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的内容与性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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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法学新论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文/陈艳美
摘 要 :检察权是 国家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 为一种法律监督权 ,其制度 安排 在不 同权 力体 系下差别很
大 。探 究我 国检 察权 的性 质应 在 分 析 我 国检 察权 特 点 的基 础 上 ,结合 检 察权 的 内容 具体 研 究 。 关键词 :检察权 ;性质;特 点;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 :D 1 . 96 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 编号:10 - 16( 0 O 2 () 0 5—0 0 9 9 6 2 1 )0 9c一 19 2

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二是检察权的层级性。 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司法权极为相似 ,指检察官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即使 是上级机关指 导也要依据法律的规 定。如果检察权不能 独立行使 ,就会导致检察工作不公正进行 ,法院判决在 前 司法程序不公正的情形下肯定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这 点讲,将检察权建构成司法权是必要 陛的。 检察权的层级性指检察机关奉行柃 察一体化原则 , 各级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每个检察机关活 动是整个检察机关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 之间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协作 。表现为每个检察官都 代表整个检察机关工作 :下级检察官要服从上级检察官 领导 ;我 国检察制度是古代御史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 御史大夫代表皇帝纠查纲纪,弹劫百宫 ,是独立于行政 系统的监 察系统。御史官员以皇帝耳 目自居 ,直接对最 高统治者 负责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 ,表现 为 极 大的 独 立性 ,但 其 独立 性 是随 时 接 受皇 帝 的 政 策调 整的 ,又表现为极大的灵活性。正是因为御史制度具有 相对其他机关的独立性与接受调整政策的灵活性 ,才成 为我国举足轻重的监督机关。法国的情 况与此相似 。在 十二世纪末,检察官只不过是法国国王的代理人,代理 国王参加民事诉讼。后来 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派驻 检察官到法院监督法院的工作 ,维护法 国国王的利益, 同时还监督各地封建主是否道守国王法令 ,以国家公诉 人的身份对罪犯提起公诉。 ( )我 国检 察权 的界 定应做 具体 研究 二 各 国的检察权并不相 同,研究检察权应作具体的研 究。我国宪法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 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在三大诉讼法中将检 察权具体化。从历史上看 ,我国检察权的权能也是几经 风雨,历经大变 。15年宪法确立 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 94 督职权 ,但很快被认为是 “ 凌驾于党政之上”、 “ 把专 政 矛 头 对 内 ” ,所 以 “ 起 来 ,备 而 待用 ”。 16 年 中 挂 91 央发现各地干部违法乱纪情况严重 ,又支持检察机关行 使此项职能 。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 ,检察 机 关 最 主要 的职 权— —刑 事 公 诉 权也 由公安 机 关 行使 。 17年恢复了检察机关 ,其职权不断加强。。 98 我国现行的 检察权包括 :侦察权和侦察监督权:刑事公诉权 :审判 监督权 :监所监督权 :检察解释权等 。侦察权和侦察监 督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 机关有权对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和其他渎职犯 罪进行侦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享有监督 二、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 权,包括立案监督权和批准逮捕权。立案监督权 ,指检 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如下问题必须涉及。或者说 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 侦察的案件不立案的 , 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从如下角度展开。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 一)检察权特点 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不管如何建构检察权,有两个特点是不能改变的:一 批准逮捕权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作者:陈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3期【摘要】在现行的中国检察制度之下,检察机关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的特征,但其司法性与行政性却又不彻底,导致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之争一直未有定论。

抛开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政依据、制度渊源、他国借鉴以及权源分析上来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则更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推进法治建设。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法律监督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自恢复重建以来已三十年有余。

三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及权能配置等重要问题却仍有不甚明朗之处。

为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对现行检察制度予以准确定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对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是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之上的,是一种实然的分析,而非应然的推论。

一、检察权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一般叫做“attorney”或“prosecutor”,直译为“律师”或是“控诉人”,其词源本意为代理或代理权。

这样的称谓很好的揭示了检察官作为政府专职律师的本质,也使得检察权的行政权属性十分清晰明了。

而我国的检察权,从其内部权力的配置来看,是一种包括了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等内容的复合型权力,直接导致了检察权性质的模糊不清。

我国检察权的内部架构由诉讼权能和监督权能两方面组成:诉讼权能的内容包括公诉权和自侦权,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是公诉权。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据以代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控诉的权力,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自侦权则是作为检察机关在对贪污、渎职类犯罪提起公诉时必要附加职能,也是诉讼权能之一: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检察机关具体所承担的监督权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二)在审判阶段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以及审判结果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提起抗诉;(三)在执行阶段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督。

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的性质

浅析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检察权区别于其它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

自检察权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许久又莫衷一是的话题。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对中国检察权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论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四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并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并对这种观点做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本文在分析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权的四项职能分而定性,再阐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到底该如何定性。

1、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及其评析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项: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司法解释权。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检察权的职能虽然容易明确,然则检察权的性质自欧陆检察官诞生伊始绵延至今,仍未有确切结论,特别是中国检察权独特的职权模式与宪法定位在我国历来倍受学术与实务界关注。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四种:1.1、行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命令和服从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的特征,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与国家行政权的特征相吻合,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权是行政权中的侦控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及其机构设置,与国家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完全背离的;检察权应定位为国家公职律师,取消其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

关键词 : 察机 关 ; 检 检察权 ; 公诉权 ; 督权 ; 力性质 监 权 中图分类 号 : 9 6 3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 1— 0 8— 8 D2. A 10 6 5 (0 0 0 0 7 0
关于检察 机关 的性 质 , 国 的立 法规 定 及学 界 各 观点 都有 较 大分 歧①。笔 者认 为 , 判断 一 个 国家 机 关 的性质应 当以该机 关 的职权 为标 准 , 国家 机构 在
权 、 大问题决定 权等 , 许多 国家都将议 会定性 为 重 但
立 法机关 , 却很少有 国家将 议会定 性为监督 机关 , 因
为 立法是议会 首 要 的 、 基 本 的权 力 。又如 各 国政 最
府拥 有 的众多 权力 中执 行 法律 的权力 是 最重 要 、 最
的性质 、 地位 、 制 、 体 职权等众 多 因素中 , 国家 权力是
如果 一个 国家 机 关有 几种 职权 , 当 以其 中首 应
议 ,‘ “ 检察 权 当是几项 权力 的综 合称 谓 , 具体 应 其
包 括哪几项 权力 , 理论界 有三 种 不 同的说 法 : 1 二 ()
要 的职权为定 性依 据 。也 就是 说 , 当一 个 国家机 构
拥有不 止一 个权 力 时 ( 是 常 态 ) 其 中最 主要 的 、 这 , 核心 的权 力是什 么性 质 , 基本 上 可 以决 定该 机 构 的 性 质 。如 各 国 议会 普 遍 拥 有 立法 权 、 督 权 、 免 监 任
收稿 日期 :0 9—1 20 0—0 5 作者 简 介 : 马岭 (9 O 16 一
权 能说 。此 观 点 认 为 , 中 国检 察 权 内容基 本 可 以 ‘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检察权来源于权 力机关 , 即来 自于 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和各 级人 民代表大会委 员会 , 并对 其负责 。宪法规定 国家 的 一切权 力属 于人 民, 而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 的机关是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
的国家机 构 , 根据宪法 , 在 中国国家政权 组织形式 中 , 人 民检 察 院是 宪法 规定 的国家机构 , 与 国务 院 、 最 高法 院、 中央军事委 员
检察权 是人民检察院依 法监督 国家 机关 和国家 工作人 员 、 企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和全体 公 民遵守宪法与法律 的权 力 , 是 国 家维护 法制统一和保 障法 律正确 实施 的一种 特殊权 力 , 是 国家

督权的权能有 关系 , 也与 我 国检 察机关 的法 律性质 和法 律职 能 相关联 。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 析 :
1 .从 检 察 权 的概 念

检 察 权 的 宪法 地 位
根 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 中 国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 , 人 民检 察院是 经宪法 授权 的法律监 督 机关 , 享有独立 的法律 监督 权 。根据宪法 , 法律监督权是 一种 国 家权力 , 而检察权作 为一种法律 监督权 , 在我 国的国家权 力构成 中的地位可作 如下分析 : 1 .国家结 构的角度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独立 的国家权 力 。人 民检察院是独立
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 可 见, 检 察权 是一种 以法 律监督 为 主 导的国家权力 , 其根本 的法 律职 能是保 障宪法 和法 律完 整的 实施 。而所谓法律 监督 权是 国家依 法对立 法 、 执法 活动进行 监 视、 督促 , 对 合 法 活 动 予 以 支持 并 对 违 法 活 动 予 以纠 正 或 撤 销 的 了权力 。通过两者概 念的分 析 比较 可 以看 出 , 检 察权 与法律 监 督权都是为 了实现法律监督 , 保 障法 律正确实施 。因此 , 检察权 从本质上来讲 , 应 当是一种法律 监督 权 , 主要是通 过法律监督 的 方式来 实现 宪法和法律被更好地实施 和遵 守 。 2 .从 检 察 权 的特 征 上 文已经提到 , 检察机关 以法律监督为主 导功 能 , 而其他 机

关于检察权性质、概念与特征的初步思考

关于检察权性质、概念与特征的初步思考
2009 .8(下 )
关于检察权性质 概念与特征的初步思考
程 相 鹏
摘 要 检 察权性 质 、 念 以及 特征 是 关于检 察权 理论研 究 的三个基础 性 问题 。检 察权 性质 应定 义为 法律 监督权 , 司法 概 是
权两大组成部分之一,与审判权共 同构成中国特色司法权。检察权的概念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的各
歇, 至今 尚未形成 定论 。 可是 关于检 察权 性质 的论争 也就 是检察 察权 实 际上 是 一种 独立 的 国家 权力 的现 实状况 是 明显相悖 的。
官角 色定位 之争 并非我 国所独有 , 现代 检察 制度 发源地 法 国、 在 客观地 说 , 检察 权确 实与行政 权或 司法权 ( 实指 审判权 ) 之间存在
既然 “ 法是检 察机关行 使职 权 与进 宪 独 立性 问题。在 我国 , 家论争 的 目的无 非是按 照 “ 大 目的决定路 权 的根本 属性 和基 本功 能。
径 ”的逻 辑思 维方式 去探 讨检察 职权 的具 体配 置 。如有 学者认 行活动 的权 力来源 和基本 出发点 , 是分析检 察机关 性质与 地位 也

种 属性兼 而有之 的权 力 , 本质 上都是在三 权分立 的国家权 力格局

关 于检察权 性质 问题
中为检 察权寻 找归宿 , 从而在将 检察权 与其中一种 权力相 区别 开
近些年 来 ,学术 界关于 我 国检察权 性质 的论 争一 直未 曾停 的 同时却在 客观 上 将其 归类到 另外 一种权 力之 中 。这 与 我 国检
为, 察权是行 政权 , 是法律监 督权 , 检 不 要把检察 机关重 构成单 纯 的基 本依据 ” 。那么 考察 宪法文 本关于 检察机 关 的规定 , 用体 运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律 监 督 的 功 能 . 不 应 定 位 为 法 律 监 督 权 但
关 键 词 : 察 权 : 律 监 督 权 : 律 性 质 检 法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1 D9 8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8 ( 0 9 0 — 0 5 0 1 7 — 7 7 2 0 )5 0 3 — 4
混合 说认 为 关 于检 察权 属 于行 政权 或 司法 权 的论述 都有 各 自的道理 . 但也 都失 之 于 片 面 , 因而 从现 实状 态 出
发 认 为 检 察 权 具 有 双 重 性 从 西 方 国 家 般归 属 政府 系统 . 检 但确 立 检察 官 为单 纯 行政 官 员 的 国家确 实不 多 见 。多数 国家认 为检 察 官是 双 重 身份 . 只是各 国有 不 同 的倾 向性 而 已。日本 法学 家伊 藤 荣在 其 所著 的 《 日本 检察 厅逐 条解 说 》 中指 出 :检 察权 一 “ 方 面有 执行 法律 的职能 . 本质 上 属 于行政 权 : 另一方 面公 诉权 与 审判 权 直接 关联 .从 而 又具 有 与 审判权 同样 性 质
理 由 主要 是 :
伴 随 我 国 法 治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司 法 改 革 渐 渐 成 为 人 们 热 议 的话 题 。 学 界 对 司 法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已 基 本 达 成 共
首先 . 宪法 对检 察机 关和 审判机 关 的平行性 规定 凸现
了它 们作 为我 国两大 主要 司法机关 的地 位 . 其他 国家 和地 区也 有类 似 的规 定 . 如法 国人 称检察 官是 “ 站着 的法官 ” 。
的 司 法 性 质 。 此 , 察 权 有 着 行 政 与 司 法 权 两 面 特 点 。 因 检 ”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依据本国的国家体制和法律传统,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种类的职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三种职权。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首先厘清检察权的结构。

一、检察权的结构分析国家权力是具有一定的体系和层次,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权力共同构成一国的权力体系。

我们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从两个层面对检察权进行认识,也即宪政结构角度和诉讼结构角度对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被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体系,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的职权,我国的检察权并非仅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这一单一职权,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和公诉权。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像西方国家机关一样在刑事诉讼职责分工中承担着检控职能,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抗诉,同时还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其中,检察机关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安机关拥有的侦查权,仅仅是受案范围上的区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考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必须要明确侦查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司法权性质目前学界就侦查学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争。

如果单从我国侦查权的运行方式来看,侦查权的行使的确体现了行政权的许多特征。

例如,只要立案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侦查主体便可直接启动侦查程序,并且行使侦查权时几乎不用再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

可见,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侦查权就是行政权。

事实上,侦查权的属性既不是由承载主体所处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决定,也不能仅从其部分特征上与行政权进行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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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与联 系 的。 .
对象是 检察权 。
2 检 察 权 定 义 及 内 容
“ 察 权” 检察机关 依法拥 有 的权 力 , 可定 义 为“ 检 是 亦 检 察官作 为公益代 表人所具 有 的一 切权 限” 。通 俗 说 来 , 察 检
“ 法 监 督 权 ” 加 入 对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产 生 了 影 司 的 响 , 么 现 在 就 来 看 看 这 一 权 力 究 竟 为 何 。 对 “ 法 监 督 那 司 权” 词进行 语 义 分 析 , 的概 念 并 不 明确 。第 一种 理 解 , 一 它 司 法 监 督 权 是 以 司 法 的 手 段 对 被 监 督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 a eId s y dr ui s Trd ut ns n r 21 O 2年 第 1 8期
我 国检 察 权 的 内容 与 性质 探 究
陈 泽君
( 门大学法 学院 , 建 厦 门 310) 厦 福 6 0 5
摘 要 : 于检 察 权 的 定 性 问题 , 直 众 说 纷 纭 。在 讨 论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N , 合 检 察 权 的 内 容 , 助 语 义 分 析 逻 辑 分 对 一 -结 借


析 等 方 法 为我 国 的检 察 权 定 性 。 同 时 借 鉴 外 国 的检 察 权 内容 与 性 质 , 对 我 国检 察 权 提 出 一 些 构 想 针
关 键词 : 察 权 ; 质Fra bibliotek; 检 性 法律 监 督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1 —1 70 1 7 —1 8 2 1 )80 3 — 1 方 式 ( 提 出建 议 ) 司法 以 及 行 政 的 一 般 方 式 有 着 明 显 的 如 与 区 别 , 有 学 者 认 为 “ 法 监 督 权 ” 我 国 检 察 权 内 容 的 扩 故 司 对 充 , 得 检 察 权 不 再 只 具 有 行 政 权 或 司 法 权 的 属 性 了 。所 使

权 既 不 属 于 司 法 权 , 不 属 于 行 政 权 , 是 独 立 的 法 律 监 督 也 而 权 。 宪 法 确 定 的 我 国 权 力 配 置 形 式 有 力 地 支 撑 了 这 一 观
点, 因与 本 文 内 容 无 太 大 关 系 , 不 在 此 展 开 。 这 样 看 来 , 故 我 国检 察 权 的 内 容 对 于 我 国 的 检 察 权 性 质 确 定 是 有 一 定 影
督 、 事审判 监督及行 政诉讼 监督 等 ) 民 。对 比 于 各 法 制 先 进 监 督 而 包 括 。我 国 检 察 机 关 一 方 面 以 司 法 的 手 段 对 被 监 督 具 () 国 家 , 国 赋予 检 察 官 的 职 权 非 常 大 ,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确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体 包 括 : 1 以 刑 事 追 诉 权 对 违 反 刑 法 的 我 我
3 检 察 权 的性质 分 析
虽检 察权在 各 国的内容不 同 , 检察权 有 普遍 的性质 , 但 因 而 可 大 致 为 其 定 性 。 检 察 权 具 有 行 政 权 的 特 点 。其 一 , 检 察 机 关 的 组 织 体 制 具 有 行 政 特 性 ,检 察 一 体 制 ” 出 表 “ 突 现 了这 一 点 。其 二 , 察 活 动 具 有 行 政 活 动 的 主 动 性 、 极 检 积 性 的特 点 , 察 、 侦 起诉 都 是 检 察 人 员 发 现 犯 罪 后 主 动 实 施 的 行 为 。因而 , 检察权 具有行 政权 的属 性 。另 一 方 面 , 检察 权 亦 具 有 司 法 权 的 特 点 , 其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察 官 的 地 尤 检 表现。 位 基 本 与 法 官 相 当 。检 察 官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所 做 出 的 是 否 在 笔 者 看 来 , 于 民 事 、 政 案 件 的 抗 诉 以 及 在 庭 审 之 对 行 起 诉 的 决 定 , 法 官 的 裁 判 相 类 似 , 其 司 法 权 属 性 也 很 明 与 故 后 对 法 院在 审 判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一 个 书 面 的 意 见 这 两 个 显 。 因 此 , 察 权 实 际 上 是 兼 具 行 政 权 与 司 法 权 两 种 性 质 检 行 为 , 我 国较 之 其 他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的 特 别 之 处 , 能 用 公 是 不 的权 力 。 诉 权 、 查 权 、 捕 权 三 项 权 力 来 包 括 , 必 须 专 门 用 一 个 侦 逮 而
以 , 者 对 于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提 出 了 一 种 新 的 观 点 : 察 学 检
1 与 检 察 权 性 质 相 关 的 问题
检察权 是行政权 还是 司法权 , 或是 其 他性 质 的权 力 ? 抑
与 此 相 关 的 问 题 还 有 , 察 官 是 行 政 官 员 、 法 官 员 还 是 其 检 司 他 官 员 ? 检 察 院 是 行 政 机 关 、 法 机 关 、 律 监 督 机 关 或 是 司 法 其 他 性 质 的 机 关 ? 看 似 三 个 问 题 , 本 质 上 可 以 归 结 为 第 但 个 问题 , 即检 察 权 的 性 质 问 题 。 检 察 权 性 质 问 题 得 到 解 答 , 么行 使 这 一 权 力 的检 察 官 的 性 质 就 可 得 确 定 , 察 官 那 检 集 合 形 成 的 检 察 院 的性 质 亦 可 得 确 定 故 本 文 主 要 的 讨 论
官 ( 察 院 ) 职 权 就 是 检 察 权 。 在 我 国 , 察 官 的 职 权 大 检 的 检 第 致 分 为 四 个 : 诉 权 、 查 权 、 捕 权 、 法 监 督 权 ( 括 立 力 ; 二 种 理 解 则 是 对 司 法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力 。 从 检 察 机 关 公 侦 逮 司 包 权 力 实 际 运 作 及 职 权 分 配 来 看 , 种 理 解 都 为 我 国 的 司 法 两 案 监 督 和 侦 察 活 动 监 督 、 事 审 判 监 督 、 管 和 刑 罚 执 行 监 刑 监
定 也表现 出较大 的难度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察 权 基 本 与 公 诉 权 划 等 号 , 察 机 检 检 关 的 主 要 职 能 体 现 在 国家 队 案 件 提 起 公 诉 以及 出 席 法 庭 实 施 公 诉 。 在 大 陆 法 系 的 法 国 和 德 国 , 察 权 主 要 内 容 也 是 检 公 诉 , 处 公 诉 作 广 义 理 解 , 含 了 刑 事 侦 查 , 大 陆 法 系 此 包 即 国 家 的检 察 权 实 为 公 诉 权 、 查 权 、 的 还 包 括 逮 捕 权 。 在 侦 有 前 苏 联 , 宁 提 出 了 检 察 院 监 督 国 家 法 律 实 施 、 护 国 家 法 列 维 制 的设想 , 于是 丰 富 了 检 察 权 的 内 涵 , 对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 将 国 家 管 理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职 人 员 的 广 泛 的 监 督 权 融 入 企 公 检 察 权 。 我 国承 袭 了 前 苏 联 的 检 察 权 概 念 , 检 察 院 拥 有 让 了公诉 、 察 等之外 的法律监督 职权 。 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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