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渝林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资源管理单位。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科学规范,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三)集中统一,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四)严格保密,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林业部门应设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三)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工作;(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咨询服务;(六)参与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等业务活动,为相关决策提供档案支持。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相关工作文件;(三)其他与森林资源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整理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归档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鉴定准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加强档案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需经批准,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三)档案的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需经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四)档案的利用不得影响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吉林资[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林资〔2012〕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厅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省林业厅对驻在地区或单位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工作管理第四条省林业厅视需要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派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办事处。
驻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在单位所属林场、贮木场、设计队(处、公司)等单位派驻(出)森林资源监督站或森林资源监督员。
第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由省林业厅直接领导,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的指导。
省林业厅资源处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厅人事处会同资源处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
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声像等。
2. 林场内部管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 其他与林场森林资源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科室、车间、班组等负责本部门产生的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 林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森林资源档案。
(2)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
(3)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2)档案保管应遵循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原则。
(3)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档案利用应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3)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损坏档案。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安全可靠的原则。
3. 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查询、统计等功能。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林场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林地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合作经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监管考核等。
第三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国有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森林经营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足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管护人员。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组建护林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营区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
生态林、天然林必须纳入森林保险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将商品林纳入保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保率。
如出现森林火灾、病虫害、风灾、霜冻、泥石流等灾害,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做好现场勘验及损失理赔工作。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到规范、科学管理森林资源档案,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所有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及其下设的各级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信息系统。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要按照文件编号和文件分类进行系统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谨慎使用档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范围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篡改、外传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当严格遵循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章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和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应当完善相关的档案存储设施和设备,做好档案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的措施。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还要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保护档案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做好档案的维修和修复工作。
第五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工作应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天字〔2012〕8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天保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天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天保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提高森林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热爱森林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保障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
第七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输。
第十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加强森林资源档案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第十六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检查结果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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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21〕9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开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标准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应我厅。
附件: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福建省林业厅2021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的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省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工程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那么,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对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奉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与职责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负责组织部署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查验审核,以及省、县级之间的上下衔接等工作。
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二〕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做好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及本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之间的衔接工作。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中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县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业务部门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省林业厅统一部署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省林业厅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开展林地年度遥感监测,提取林地范围内年度变化图斑,形成林地年度遥感监测结果,提交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逐级下发。
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15日内向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图、表〕。
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变化地块逐块核实调查。
通过遥感监测结果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林地变化图斑及其属性因子。
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地核实调查。
根据核实情况,绘制变化图斑,修改空间数据,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数据库要求〔分福建标准和国家标准两套〕,将经县级自检、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逐级汇总上报。
省林业厅按国家标准要求将调查成果报送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第十七条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反应的核查结果,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
统一组织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疑问地块进行逐一比照核实,修改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经省林业厅审查、汇总后按国家标准要求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将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标准化处理后,更新国家级林地数据库,并将最终成果反应给省林业厅,省林业厅逐级下发。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要求,在本辖区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汇总和数据分析的根底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编写成果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内容第二十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根本调查单位。
其中自然保护区、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批准的经营区作为独立调查单位。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三〕林地内部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特别是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藏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六〕森林经营条件、主要经营措施等变化情况;〔七〕省林业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当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为根底,利用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管理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更新森林资源根本图和小班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所要求的其它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充分应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强化日常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实现常态化森林资源变更监管,减少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本钱,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执行?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那么?。
第五章重要因子变更审核制度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涉及重要因子变更的,根据重要程度和管辖权限分别由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涉及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数据变更应书面征求同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实行审核人员与建档人员别离,审核权限与建档权限应当分属不同人员,实现相互监督制约。
第二十八条重要因子包括: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范围、林种、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年龄、坡度、生态区位、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属于以下重要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
〔一〕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生态区位图范围调整。
〔三〕涉及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四〕涉及省属国有林场范围内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用材林经营类型变更的。
〔五〕涉及林地保护等级变更的。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林林种变更的。
〔七〕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条属于以下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地类、林种、树种变化引起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三〕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属于以下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除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重要因子的其它情形变更的。
〔二〕涉及行政辖区内空间数据变更的。
第三十二条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级审核单位均应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报上级审核单位或备查,并上传电子扫描件作为上一级审核的附件之一。
〔二〕依法占用征收林地,应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工程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shp格式矢量图。
补进生态公益林,应提供调进小班一览表、重点生态公益林储藏库批文。
〔三〕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行为已查处的,应提供林业执法部门制作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小班一览表;尚未查处的,提供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核实并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和小班一览表〕。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及林种变更。
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根本图。
因前期过失需变更的,应提供数据库中有变化年度的详细变化情况报告、变化年度的小班根本图、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五〕生态区位图变更,应提供逐级申请文件、每个区位修改后区位图层(在省厅下发的分县区位图上修改)、每个区位调出调入小班图层〔属性表中填写调整前和调整后区位代码〕、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附现场核实小班一览表)、调整小班一览表、有关批准文件。