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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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办法.doc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办法1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十一五”期间发展为贯彻落实建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第一条规划,遵循“积极稳妥,防范风险”的原则,大力拓展境外市场,实现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商务部和市有关文件及集团,结合集团境外工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是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的领导第二条负责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机构,受集团劳务管代表集团与政府部门就境外工程劳务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理工作委员会委托,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公司)国际工程部负责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二级公司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境外工程的劳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集团名义中标的境外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外派劳务的选择第二章集团劳务服务公司是集团境外工程劳务供方选择的主责部第四条门,负责组织相关二级公司对拟外派劳务企业的考察及人员的考试,提出外派劳务选择的最终意见并报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
集团选择外派劳务企业,原则上应是“建工之友”协会会员第五条“信得过外施劳务企业”或与集团在海外长期合作的劳务供方。
单位、以往施工业集团对拟外派劳务企业的考察内容应主要包括:第六条绩、诚信记录;进入现场的施工队伍管理班子和管理组织是否健全;承包工程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安全、质量、治安、劳务等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须征求考察对象所集团对拟外派劳务企业进行考察的同时,第七条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和使用过的劳务企业集团劳务服务公司每年对已考察、第八条,编制当进行复核。
关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国际工程企业应急期间特殊需求因公出国(境)和回国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国际工程企业应急状态期间特殊需求因公出国(境)和回国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人员派出原则在国家正式宣布XX疾病解除前,原则上暂缓外派人员。
对急需派出的特殊人员在“特殊需要、健康保障、所在国政策允许”三个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严格审核拟派出人员情况。
出境前需通过全面检测,排除XX感染可能,在确保健康情况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派出。
未经审批擅自赴(国)境外的任何团组和个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节严重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二、人员派出程序(一)“一事一议”专项审核1. 海外业务管理单位对拟派出人员的健康状况、“国内住所到国外驻地”旅途中各环节措施、前往国家最新入境及防疫管控政策、国外驻地的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每人形成一份个人防疫评估报告(附件1),拟派人员必须填写《出国员工健康承诺书》(附件2),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填写《派出单位承诺书》(附件3)。
相关材料通过XX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上报XX单位应急状态工作领导小组海外项目组审核。
2.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XX单位应急状态工作领导小组海外项目组审核通过后,报XX单位应急状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 XX单位应急状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外事办组织填写《员工出国申请表》,并保存好《员工出国申请表》《出国员工健康承诺书》和《派出单位承诺书》,扫描件通过因公出国管理服务平台上报。
(二)人员出国(境)手续办理总公司收到出国立项申请后,将先征得海外地区(国别)协调组或海外办事处、以及所在地中国使领馆同意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对于没有海外地区(国别)协调组或海外办事处的国家或地区,XX单位应急状态工作领导小组海外项目组在征得所在地中国使领馆同意后,由外事办向集团国际部提。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云人社发[2010]315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15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工作,现将《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留学回国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后来到我省的下列人员:(一)获得国外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二)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三)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一)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二)因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经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出国前无工作单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回国后需安置到我省各用人单位发挥专长的。
第四条留学回国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它不宜安置情形的,不得安置。
第五条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其工作实绩。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坚持行政引导、市场配置,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安置留学回国人员的综合管理部门。
境外工程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境外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境外工程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与境外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2. 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3. 保障境外工程人员的合法权益;4. 强化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境外工程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境外工程人员选拔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工程项目需求;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 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五条境外工程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概况及施工工艺;2.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3. 外语沟通与交流;4. 国际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5. 应急处理和救援技能。
第三章境外工程人员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境外工程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2. 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3. 负责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4. 协调与当地政府、企业、员工的关系,维护我国形象;5. 及时向国内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境外工程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工程项目管理;3. 按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资金;4. 对违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四章境外工程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境外工程人员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态度、责任心;2. 工作能力、业务水平;3.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4. 团队协作、沟通能力。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境外工程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国某工程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外项目部出国人员须知

海外项目部出国人员须知(修订版)为规范出国人员的行为举止,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保障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安全,特修订此出国人员须知。
此须知适用海外项目部出国工作的所有人员。
一、人员出入境时由项目部(公司)临时指派本次行程中的负责人全面负责。
出入境过程中,出入境人员要支持和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听从指挥,不得无故推辞安排的工作,不得提出过分的要求,严禁起哄、闹矛盾、搞小团体主义。
对于无理取闹者,负责人可以将其行为报项目部进行考核。
二、出境人员要准时到达海外项目部统一安排的集合地点,乘坐专用接送车辆。
确因紧急或特殊原因无法乘坐统一安排车辆的,必须根据机票内容,按时到达本次出发的机场。
旅程中途需要转机的,务必在转机地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出现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误机。
境外乘火车时要听从接待站接送工作人员安排,看清车次、车厢、时间,避免上错车、下错站。
三、乘机时个人托运行李的重量不超过电子行程单上规定的重量。
乘坐国际航班,通过海关检查时,不允许随身携带液体、凝胶、喷雾类和打火机、火柴易爆类及刀具等危险类物品。
超出部分必须托运。
相关名词解释(供参考):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包括:饮品,例如矿泉水、饮料、汤及糖浆;乳霜、护肤液、护肤油、香水及化妆品;喷雾及压缩容器,例如剃须泡沫及香体喷雾;膏状物品,例如牙膏;隐形眼镜药水;凝胶,例如头发定型及沐浴用的凝胶产品;任何稠度相似的溶液及物品。
四、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1、烟: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2、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
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3、外汇: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卡、现金等进境,如果达到规定的数量和要求需向海关如实申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云国资法规[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08】97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涉外工程人员出国考核制度
涉外工程人员出国考核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涉外工程人员出国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对象涉外工程人员包括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相关职业人员,需前往境外工作或接受境外培训的人员。
三、考核标准1. 个人素质:包括品德、才能、表现等方面;2. 专业技能:包括专业知识、技能运用等方面;3. 语言能力:包括英语、其他外语等;4. 团队协作:包括与国外同事合作、沟通等能力;5. 文化适应:包括对外国文化的了解和适应程度。
四、考核程序1. 提交申请: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出国考核申请;2. 考核材料准备:员工需准备相关素质和技能证明材料;3. 考核安排:公司安排考核相关工作,包括笔试、面试等;4. 考核评定:根据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综合评定;5. 考核通知:根据考核评定情况通知员工考核结果。
五、考核内容1. 个人素质:通过员工的品德、为人处事能力等方面考核;2. 专业技能:通过专业知识、技术运用等方面考核;3. 语言能力:通过英语、其他外语水平考核;4. 团队协作:通过员工与国外同事合作、沟通等能力考核;5. 文化适应:通过对外国文化的了解和适应程度考核。
六、考核结果1. 合格:符合出国条件,可申请出国工作或培训;2. 不合格: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习或提升,再次参加考核。
七、考核奖惩1. 通过出国考核的员工将获得一定的奖励和补贴;2. 未能通过出国考核的员工将接受相关培训或调整工作。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外工程人员,须严格执行;2. 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3. 未尽事宜由公司解释。
以上为涉外工程人员出国考核制度,希望各员工按规定认真履行,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贡献。
境外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境外工程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境外工程人员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遣的境外工程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基本要求1. 境外工程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2. 境外工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且经过公司认可的培训;3. 境外工程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着装工作要求,并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4. 境外工程人员必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5. 境外工程人员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6. 境外工程人员必须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四、管理机制1. 岗位设定:根据项目需求,公司设立相应的境外工程人员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2. 人员选拔: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和工程要求,选拔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并进行面试评估;3. 培训考核:公司对新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养专业技能和工作意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4. 劳动合同:公司与境外工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5. 福利待遇:公司向境外工程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工资、住宿、餐饮、交通、医疗保险等;6. 职业保障:公司加强对境外工程人员的安全保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五、奖惩机制1. 奖励机制:公司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秀的境外工程人员给予奖励;2. 惩罚机制: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力、工作失误的境外工程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扣发工资、取消奖金、降低评定等。
六、监督管理公司设立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境外工程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负责解释;2. 境外工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3. 公司保留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境外工程人员。
公司出国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出国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国工作效率,保障出国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出国(境)的人员。
第三条出国(境)人员的选拔与审批:1. 出国(境)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进行选拔。
2. 出国(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2)业务能力强,熟悉公司业务;(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4)身心健康,具备完成出国任务的身体条件。
3. 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程序:(1)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批表》;(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3)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条出国(境)人员的培训与准备:1. 出国(境)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出国培训,熟悉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
2. 出国(境)人员应提前做好行前准备,包括签证、机票、住宿、保险等事宜。
第五条出国(境)人员的行前会议:1. 出国(境)人员应在行前召开会议,明确出国任务、工作目标、注意事项等。
2. 会议应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出国人员、陪同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第六条出国(境)人员的工作与生活:1. 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履行出国任务,完成各项工作。
2.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公司形象。
3. 出国(境)人员应注重安全,加强防范意识,遇紧急情况及时与公司联系。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1. 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2. 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票据。
第八条出国(境)人员的考核与评价:1. 出国(境)人员的考核与评价应结合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表现、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
2. 考核结果作为出国人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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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际工程部各中心、各区域及项目部: 经国际工程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将《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国际工程部对外业务不断的增加,外派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出国人员的管理,结合我部对驻外区域经理部、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及国家有关出国人员的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和国际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际工程部长期和短期出国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人事中心全面负责国际工程部所有出国人员的选派、调配、薪酬、休假、福利和人文关怀等管理工作;并对驻外机构人员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五条区域经理部、分公司、办事处(简称区域机构)为国际部授权对区域内所有人员(含临时到区域出差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的驻外机构,负责对区域内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区域机构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区域的实际制定区域内人员的管理细则和外事纪律。
笫六条各驻外机构按本办法及区域机构制定的人员管理细则和外事纪律做好本机构人员的管理,并服从总部的管理和区域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出国人员的选派第七条驻外机构根据总部批准的人员配备方案结合工作的需要向党群人事中心提出人员配置申请(附表1),提出岗位、技能和专业要求、人员数量、派出时间和工作时间。
党群人事中心根据驻外机构提出的人员配备申请,从国际部内部推荐相关人员,与驻外机构负责人进行协商确定人选,并将名单报总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驻外机构的主要岗位,原则上应为国际部员工,如国际部无法解决或确需外聘的,由党群人事中心或驻外机构推荐人选,经党群人事中心和用人机构负责人共同考察合格,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党群人事中心办理聘用手续(临时或长期)。
一般岗位如需临时外聘,由驻外机构考察确定人选,报党群人事中心和分管领导审批和备案后,由驻外机构办理临时聘用手续。
第九条国外两个区域机构之间、区域机构与项目部之间、项目部与项目部之间的人员调配,由用人机构向党群人事中心提出申请,党群人事中心经过协调后进行调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从国内部门或其它驻外机构调派的出国人员,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附表2),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持报到证到党群人事中心报到。
由党群人事中心安排出国。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长期出国的工作人员根据外交部、商务部、省商务厅、省外办的规定和要求,由党群人事中心统一组织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外事纪律、安全和防恐知识、所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民风民俗以及疾病预防常识等,按要求对教育人员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十二条派往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出国前须到党群人事中心领取和填写《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报批表》(附表3),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报党群人事中心备案,再由党群人事中心开具工作介绍信(附表4)到区域机构报到和备案。
第十三条驻外机构外聘的员工,也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申请和外派手续。
第四章出国手续办理及证件管理第十四条出国人员的护照办理:(一)因公护照的办理:按照省外办和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统一由行政中心专办员负责办理。
办理费用由国际工程部承担,待完成任务回国后,将其因公护照交由外事专办员交回省外办管理。
(二)因私护照的办理:为简化出国人员出国的手续,因私护照由本人自行办理,并在取得护照一周内交到党群人事中心统一管理和备案,其办理费用由国际部承担。
持因私护照出国的工作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交党群人事中心保管。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签证的办理:(一)因公护照的签证办理:由行政中心外事专办员根据省外办及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统一办理。
(二)因私护照的签证办理:集团公司因公组团出国持因私护照的人员、新国别或地区项目经营及考察人员的签证由行政中心外事专办员办理,其余人员的出国签证由党群人事中心签证专办员按派出时间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的体检和疾病预防:出国人员在办理完护照和签证后,由党群人事中心根据派往机构所在国家和区域的环境特点及中国有关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疾病、流行病的预防要求,安排出国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种相关疫苗并领取药品。
第十七条机票和保险:出国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党群人事中心将名单和出行时间要求报至行政中心,由行政中心统一购买机票。
党群人事中心按名单办理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机票时间安排人员出行。
第五章出国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长期出国人员:(一)薪酬:按云建国际[2010]11号《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探亲休假及年休假1.出国人员回国休假须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回国后三天内持驻外机构开具《回国人员报到备案表》(附表5)到党群人事中心报到,对休假事宜进行备案。
2.长期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一年后,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回国探亲休假,时间为20天(不含路程),休假期间同样享受国内外工资和津贴,不享受绩效工资,交通费由驻外机构承担。
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当年回国休假的,其配偶可享受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到员工机构所在地探亲的待遇,差旅费、住宿费均由各驻外机构承担,并发放探亲期间的生活费400美元。
3.为鼓励长期出国人员安心工作,对放弃探亲休假在国外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自愿继续留任的员工,经审核批准,其配偶可随行到国外,随行时间最长六个月,每月发放400美元生活费;配偶随行后一年内不再享受探亲休假。
对具有特殊专业,有一技之长的配偶可根据驻外机构的需要安排工作,工作期间,按外聘员工办理手续和享受工资待遇,不再发放生活费。
4.出国人员除享受探亲休假外,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假的出国人员(含配偶探亲、随行),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岗位津贴。
5.出国人员一年内因私回国时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6.在国外连续工作两年(休假在内)及其以上的员工,工作结束回国后,可享受一次20天的奖励休假。
休假期间,享受除电话费、交通费、餐费和绩效工资外的国内同岗位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三)临时回国工作:1.区域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回国工作前须向总经理请示,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回国。
回国后补办批准手续,报党群人事中心备案。
2.区域机构人员回国工作,须经区域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备案登记后,持《回国人员报到备案表》(附表5)三天内到党群人事中心报到。
3.项目经理部员工回国工作,经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区域机构负责人签字备案后,持《回国人员报到备案表》(附表5)三天内到党群人事中心报到。
4.回国工作的员工在国内工作的时间由其所在的机构按工作安排确定,回国工作期间由党群人事中心负责考勤和管理。
工作完成后由党群人事中心安排回驻外机构报到工作。
5.国外员工临时回国工作时间每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者,其国外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按国外实际考勤天数发放;在国内工作时间享受国内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每次回国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不含30天),则按月享受国外员工的薪酬待遇。
6.国外员工临时回国工作期间,其绩效工资由各驻外机构发放。
(四)工作结束回国:1.出国人员在任务完成后,所在机构应对其在国外工作期间进行考核评价,提出回国工作安排的建议。
回国人员持所在机构开具《回国人员报到备案表》(附表5)和《回国人员工作考核评价表》(附表6)到党群人事中心报到。
2.党群人事中心根据回国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特长和国外机构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本人的职业发展意愿,对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回国人员持党群人事中心开具的工作安排介绍信,按时到部门或驻外机构报到工作。
第十九条短期出国人员: (一)国际工程部派出短期出国的工作人员,出国前须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出国的事由、目的和工作安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党群人事中心领取和填写《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报批表》(附表3)方能出国,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报党群人事中心备案。
(二)短期出国人员出国时间(不含往返时间)在30天(不含30天)以内的,享受出国津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经审核后按实报销。
(三)短期出国人员出国时间达到30天及其以上(不含往返时间),按实际出国天数享受长期出国人员薪酬待遇。
出国工作期间的绩效按国内标准执行,由国内总部发放。
(四)出国任务结束回国后,须向所在部门和党群人事中心提交工作报告,持机票、护照、《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部出国人员报批表》(附表3)到党群人事中心办理出国津贴领取、出差费用报销及薪酬待遇等手续。
短期出国津贴标准如下表所示:注:①新增国别出国津贴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②短期出国津贴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章区域内人员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区域内的所有驻外机构的人员(含短期出国人员),须服从区域机构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区域机构制定的人员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到区域内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到达区域及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回国休假、工作、赴第三国和工作结束回国等,必须到区域机构备案,员工进出区域所持手续除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字外还须区域机构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区域机构须对区域内的人员登记造册管理,按所在国政府的规定统一办理人员证照;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和外事纪律教育培训;制定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处理各机构和区域内人员的外事问题和纠纷;对区域内机构人员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笫七章出国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外事纪律第二十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他国风俗习惯和礼仪。
第二十五条遵守总部和区域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笫八章出国人员信息管理和家庭关怀第二十六条出国人员在出国前,由党群人事中心建立员工信息档案,主要反映员工出国工作情况、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及联系方式、需单位关注的家庭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出国人员出国后,每月由党群人事中心指派的联系人负责与员工主要家庭成员联系一次,掌握员工家庭情况和需要的帮助,尽力帮助解决员工家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国外员工不能回国探亲的,由党群人事中心根据员工的要求安排家属到国外探亲。
第二十九条每年的中秋节、春节两大传统节日,由党群人事中心组织对国外员工进行节日慰问;同时对国内家属进行慰问和座谈,让家属了解国外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了解国际部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