。
法官对律师的评价直接影响着律师在司法界的形象和声誉。
律师对法官的看法也是很重要的。
律师需要尊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庭规则。
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工作,积极配合法官的审理工作,不得干扰法庭秩序。
合作的律师和法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共同致力于维护司法正义。
从律师,法学家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公告

从律师,法学家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公告示例文章篇一:《从律师、法学家遴选法官检察官:我眼中的大好事》我呀,就是个普普通通的小学生,可我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一件特别厉害的事儿,就是从律师和法学家里面遴选法官检察官呢。
你们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里,有很多重要的人在维护着公平正义。
法官和检察官那可都是特别厉害的角色。
就像在一场超级大的游戏里,他们是制定规则并且监督大家是不是遵守规则的人。
以前呢,法官检察官可能有很多不同的来源。
可现在要从律师和法学家里面挑选,这可就太酷了。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是个律师。
我觉得他就像一个智慧的大侠。
每次我有什么不懂的小法律问题去问他,他都能说得头头是道。
他每天都要研究好多好多的法律条文,就像一个探险家在探索神秘的宝藏地图一样。
他要为他的客户说话,努力让真相大白。
我想啊,如果像叔叔这样的律师能成为法官或者检察官,那得多好呀。
因为他已经在为别人打官司的过程中积累了好多经验,他知道怎么去寻找证据,怎么去分辨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
这就好比一个在战场上已经身经百战的士兵,让他去当将军指挥打仗,肯定能打得特别漂亮。
还有那些法学家呢,在我心里他们就像一群超级聪明的魔法师。
他们研究的可都是法律最深处的秘密。
我在电视上看到过一个法学家在讲课,他讲的那些东西我一开始都听不懂,可我就觉得他特别厉害。
他就像一个灯塔,给在法律海洋里航行的船只指引方向。
如果他们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就像是把灯塔搬到了岸边,直接给那些遇到困难的人照亮道路。
我有一次在学校和同学们讨论这个事儿呢。
我的好朋友小明就说:“我觉得这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呀?律师总是为一方说话,那他们当法官检察官会不会不公平呢?”我就跟他说:“你这想法可不对哦。
律师虽然为一方说话,但是他们也是在法律的框架里呀。
而且正因为他们为一方说话,所以他们更了解怎么从不同的角度去看一个案件。
这就像你画画,从正面画和从侧面画看到的东西不一样,但是组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东西。
法学的重要角色法官律师和法学家

法学的重要角色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法学的重要角色: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现代社会中,法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体系中,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是法学的重要角色。
他们各自在司法制度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共同确保公正、平等的司法程序,并为社会提供秩序和法治。
一、法官:司法权的行使者法官是法治社会的支柱,他们是司法权的行使者。
法官负责根据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裁决争议和解决纠纷。
他们要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和法律,并根据正确的法律解释做出裁决。
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案件事实、解释法律,确保公平、合理的判决,并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律师:法律的捍卫者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从业者,他们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的角色是平衡司法制度中的权力,确保公平的审判。
他们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庭辩护,并致力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律师在法律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协助,使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得到贯彻。
三、法学家:法律的研究者与发展者法学家是法律的研究者和发展者,他们致力于法律学科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法学家研究各种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探索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他们的研究成果为制定法律政策和法律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并推进了法学的发展。
法学家的研究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改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法学中扮演着各自独特的重要角色。
他们共同为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法治的稳定性作出了巨大贡献。
法官依法裁决,确保公正判决;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捍卫当事人的权益;法学家研究法律理论,促进法学的发展。
这三者的角色相辅相成,形成了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平等和有序的司法制度。
通过他们的共同努力,法学才得以真正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局部,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
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标准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假设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效劳,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效劳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效劳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那么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那么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法官为何接收律师的行贿?-.doc

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作为掌握审判权和执行权,熟知法律的法官为什么会集体收受律师的贿赂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这么一些原因。
一、少数法官职业道德低下、廉洁意识差。
这些法官认为,因为工作上经常与律师有联系,在案件处理上采纳、照顾了律师意见,给律师介绍了案件,接受律师的吃请、财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方便今后的工作,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
社会上风气也是这样。
因此,这些法官就将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寻租”。
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有关规定,可以统统抛之脑后。
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极少数法官错误的心理,即律师请他吃饭,送他礼物,是他“混得好”。
而你拒吃请、拒礼物,是“假正经”。
二、法官的待遇差。
少数法官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冒着受处分、开除公职,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去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涩。
作为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他不会不知道这是他的职业所禁止的。
但不容遮掩的事实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官的待遇还是比较低的。
与其他行政机关人员相比,收入处于中下等地位。
就法官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无法与之成比例。
有的法官亲属还无工作,有的亲属是下岗待业。
自己一旦娶妻生子,养老育小,顿感在物质世界面前抬起头。
加之少数不守职业道德的律师的腐蚀,自然而然地就“下水”了。
虽然有被查处的风险,但总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是不会发现的。
现实生活中,曾有法官这样说:“如果我收入高的话,谁还去吃人家、拿人家的?”这是肺腑之言,不无一定的道理。
三、队伍管理的松弛。
法官之所以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与所在法院对法官管理松弛不无关系。
作为管理机关,对于少数法官违法、违纪之事,应该说是“心知肚明”的,非法官偶尔为之。
但有时苦于没有确凿证据,有时碍于情面,一般不主动查处。
而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报、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虽然要进行调查,但为了“保护”干部,往往浅尝辄止。
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

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英国着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培根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更需要一批具有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法律素养的精英化法官队伍。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如何在芸芸众生中,选出称职的“守门人”,是人类自从有了法律以来就孜孜以求的目标。
本文试结合中国实际,参考西方国家做法,就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官的遴选条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严格到逐渐严格的发展过程。
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即所有年满23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资格担任法官职务。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一点限制,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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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喜欢怎样的律师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诉讼律师如果能够更深入、更客观、更全面的了解法官,那么对自己的业务有很大帮助,即使有些只是在非常细微的地方。
非诉律师如果有这方面的知识,其实对自己的非诉业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从诉讼角度审视非诉,更能把非诉的风险提前预判出来。
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共同实现人。
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
事实上,“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
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作为一名前法官,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的芮刚有着自己的感悟。
在法官眼中,优秀律师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细节是律师容易忽略又经常犯的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曾经做了一份调查,这个调查涉及到了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与最讨厌的律师缺点。
根据调查的结果,关于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选择“法律专业娴熟”或者“业务精深”两者相加为41%,只有6%法官选择了“社交广泛”。
作为比照,法官“最讨厌的律师缺点”,其中“挑词架讼”“重利忘义”各占26%、20%,两者相加正好等于“恪守职业道德”46%的比例。
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律师形象好坏的第一因素,而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
影响律师形象的第二因素,是律师的专业水平。
有不少法官认为律师“胡搅蛮缠”是最讨厌的缺点。
在“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选项中,有44%法官选择了“旗帜鲜明,直接了当”,只有15%的法官选择了“雄辩宏论”,也有20%法官选择了“善于调解”,这显示出法官希望律师不仅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
从该调查结果来看,“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是双方最重视的问题,“傲慢”和“不守时”也成为不少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最讨厌的缺点,反映了各自遵守秩序和个人素养的不足。
该调查结果还反应出,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双方的整体水平、法治理念水平、执业水平和相互评价相当,两个法律群体差异不大。
在“您希望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吗”选题中,只有4%的法官选择“不希望”。
71%的法官选择了“希望”或者“欢迎”当事人聘请律师,远远超过“不希望”的比例。
在日常诉讼工作过程中,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答案当然是:细节!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注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很多便利。
而经验不足且不注重细节的律师往往不受法院工作人员的欢迎,也给自己的工作增加了许多负担。
笔者通过长期的观察总结发现,优秀律师在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共同的特点:一、守时有的律师时间观念不强,经常迟到,法官到了,律师还没到,如果迟到的是被告,有的法官可能就会直接缺席,如果迟到的是原告,则可能按撤诉处理。
也有法官会等等,如果迟到的时间不是很长。
但是也会留下很不好的印象。
建议如果因客观原因确实迟到了一定要提前跟法官沟通,好好解释,法官一般也会谅解。
千万不要不解释,即使法官没有主动询问。
比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确实路程比较遥远,提前给法官打电话,说明原因,路上堵车,早上很早就从家里出发了,可能会迟到,最后法官跟对方当事人解释,对方当事人也表示了理解,开庭也会比较顺利。
有的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都到庭了,代理人却迟迟未到,迟到之后又不做解释,直接推门而入,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觉得一是很没礼貌,二是没有尊重对方,这样往往会为接下来的工作埋下矛盾隐患。
一般来讲,法官的工作时间是很满的,有时候一天要开几个案子的庭审,谈话,或者外调,如果律师没有按照提前约定的时间按时到达,可能会影响一系列后续的工作安排,如果这样的次数多了,法官会对这样的律师失去信任感,如果下次还有案子的话,法官可能不愿意再与律师提前沟通时间,直接传票传唤。
如果与自己的工作安排冲突也很难调整。
优秀的律师往往在时间方面特别注意守时,自己会有一个充足的准备时间,也能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印象。
二、谦逊有的律师可能是为了表现自己的与众不同或者优秀,或者说为了显示自己的高水平,高层次,表现的非常的傲慢,傲慢的过分的话往往收到的是相反的效果。
它并不能显示你的优秀,相反,却显示了你的无知。
这个问题在年轻律师里更容易出现,优秀律师往往表现的非常谦虚,他们那种自信沉稳已经不需要通过盛气凌人的压迫向对方展示。
“虚心竹有低头叶,傲骨梅无仰面花”,空心的麦穗举头向天空,而饱满的麦穗则低头朝大地,低头也是一种智慧,是一种宽容,是一种豁达的胸怀,一种竞争的避让,是一种生存的智慧;低头是成熟的标志,是一种百炼成钢绕指柔的状态,知道什么时候昂头,知道什么时候低头,柔刚并进,进退有度,是一种谦逊的姿态。
当然,不傲慢并不是说要逢迎,该坚持的原则还是要坚持的,尤其是涉及到原则性的问题。
这其实也是法律职业素养的体现,有时候只是一个细节,可能就能获取别人对你的好感甚至认同,这个是给人的一种感觉,很难用具体的语言来描述。
应有的礼貌规范,我们的谦逊有礼,并不是为了取悦他人,或者说取悦法官,相反,它是我们自身成熟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
三、专业精深,法条理解准确律师在某一领域,特别是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一定要做到专业,甚至比法官更专业,优秀的律师不必事事专长,但一定要有自己专长的领域,其实法官也是如此,法官办案可能很多,一个成熟的法官至少会办理过上千件案件,但是也不敢说对各类案由都熟悉,但是对自己熟悉的领域一定是非常专业的。
有的律师对相关法条理解不够透彻,往往发生不应该发生的常识性错误。
例如,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是否会被法院准许?《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增加诉讼请求,仅仅是数额的变动,或者减少诉讼请求,可以不受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限制。
再比如,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的。
但有一种情况,是不能按撤诉处理的?就是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未被法院准许,如果法院传票原告未到庭,那么按照缺席判决。
《民诉法》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只是最简单的民事诉讼里的程序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果我们自己不注意,对一些问题总是似是而非,往往就会形成不够专业的形象,优秀的律师往往对相关的法条把握非常准确,甚至研究到立法背景目的,有时候甚至能提示法官工作中的一些疏漏。
四、庭前准备充分有的律师在开庭前,不做准备工作,直接去开庭,法官问什么东西都回答不上来,尤其一些基本事实问题,根本没有与当事人进行了解。
有的律师材料带的不全,或者没有带证据原件。
有时候原件在当事人手里,没有通知提醒当事人带齐所有原件。
有的是自己忘记去当事人手里拿回原件,有的是把不同案子的证据带错了。
这样工作就很被动,代理人只能申请延期举证,但是准不准许,决定权在法官手里。
法官可以不准许,如果举证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当事人可能面临承担举证不能,证明不力的法律后果。
优秀的律师,基本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庭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甚至具体到某一个细节,都有完整的方案,针对法庭的问题或对方的质询,往往能够从容应对。
五、表达客观,事实求是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优秀律师往往陈述客观,实事求是,对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或者不清楚的事实,不会任意编造。
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案件细节的问题,如果胡说,瞎说,很容易被内行的人听出来,这样也容易造成尴尬的局面,甚至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比如一个还款的案子,代理人说是现金还款,金额是一千万,法官问她在什么地方还的,她说在一个茶楼二楼,法官问几个人,她说一个人,问怎么拿上去的,用手提袋提上去的。
我们想,一千万的现金重量大约二百多斤,一个瘦弱的女子怎么可能一个人提上去呢?如果是两个人抬上去或者扛上去还有可能。
还有的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一种说法,到二审又换成另一种说法,殊不知,一审的陈述在笔录里都是有记载的,二审肯定是要看这些笔录的,这种随意的编造,让法官内心无法对你的陈述产生确信。
因为是编造的,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记得自己在一审说过什么,往往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其实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的陈述是非常重要的,细心的人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里排第一位的就是当事人陈述,而刑事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物证,行政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书证,由此也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法官往往会根据你的陈述和证据形成一个内心的确认或预判,它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案件走向。
六、法庭陈述简明扼要相对来讲,法官的时间是很忙的,北京的法官一年几百件案子都很正常,一年二百多工作日,几乎每个工作日要结案子,就得开庭,写判决,有的还有证据交换,庭前谈话,调查取证,延期开庭,等等,所以法官的时间往往是排的很满的,包括有时候还要开会学习各种政策文件,所以法官没时间听你娓娓道来,长篇大论,优秀的律师往往陈述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一语中的。
优秀的律师往往会准备一份书面稿,当然不可能所有的状况都能提前准备好,有时候必须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调整,临场发挥,这时候也要尽量做到有条有理,条理清晰,意思准确。
优秀的律师往往是要点罗列的方式,一二三四,简明扼要,如果是自认为特别重要的事项,会放慢语速,方便书记员记录,甚至重复一遍,这样也是对书记员的提示,该观点需要准确记录。
法院书记员的流动性也是比较大的,大多数是刚毕业的小姑娘,每天需要开四、五个庭审,短的一两个小时,长的三四个小时,有时候是不可能保证你说的每一句话都能准确无误的记录下来,所以重要的内容简明扼要,放慢语速,重点提示,这既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体谅,更是对自己工作的负责。
七、善于总结争议焦点有的律师局限于自己的观点逻辑,自说自话,没有注意对方在说什么,也没有注意法官在关注什么,有时候有的问题可能对方在表达的时候已经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自认,但是代理人没有注意到,仍然就该问题反复纠缠,反而造成其本身被动。
还有就是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没有进行总结,或者总结不到位,又不注意倾听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往往造成发言被法官打断的情形,自己还会感到不理解,法官不会在意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更多会关注双方的争议焦点。
优秀的律师善于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而且特别注意法官的争议焦点归纳,如果认为有遗漏的事项或者对自己特别重要的事项及时补充,有效的引导庭审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