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计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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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下面讲第一章概述.第一、土石方工程:共分:挖土方、挖石方、填方及土石方运输三节,12个项目。

适用范围的说明:现在把挖一般土石方、沟槽土石方、基坑土石方定义混在一起讲.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的就叫沟槽土石方;底长小于底宽3倍,底面积在50立方米以内就叫基坑土石方,剩下的就叫一般土石方,这是划分的依据。

竖井挖土方,指在土质隧道、地铁中除用盾构法挖竖井外,其他方法挖竖井土方用此项目。

暗挖土方指在土质隧道、地铁除用质构掘进和竖井挖土方外,用其他方法挖洞内土方工程用此项目。

填方包括用各种不同的填筑材料填筑的填方均用此项目。

下面讲一下工程量计算规则,本规则是以形成工程实物的量来计算的。

对市政工程中的土石方来说,道路的路堤填方,最后形成的路堤是一个实物.道路的路堑挖方,最后形成的是路堑,说它是实物,好像就勉强了一点.对管沟土石方和埋设基础的土石方工程,说是实物,就更勉强了,大家就更容易理解了。

如果是工程各方,算的量,算的量都是一致的,不能是两个,那就确定土方也为实物量.因为管沟土方,要准确算出它的量,必须要借助一个施工方法,到底是打板桩支护开挖,还是放边坡开挖。

放边坡开挖的量,和打板桩开挖的量是不同.这是把管沟土方确定为实物的办法.填方,以压实(或夯实)后的体积计算;挖方以自然密实度体积计算。

挖一般土石方的清单工程量按原地面线与开挖达到设计要求线间的体积计算。

挖沟槽和基坑土石方的清单工程量,跟原来定额里面不同,大家要注意这个问题,不然到时会多算一块或少算一块。

挖沟槽和基坑土石方的清单工程量,按原地面线以下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原地面平均标高至坑、槽底平均标高的高度)以体积计算.看这几个图,这个是桥台垫层,这个是管基,都是以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清单工程量。

在市政管网中,特别是排水管,过去定额当中,管道铺设还扣地下重叠部分的方量;在现在的清单工程量计价中,不扣除地下的重叠部分的方量。

市政计量规范

市政计量规范

市政计量规范1 总则1.0. 1为规范市政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市政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 3市政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 4市政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 1工程量计算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 2 市政工程指市政道路、桥梁、广(停车)场、隧道、管网、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路灯等公用事业工程。

3工程计量3.0.1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

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人;2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人;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市政工程涉及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勘误完整版)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勘误完整版)

附件5:《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目次总说明 (1)附录A 土石方工程 (3)A.1土方工程 (3)A.2石方工程 (4)A.3填方及土石方运输 (6)A.4相关问题及说明 (6)附录B道路工程 (7)B.1路基处理 (7)B.5交通管理设施 (7)B.6相关问题及说明 (8)附录C桥涵工程 (9)C.1桩基 (9)C.7钢结构 (10)C.10相关问题及说明 (10)附录D隧道工程 (11)D.8相关问题及说明 (11)附录E管网工程 (12)E.4管网附属构筑物 (12)附录H路灯工程 (14)H.8相关问题及说明 (14)附录L措施项目 (15)L.1脚手架工程 (15)L.2支架 (15)L.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6)L.7施工排水、降水 (16)L.9总价措施项目 (17)L.10 二次搬运 (17)L.11 施工现场围挡 (18)L.12 钢板桩支撑 (18)L.13相关问题及说明 (19)附录M 其他项目 (20)M.1其他项目 (20)总说明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和《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制定《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政实施细则》)。

二、《市政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增加、删除、修改了《市政计量规范》附录部分内容,《市政实施细则》仅列出变动内容,其他未作规定的,均按《市政计量规范》执行;《市政实施细则》与《市政计量规范》不一致之处,按《实施细则》执行。

四、《市政实施细则》附录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为新增编码,与《市政计量规范》不重复。

2013清单市政计算规范

2013清单市政计算规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条文说明
4.2.9 本规范按照现场预制方式计价的混凝土构件,其综合单价中应 包括模板、支架工程的费用,钢筋按附录I钢筋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4.2.10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 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条文说明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 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 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 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 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条文说明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 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 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 工程费用。我省明确现浇砼模板和支架一道列入相应砼清单综合单价中。 4.2.8 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为加工厂预制和现场预制两种。若采用加工厂预制则 按成品构件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中包括混凝土、模板、钢筋等所有费用,编 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 价确定;采用现场预制,则按本规范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12日,住建部发布了建办标函〔2018〕72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总包计量规范)。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共9章,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对总承包其他费、发包时机、合同形式、计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结算等方面有了新的调整,现将有关核心条款及要点予以整理并作简要解读如下:1总承包其他费定义的对比与住建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进行对比:PS: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将勘察费、设计费单列,没有纳入总承包其他费。

增加了占道费: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中名称由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调整为“总承包管理费”。

但涵盖的内容上没有调整和变化。

3.1.1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PS:这点与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的表述一致。

3.1.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PS:与建市设函[2017]65 号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3.4.1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PS:此条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要更加专业、慎重的对待发包人的要求。

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试验和检验标准;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福建省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福建省实施细则

附件5:《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目次总说明 (1)附录A 土石方工程 (3)A.1土方工程 (3)A.2石方工程 (4)A.3填方及土石方运输 (5)A.4相关问题及说明 (5)附录B道路工程 (6)B.1路基处理 (6)B.5交通管理设施 (6)B.6相关问题及说明 (7)附录C桥涵工程 (8)C.1桩基 (8)C.7钢结构 (9)C.10相关问题及说明 (9)附录D隧道工程 (10)D.8相关问题及说明 (10)附录E管网工程 (11)E.4管网附属构筑物 (11)附录H路灯工程 (13)H.8相关问题及说明 (13)附录L措施项目 (14)L.2支架 (14)L.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4)L.7施工排水、降水 (15)L.9总价措施项目 (15)L.10 二次搬运 (16)L.11 施工现场围挡 (16)L.12 钢板桩支撑 (17)L.13相关问题及说明 (17)附录M 其他项目 (18)M.1其他项目 (18)总说明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和《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制定《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政实施细则》)。

二、《市政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增加、删除、修改了《市政计量规范》附录部分内容,《市政实施细则》仅列出变动内容,其他未作规定的,均按《市政计量规范》执行;《市政实施细则》与《市政计量规范》不一致之处,按《实施细则》执行。

四、《市政实施细则》附录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为新增编码,与《市政计量规范》不重复。

市政工程计量规范完整版

市政工程计量规范完整版

市政工程计量规范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3333—2033市政工程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2033—33—33发布2033—33—33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一般规定(3)4 分部分项工程(4)5 措施项目(5)附录 A 土石方工程(6)附录 B 道路工程(11)附录 C 桥涵工程(20)附录 D 隧道工程(32)附录 E 管网工程(41)附录 F 水处理工程(49)附录 G 垃圾处理工程(54)附录 H 路灯工程(57)附录 I 钢筋工程(70)附录 J 拆除工程(71)附录 K 措施项目(72)本规范用词说明(79)附:条文说明(80)1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市政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市政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市政工程量,应按本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市政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2分部分项工程2术语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市政工程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路灯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与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对比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与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对比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与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对比解读我国现行的工程计价计量体系主要建立在施工图基础上。

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于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计价计量规则,实践中往往采用模拟清单、费率下浮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无法形成总价合同,不利于发包人控制项目投资,也不利于承包人优化设计和改进施工,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推行。

本规范制订了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或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计量规则,使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计量的依据逐步完尚。

但本规范部分内容有别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使用时需加以区分、理解,降低风险。

一、价款调整本规范3.1.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清单规范7.2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PS:对于价款调整未约定的,清单规范按约定不明处理,原则上可以调整。

而本规范则定义为不予调整。

投标人务必重视招标文件中的价款调整范围及方式,确定风险费。

二、地下、水文条件的风险划分本规范3.2.1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清单规范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而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中包含(第6条)为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即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PS: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等资料,在招标人长期以来的立项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理应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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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³³³³³—20³³市政工程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20³³—³³—³³发布20³³—³³—³³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分部分项工程 (4)5 措施项目 (5)附录 A 土石方工程 (6)附录 B 道路工程 (11)附录 C 桥涵工程 (20)附录 D 隧道工程 (32)附录 E 管网工程 (41)附录 F 水处理工程 (49)附录G 垃圾处理工程 (54)附录H 路灯工程 (57)附录I 钢筋工程 (70)附录J 拆除工程 (71)附录K 措施项目 (72)本规范用词说明 (79)附:条文说明 (80)1总则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市政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市政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市政工程量,应按本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

1.0.4 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5 市政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²1²2术语2.0.1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2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3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4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5 市政工程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路灯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²2²3一般规定3.0.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3.0.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0.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0.4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 其他相关资料。

3.0.5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6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

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3.0.7 预制混凝土构件按成品构件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若采用现场预制,包括预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3.0.8 本规范与《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相关项目的划分界限如下:1 本规范市政工程路灯工程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界定:厂区、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庭院艺术喷泉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按通用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市政道路、庭院等电气安装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中“路灯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2 本规范市政工程管网工程与工业管道的界定:给水管道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蒸汽和煤气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3 本规范市政工程管网工程与给水、采暖、燃气工程的界定:给水、采暖、燃气管道以计量表井为界;无计量表井者,以与市政碰头点为界;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厂区、住宅小区的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本规范相应项目执行;市政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国家标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管网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3.0.9 若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

²3²4分部分项工程4.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0.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0.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0.9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4 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4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²4²5措施项目5.0.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 的规定执行。

5.0.2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5.0.3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编码规则按本规范第 4.0.10 条执行。

²5²附录A 土石方工程A.1.土方工程。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 的规定执行。

表 A.1 土方工程(编号:040101)计量项目编码040101001 040101002 040101003 0401010054 040101005 040101006项目名称挖一般土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盖挖土方挖淤泥挖流砂项目特征1.土壤类别2.挖土深度3.弃土运距1.土壤类别2.挖土深度3.支撑设置4.弃土运距1.挖掘深度2.弃淤泥、流砂距离单位m3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原地面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原地面平均标高至坑底高度)以体积计算按设计图示围护结构内围面积乘以设计高度(设计顶板底至垫层底的高度)以体积计算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工作内容1.排地表水2.土方开挖3.围护(挡土板)、支撑4.基底钎探5.场内、外运输1.施工面排水2.土方开挖3.基底钎探4.场内、外运输1.开挖2.场内、外运输注. ①挖土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的平均厚度确定。

坚向土方、山坡砌土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现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②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 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 倍底宽,底面积≤150m2 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③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桩基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④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⑤土壤的分类应按表 A.1-1 确定。

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

⑥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 A.1-2 系数计算。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 A.1-3、A.1-4 规定计算。

⑧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定工程量。

²6²表 A.1-1 土壤分类表表 A.1-2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表 A.1-3 放坡系数表²7²表 A.1-4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A.2 石方工程。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2 的规定执行。

表 A.2 石方工程(编号:040102)²8²表 A.2 (续)表 A.2-1 岩石分类表²9²表 A.2-2 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A.3 回填。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3 的规定执行。

表 A.3 回填(编号:040103)A.4 其他相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隧道石方开挖按附录 D 隧道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²10²附录B 道路工程B.1 路基处理。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 的规定执行。

表 B.1 路基处理(编码:04020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040201001 预压地基040201002 强夯地基振冲密实040201003(不填料) 040201004 掺石灰040201005 掺干土040201006 掺石项目特征1.排水竖井种类、断面尺寸、排列方式、间距、深度2.预压方法3.预压荷载、时间4.砂垫层厚度1.夯击能量2.夯击遍数3.地耐力要求4.夯填材料种类1.地层情况2.振密深度3.孔距4.振冲器功率含灰量1.密实度2.掺土率1.材料品种、规格2.掺石率计量单位m2m3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加固面积计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工作内容1.设置排水竖井、盲沟、滤水管2.铺设砂垫层、密封膜3.堆载、卸载或抽气设备安拆、抽真空4.材料运输1.铺设夯填材料2.强夯3.夯填材料运输1.振冲加密2.泥浆运输1.掺石灰2.夯实1.掺干土2.夯实1.掺石2.夯实040201007 抛石挤淤材料品种、规格1.直径040201008 袋装砂井2.填充料品种3.深度040201009 排水板材料品种、规格m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抛石挤淤1.制作砂袋2.定位沉管3.下砂袋4.拔管1.安装排水板2.沉管插板3.拔管²11²表 B.1 (续)²12²表 B.1 (续)²13²B.2 道路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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