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依托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11208120 杨文清
消保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标注为“纯棉”的床上用品。
收到商品后,李某发现该商品的实际材质并非纯棉,而是混合了其他纤维。
李某遂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或赔偿。
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换货,并声称该商品材质标注无误。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商家标注的床上用品为“纯棉”,但实际材质并非纯棉,属于虚假宣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在本案中,商家销售的商品实际材质与标注不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二)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准,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三)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
”在本案中,商家销售的商品材质与标注不符,虽然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已构成商品存在缺陷,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李某购买商品的全部款项,并赔偿李某1000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
在收到货物后,王女士发现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
王女士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更换,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王女士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且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
然而,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
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气净化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表明生产者未能保证商品质量。
3. 卖家责任:作为经营者,卖家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卖家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及时处理,也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建议1. 调解处理:消费者协会应介入调解,要求卖家履行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的义务,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处罚:若卖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3年3月在一家名为“美好家居”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2万元的实木沙发。
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该沙发为纯实木制造,使用寿命长达15年以上。
张先生对销售人员的话深信不疑,遂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沙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多处出现开裂、变形现象。
经过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张先生于2023年5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美好家居”家具店销售的沙发并非纯实木制造,而是使用了大量复合板材料。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退还张先生购买沙发的款项,并赔偿张先生因购买假货所遭受的损失。
商家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处理决定后,拒绝退还张先生款项,并声称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沙发损坏。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宣称沙发为纯实木制造,而实际上使用的是复合板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二)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沙发存在开裂、变形等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努力当好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努力当好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努力当好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者近年来,随着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频频亮剑:以《消法》实施为主线,完善《消法》配套法规,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加快推进12315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种种举措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到了极大地遏制,中国消费维权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过去的一年都做了哪些工作?2017年又将从哪些方面来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专访。
积极推动《条例》出台●中国消费者报:推进修订后的《消法》实施,顶层设计十分重要。
消保局在这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杨红灿: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按照工商总局党组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消法》实施顶层设计和协调工作取得实效;完成了国务院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消保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同时,积极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推动建立了国务院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完善消费维权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加强理论研究,制定了“十三五”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
●中国消费者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为各部门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能否介绍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杨红灿: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2016年8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部、质检总局、食药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2016年10月13日,工商总局组织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拟定工作规则和所管单位职责等,就起草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各方意见。
结合生活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运用

请结合你的生活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运用姓名:莫仕晖学号:09111031班号:47971在当今社会,如果没有法律来保护我们的话,那我们的各项权利就无法实现,因此人人都应该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应有权利!在1994年之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人们在消费方面的权益维护意识更是淡薄;现代的社会,随着经济科技实力的发展,我们参与经济消费活动越来越频繁了,几乎每人每天都会参与到经济消费活动中去,有购物的,有接受服务的,有的在商店消费的,有的在网上实现的。
在各种消费活动中,难以避免产生各种纠纷,在此当中就要我们适当的使用法律来保障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有力武器,因此,学习和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每个消费者的应有之义。
当还没有上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门课程的时候,我对消费者的权益有粗线的了解,但是并不知道我们消费者原来有那么多的权利,更不知道它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通过这学期该课程的学习,我知道一个消费者的权利,增强了自我的法律意识,当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的时候,懂得拿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武器来跟经营者理论,有问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帮忙解决。
在这门课程当中,我们涉及到许许多多的生活中真实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教会了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髓,知道如何正确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决纠纷。
在这些案例当中有些消费者能成功的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有些虽然知道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成功,有些却不了了之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大不同呢?比如下面这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同在食堂里面吃饭,有时候会遇到饭菜中有昆虫,沙子等杂物,当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堂重新给一份饭菜或者要求退款。
第一个同学看到有昆虫,就端着饭盘去投诉岗位那里去投诉,这样有证据,食堂想赖账都不行;第二个同学遇到这种情况,愤怒的把饭菜倒了,再去投诉食堂,很明显这次投诉失败的几率是很大的,不行的话,他就在BBS发表文章泄愤;第三个同学吃到有昆虫的时候,自己内心虽有埋怨但并没有什么明显的行动,以眼不见为净的态度把饭菜勉强吃了。
法律助力营销的案例(3篇)

第1篇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品牌营销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手段之一。
而法律,作为企业运营的基石,同样在营销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为例,探讨法律如何助力营销,实现品牌价值的最大化。
一、案例背景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该品牌”)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经营服装、鞋帽、配饰等商品。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品牌已经成为国内知名服装品牌,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该品牌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品牌形象塑造、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
二、法律助力营销的具体措施1. 品牌形象塑造(1)法律顾问团队该品牌成立了一支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负责品牌形象的塑造和维权工作。
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市场经验,能够为品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商标注册与维权为了保护品牌形象,该品牌在成立之初就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商标保护。
同时,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法律顾问团队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品牌权益。
(3)广告宣传规范法律顾问团队对广告宣传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因广告宣传引发的纠纷。
2. 知识产权保护(1)专利申请与保护该品牌注重产品研发,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自身的技术成果。
同时,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法律顾问团队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专利权益。
(2)著作权保护该品牌注重产品设计、包装等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维权。
3. 市场竞争秩序维护(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顾问团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出现的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2)价格欺诈行为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价格欺诈行为,法律顾问团队协助消费者维权,维护市场秩序。
三、法律助力营销的效果1. 品牌形象提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品牌形象,该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了品牌价值。
2. 市场份额扩大在法律的保护下,该品牌的市场份额逐年扩大,成为国内知名服装品牌。
抗体的研制及其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11208120杨文清
抗体的研制及其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11208120 杨文清抗体药物是以细胞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主体的抗体工程技术制备的药物,具有特异性高、性质均一、可针对特定靶点定向制备等优点,在各种疾病治疗,特别是肿瘤治疗领域的应用前景备受关注。
当前,抗体药物的研究与开发已成为生物技术药物领域研究的热点,居近年来所有医药生物技术产品之首。
一、背景历史:1890年Behring和北里柴三郎发现白喉抗毒素,建立了血清疗法,开创了抗体制药。
1937年Tiselius用电泳法将血清蛋白分离为白蛋白、α、β、γ球蛋白,并证明抗体活性主要存在于γ球蛋白组分。
20世纪60年代发现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癌变形成的恶性增殖性疾病。
病人血清中出现同抗体结构类似的球蛋白,统称为免疫球蛋白。
1975年Kohler和Milstein首先利用B淋巴细胞杂交瘤技术制备出单克隆抗体。
单克隆抗体的研究一直是生物医药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
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单克隆抗体和多克隆抗体的基础研究论文产出有所下降,而人源化抗体的研究则不断得到重视(参见图1)。
这说明,单克隆抗体相关生物医学理论的基础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单克隆抗体应用研究则不断发展。
在这一研究发展历程中,人源化抗体和重组多克隆抗体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抗体药物研究的深入(参见图2)。
其中,人源化抗体是在鼠源单抗应糖体展示技术、酵母展示技术、转基因鼠技术等的发展,使人源性基因工程抗体的获得不再是难题.这又激发了单抗药物的研究热情。
1994年.美国批准第二个抗体药物上市。
之后,抗体药物不断上市。
2006年利用能够产生人类抗体的转基因小鼠XenoMouse技术首个完全人源化单克隆抗体药物Panitumumab上市,标志着人源化抗体技术的发展达到了新的水平。
近年来,随着Symphoge公司的Symplex 和Sympress 等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而生产、用于治疗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和新生儿溶血症(HDN)的多克隆抗体药物Sym001(anti—RhD)进入II期临床试验重组多克隆抗体药物研究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炼就“慧眼”合法维权——《维护消费者权益》教学设计
案例分析新课程NEW CURRICULUM炼就“慧眼”合法维权———《维护消费者权益》教学设计周晓洪(重庆市木洞中学)一、教材分析1.地位和作用《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人教版教材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第八课的第二框题。
课程标准的依据是“二、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三)权利与义务”中的“3.7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从教学内容来看,这一框题讲解了如何提高鉴别水平、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合法途径和方法。
因此,本框着重解决“怎么办”的问题,是第八课知识学习的落脚点和归宿。
对于培养合格消费者、增强消费者的法制观念而言,这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如果没有这一框,那么,学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就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也不利于学生今后的依法维权和正常健康成长。
2.重难点(1)教学重点:明确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途径。
(2)教学难点:怎样炼就一双“慧眼”,即: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
3.课时安排本框题一课时完成教学。
二、教学目标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和本框教材内容,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我确定本框教学要达到以下三维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目标掌握一些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知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寻求解决的正确途径,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2.过程与方法目标A.学会运用智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充分行使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B.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提高生存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培养、提高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观念。
三、学情分析1.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作为八年级学生的成长经历虽然短暂,但也积累了一定的生活知识和经验。
那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消费者的权益,作文
那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消费者的权益,作文1.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增强,法律成为保护消费者的有力武器。
As consumer awareness grows, the law becomes a powerful weapon to protect consumers.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Act stipulat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onsumers, and safeguards their legitimaterights and interests.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公平交易、知情选择和安全保障。
Consumers have the right to fair trade, informed choice and safety when purchasing goods or receiving services.4.如果商家以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If businesses infringe on consumer rights through false advertising, fraudulent sales, etc., consumers can seek legal recourse.5.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onsumers can lodge complaints with relevant authorities, participate in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activities, and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6.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退货、换货、赔偿等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女士于2020年8月,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青春焕肤精华液”的护肤品。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具有“美白、保湿、抗衰老”等多重功效,且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安全可靠。
张女士因对该产品效果充满信心,遂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瓶。
然而,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效果,皮肤状况甚至有所恶化。
于是,张女士开始怀疑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遭遇。
2. 理由(1)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产品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被告以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原告购买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青春焕肤精华液”未达到产品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青春焕肤精华液”的2800元货款。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产品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判令被告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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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依托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11208120 杨文清
今晚我听了仁老师讲的关于“法在消费领域的利益平衡”这一讲座,听完获益颇多。
感到以“法”为依托去做一名合格的消费者是每个消费者所应该也是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维权最常用的法律依据。
在过去,我一直认为作为一个合格的消费者,要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自己在购买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这样的一个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就可以了。
然而通过今晚的讲座我明白了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时局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找法律依据并不能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救济,我们还需要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同时,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具体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本身就是平衡的。
自古以来法律都是一定时期阶级斗争妥协的产物,故而法本身就是平衡的。
首先是对“法”的认识,法不等同于法律,法律是成文的律法,而法在成文的法律之外还要再加上一些规则。
法的核心是一种利益平衡。
在香港和一些在西方国家法院所在地的建筑物上或建筑物前,经常能看见正义女神的塑像。
正义女神可能因地域文化等差异形态各异,但一般都具有几项共同特征,即蒙眼,白袍,金冠,天平,利剑,权杖,书籍,骷髅。
利剑代表法是强制执行的,天平表示法考虑到利益的平衡,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约束,是克服直视对象所产生的诱惑,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称量,白袍强调法律追求的正义是纯洁的。
正义女神是裁判之神,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
故而作为消费者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证据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得明确知道消费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部门,消费者可以用哪些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部门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四大类。
民法分为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
经济法里有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还应明确知道我们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首先是选择权,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在经济全球化的的今天,貌似在大部分地区强买强卖已经很少见了,在我国依旧有部分地区存在着强买强卖的现象。
由此我想到在西部某处路边的商家在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并要求车辆里的行人想从此经过就必须从其商店门口购买特定的物资,而这些物资一般是有问题或者没那么多价值的。
一般行人都选择了息事宁人,从而导致这一现象从开始到被查处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行人作为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商家强买
强卖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去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也可以进一步打击这种丑恶现象,为社会主义文明做出属于自己的努力。
除了选择权之外消费者还拥有着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受教育权,结社权等。
只有充分掌握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在如今商品化的今天,消费者在百花缭乱的商场上,市场上,专卖店里购物时才能安心,放心,以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最后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又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呢?如果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我们并不采用合法的权益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采用非法等等的路径,那么我们的行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因此,寻求正确的途径来维权也变的尤为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说一个个人最近遇到的问题,我一个星期前层在湖南路越时空通信广场买了一款索爱U200i手机,当时在那店里营业员的强烈推荐之下我觉得这款手机确实不错,可谓除了优点外毫无缺点,所以花了近2000元买了这款手机,回来后我发现这款手机因为屏幕太小,触摸屏分辨率低,和我想像中的完全两样,当我拿去退换时店方却说此产品出产就是这样的设计的,并无非人为质量问题,所以不能七天退货。
因为国家现在并没有相关规定,只是说买家在收到货后要是有非人为质量问题才能退货,可我认为买家拥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而店方在推销时一味的说手机的优点而对手机的缺点只字不提,从某些角度看实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此,我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给消费者增加后悔权,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在玲琅满目的商品中不至于迷失,而能找到真正适合自己,令自己满意的商品。
“法”是公平的,平衡的,也是强制的。
我们要学会以“法”为依托,了解在消费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部门,明确自己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我们才能算一个新时代的合格的消费者。
11208120
杨文清
201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