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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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1•【字号】沪府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

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

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

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

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006-05-22 11:53:07总则1. 规划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3. 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

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

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

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管理实践和探索

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管理实践和探索

保护的实际情况。结果 , 为了满足法律、法规 的要
求 ,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
及优 秀历 史 建筑 保 护范 围 时往 往 将 保 护范 围缩 小 ,仅限于建筑的占地范
围 内。 同样 。上 海 风貌 区 保 护 规 划 也 只 好 尽 可 能
减 少核心保护 区的范 围。 结 果 核心 保 护 区通 常 是 支离破碎 ( 3),这客 图
图 1上 海市中心城 1 2片历史文化风 貌区分布 图
1 保 护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设计 规范、标准等方面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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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褪 I ̄N 卅P] o .G0 A N Io Nl 2 . IL第Biblioteka 总 9 期I~ J
图 3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七 宝 古 镇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保 护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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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风 貌保 护 规 划 管理 保 护 法规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与保护管理实 . 际之 间存在许多不适 应之处
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 《 上海保护条
例》 ) 第十六条第二款。 分别规定 ,
历 史 街 区 和 上 海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的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内 除 了 必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务 设 施 或 附属 设施 外 ,均
此 外 , 《国家 文物 保 护法 》第
临 的艰 巨任 务 ,特 别 是 随着 上 海保 护 工作 的进 一 步 深入 ,一些 瓶 颈 问题 越 发突出。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44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44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44片)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

目前已确定了44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其中中心城区12片27平方公里,郊区及浦东新区32片14平方公里。

总计44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分别制订了保护规划指导地区建设;在风貌区内划定了144条风貌保护道路,总长度超过100公里,分类进行保护;确定了1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32处优秀历史建筑。

一、上海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外滩历史文化风貌区】涉及黄浦、虹口区,以外滩历史建筑群、建筑轮廓线以及街道空间为风貌特色。

2.【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黄浦区,以近代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南京路,人民广场城市空间和里弄建筑为风貌特色。

3.【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黄浦区,以传统寺庙、居住、商业、街巷格局为风貌特色。

4.【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涉及徐汇、卢湾、静安、长宁区,以花园住宅、里弄、公寓为主要风貌特色。

5.【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长宁区,以乡村别墅为风貌特色。

6.【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虹口区,以革命史迹、花园、里弄住宅为风貌特色。

7.【江湾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杨浦区,以原市政中心历史建筑群和环形放射状的路网格局为风貌特色。

8.【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徐汇区,以烈士陵园和寺庙为风貌特色。

9.【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虹口区,以特殊建筑和里弄住宅、宗教场所为风貌特色。

10.【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静安区,以各类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风貌特色。

11.【愚园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涉及长宁、静安区,以花园、里弄住宅和教育建筑为特色。

12.【新华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长宁区,以花园住宅为风貌特色。

二、上海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上海市枫泾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金山区枫泾镇老镇区,320国道以北,朱枫公路以东,市河和新开河两侧区域范围内。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的网格化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六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的确定第三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沪府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

二、含义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

三、管理机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沪规法〔2004〕1384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工管理。

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实施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管理;在具体保护工作中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区县规划、建设、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建立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规划管理基本要求本市各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应当编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

未按照本意见制定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修缮、整治活动;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整街坊路段建设、修缮和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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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特征的建筑元素。
8.2空间
保护整体的空间尺度,保护历史形成的街道与巷弄系统,保护重要街道、巷弄的尺度、位置、线形与街道界面特征。
保护各类公园、街头绿地、院落,维持街道交叉口空间特征和公共空间的层次关系。
8.3肌理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巷弄和建筑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7.4分类保护原则
依据历史建筑不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不同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不同的类型和环境特征,采用分类保护的方法,制订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8.保护对象
8.1建筑
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其他历史形成的传统宅院、里弄等住宅建筑及其群体布局,保护宗教建筑、商业街市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具有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物。包括空间布局、外观式样、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以及其他体
3.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
色相和谐。
9Hale Waihona Puke 4对应当拆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应当拆除建筑包括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
2.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4.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4)四类风貌保护道路:
沿线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分布较少,但道路的路网格局、尺度、线形有一定特色的道路。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人民路一一中华路1条风貌保护道路,现状红线宽度12-20米,规划红线宽度24-50米,为三类风貌保护道路。
1.根据风貌保护道路空间尺度、道路景观特征以及道路两侧历史建筑的需要,一条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允许不同、道路线型允许局部弯曲。
桥街(庄家街—河南南路)、先棉祠街(迎勋北路一河南南路)、沉香阁路(侯家路一旧校场路)、豫园老路(旧校场路一安仁街)、方浜中路东段(安仁街一人民路)、安仁街(福佑路一方浜中路)、梧桐路(安仁路一人民路)、丹凤路(福佑路—方浜中路)、四牌楼路(方浜中路一复兴东路)、东街(昼锦路一复兴东路)、望云路(复兴东路一蓬莱路)、凝和路(蓬莱路一黄家路)、乔家路(也是园弄一永泰街)、药局弄(乔家路一巡道街)、巡道街(复兴东路一药局弄)万竹街(露香园路-人民路)、阜春街(狮子街-露香园路)、金家坊(松雪街—中华路)、西马街(方浜中路-孔家弄)、大夫坊(复兴东路-东梅家街)、天灯弄(大夫坊-蓬莱路)、吾园街(河南南路一也是园弄)、光启路(昼锦路一方浜中路)、东梅家街(梅家街一天灯弄)、引线弄(天灯弄一巡道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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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11:53:07
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2)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9.2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
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本次规划将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单以外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定为保留历史建筑。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道路指风貌区内沿线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集中、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适宜(一般未经拓宽)、道路绿化良好的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的风貌特征和采取的规划措施,风貌保护道路分为以下四类:
(1)一类风貌保护道路:
道路沿线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分布集中,风貌特色十分明显,道路保持着历史宽度,且基本维持原有的空间尺度,是风貌保护道路中最为精华的部分。该类风貌保护道路不得拓宽,并应严格保护好沿线的保护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尺度和风格与周边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基本协调的一般历史建筑也应以保留、整治、修缮为主,保护好原有良好的庭院、绿化、古树名木、有特色的围墙、路面
铺装、街道家俱、行道树等,严格控制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形式、面宽、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各项规划指标,与周边的历史建筑和道路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二类风貌保护道路:
道路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其中也分布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建筑和开发地块,风貌物色略逊于一类风貌保护道路,道路一般保持着历史宽度和原有的尺度,也包括在1949以后进行过拓宽的道路。该类风貌保护道路沿线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规划应予以保留,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应当与周边历史建筑相协调。
3.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6.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7.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应当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8.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保留历史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9.3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
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历史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
6.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保护原则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街巷系统和整体空间尺度,保护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和居住生活形态,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3)三类风貌保护道路:
道路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但沿线或单侧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所占的比便较小,同时交通矛盾较为突出。该类风貌保护道路可根据原规划红线宽度、沿街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的位置、行道树、绿化等因素适当进行拓宽,包括对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较少的单侧拓宽、按照原规划红线拓宽,适当调整道路线型和宽度拓宽等方法,少量与道路拓宽有矛盾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视建筑保护要求可采取位移、局部拆除、开设骑楼等处理方法。规划的街道高宽比应接近原有街道比例,适当控制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高度、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以彼此间相互协调为原则。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本风貌区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保护范围或其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相关条款予以控制。详见本文本“11.4历史文化风貌区与文保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4.2)。关于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以市政府正式批准的名录及保护技术规定为准。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5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上述四大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
2.该类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3.该类建筑的外立面修缮应当与周边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10.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10.1对风貌保护道路的规划控制规定
8.4环境
保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保护所有的古树名木,并保护历史形成的构筑物和地面铺装等其它环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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