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介绍在司法体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判决案件和维护法律正义的人,他们的工作具有极高的责任和影响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讨论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问题:1. 技术化程度低:传统上,法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阅读、研究案情与相关法律条文,以做出正确的判决。
然而,在如今基于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技术发达的时代,这种方式已经显得相对落后了。
2. 负荷过大:由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和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很多地方性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案件负荷。
这使得一些法官不得不通过加班或压缩研究时间来应对这种压力。
3. 终身制度:在某些国家地区,存在终身制度;即一旦成为法官,则可以终身享受职位安全与福利待遇。
这可能导致一些法官丧失主动性、工作懈怠或不负责任。
4. 贪污现象:在一些国家,法官系统中存在贪污与受贿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侵蚀了法律的公信力,并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5. 法官素养和专业水平问题:虽然法官通过合格的专业考试,但在实践中还是可能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不足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和不能满足社会的期望。
三、对策:1. 推进数字化转型:借助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开发出一些辅助工具来加快案件审理和研究的速度。
例如,使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来分析案情,并自动生成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
这将大大节省法官的时间和精力。
2. 加强司法资源配置:政府应该适当增加地方性法院的人员编制,并提供充足的经费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
此外,可以探索引入司法助手或合格非专业人士等职位来分担部分工作负荷。
3. 修改终身制度:在一些国家,可以重新审视法官终身制度,探索引入一定的限制和竞争机制。
例如,实行任期制度或者对法官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他们保持高标准的工作质量。
4. 建立反贪机构: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反贪机构,加强对法官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应加强对法官收入来源的监测,使其收入透明化,并对可能涉及贪污行为的法官进行调查和惩罚。
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引言在司法体系中,法官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的关键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与法官工作相关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探讨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供一些建议来改善这些问题。
二、司法独立性面临挑战1. 司法干预:由于各种原因,政府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试图对司法进行干预,从而威胁到司法独立性。
这种干预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受到非法影响。
2. 腐败行为:在一些司法体系中,腐败行为仍然存在。
有些法官可能会接受贿赂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来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从而损害公正和公平。
3. 媒体压力: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对某些案件的过度渲染也可能对司法独立性构成威胁。
这种现象往往通过舆论影响了判断案件的客观性。
三、案件处理效率低下1. 法院拥堵:大量未决案件导致法院拥堵,使得案件处理周期变长。
这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2. 管理混乱:一些地方法院管理混乱、流程繁琐,造成案件被耽误甚至遗漏。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延迟和不公正。
四、司法公正与透明度问题1. 判决一致性:在一些案件中,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法律问题有着不一致的解释,这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应加强对于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2. 公开审判问题:部分重要案件未能进行公开审判,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争议。
要促进公开审判,并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工作。
五、提高法官素质的措施1. 加强职业培训: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提高法官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包括审理技巧、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
2. 审查机制完善:建立科学有效的选任和考核制度,确保只有具备合适资质和素质的人才担任法官职位。
3. 规范惩戒措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法官,应当加强监督,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建立司法改革体系1.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转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在线提交诉讼材料等方式来简化流程。
2. 推进审判公开透明:加大对重要案件的媒体监督力度,确保相关信息及时披露。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官作为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一员,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职责。
然而,我们也不难发现,在日常的法官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和改进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一、法官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1.利益输送问题有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接受来自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等方面的利益输送,例如,接受好处或礼物、给予保全、冻结财产等措施等。
这种行为无疑会给司法公正带来严重的影响,破坏社会公信力,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
2.权力滥用问题在审案中,一些法官往往由于自身的特殊职能和地位,会滥用权力,干预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违背法律程序原则,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下降。
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建议:1.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醒法官破坏司法公正的后果。
2.加强对法官个人财产情况和物资消费的监督和管控,避免法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二、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在审判程序上,有些案件存在着延期审理、违规收取诉讼费用、裁判文书质量差等一系列问题,这无疑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1.审判速度慢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拖延审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收费不合理问题一些法院收费的标准不太透明,收费程序缺乏规范化和定制化,许多当事人并不完全清楚自己需要付多少钱。
3.裁判文书质量差有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裁判文书质量差,存在着用词不当、逻辑不严密等问题,给人的感觉是审判人员草草了事,没有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建议:1.建立完善的审判程序、规范合理的审判时限和期限,以尽量保障当事人权益。
2.提醒并监督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收费,并建立信访制度,让当事人有更多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加强对法官审判文书的把关,提高文书质量和规范性,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法官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法官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一、法官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1. 法律知识不足法官应当是法律的权威,但有时候他们可能面临法律知识不足的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对相关领域的法规、判例和先例了解不够深入,就容易做出错误或偏离事实及证据的判断。
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公正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2. 主观偏见与个人立场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背景和思想观念,执掌司法权力的法官认知上也难免受到主观意识形态或个人立场所影响。
这可能导致他们在裁决案件中存在明显或隐含的偏见,并使得司法裁判与真相相去甚远。
3. 利益纠葛及污染一些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如有其他非正当思想动机介入并参与庭审过程,在内外交换利益之间操弄权力以谋求私利。
这种行为侵蚀了司法独立性,并使得公平正义无从谈起。
4. 履行职责缺失有时候,法官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例如,一些法官存在迟到早退、延缓审理案件、不遵循庭院规则等现象。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且影响了司法效率。
二、法官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1. 判决结果缺乏及时公开在许多司法体系中,判决结果不能即时向社会公众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透明度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外,延误判决结果也可能带来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2. 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尽管国家设立了相关监察机构以确保司法独立性和防止滥用职权等问题,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并建立更为有效和透明的反腐败措施。
只有通过健全监督机制才能增强司法系统资源配置合理性及提高裁判质量。
3. 法律解释尚未统一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地区或相近案例在不同庭院间得出不一致结论的现象较为常见。
这种法律解释缺乏统一性,导致司法裁判偏离法治原则,并给公众带来不确定性。
4. 与社会的沟通不足为了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法官应加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通过举办庭审公开、组织专题讲座、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向社会普及相关知识并回答人们的疑问。
5. 倡导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在执掌司法权力时,法官首先要遵从行业内制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法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法官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官职业扮演着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然而,法官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1. 司法资源不平衡分配在我国司法体制中,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相对于基层各级法院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
这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均衡分配现象,基层法院往往面临负担过重、人手短缺等问题。
此外,由于审判费用较高,普通民众很难承担得起诉讼费用,造成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审理。
2. 审判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一些地方性特殊审判机构被设立或者采取加快审理速度等方式来追求审判速度。
然而,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确保审判公正性不受损害。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可能由于案件压力或其他原因,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作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判决,这影响了正义的实现。
因此,如何平衡审判公正与效率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法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中普遍存在年龄偏大、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工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且工作压力大,年轻人对法官职位兴趣减少;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招聘程序和选拔机制不完善导致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提升司法质量和能力显得尤为迫切。
4. 缺乏必要的信息化支持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缺乏必要的信息化支持已成为影响法官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许多基层法院依然采用传统办案方式,缺乏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的支持。
这造成了办案效率低下、数据管理困难以及易错等问题。
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将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并提高社会满意度。
二、解决法官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的措施为了改善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1. 平衡司法资源分配应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设施条件,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政府对司法系统发展的积极性。
同时,应推动建立普惠司法机制,降低诉讼费用,确保人民群众平等获取司法服务的权利。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如前所述,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1],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
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毕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
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
下面对此分别阐(一)关于相互独立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
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
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
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
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
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一、概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的合作与交流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不正当的接触与交往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司法不公等问题的出现。
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对于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提出若干意见与建议。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1. 不正当接触与交往频发目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的接触与交往现象并不鲜见。
一些律师通过私下接触法官、检察官获取利益,甚至可能干扰司法公正。
而一些法官、检察官也可能因不正当的接触与律师产生利益冲突,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对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接触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监督措施对于私下接触与交往的发现并不够及时与有效。
由此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未能及时被发现与处理。
三、完善监督机制1. 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可以建立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不正当接触的报告制度。
任何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发现不正当的接触与交往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并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调查。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与制止不正当的交往。
2. 强化第三方监督可以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对法庭内外的交往与接触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四、规范接触与交往1. 明确接触与交往的范围应当对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接触与交往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接触与交往,如何进行接触与交往等,从而避免不当的接触与交往。
2.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接触与交往腐蚀司法公正。
五、建立惩戒机制1. 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对于发现违规接触与交往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院法官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法官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一、问题描述:在司法领域中,法官作为重要的执法者和裁判者,起着维护正义和公平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我们也不得不直面一些法院法官存在的问题。
1. 公正性问题: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偏见或受外界因素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个人利益、腐败问题或是受到政治压力等原因导致。
2. 专业能力问题:部分年轻法官可能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储备,在审理复杂案件时容易犯错或对相关专业领域了解不深。
而有些老年法官则因为技能落后于时代潮流,无法恰当地运用新科技手段来支持司法决策。
3. 速度与效率:一些地区的法院存在审讯周期过长、办案效率低下的问题。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心理负担和经济损失,并使司法体系丧失公信力。
二、建议意见:尽管存在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通过以下建议可以改善法院法官的现状,并提升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效率。
1. 严格监管与培训: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违纪惩罚机制。
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加其应对各种案件的能力。
2. 引入多元评估机制:引入外部专家或其他评估机构进行对法官的综合评价,以确保其工作效果和质量。
同时要注重对判决结果进行监测,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推动数字化转型: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司法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
法院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信息搜索、证据搜集与分析,提高效率并降低错误率。
4. 优化流程与管理:通过简化繁琐程序、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来优化审判流程。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并实施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
5. 提供更多公开透明的机会:通过直播庭审、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这将有助于减少不当干预和保护当事人权益。
6. 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增加司法预算,提高法院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投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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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期末作业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金钱和权力的游戏授课教师:方流芳教授学生:侯小伟学号:0901301683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近年来法官和律师之间丑闻不断,有法官落马的地方就能看到律师的身影,有律师陷入的案件却不仅仅限于法官。
无论是郭生贵案,还是武汉中院的集体窝案,又或者是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领导”之一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似乎都难逃这样的魔咒,难怪有身兼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的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痛斥律师不要带坏了法官,并引发了一定范围内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论战1,这样一种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内讧,犹如亲兄弟间反目成仇,既让人看了热闹又不觉使一些人感到心痛和失望。
当我们一说及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矛盾,立时想到的就是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勾兑不顾法律尊严谋取各自私利的关系,似乎律师和法官天生就是坏胚子,现在不坏,迟早也要坏,但是事实果真是这样非黑即白般的清楚吗,他们之间的关系果真如此简单吗?中国法官的选拔制度造成多数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并不具备丰富的律师从业经历2,大多数是从一般职业或者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遴选3,这样一种来源构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官职业群体在之前职业生涯或者说学生生涯阶段财富积淀的匮乏,而在法治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法官可以从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中选拔,而这些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成为法官之前的职业生涯中已经赚取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成为他们生活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法官群体在中国的职业收入水平与其所应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社会期许相比也是相对不高的。
在顺利进入法官这个行当之前需要经历至少两次笔试,一次是司法考试,一次是公务员考试。
司法考试曾经被考生誉为“天下第一考”4,无论从考试难度及严格的通过率控制方面来说都曾是业界标杆。
有志于成为法官人士所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参加司法考试并获得合格的成绩,而该项考试的通过率在2002年到2005年期间分别被控制在6.68%、8.75%、11.22%、14.39%这样一个水平之上,5尽管从趋势上来看以及近年来实际的通过率表现可以推断1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2009年参加“两会”时曾说批评坏事儿的都是存心不良的律师,后该发言被冠以“坏事儿的都是存心不良的律师”在该打报刊、网站广泛传播,并引发律师的回击。
相关报道见/main.asp?url=/b1096385/d8*******.htm2最高法院相关人士曾在一次访谈中提及法官的三种来源,虽然并未强调律师在法官来源中所占比例,但根据所提及的三种来源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经验,可以推断律师在法官来源中所占比例不会太高甚至比较低。
参见网址:/a/20080309/001788.htm3一般职业包括法院内部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一般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对这些人员的来源做进一步追问,似乎依然可以推定是此处所述来源4对于这样一种“江湖地位”,具体来源尚不可知,但坊间基本如是口耳相传。
网文“‘天下第一考’沦落记”可从侧面证实这样一种流传。
参见网址:/publicforum/content/free/1/1464576.shtml 5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p193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正呈逐年上扬之势,但是总的来说该项考试的难度依然较大,通过率一直被控制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对于有志于成为法官群体一员的人来说依然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司法考试辅导班的繁荣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在顺利的通过这项考试之后,考生依然要面对近年来异军突起的一项新的考试——公务员考试,该项考试的通过率因岗位不同、地域不同而有一些差别。
作为录取法官的考试因为对参考人员的一些形式和实质上的限制导致了报考人数的相对均衡,但是竞争依然激烈,大概处于中等难度的层次。
以上重重关卡,决定了想要成为法官必须要付出相当的努力并且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储备方可。
在成为法官之后,因为社会对法官的定位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普罗大众对法官的个人品德和职业素养都有着一个较高的期许。
尤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如海瑞、包青天等不惧权势、大公无私、为民请愿、主持公道的形象亦是深入人心,结合现代法治理念对司法过程的设计以及法官在其中多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的定位,法官更是在新的时代被赋予了新的角色元素。
法官的日常生活被赋予了诸多限制6,言谈举止都有着相应要求,公开场合亦要注意到对法官整体形象及司法权威的维护。
法官的平时工作也是比较繁忙的,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据报道2008年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年收案数达到了千件,而全国范围内法官人均收案也达到42件。
7而上述的42件仅仅是平均水平,结合中国法院的管辖级别的规定,可以想象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以及法官的辛苦程度,扣除法定节假日按平均收案水平算一个法官每周即要审理一个案件。
中国的法院是分庭的,法官也各自担当着不同性质案件的审理责任,负责程序性裁定方面的法官可能相对要轻松一点,而涉及劳动争议方面、民事方面实体权利审理的法官则相对较忙甚至很忙,而这之间的法官待遇档次的拉开却似乎不是那么的清晰,笔者在曾实习的法院中就有一些法官因为民庭过忙、压力过大而转到程序性事务方面的立案庭,当然是否有其他原因导致他们做出此种选择就不得而知了,在此只是做一个猜测。
当然除了案件的审理法官还要参加各种学习和活动以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在需要经历严格的选拔标准、承担着社会高于一般水平的期许以及繁忙的职业活动的压力的情况下,作为本应受人民尊敬、理应过上体面生活的社会精英阶层,却未必获得符合其社会定位的薪水和待遇8,甚至在同样经历公务员考试的公务员队伍中,其待遇也不是最好的或者说与一般公务员拉开档次的。
我国法官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约束业外活动章节有关规定及《法官行为规范》中关于业外活动的有关规定7参见“劳动争议案骤增东莞法院可能成全国最忙法庭”,载于南方周末2008年12月4日版8参见“法官自杀触痛业界”,载于南方周末2010年4月8日版法中对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也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规定根据审判特点由国家进行规定9,似乎将法官的收入纳入了一个慎重考虑的范畴,但实际上工资并不高,可以说与实际工作并不相称,以至于某地中级法院某法官抱怨“要希望法官不想办法搞灰色收入,在现有工资上加上个两三倍才能保证在当地比较正常的生活”10。
从上述分析可见,从现有情况之下要求法官对自己合法收入满意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
作为法官某种意义上的“同僚”——律师,在此又是另一番景象,虽然有官方人士称律师平均收入相当于“的哥”11,但是一方面此种评论本身可信度就值得怀疑,另一方面此处是平均工资,而因为现在全国范围内法学院的大量开办,律师的层次也是千差万别,收入差距较大,且在律师行业有所谓的“二八”现象,即20%的律师挣取了80%的收入,高端律师年入百万也不是稀奇之事。
在一份真实性未作考证的律师事务所收入排名中,排在前十位的律所的个人平均收入最少的有36.9万元,最多的有117万元,并且此处的平均收入是仅指律师还是将全部工作人员包括非律师的行政人员全部算上还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后者则律师收入还会更高。
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着自己的昔日同窗,眼看着对方一个案件就能轻松挣得自己可能要几年才能拿到的工资,身处法官之“高位”的昔日同学又怎能不眼红?如此一说,在法官与律师的对比之中,就收入而言法官完全处于劣势,那么面对此种境地法官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平心中不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官手中握有一种独特的“权力”——左右案件结局的权力。
而律师代理案件,则恰恰为此种“权力”所深深吸引,试想如果律师掌控了此种权力,代理案件打起官司岂不是如囊中取物般容易。
所以在法官与律师的眉来眼去之间,已牢牢为对方所吸引,有钱的律师看中了法官的权,有权的法官盯上了律师的钱,就此一发不可收拾。
从法官腐败的案件之中,无论是既做法官又做律师的郭生贵案,还是“大家贪才是真的贪”的武汉中院法官窝案,以至于权倾一时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的落马,都可以看到这种独特的“权力”的滥用,所以法官和律师之间问题,从表象上来说是互相勾兑,再抽象来看其实就是金钱和权力之间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暧昧关系。
所以,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之间的媾和,与其说是法官诱惑了律师或者说是律师勾引了法官,不如说是现行不合理的法官待遇体系设置以及不受约束的权力运作,而这种约束既包括来自体系内的互相监督,也包括体系外的舆论尤其是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章36条10同注释711参见“政协委员:律师平均收入相当于的哥越公益越穷?”,网址:/roll/20100304/10247498779.shtml新闻媒体的监督,更应该是法官内心凭着对法律的信仰为建立起的信念。
可惜的是前述约束都没有建立起来,不仅是内外部的监督,更为可悲的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信仰缺位,这才出现了前述法官看不起律师、律师也鄙视法官的境地出现,而法学家,似乎也难逃这样的漩涡。
然而,金钱和权力之间似乎永远是有如狼和狈之间的关系,当你看到了权力的身影,那么可以肯定的是金钱一定在附近的某个角落窥视着。
权力和金钱的结合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带来好的结局,但大多数情况下二者都有如雷电与风暴一般,互相助涨着对方的气势,对胆敢阻挡的一切摧枯拉朽之。
杜绝二者结合带来的危害无疑是严格的将双方分离并对他们的接触严格控制。
金钱在这中关系中间似乎扮演的是从属的角色,所以受到控制的理应是权力,并且对权力的控制实际上也就包含着对金钱某种程度的控制。
但是对权力的控制似乎自古就是个难题,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文化骨子里有着奴性又崇尚人治的国度,希冀人们能够自觉地对权力的运作做有意识的限制,恐怕还要假以时日。
而这个问题,又岂是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所面对的问题,之所以矛头指向了法官与律师,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是我们的身边人,另一方面恐怕也是因为法律职业内在的对公正的要求致使人民无法容忍此处的溃烂。
法官作为争议纠纷的居间裁判者,本应高高在上利益无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的对案件做出公平的决断,在此却掌控着手指游刃于尺寸之间、尽情调节天秤砝码左右案件终局的“权力”,并与律师尽情玩起了金钱与权力的红尘颠倒般的游戏。
在不合理薪酬待遇、缺乏内外部监督和内心自律的情况下,在整个社会都陷入了病态的前提之下,指望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抽身于泥潭之外而独自保持清醒,又显得多么的不合理,而这又似乎恰是期许者的不清醒。
以上是对律师和法官之间现象在中国的一般阐述,但是问题是,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天生的勾兑的本性似乎不是只有在这个社会主义的中国才有的问题,在法治发达国家这种源于人性的存在似乎也不可避免的生下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