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单位名称:(章)[]号

此表一式两份,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各一份。

发生工伤之日起30天之内,到草市街成都市政务中心劳动局工伤处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2生产技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工伤的界定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各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行政部。 5.1.2行政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2事故处理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

工伤事故小时报备制度

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制度 和申报工伤公示制度 一、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24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43725312)。 申报工伤公示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受事故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前,将职工受伤害的有关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参保用人单位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24小时内,使用工伤保险微信报备平台进行工伤事故备案,或填报《工伤事故报备登记表》,向大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重大伤亡事故同时以电话方式报备。 三、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妥善保护现场,保留第一手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近期考勤记录、事故当天的工作日志、交接班记录等)和医疗救治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120出诊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等),特别是要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进入事故现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时,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拒不配合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前,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六、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公示情况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七、《公示表》可从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中直接打印。 附件:公示表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情况公示表

工伤认定申请书

宁人社工流水号〔〕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认定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用人单位□本人□近亲属□工会 单位社会保障证号单位性质 用人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邮编 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受伤人姓名个人社会保障卡号 受伤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五险参保□再就业双重参保□农民工单独参保□未参保 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职高□技校□普通中学□初中□小学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年月日农民工□是□否 受伤时的职业/工种□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生产运输工人 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间年月日时分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 □火灾□坠落□坍塌□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伤害部位(可多选,不超过5个) □颅脑□面颌部□眼部□鼻部□耳部□口腔□ 颈部□胸部 □腹部□腰部□脊柱□上肢□腕及手□下肢□踝及脚□其他

职业病名称□尘肺□放射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生物因素所致 □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肿瘤□其他职业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认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与受伤人应分别简述事故发生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四、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单位版)

单位提报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工伤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提报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证人签字按手印) ;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版、用A4纸打印、单位盖公章);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工作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二、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的受伤前实际居住地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图;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委托书;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用A4纸,用碳素墨水填写)上报材料,一律不退回 咨询电话:7316169、7311788

工伤事故申请表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式样及范本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 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 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 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 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范本: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XXXXX公司(单位盖章)或XX(个人) 受伤害职工:X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此表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附件2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2 —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 3 —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d17234993.html,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1.工伤范围和认定 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而不是据此处罚职工和企业。 2.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由于工伤补偿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或谋生能力的程度来提供的,有伤害就给补偿,无伤害不补偿,伤害重多补偿,伤害轻少补偿,“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14条),因此,工伤保险要制定评残标准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操作实施。这方面的内容在第3章做了规定,以后也要专门讲解,这

里也要说明两点:一是劳动鉴定委员会是政府委托的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聘请合格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执行鉴定政策性标准的技术工作。因此,职工对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只能要求申请复查或重新组织鉴定,而且最高由省级鉴定机构决定(见第57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鉴定机构。这就是说,对于处理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不走劳动争议仲裁或上诉法院的程序。二是只有被鉴定的职工才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企业单位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企业不是被鉴定当事人。近年来,有些伤残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访或者上诉法院,有的企业认为对本单位某职工伤残等级定高了也提出申诉,这两种作法都不符合规定。 3、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主要是: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见17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发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见19条)。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24个月,最严重者不超过36个月(见18条)。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工伤认定申请表、材料清单

编号: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2011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2011 文号:成府函〔2011〕112号 签发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签发时间:2011-11-15 生效时间:2011-01-0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并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额的3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工伤职工需要到成都市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或根据伤病情需要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本人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往来旅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0元计发,包干使用。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6元计发。工伤职工需人员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人员相关费用。 以上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四、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市)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认定申请(2017年最新全国汇总)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认定申请(2017年最新全国汇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在工作时间出现意外伤害或事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整个工伤申请的流程有三个步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各地有相通之处,也有所区别,本章着重介绍当意外发生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符合以上一、二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请要求及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成都、上海未此项作出明确规定)。 五、办理流程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及武汉: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附件1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在此

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附件2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一: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性别X,XX年XX月X日出生,民族X,籍贯,住XXX 市XXX街,身份证号码:XXX, 是XX公司职工。联系电话XXXXXo 被申请人:XX公司,地址:XXXXXXXo 法定代表人:XXX任XX职务 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X (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X公司职工,于XXXX年XX月被进入该公司,在XX岗位工作。在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发生XX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XX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现已住院治疗XX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X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XX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单位教师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籍贯江苏, 住: XXXX 工作单位:XX市XX小学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 XX年X月XX日受伤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小学教师,1983年8月进入学校就职,担任教师工作至今。在 XX年X月XX日上午X点上班路上,申请人骑电瓶车路过青山高速公路颜岗立交桥,在下坡时,因路面潮湿,导致申请人摔倒,致使申请人左腿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 XX乡卫生院治疗,现已治疗近 2个月,花费医药费 1300 多元。 因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故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62 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

工伤认定申请表(修改版)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四、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五、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 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 确诊结果。 六、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医学文件;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七、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附具下列相关证明: (一)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 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八、申请事项栏,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写明提出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申请并签字。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注明提出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申请并签章。 九、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认定为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十一、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编号: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7〕7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的精神,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条例》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付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程序 (一)用人单位统一填写《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1)和《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名册》(见附件2),报送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证明书。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0为了能够及时掌握各区县中心、各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通信事故及第三方意外伤害等情况,并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0本规定适应各区县(市州)维护中心、各工程项目。 3.0程序 3.1事故上报方式:可用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告。 3.2事故报告内容: 3.2.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类别、等级、现场情况; 3.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是否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和可能造成的对公司负面影响的评估; 3.2.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3.2.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2.5事故处理结果 4.0事故上报流程 4.1发生工伤类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如需报工伤备案须在一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交至综合部行政专员处,并上报社保局工伤科进行备案。 4.2发生第三方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

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 4.3发生通信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负责人,并由其逐级上报,由生产副总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处理并报综合部备案。 4.4对各类事故将根据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及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4.4.1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4.4.1.1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本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主要在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者(不需做工伤认定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100元; 2、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500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3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20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5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生产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4.4.1.2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他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元; 2、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0,

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认证范围。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退休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职工补充养老金人员、领取财政补贴人员、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关于认证组织。资格认证由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统一安排,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认证点具体经办,全市通查通验。 三、关于认证信息。各认证点在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时或首次认证时,收集其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信息、联系电话,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主动收集本辖区认证对象判刑、失踪等丧失领取资格信息,报本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认证对象住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到就近的认证点修改。 四、关于认证方式。以个人年度认证方式为基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认证。 (一)个人年度认证。认证对象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每12个月到就近的认证点认证一次。供养亲属先认证后发放待遇。其中,长期生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持认证对象居民身份证、?住院证明?到任一认证点认证;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到就近认证点申请预约上门认证。居住在本市以外

的,可通过当地的异地协查平台认证,也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异地协查通知书?认证。国外或境外暂居或定居的,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出具的?健在确认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认证。连续24个月未进行认证的,需向各认证点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出入境记录,各认证点实时上传证明资料后,由发放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认证。逾期未认证人员,从次月起,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认证后由发放待遇的各社保经办机构恢复。社会保险待遇在次月补发,社保卡实时恢复使用。 (二)死亡人员信息月报认证。各认证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搜集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实时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三)信息比对认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民政、人口计生委、定点医院等部门提供的死亡、判刑、失踪等数据,经比对后及时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 (四)免当面认证。各认证点在充分掌握本辖区认证对象的情况下,确定免当面认证人员名单,经公示后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免当面认证人员不需每年到认证点当面认证。 五、其他事项。(一)对有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资料

附件1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此表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在此

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附件2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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