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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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及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导论及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西周礼记: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西周礼记:天子之堂九尺,诸侯六尺,大夫五尺,士三尺。 超出规定就是“犯上”之罪。
四、裁判与法律
• 法律产生于判决,产生于相关的规定。 • 从因财产交易的争执而做出的判决中,抽象出一系列带有普遍性的标准
或原则,进而固化为民事法律; • 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统治阶级利益者给以惩罚的判决中,逐渐
• 黄帝之时,中原部落联盟实行兵刑合一之制,刑事惩罚的方式包括:甲兵、 斧钺、刀锯、钻笮、鞭扑(甲兵指讨伐外侵和内乱;斧钺为军法;钻笮指在脸上刻字 并涂以墨炭;鞭扑用鞭子抽);尧舜之时,尚有流、放、窜、殛等刑事惩罚。而 在苗蛮部落,则独立地产生了另一种风格的刑事惩罚方式。
• 帝舜时期受苗蛮部落刑事处罚的启发,将早期仅限于战争时期,或者和平时 期对待异族俘虏的肉体刑,也适用到本部落内部成员。
法典与案例结合 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 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 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 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 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清末、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
• 随着部落联盟的扩大,部落事务的繁杂,特别是随着部落首领以 及管理集团的特殊利益受到重大挑战时,原先只是针对异族俘虏 的处罚方式也被引入部落内部管理。战争是一种集体行为,为了 取得胜利,需要有严明的纪律,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来约束每一 个成员的行为。因此,制作刑罚或者刑法来规范战争行为成为形 势所需。强制性行为规范中最能有效保护部落联盟贵族特殊利益 的“刑法”,渐具雏形。
成) • 政治背景:部落联盟内部形成一些公共职能及承担公共职能的人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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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近代民商法学是指在中国近代史上兴起、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学科,其内容主要围绕着民法和商法展开,包括了个人权利、财产关系、合同、侵权、公司、证券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学术研究。

随着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进,民商法学逐渐成为了中国法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诞生与成长经历了一段曲折而又辉煌的历程。

一、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中国的近代民商法学可以追溯至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民国时期。

在那个时期,中国面临许多内外的挑战和变革,传统的封建体制逐渐瓦解,新型的现代国家体系开始崭露头角。

在这种变革的大环境下,中国的法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改革。

此时,中国开始接触并吸收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学术思想,其中包括了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商法学说与实践。

这些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和现代法律体系为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最早的近代民商法学者可谓是一批开明的知识分子,他们不仅广泛阅读西方法学著作,还积极思考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之路。

最为著名和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包括严复、梁启超、胡适等。

他们通过对西方法学经典著作的研读和理解,结合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特点,提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商法学说。

他们的著作不仅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也为后来的学者和实践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随着中国近代史的发展进程,民商法学逐渐成为了中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过程中,近代民商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新中国法学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开始进行独立自主的法学建设,民商法学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和发展。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法学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涌现出了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和学者,他们不仅在西方法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还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这一时期对于民商法学的发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它为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

在那个时期,中国正逐步启蒙和现代化,并开始吸收西方的法制观念。

律师制度的引入是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一部分。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律师制度的最早形式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

在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律师令》,正式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职责。

然而,这个时期的律师制度还很不完善,律师的权益受到限制,且律师数量极少。

2. 民国时期:随着辛亥革命的成功,中国进入了民国时期。

在这个时期,国民政府开始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1928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律师法》,确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业条件。

此后,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并在193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然而,由于社会动荡和战争的影响,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律师制度又经历了一次重要的变革。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以苏联为模仿对象,律师成为法庭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

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律师制度受到了严重打击,很多律师被迫离开律师岗位。

4. 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律师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980年,中国恢复了律师职业,并加强了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管。

此后,中国律师事务所迅速增加,律师人数也不断增加。

现今,中国的律师制度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动荡阶段和重建阶段等不同阶段。

尽管在一些历史时期受到限制或挫折,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律师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律师在维护公正、保护权益和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是一项涉及国家历史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探讨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总结为“王法”、“礼法”、“律法”三大法律体系并存。

在古代社会,王法是最高法律准则,由君主颁布实施,体现了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治国理政之道;礼法则是行为规范和社会观念的总和,强调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而律法则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用于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始终以王法为核心,君主统治者的权威是法律的根本依据。

在这种体系下,法律的裁决和执行往往是由君主或其代表(官员)来负责。

同时,礼法和律法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随着历史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现代化。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起源于明清时期的律法体系和西方法律的介入。

明清时期,律法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制度日益规范化和法治化。

例如《大清律》和《大清刑律》等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从王法向律法的转变,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发展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

清末民初的维新运动和法律现代化的倡导,为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崭新起点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后,中国正式宣布成立了第一个共和国,建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理念。

随后,国民相关部门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等一系列法规,奠定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近代以来的战乱混乱、外侵内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例如,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中国的法律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的运行受到了严重干扰。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

中国我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强调法律的服务性和保障性。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开始接触并逐渐引入西方法学,开启了法学近代化的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经历了多个阶段。

首先,在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学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来挽救国家危亡。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关注法律的实际应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到了民国时期,中国法学开始更加深入地研究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思想。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注重法学的学术性和独立性,强调法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又经历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更加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不断吸收和消化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体系。

法治社会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法治社会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法治社会的起源与发展历程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法治社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法治是指建立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之上的社会秩序,其核心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法治社会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道路。

一、古代社会:权力与规则的起源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简单的群体中,社会秩序主要通过传统习俗和族群律法来维持。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交流和贸易的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更加公正和稳定的规则来管理社会关系。

这种需求催生了法律和法治社会的起源。

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礼记》和《尚书》等经典著作。

这些经典中描述了各个领域的规范和制度,为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同时,在战国时期,一些思想家如孔子和墨子开始提倡“仁政”和“兼爱”,强调道义和人伦法则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这些思想为后来的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

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明对法治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以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强调理性和公正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

而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更是为后来的法治社会提供了蓝本,尤其是罗马法的传承和改良,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中世纪与现代社会:制度建设的缓慢前进然而,法治社会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

在中世纪欧洲,基督宗教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教会法和战争法成为主要的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地位相对较低。

国王和贵族的统治是以封建法和权力为基础,法律发展受到限制。

到了近代,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法治社会逐渐得以确立。

在欧洲,启蒙时代带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如社会契约论和自由平等等理念。

这些思潮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发展,法律开始逐渐成为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力关系的准则。

同时,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在这个时期奠定下来。

法定权力、司法独立和平等保护等原则被写入法律,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保障。

法治社会在法律制度建设、司法改革和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列宁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的方法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

法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一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

一、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唯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的氏族组织。

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了劳动、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习惯。

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构成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消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由于前述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

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

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

它被国家代替了。

”[2](二)法的产生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出现,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

我们知道,秩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唯一可能的替代物。

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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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经历了许多阶段和变革
的复杂过程。

随着中国历史的变迁和西方先进法律的引入,中国近代
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

在这一时期,随
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侵略,清朝政府逐渐认识到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
法律制度来解决国家的问题。

于是,清朝政府开始派遣学生出国留学,学习西方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国的民法和刑法制度。

这些留学生成
为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人,他们将所学的知识带回国内,并开
始推动进行法律改革。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近代法律制度迎来了重大的发展。

1904年,清朝政府根据日本法律制度,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院,旨在培养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

此举标志着中国开始了一系
列的法律改革。

1906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和《大清刑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民法和刑法典。

同时,1909年,《大清
民律》和《大清刑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
建立起来。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在辛亥革命后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

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建设
一个现代化政府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发起了一系列的法律
改革,包括新民法的制定和宪法的颁布。

1911年,新成立的中华民国
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为中国社会的发展
和现代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经历了动荡和战争的年代,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推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律制度再次面临了重
大的变革。

1949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刑
法总则》,实施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此后,中国国家的发
展和变革,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律制
度取得了新的进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地位。

此后,中
国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
国际法律组织和条约。

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为中国融入
全球经济和国际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经历了多个阶
段和变革的复杂过程。

从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通过借鉴西方
先进法律制度和进行一系列的法律改革,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继续加强法治建设,努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公正,为中国
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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