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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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DOC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DOC

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拟设立机构名称举办者填表日期年月日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

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注:申办报告作附件(一),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附件(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六)。

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作附件(八)注: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本表之附件(四)。

注:拟聘用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身份、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七)。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模板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模板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模板一、培训机构基本收费标准。

1.1 培训项目名称,(填写具体的培训项目名称,如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辅导等)。

1.2 培训形式,(填写培训的形式,如面授培训、在线培训、一对一辅导等)。

1.3 学习周期,(填写培训项目的学习周期,如一个月、三个月、半年等)。

1.4 培训费用,(填写培训项目的基本费用,可以根据不同的学习周期进行具体标注)。

1.5 杂费,(填写培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杂费,如教材费、考试费等)。

1.6 优惠政策,(填写培训机构针对不同学员的优惠政策,如新生优惠、团报优惠等)。

1.7 退费政策,(填写培训机构的退费政策,包括退费条件、退费流程等)。

1.8 其他费用说明,(填写培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并进行详细说明)。

二、培训机构特色服务收费标准。

2.1 一对一辅导费用,(填写一对一辅导的费用标准,可以根据学科、学时等进行具体标注)。

2.2 定制化课程费用,(填写定制化课程的费用标准,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学习周期等进行具体标注)。

2.3 外籍教师课程费用,(填写外籍教师授课的费用标准,可以根据教师资质、授课内容等进行具体标注)。

2.4 学员活动费用,(填写学员参与各类活动的费用标准,如户外拓展、文化交流等)。

2.5 其他特色服务费用,(填写培训机构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的费用标准,并进行详细说明)。

三、培训机构收费说明。

3.1 收费标准说明,(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调整机制等)。

3.2 缴费方式,(填写学员可以选择的缴费方式,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

3.3 发票开具,(填写培训机构对学员缴费后的发票开具流程和相关要求)。

3.4 付费通知,(填写培训机构向学员发送付费通知的流程和要求)。

3.5 其他注意事项,(填写学员在缴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如缴费截止时间、逾期费用等)。

四、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调整。

4.1 收费标准调整依据,(填写培训机构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依据,如市场变化、成本调整等)。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2024年度培训学校培训报名登记表

2024年度培训学校培训报名登记表

宣传措施
学校通过官网、宣传册、入学须知等多种途径向学员宣传隐私保护政策,提高学员的隐私保护意识。同时,学校 还将定期开展隐私保护知识培训,加强学员的隐私保护能力。
2024/2/2
26
07
总结回顾与下一步行动计 划
2024/2/2
27
填写注意事项总结
2024/2/2
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务必保证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和 课程内容等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后续的报名和培训工作。
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在培训期间,应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活动,认真听讲、做好 笔记,并与教师和同学进行互动交流,以提高自己的学习 效果。
注意培训后评估与反馈
培训结束后,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培训后评估与反馈, 向学校提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不断改进和提高 培训质量。
30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2/2
2024/2/2
20
临时调整通知方式及时间节点
短信通知
如有临时调整,学校将通过短信方式及时通知学 员,确保学员不会错过任何课程。
电话通知
针对部分需要特别提醒的学员,学校会通过电话 方式进行通知。
微信群通知
学校还会在微信群中发布临时调整通知,方便学 员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2024/2/2
21
缺席补课政策解读
2024/2/2
15
缴费金额及方式说明
缴费金额
根据所报课程及优惠情况,确认 应缴金额。
缴费方式
支持现金、银行卡、支付宝、微 信等多种缴费方式,以满足不同
学员的需求。
注意事项
在缴费前,请仔细核对课程信息 和金额,避免出现错误。
2024/2/2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农村、企业、事业单位
实训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自有或租用
1
2
3
当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
意见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各一份。
附件3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备案表
报备单位(公章):备案时间:年月日
定点机构全称
单位性质
附件2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公章)
机构地址
培训场
所地址
办学许可证发证
机关及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申请培训
专业
年培训能力
培训场地
(使用面积)
教室
实训场地
生活场所
间数
总面积
个数
总面积
食堂宿舍
其他
自有
租用
有职称或职业资格的教师人数
其中专职教师人数
协议用工单位
举办者
办学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办学许可证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认定培训职业(工种)与技能训练工位情况
培训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代码
工位数
技能训练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
注:培训职业(工种)不得超过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范围;职业(工种)名称和代码需与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一致。此表一式两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深价联字[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依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治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治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治理范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进展相和谐。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治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 1)文化程度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 格达标记 1 分,未达到要求记 0 分; ( 2)有主任(校长)岗位培训证书 3分 记 1 分,否则记 0 分 (3)职业教育经历达标记 1 分,否 则 0 分;
( 1)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中级以
9.
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
教务
( 2)有“教师资格证”或“职业培训
16. 教学 能力
( 1)能制作多媒体课件,提供本机构 所有清单和课件 ( 2)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能力,提供机 构专职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教材、发 明及成果
17. 师资 管理
( 1)有规范的劳动合同(专职教师) 聘用合同(兼职教师) ( 2)教师业务档案齐全、规范
五、 教 学 管 理 29 分
18. 管理 机构
(1)教师配备全达标记 2 分,否则 记 0 分; (2)有专职教师占 1/4 记 2 分,否 则记 0 分;
四、 师 资 队 伍 15 分
15. 任职 资格
( 1)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或“职 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 2)专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 符合要求的学历和职业资格 ( 3)专职教师继续教育每人每两年不 少于 60 学时继续教育培训
( 1)依据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质量和 参与人数记 0-2 分; 4分 ( 2)依据专业研究能力的水平和参 与人数记 0-2 分;
附件 1: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单位(盖章) :


评估内容



( 1)办学手续齐全(办学许可证、登
1.
记证、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办学章程)
一、 依 法 ( 2)与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
5分
规 办 学 参加社保(提供近半年社保清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院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院校)
一、基本信息
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主管范围
有效期
单名
联系手机
业务联系人姓名
联系手机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二、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
序号
职业名称
职业编码
工种名称
级别
国家标准/评价规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1
2
3
4
5
6
......
三、现有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等专业队伍情况说明(提供人员名册及佐证材料)
四、现有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文件、题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负责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与申请的职业(工种)相适应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为加强并规范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宝安区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管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或企业或公民个人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活动,应向原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

1、申请联合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拟办学项目、层次的资质和条件,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2、联合办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合作期限、联合办学行为终止时的清算方式与程序以及违约的处罚等.3、联合办学双方可以用资金、实物、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联合办学双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活动,应具备国家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规定的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并在取得双方原行政许可机关的批准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和行政管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主任)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有调整,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在许可范围内自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若有自编教材或已调整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并与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与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负责教职员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每位教师的业务培训时间应达到25小时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职业培训工种的名称、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时间分配、上课地点、收费标准、食宿收费及投诉电话等;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有修改,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招生广告的承诺,保证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规定的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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