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街区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案例解析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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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保护内容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
物质要素:
历史文化名城或地区的格局和风貌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 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物质要素:
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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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城市保护
受可持续发展与生态观的影响,现代城市保护强调保护内容的多样性;名 城与历史街区保护,是城市保护的部分,以与其它保护相交融。
其次要保护文化意义上的完整性,注重保护相关联的历史文化信息。
多样性:对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价值和风格的历史遗存和景观,采用同样的重视态度与相
应适宜的保护措施,根椐历史建筑不同的历史、科学与艺术价值,不同的完好性、空间不同的 环境特征,分类制定保护措施的方法,保护古镇历史文化遗存的多样性。
复兴:阻止地区结构性与功能性衰退,改善与充实地区环境与功能设施,推动地区功能复
青岩,始建于明朝洪武11年(公元1378年),为贵州省四大历史文化古镇之一。600 多年前就成为军事要塞而闻名,西南边陲重要的商贸集散地,以“攻不破的青岩”13著称。
调研方法
文献与踏勘结合:以历史上的城镇特色为指引,在
现状特色环境中寻找特色遗存,尤其是独特性与代表性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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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镇、丘、谷、山风貌:青岩及周边地区至今仍保留
2009
Case-studies of Urban Conservation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刘博敏
历史文化名城与街区保护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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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保护不是城市局部的问题,而是城市发展的战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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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正文)

历史⽂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正⽂)引⾔历史⽂化名城是保存⽂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的城市。
我国为了加强历史⽂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化遗产,制定了历史⽂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
⾃1982年以来,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4个。
其中的许多历史⽂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化的中⼼,或者是近代⾰命运动和发⽣重⼤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化。
当前,⼈们对旅游⽬的地的⽂化需求越来越⾼,单纯的⾃然风光早已不能满⾜旅游者的需求,他们更多地希望在领略⼤⾃然美丽,放松⾝⼼的同时拓展⾃⼰的知识⾯,提⾼⾃⾝的⽂化素养,受到知识和科学的熏陶,⽽历史⽂化名城的旅游开发与保护恰好能更好地能满⾜⼈们的需求。
国家历史⽂化名城赣州,以宋代⽂物古迹保存的数量最多、品位最⾼,所以有“宋代历史博物馆”之誉,其中宋代砖城构筑的古城墙、通天岩摩崖⽯窟,均是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
不仅如此,它还是我国重要的红⾊⾰命城市之⼀,另外,赣州的客家⽂化在全国乃⾄全世界都是享有盛名的。
然⽽,伴随城市的建设发展,城市⽂化、环境、特⾊、资源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冲击,它们需要得到⼈们的重视和保护。
可是,在国家名城保护资⾦⼗分有限的情况下,被动地任其损坏是不可⾏的。
因此,历史⽂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是我国历史⽂化名城⾯临的突出⽭盾。
旅游开发和保护则正是解决这⼀⽭盾最有效的途径。
历史⽂化名城赣州的旅游资源丰富并且独特,因此其旅游开发有着⼗分巨⼤的潜⼒与优势。
历史⽂化名城开发能够保持名城的历史风貌,使资源得到有效利⽤。
⽽赣州市作为旅游地可以吸引来⾃各地的游客,促进当地的消费,为古城的维护提供资⾦⽀持。
同时历史⽂化名城的⽂化内涵在陶冶游客情操,让游客学习知识的同时名城⽂化也将得到传承和传播。
另外,旅游的开发能够提升城市的知名度,从⽽吸引更多游客的青睐。
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说明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历史街区更新与保护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第三章名城城区保护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五章传统风貌格局保护第六章旧城保护与更新第七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八章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规划第九章防灾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章实施保障措施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2010~2020年.年限为10年。
规划区范围南岗区花园街街区占地公顷,现存建筑以折中主义风格建筑为主,是哈尔滨是一类保护建筑,这是一处二层多户型公寓住宅,一梯两户,上下共住四户,俄罗斯建筑师设计。
改造划定在非常小的范围之内,在花园街、交通街、木介街、海关街围合而成长方形的区域内。
存在问题因年久失修,老化破损严重,大部分已成危房;私建滥建严重,多次发生火灾。
同时,交通混乱,环境质量极差,百姓生活条件很差。
人均居住面积早已落后于全市平均水平。
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5.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通知》及附件(1982年)6. 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参考文献1.《城市规划原理》2.《图解城市设计》3.《理想空间》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5.《旧城区建设改造可行性研究设计综合评价》6.《旧城的和谐更新》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结合南岗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指导,强化规划地段在城市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充分考虑旧城区的实际因素,增强规划的弹性与可操作性,使旧城区改造规划地段与城市周边地区发展相协调;发挥地段优势,贯彻“以人文本”的思想,营造生态良好、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舒适、环境优美、文化品质高的人居环境和生态型旧城区改造示范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历史文化化名镇名村保护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征求意见稿)2010 年11 月2 日管理办法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附件一调查和评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成果要求附则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
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历史建筑确定、保护、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旗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及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30•【字号】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1999.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财政、环境保护、旅游、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核准、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4章 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街区保护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1、城市保护的观念与保护原则 保护观念:
• 保护的范围由文物扩展至历史建筑,乃至于城市,其保护内容与 方法逐渐复杂与深广。
• 文物——绝对的保持原状的护存 • 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绝大多数建筑依旧具有使用价值,面临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 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
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应根据文 物保护要求进行。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 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功能应以 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 旧建筑,除必须搬迁及拆除的之外,近期都应改造 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 应搬迁和拆除。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总体具体保护方式: • 街区建筑的保护 • 街道格局的保护 • 建筑高度与尺度的控制 • 基础设施的改造 • 居住人口及居住方式的调整 • 街区功能及性质的调整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 街区建筑的保护 绝大多数历史街区中的建筑保护都必须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
古城空间格局 古城自然环境 城市建筑风格 • 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法
1)文物古迹的保护
• 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 冻结保护 重建
• 文物古迹的利用方法 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利用原则 利用方法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冻结保护: 《威尼斯宪章》: • 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跟原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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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 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 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应根据文 物保护要求进行。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 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功能应以 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 旧建筑,除必须搬迁及拆除的之外,近期都应改造 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 应搬迁和拆除。 古镇保护区(区域控制区) 在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必须服从 “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 化带”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在不破坏古镇风貌 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新建筑应鼓励低层,街坊 内部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周庄古镇区高度控制规 划”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 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3)历史古镇的保护区划定(以周庄古镇为例)
• 一级保护区(绝对保护区) 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 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他任何有 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 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 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 复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各种修建需在城镇建设部门及文管会等 有关部门严格审批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 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其建设 内部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外观 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 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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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文人雅土寄寓之镇——以保护及再现名人寓居或留连之所,挖掘古 镇文化内涵为主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四:民风淳朴之镇——以保护古镇原有街坊格局,体现居民生活情趣, 体验民俗生活氛围,弘扬传统艺术文化为主的文化民俗风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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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3、名城保护规划中保护区的确定
• 东北地区4座:哈尔滨、沈阳、吉林、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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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地区13座:西安、汉中、咸阳、延安、榆林、韩城、敦煌、张掖、 天水、武威、银川、同仁、喀什
• 西南地区18座:重庆、成都、自贡、宜宾、泸州、乐山、都江堰、阆中、 昆明、大理、建水、巍山、丽江、镇远、遵义、拉萨、日喀则、江孜
中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目录(2003)
调整与转换街区功能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3)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
古城格局的保护: • 城市格局是城市物质空间构成的宏观体现,是城市组成要素和城 市风貌特色在宏观整体上的反映。
苏州1949年平面与宋平江府 图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特点和保护情况 1、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第4章 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街区保护
(一)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历程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三)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特点和保护情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历程
1、《雅典宪章》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 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 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三)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特点和保护情况 2、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示意图
§4 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街区的保护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1、城市规划在名城保护中的作用
• 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 • 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保护古城
1922年设立北京大学考古学研究所——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
研究机构。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
建筑,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坚实的理论与 实践基础。
1949年以后,新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即:
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 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 3)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
3、《内罗毕建议》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比通过了《关于 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 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
并拓展了“保护”(Safeguarding)的内涵,即鉴定(Identification)、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录(2003)
• 华北地区13座:北京、天津、邯郸、承德、保定、正定、山海关、呼和 浩特、大同、平遥、祁县、新绛、代县 华东地区29座:上海、南京、苏州、徐州、扬州、淮安、镇江、常熟、 杭州、宁波、绍兴、衢州、临海、亳州、歙县、寿县、福州、泉州、漳 州、长汀、济南、青岛、曲阜、邹城、聊城、临淄、南昌、景德镇、赣 州 中南地区24座:郑州、洛阳、安阳、开封、南阳、商丘、浚县、武汉、 荆州、襄樊、随州、钟祥、长沙、岳阳、凤凰、广州、潮州、佛山、肇 庆、雷州、梅州、琼山、柳州、桂林
• 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如西安大雁塔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2)历史地段的保护
保护内容:
• 物质要素:建筑、街道、院落、植物、水体等构成历 史地段风貌特色的。
• 非物质要素:社会结构、街区文化等。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总体具体保护方式:
• 街区建筑的保护
• 街道格局的保护
• 建筑高度与尺度的控制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保护原则:
• 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 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 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 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
格局和历史环境,通过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筑高度展现文物古
迹建筑和地段。 • 在空间上组织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
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形成网络体系。
• 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 • 规划保护范围,制定有关要求、规定及指标,制止建设性破
坏。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 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 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 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 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 文物古迹保护 • 历史地段保护 •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持与延续 古城空间格局 古城自然环境 城市建筑风格 • 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德国国会大厦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利用方法:
• 继续原有的用途和功能(寺庙、宫殿),如杭州林隐 寺
• 作为博物馆使用。如巴黎罗浮宫博物馆、故宫博物馆
• 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 地,如德国乌尔姆市政厅
• 作为参观旅游的对象,如南京明孝陵
• 对保护等级较低的古迹点,可做旅馆、餐馆、公园及 城市小品使用。
防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修缮(Restoration)、再生 (Renovation),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
(一)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历程 4、《华盛顿宪章》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 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 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法规在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 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 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 ——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 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1、城市保护的观念与保护原则
保护观念:
• 保护的范围由文物扩展至历史建筑,乃至于城市,其保护内容与
方法逐渐复杂与深广。 • 文物——绝对的保持原状的护存 • 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绝大多数建筑依旧具有使用价值,面临 维护与更新的问题。 • 现代保护的概念已扩大到城市的范围,包括建筑群或街区、地段 或区域乃至整个城市。
2、《威尼斯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是由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于196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上通过的,提出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原则与方法。 ——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历程
• 基础设施的改造 • 居住人口及居住方式的调整 • 街区功能及性质的调整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 街区建筑的保护 绝大多数历史街区中的建筑保护都必须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
进行,才能保证街区始终保持因人的活动存在而充满真正的内在
活力。 立面保存 结构保存 局部保存
德国乌尔姆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长城 北京颐和园 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 泰山风景名胜区 丽江古城 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 四川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明清皇家陵寝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黄山风景区 甘肃敦煌莫高窟 武夷山 都江堰—青城山 北京十三陵 三江并流 • • • • • • • • • • • • • • • 北京故宫 北京天坛 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苏州古典园林 西藏拉萨布达拉宫 山西平遥古城 武当山古建筑群 四川黄龙风景名胜区 孔庙、孔府、孔林 重庆大足石刻 峨眉山—乐山大佛 龙门石窟 云冈石窟 南京明孝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