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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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

《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

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000)摘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从“知名商品”“特有”等修订为“一定影响”“特定联系”。

此修订明确扩张了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和范围,但对“一定影响”“特定联系”等行为认定标准未明确规定。

本文拟初步探析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市场混淆行为规定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认定标准在新法实施之际,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归纳法律条文、司法判例中可供借鉴的理论要点和实务经验,以探索新法条文具体适用的相关规则和权衡因素。

1.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虽然新反法在条文中删除了“知名商品”而改用“具有一定影响”,但无论是新反法的描述还是旧法条的用语,都是一脉相承的;且新法实施月余,尚无案例。

因此,本文搜索了150多个“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发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更加突出,导致相关案例梳理不断上升。

本文分析了部分案例中法院对不同行业的市场混淆行为进行认定时的权衡因素及标准,证实司法实践中,认定市场混淆行为时主要关注商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商品标识的特有性及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等因素。

2.市场混淆行为的具体认定2.1一定影响的认定1993年反法使用“知名商品”的措辞,容易被人滥用为追求荣誉称号,故新修订法律统一以“有一定影响”表达对于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要求。

在解释上,应与此前的“知名商品”没有实质性区别。

而且,以“一定影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条件,体现了此类保护的实质和特性。

例如,对于具有市场价值的自然人姓名和社会组织名称的保护,不再仅立足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保护,而是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保护,这属于所谓的商品化权益之列。

原告在就其商品的知名性进行举证时,多提供“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据,但此类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难以把控,尤其当今社会有关荣誉的“声音”带有更多主观色彩和片面性。

2022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修改要点解读

2022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修改要点解读

新《反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此予以明确,即“当事人主张经营者 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请求赔偿损失的, 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将 证明经济损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原告。

“商业道德”认定标准
新《反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修订背景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属竞争法范畴,但在我国该法项下的诉讼 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庭法官负责审理,属“大知产”范畴。在实务界, 《反不当竞争法》也始终是“知产圈”的研究、讨论对象。然而,由 于《反不当竞争法》涉及的内容过于宽泛,涵盖了混淆行为、虚假宣 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有奖销售、网络竞争等,芜杂多元,很难 进行体系化解释。
新《反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考量因素,尤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 中“在中国境内”的表述,即对涉外的权利主体的权利主张,应审查 其主张构成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中国境内开始使用的时间, 而非其所在国或其他境外使用情况。
本解释还规定了通用名称、型号等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仿冒混淆行 为,并同时规定若该些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 知名度可以获得保护。实际上,司法实务对于通用名称的认定尤持谨 慎态度。

目录 二
三 四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反 法司法解释”),该新司法解释将于3月20日起实施。新解释系自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对其适用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细 化,共有二十九条,涉及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及仿冒混淆、 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对市场秩序和企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

本文旨在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提供有益参考。

二、历次修改与完善1. 第一次修改:1997年199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首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中常见且严重的问题之一,该法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2)明确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性。

虚假宣传是常见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之一,该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罚。

(3)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保护力度。

2. 第二次修改:2017年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

该法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2)规范市场主体间的公平交易关系。

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并加强了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行为的处罚。

(3)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产和创新动力,该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1. 法律适用存在不明确性。

由于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明确适用于现行法律。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障碍之克服——以立法缺陷为视角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障碍之克服——以立法缺陷为视角

[ 金 项 目]河 南省 政 府 决 策研 究招 标 课 题 : 国竞 争 法律 适 用 问题 研 究 ( 准 号 :0 5 。 基 我 批 B 1 ) [ 者 简 介 ]耿 俊 德 ( 9 3一) 男 , 南许 昌人 , 作 16 , 河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 济 法 、 争 法 。 主 经 竞
竞争法》 的修改工作正在不断推进, 本文研究该法实施中 反映出的立法缺陷及解决方法, 以期在修改中予以完善。 通过对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中难点问题的系统分 析可以发现, 许多法律适用 中的困难与问题并非由于执法 或司法本身所致, 而是源自立法方面的缺陷。在很多情况 下,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而执法 者或司法者又无权改变法律内容, 从而使竞争法律适用困 难重重或导致执法与司法不到位, 严重影响竞争法价值与 功能的实现。实践中, 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 反不正当竞 争法》 实施立法问题集中表现在: 行政执法主体多元混杂; 法律条文弹性、 模糊; 法律规范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封闭、 滞后; 执法手段不足;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解决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的难点问题, 首先要从清 除竞争法律适用的立法障碍人手, 这是全面、 彻底解决我国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难点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认 为, 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 9 2 2 4 文献标 识码 ]A [ 丈章编 号 ]17 —9 2 (0 9 0 0 3 6 1 8 4 2 0 ) 4— 10—0 4
目 , 前 为适应我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发展变 化的新情 况以及与刚刚实施的《 反垄断法》 相协调, 我国《 反不正当 行政法规规定 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的 , 照其规定 。这一 依 ” 关于竞争执法主体的规定, 长期 以来一直是学界、 业界质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04年7月3日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

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 [定义](1)在本法意义上,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 [不正当竞争例举]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6(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设定为参与有奖销售的条件,但有奖销售依其性质即与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的除外;7(贬低或诋毁其他竞争者的标志、商品、服务、活动或个人关系或商业关系;8(对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服务或企业或其经营者或企业领导层的成员,声称或散布足以损害企业的经营或企业的信用的事实,但以这些事实无法证明是真实的为限;如有关事实涉及秘密的通知,而且通知人或受领人对通知具有正当的利益,则只有在违反事实真相声1称或散布这些事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9(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系其他竞争者商品或服务的仿冒品,条件是:a) 导致对购买人就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来源进行欺诈,而这种欺诈是可以避免的,或b) 不适当地利用或损害被仿冒商品或服务的声誉,或c) 以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了仿冒所需的知识或资料;10(有针对性地阻碍其他竞争者;11(违反那些同时也旨在保护市场参与人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发布:2017-11-04 施行:2018-01-01发布:2019-04-23 施行:2019-04-23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新增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被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三)违反保密义务(新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握的商业秘密。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被修改),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增加)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营信息。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新修改),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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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 《 划转部分国有资 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国务院 印发 《 划 转 部 分 固 有 资 本 充 实 社 保 基 金 实 施 方 案 》 。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口老 龄 化 加 剧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压 力 不断 加
奖 赠 促 销 、商 业 诋 毁 行 为 和 互 联 网 领域 不正 当竞争行为 进行了规定 。
在 逐 步 落 地 , 试 点 先 行 先 试 、示 范 带 动 的 作 用 正 在 逐 步 显 现 。 ”孟 玮
说 , 目 前 发 改 委 正 在 抓 紧 指 导 试 点
人工智能和重大科技 项 目进 入 实 施 阶 段
2 9. 1 %。
间 。从 同 比 看 , 1 3 个 城 市 涨 幅 继 续 回 落 ,回落 幅 度 在 0 . 1 个百分点至3 7
个百 分 点之 间。
时 ,通 过 划 转 部 分 围 有 资 本 充 实 社 保 基 金 ,使 全 体 人 民 共 享 国 有 企 业 发 展 成 果 ,增 进 民 生 福 祉 ,促 进 改
大 。在 推 动 固 有 企 业 深 化 改 革 的 同
9 个 城 市新 建商 品 住宅 价格 下降 ,
降幅在0 . 1 个 百 分 点 至( ) 3 个百 分 点 之
态 势 。 今 年 前 三 季 度 , 全 国 实 物 商 品 网 上零 售额 达 3 , 7 万 亿 元 ,增 长 了
动 实施 阶 段 。
吊销 营 业 执照 。

线城市房价连 续1 3 个月回落
圈 家 统计 局 发 布 了2 0 1 7 年1 ( ) 月份
7 0 个 大 中城 市 住 宅 销 售 价 格 统 计 数 据 。7 ( ) 个大 中城市 中1 5 个 热 点 城 市 房地 产市场 总体平稳 。从环 比看 ,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试 行 )》 的 通
盂 玮 在 会 上 表 示 , 随 着 我 国 居 民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消 费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
以 及 政 府 推 动 的 十 大 扩 消 费 行 动 等

知 ,明确了4 0 项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纳人第 三批混 改试点范 围。 “ 前 两
批1 9 家 中 央 企 业 试 点 的 重 点 任 务 正
新版 《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
新 修 订 的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近 日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表 决 通 过 , 将于2 0 1 8 年1 月1 日起 实 施 。对 于 混 淆 、商 业 贿 赂 、虚 假 宣 传 、 不 当 附
科 技 部 日前 召 歼 新 一 代 人 r :
智 能 发 展 规 划 暨 重 大 科 技 项 目启 动
企 业制 定 实施 方 案 。
会 .公 布 了 首 批 国 家 新 一 代 人 智
能 开 放 创 新 平 台 。 百 度 、阿 里 云 、
“ 刷 单 炒 信 ”和 帮 助 “ 刷单炒 信” 的 ,将 会 面 1 ' 1  ̄ 2 o 万元以上1 0 0 万 元 以
和完 善基本 养老保 险带 l - 度 , 实 现
3 1 家国企纳入 第三批混改试点
国 家 发 改 委 新 闻 发 言人 孟 玮 在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介 绍 国 企 混 改 最 新 进
展 时 表 示 , 已确 定 将 3 1 家 国 有 企 业
代际 公 平 ,增 强 制度 的可 持续 性 。
下 的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甚 至 可 以
腾讯 和 科大 讯 飞4 家企 、 J I , ,将 分 别
绕 自 动 驾 驶 、城 市 大 脑 、医 疗 影
像 和 智 能 语音 等领 域 , 开 展 建 设 创 新 。此 举 标 志 着 新 一 代 人 _ 丁智 能 发 展 规 划 和 重 大 科 技 项 目进 入 全 面启
4 o 项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 准印发
安 监 总 局 印 发 《化 工 和 危 险 化
全国网上零售额达3 。 7 万亿元
日前 , 国家 发 改 委 举 行 例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 国 家 发 改 委 新 闻 发 言 人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隐患判 定标准 ( 试 行 )》和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要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系列 政 策措 施 落地 . “ 双1 1 ”消 费
治 理 督 办 制度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时消 除 重 大生 产 安全 事 故 隐患 。
市 场 发 展 呈 总 量 扩 张 、结 构 升 级 的 Nhomakorabe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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