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二、出口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免征自用房产税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三、中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新政办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从2012年开始用3、4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三、改革范围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占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部门下达的大集体招工指标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形式在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
这次参加改革的职工是厂办大集体在册并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四、改革方式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发布时间:2011-11-0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

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师2020年3月30日第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第十三师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十三师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企业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高新科技优先、效益就业优先、环保低耗(符合环保产业政策)优先、集聚人口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第十三师产业规划,在师管辖区域或指定区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或在十三师出资承包、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并在师内列入统计口径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产业导向第四条十三师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一)一产方面。
重点发展农业种养加销一体化的“新六产”基地建设,涵盖品牌、质控、电子商务和仓储金融等要素的现代农业物流综合园区;以安全营养健康为导向的高端化、终端化食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二产方面。
重点发展以煤基、硅基和金属为引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深加工产业,并向与其相关的新材料产业延伸;以风电光电为主要方向的新能源产业和与其相关的储能产业;以煤化工、冶金设备和现代农业机械制造为主的高端专业性装备制造业。
(三)三产方面。
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康养家政、现代物流科技金融等生产生活服务业;网络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以及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城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
第三章各类优惠政策第五条税收政策(一)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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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
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新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一)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安排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能力提升和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率全区统一按20%的降费比例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
政策实施期满后,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创业就业。
按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发布时间:2011-11-0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一、农林业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5、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6、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7、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19、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20、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21、食(药)用菌菌种培育.22、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3、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24、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5、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6、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7、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8、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29、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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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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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